梁思成注释《营造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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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法式》注释序

《营造法式》

《营造法式》是北宋官订的建筑设计、施工的专书。它的性质略似于今天的设计手册加上建筑规范。它是中国古籍中最完善的一部建筑技术专书,是研究宋代建筑、研究中国古代建筑的一部必不可少的参考书。

《营造法式》是宋哲宗、徽宗朝将作监李诫所编修,凡三十四卷。

第一卷、第二卷是“总释”,引经据典地诠释各种建筑物和构件(“名物”)的名称,并说明一些几何形的计算方法,以及当时一些定额的计算方法(“总例”)。

第三卷为“壕寨制度”和“石作制度”。所谓“壕寨”大致相当于今天的土石方工程,如地基、筑墙等;“石作制度”则叙述殿阶基(清代称台基)、踏道(台阶)、柱础、石勾栏(石栏杆)等等的做法和雕饰。

第四卷、第五卷是“大木作制度”,凡屋宇之木结构部分,如梁、柱、枓、栱、槫(清称檩)、椽等属之。

第六卷至第十一卷为“小木作制度”,其中前三卷为门窗、栏杆等属于建筑物的装修部分;后三卷为佛道帐和经藏,所叙述的都是庙宇内安置佛、道像的神龛和存放经卷的书架的做法。

第十二卷包括“雕作”“旋作”“锯作”“竹作”四种制度。前三作说明三大类木料不同的加工方法;“竹作”则说明用竹(主要是编造)的方法和竹材的等第与选择等。

第十三卷是“瓦作制度”和“泥作制度”,说明各种瓦件的等第、尺码、用法和用泥抹、刷、垒砌的制度。

第十四卷是“彩画作制度”,先解说彩画构图,配色的几项基本法则和方法(“总制度”),然后按不同部位、构件和等第,叙述各种不同的题材、图案的画法。

第十五卷是“砖作制度”和“窑作制度”。砖作包括砖的各种规格和用法。窑作主要叙述砖、瓦、琉璃等陶制建筑材料的规格、制造、生产以及砖瓦窑的建造方法。

第十六卷至第二十五卷是诸作“功限”,详尽地规定前第三卷至第十五卷所述各工种中各种构件、各种工作的劳动定额。

第二十六卷至二十八卷是诸作“料例”,规定了各作按构件的等第、大小所需要的材料限量。

第二十九卷至三十四卷是诸作“图样”,有“总例”中的测量仪器,石作中的柱础、勾栏等;大木作的各种构件,斗栱,各种殿堂的地盘(平面图)、侧样(横断面图);小木作的若干种门、窗,勾栏,佛道帐,经藏;雕木作的一些雕饰和各种彩画图案。至于旋作、锯作、竹作、瓦作、泥作、砖作、窑作,就都没有图样。1为减少读者前后翻阅的不便,我们对第二十九卷至三十四卷的诸作图样进行了拆分,放到各个相应章节。——编者注

在三十四卷之外,前面还有目录和看详,各相当于一卷。“看详”的内容主要是各作制度中若干规定的理论或历史传统根据的阐释。

总的看来,《营造法式》的体裁是首先释名,次为诸作制度,次为诸作功限,再次为诸作料例,最后为诸作图样。全书纲举目张,条理井然,它的科学性是古籍中罕见的。

但是,如同我国无数古籍一样,特别是作为一部技术书,它的文字有不够明确之处;名词或已在后代改变,或因原物已失传而随之失传;版本辗转传抄、重刻,不免有脱简和错字;至于图样,更难免走离原样,改变了风格,因为缺乏科学的绘图技术,原有的图样精确性就是很差的。我们既然要研究我国的建筑遗产和传统,那么,对《营造法式》的认真整理,使它的文字和图样尽可能地成为今天的读者,特别是工程技术人员和建筑学专业的学生所能读懂、看懂,以资借鉴,是必要的。

《营造法式》的编修

《营造法式》是将作监“奉敕”编修的。中国自有历史以来,历代都设置工官,管理百工之事。自汉始,就有将作大匠之职,专司土木营建之事。历代都有这一职掌,隋以后称作将作监。宋因之。按《宋史·职官志》:“将作监、少监各一人,丞、主簿各二人。监掌宫室、城郭、桥梁、舟车营缮之事,少监为之贰,丞参领之。凡土木工匠版筑造作之政令总焉。”一切属于土木建筑工程的计划、规划、设计、预算、施工组织、监工、检查、验收、决算等等工作,都由将作监“岁受而会之,上于工部”。由它的职掌看来,将作监是隶属于工部的设计、施工机构。

北宋建国以后百余年间,统治阶级建造各种房屋,特别是宫殿、衙署、军营、庙宇、园囿等等的事情越来越多了,急需制定各种设计标准、规范和有关材料、施工的定额、指标。一则以明确等级制度,以维护封建统治的等级、体系,一则以统一建筑形式、风格,以保证一定的艺术效果和艺术水平;更重要的是制定严格的料例、功限,以杜防贪污盗窃。因此,哲宗元祐六年(1091年),将作监第一次修成了《营造法式》,并由皇帝下诏颁行。至徽宗朝,又诏李诫重新编修,于崇宁二年(1103年)刊行。流传到我们手中的这部《营造法式》就是徽宗朝李诫所主编。

徽宗朝之所以重新编修《营造法式》,是由于“元祐《法式》,只是料状,别无变造用材制度,其间工料太宽,关防无术”。由此可见,《法式》的首要目的在于关防主管工程人员的贪污盗窃。但是,徽宗这个人在政治上昏聩无能,在艺术造诣上却由后世历史鉴定为第一流的艺术家,可以推想,他对于建筑的艺术性和风格等方面会有更苛刻的要求,他不满足于只是关防工料的元祐《法式》,因而要求对于建筑的艺术效果方面也得到相应的保证。但是,全书三十四卷中,还是以十三卷的篇幅用于功限料例,可见《法式》虽经李诫重修,增加了各作“制度”,但关于建筑的经济方面,还是当时极为着重的方面。

李诫

李诫(?—1110年),字明仲,郑州管城县人。根据他在将作的属吏傅冲益所作的墓志铭2 这篇墓志铭为傅冲益请人代笔之作。该文被收入程俱的《北山小集》。——徐伯安注,李诫从“元祐七年(1092年),以承奉郎为将作监主簿”始,到他逝世以前约三年去职,在将作任职实计十三年,由主簿而丞,而少监,而将作监;其级别由奉承郎升至中散大夫,凡十六级。在这十余年间,差不多全部时间李诫都在将作;仅仅于崇宁二年(1103年)冬,曾调京西转运判官,但几个月之后,又调回将作,不久即升为将作监。大约在大观二年(1108年),因奔父丧,按照封建礼制,居丧必须辞职,他才离开了将作。

李诫的出生年月不详。根据《墓志铭》,元丰八年(1085年),趁着哲宗登位大典的“恩遇”,他的父亲李南公(当时任河北转运副使,后为龙图阁直学士、大中大夫)给他捐了一个小官,补了一个郊社斋郎;后来调曹州济阴县尉。到1092年调任将作监主簿以前,他曾做了七年的小官。大致可以推测,他的父亲替他捐官的时候,他的年龄很可能是二十岁左右。由此推算,他的出生可能在1060年到1065年之间。大约在大观二年(1108年)或元年(?),因丁父忧告归。这一次,他最后离开了将作;“服除,知虢州,……未几疾作,遂不起”,于大观四年二月壬申(1110年2月23日,即旧历二月初三)卒,享寿估计不过四十五至五十岁。

从1085年初补郊社斋郎至1110年卒于虢州,任内的二十五年间,除前七年不在将作,丁母忧父忧各二年(?),知虢州一年(?)并曾调京西转运判官“不数月”外,其余全部时间,李诫都在将作任职。

在这十余年间,李诫曾负责主持过大量新建或重修的工程,其中见于他的墓志铭,并因工程完成而给他以晋级奖励的重要工程,计有五王邸、辟雍、尚书省、龙德宫、棣华宅、朱雀门、景龙门、九成殿、开封府廨、太庙、钦慈太后佛寺等十一项;在《法式》各卷首李诫自己署名的职衔中,还提到负责建造过皇弟外第(疑即五王邸)和班值诸军营房等。当然,此外必然还有许多次要的工程。由此可见,李诫的实际经验是丰富的。建筑是他一生中最主要的工作。3 李诫还同姚舜仁一起,奉旨参考宫内所藏明堂旧本图样,经过详细地考究和修改,于崇宁四年(1105年)八月十六日 进新绘“明室图”样。——徐伯安注

李诫于绍圣四年(1097年)末,奉旨重别编修《营造法式》,至元符三年(1100年)成书。这时候,他在将作工作已经八年,“其考工庀事,必究利害。坚窳之制,堂构之方,与绳墨之运,皆已了然于心”了(《墓志铭》)。他编写的工作方法是“考究经史群书,并勒人匠逐一讲说”(札子),“考阅旧章,稽参众智”(进书序)。用今天的语言,我们可以说:李诫编写《营造法式》,是在他自己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阅古代文献和旧有的规章制度,依靠并集中了工匠的智慧和经验而写成的。

李诫除了是一位卓越的建筑师外,根据《墓志铭》,他还是一位书画兼长的艺术家和渊博的学者。他研究地理,著有《续山海经》十卷。他研究历史人物,著有《续同姓名录》二卷。他懂得马,著有《马经》三卷,并且善于画马4 曾画“五马图”以进。——徐伯安注。他研究文字学,著有《古篆说文》十卷5 李诫曾撰《重修朱雀门记》,以小篆书册以进。“有旨敕石朱雀门下”。——徐伯安注。此外,从他的《琵琶录》三卷的书名看,还可能是一位音乐家。他的《六博经》三卷,可能是关于赌博游戏的著作。从他这些虽然都已失传了的书名来看,他的确是一位方面极广,知识渊博,“博学多艺能”的建筑师。这一切无疑地都对于一位建筑师的设计创造起着深刻的影响。

从这些书名上还可以看出,他又是一位科学家。在《法式》的文字中,也可以看出他有踏踏实实的作风。首先从他的“进新修《营造法式》序”中,我们就看到,在简练的三百一十八个字里,他把工官的历史与职责,规划、设计之必要,制度、规章的作用,他自己编修这书的方法,和书中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书的内容,说得十分清楚。又如卷十四“彩画作制度”,对于彩画装饰构图方法的“总制度”和绘制、着色的方法、程序,都能以准确的文字叙述出来。这些都反映了他的科学头脑与才能。

李诫的其他著作已经失传,但值得庆幸的是,他的最重要的,在中国文化遗产中无疑地占着重要位置的著作《营造法式》,却一直留存到今天,成为我们研究中国古代建筑的一部最重要的古代术书。

八百余年来《营造法式》的版本

《营造法式》于元符三年(1100年)成书,于崇宁二年(1103年)奉旨“用小字镂版”刊行。南宋绍兴十五年(1145年),由秦桧妻弟,知平江军府(今苏州)事提举劝农使王㬇重刊。宋代仅有这两个版本6 现存明清内阁大库旧藏残本为南宋后期平江府覆刻绍兴十五年刊本,说见赵万里《中国版刻图录》解说。故此书宋代实有北宋刻本一,南宋刻本二,共三个刻本。——傅熹年注。崇宁本的镂版显然在北宋末年(1126年),已在汴京被金人一炬,所以而后二十年,就有重刊的需要了。

据考证,明代除永乐大典本外,还有抄本三种,镂本一种(梁溪故家镂本)7 见钱谦益《牧斋有学集》卷46《跋营造法式》。即钱谦益绛云楼所藏南宋刊本。——傅熹年注。清代亦有若干传抄本。至于翻刻本,见于记载者有道光间杨墨林刻本8 杨墨林刻本即《连筠簃丛书》本,此书流传极罕。叶定侯曾目见,云有文无图。——傅熹年注和山西杨氏《连筠簃丛书》刻本(似拟刊而未刊),但都未见流传。后世的这些抄本、刻本,都是由绍兴本影抄传下来的。由此看来,王㬇这个奸臣的妻弟,重刊《法式》,对于《法式》之得以流传后世,却有不可磨灭之功。

民国八年(1919年),朱启钤先生在南京江南图书馆发现了丁氏抄本《营造法式》9 丁氏抄本自清道光元年张蓉镜抄本出,张氏本文自影写钱曾述古堂藏抄本出。张蓉镜抄本原藏翁同龢家,2000年4月入藏于上海图书馆。——傅熹年注,不久即由商务印书馆影印(下文简称“丁本”)。现代的印刷术使得《法式》比较广泛地流传了。

其后不久,在由内阁大库散出的废纸堆中,发现了宋本残页(第八卷首页之前半)。于是,由陶湘以四库文溯阁本、蒋氏密韵楼本和“丁本”互相勘校;按照宋本残页版画形式,重为绘图、镂版,于 1925年刊行(下文简称“陶本”)。这一版之刊行,当时曾引起国内外学术界极大注意。

1932年,在当时北平故宫殿本书库发现了抄本《营造法式》(下文简称“故宫本”),版面格式与宋本残页相同,卷后且有平江府重刊的字样,与绍兴本的许多抄本相同。这是一次重要的发现。

“故宫本”发现之后,由中国营造学社刘敦桢、梁思成等,以“陶本”为基础,并与其他各本与“故宫本”互相勘校,又有所校正。其中最主要的一项,就是各本(包括“陶本”)在第四卷“大木作制度”中,“造栱之制有五”,但文中仅有其四,完全遗漏了“五曰慢栱”一条四十六个字。唯有“故宫本”,这一条却独存。“陶本”和其他各本的一个最大的缺憾得以补偿了。

对于《营造法式》的校勘,首先在朱启钤先生的指导下,陶湘等先生已做了很多任务作;在“故宫本”发现之后,当时中国营造学社的研究人员进行了再一次细致的校勘。今天我们进行研究工作,就是以那一次校勘的成果为依据的。

我们这一次的整理,主要在把《法式》用今天一般工程技术人员读得懂的语文和看得清楚的、准确的、科学的图样加以注释,而不重在版本的考证、校勘之学。

我们这一次的整理、注释工作

1925年“陶本”刊行的时候,我还在美国的一所大学的建筑系做学生。虽然书出版后不久,我就得到一部,但当时在一阵惊喜之后,随着就给我带来了莫大的失望和苦恼——因为这部漂亮精美的巨著,竟如天书一样,无法看得懂。

我比较系统地并且企图比较深入地研究《营造法式》,还是从1931年秋季参加到中国营造学社的工作以后才开始的。我认为在这种技术科学性的研究上,要了解古代,应从现代和近代开始;要研究宋《营造法式》,应从清工部《工程做法》开始;要读懂这些巨著,应从求教于本行业的活人——老匠师开始。因此,我首先拜老木匠杨文起老师傅和彩画匠祖鹤州老师傅为师,以故宫和北京的许多其他建筑为教材、“标本”,总算把工部《工程做法》多少搞懂了。对于清工部《工程做法》的理解,对进一步追溯上去研究宋《营造法式》打下了初步基础,创造了条件。 1932年,我把学习的肤浅的心得,写成了《清式营造则例》一书。

但是,要研究《营造法式》,条件就困难得多了。老师傅是没有的。只能从宋代的实例中去学习。而实物在哪里?虽然有些外国旅行家的著作中提到一些,但有待亲自去核证。我们需要更多的实例,这就必须去寻找。1932年春,我第一次出去寻找,在河北省蓟县看到(或找到)独乐寺的观音阁和山门。但它们是辽代建筑而不是宋代建筑,在年代上(984年)比《法式》早一百一十余年,在“制度”和风格上和宋《法式》有显著的距离(后来才知道它们在风格上接近唐代的风格)。尽管如此,在这两座辽代建筑中,我却为《法式》的若干疑问找到了答案。例如,斗栱的一种组合方法——“偷心”,斗栱上的一种构材——“替木”,一种左右相连的栱——“鸳鸯交手栱”,柱的一种处理手法——“角柱生起”,等等,都是明、清建筑中所没有而《法式》中言之凿凿的,在这里却第一次看到,顿然“开了窍”了。

从这以后,中国营造学社每年都派出去两三个工作组到各地进行调查研究。在而后十余年间,在全国十五个省的两百二十余县中,测绘、摄影约二千余单位(大的如北京故宫整个组群,小的如河北赵县的一座宋代经幢,都做一单位计算),其中唐、宋、辽、金的木构殿、堂、楼、塔等将近四十座,砖塔数十座,还有一些残存的殿基、柱基、斗栱、石柱等。元代遗物则更多。通过这些调查研究,我们对我国建筑的知识逐渐积累起来,对于《营造法式》(特别是对第四、第五两卷“大木作制度”)的理解也逐渐深入了。

1940年前后,我觉得我们已具备了初步条件,可以着手对《营造法式》开始做一些系统的整理工作了。在这以前的整理工作,主要是对于版本、文字的校勘。这方面的工作,已经做到力所能及的程度。下一阶段必须进入到诸作制度的具体理解;而这种理解,不能停留在文字上,必须体现在对从个别构件到建筑整体的结构方法和形象上,必须用现代科学的投影几何的画法,用准确的比例尺,并附加等角投影或透视的画法表现出来。这样做,可以有助于对《法式》文字的进一步理解,并且可以暴露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我当时计划在完成了制图工作之后,再转回来对文字部分做注释。

总而言之,我打算做的是一项“翻译”工作——把难懂的古文翻译成语体文,把难懂的词句、术语、名词加以注解,把古代不准确、不易看清楚的图样“翻译”成现代通用的“工程画”;此外,有些《法式》文字虽写得足够清楚、具体而没有图,因而对初读的人带来困难的东西或制度,也酌量予以补充;有些难以用图完全表达的,例如某些雕饰纹样的宋代风格,则尽可能用适当的实物照片予以说明。

从1939年开始,到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止,在四川李庄我的研究工作仍在断断续续地进行着,并有莫宗江、罗哲文两同志参加绘图工作。我们完成了“壕寨制度”“石作制度”“大木作制度”部分图样。由于复员、迁徙,工作停顿下来。

1946年间到北平以后,由于清华大学建筑系的新设置,由于我出国讲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人民的新清华和新中国的人民首都的建设工作繁忙,《营造法式》的整理工作就不得不暂时搁置,未曾恢复。

1961年始,党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以保证科学家进行科学研究的条件。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全国各省、市、县普遍设立了文物保管机构,进行了全国性的普查,实例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更多了。在这样优越的条件下,在校党委的鼓舞下,在建筑系的教师、职工的支持下,这项搁置了将近二十年的工作又重新“上马”了。校领导为我配备了得力的助手。他们是楼庆西、徐伯安和郭黛姮三位青年教师。

作为一个科学研究集体,我们工作进展得十分顺利,真正收到了各尽所能、教学相长的效益,解决了一些过去未能解决的问题。更令人高兴的是,他们还独立地解决了一些几十年来始终未能解决的问题。例如:“为什么出一跳谓之四铺作,……出五跳谓之八铺作?”这样一个问题,就是由于他们深入钻研苦思,反复校核数算而得到解决的。

建筑历史教研组主任莫宗江教授,三十年来就和我一道研究《营造法式》。这一次,他又重新参加到工作中来,挤出时间和我们讨论,并对助手们的工作,做了一些具体指导。

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我们已经将“壕寨制度”“石作制度”“大木作制度”的图样完成,至于“小木作制度”“彩画作制度”和其他诸作制度的图样,由于实物极少,我们的工作将要困难得多。我们准备按力所能及,在今后两三年中,把它做到一个段落。——知道多少,能够做多少,就做多少。

我们认为没有必要等到全书注释工作全部完成才出版。因此拟将全书分成上、下两卷,先将《营造法式》“大木作制度”以前的文字注解和“壕寨制度”“石作制度”“大木作制度”的图样,以及有关功限、料例部分,作为上卷,先行付梓。

我们在注释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在我们的整理、注释工作中,如前所说,《法式》的文字和原图样都有问题,概括起来,有下列几种:

甲、文字方面的问题。10 本书《营造法式》原文以“陶本”为底本。在此基础上进行标点、注释。“注释本”对“陶本”多有订正。这次编校凡两种版本不一致的地方,我们都尽力用小注形标注出来,并指明“陶本”的正、误与否,以利读者查阅。——徐伯安注

从“丁本”的发现、影印开始,到“陶本”的刊行,到“故宫本”之发现,朱启钤、陶湘、刘敦桢诸先生曾经以所能得到的各种版本,互相校勘,校正了错字,补上了脱简。但是,这不等于说,经过各版本相互校勘之后,文字上就没有错误。这次我们仍继续发现了这类错误。例如“看详”中“折屋之法”,有“下屋橑檐枋背”,在下文屡次所见,皆作“下至橑檐枋背”。显然,这个“屋”字是“至”字误抄或误刻所致,而在过去几次校勘中都未得到校正。类似的错误,只要有所发现,我们都予以改正。

文字中另一种错误,虽各版本互校一致,但从技术上可以断定或计算出它的错误。例如第三卷“石作制度”中“重台勾栏”关于蜀柱的小注,“两肩各留十分中四厘”显然是“两肩各留十分中四分”之误;“门砧限”中卧柣的尺寸,“长二尺,广一尺,厚六分”, “厚六分”显然是“厚六寸”之误。因为这种比例,不但不合理,有时甚至和材料性能相悖,在施工过程中和使用上,都成了几乎不可能的。又如第四卷“大木作制度”中“造栱之制”,关于角栱的“斜长”的小注,“假如跳头长五寸,则加二分五厘……”。按直角等腰三角形,其勾股若为5寸,则其弦应为7.071寸强。因此,“加二分五厘”显然是“加二寸五厘”之误。至于更准确地说“五厘”应改作“七厘”,我们就无须和李诫计较了。

凡属上述类型的错误,只要我们有所发现,并认为确实有把握予以改正的,我们一律予以改正。至于似有问题,但我们未敢擅下结论的,则存疑。

对于《营造法式》的文字部分,我们这一次的工作主要有两部分。首先是将全书加标点符号,至少让读者能毫不费力地读断句。其次,更重要的是,尽可能地加以注释,把一些难读的部分,译成语体文;在文字注释中,我们还尽可能地加入小插图或者实物照片,给予读者以形象的解释。

在体裁上,我们不准备遵循传统的校证、考证,逐字点出,加以说明的形式,而是按历次校勘积累所得的最后成果呈献出来。我们这样做,是因为这是一部科学技术著作,重要在于搞清楚它的科学技术内容,不准备让版本文字的校勘细节分散读者的注意。

乙、图样方面的问题。11 图释底本选用“丁本”附图。——徐伯安注

各作制度的图样是《营造法式》最可贵的部分。李诫在“总诸作看详”内指出:“或有须于画图可见规矩者,皆别立图样,以明制度。” 假使没有这些图样,那么,今天读这部书,不知还要增加多少困难。因此,诸作制度图样的整理,实为我们这次整理工作中最主要的部分。

但是,上文已经指出,由于当时绘图的科学和技术水平的局限,原图的准确性和精密性本来就是不够的;加之以刻版以及许多抄本之辗转传抄、影摹,必然每次都要多少走离原样,以讹传讹,由渐而远,差错层层积累,必然越离越远。此外还可以推想,各抄本图样之摹绘,无论是出自博学多能,工书善画的文人之手,或出自一般“抄胥”或画匠之手(如“陶本”),由于他们大多对建筑缺乏专业知识,只能“依样画葫芦”,而结果则其所“画葫芦”未必真正“依样”。至于各种雕饰花纹图样,问题就更大了:假使由职业画匠摹绘,更难免受其职业训练中的时代风格的影响,再加上他个人的风格其结果就必然把“崇宁本”“绍兴本”的风格,把宋代的风格,完全改变成明、清的风格。这种风格问题,在石作、小木作、雕作和彩画作的雕饰纹样中都十分严重。

同样是抄写临摹的差错,但就其性质来说,在文字和图样中,它们是很不相同的:文字中的差错,可以从校勘中得到改正;一经肯定是正确的,就是绝对正确的。但是图样的错误,特别是风格上的变换,是难以校勘的。虽然我们自信,在古今中外绘画雕饰的民族特点和时代风格的鉴别、认识上,可能比我们的祖先高出很多(这要感谢近代现代的考古学家、美术史家、建筑史家和完善精美的摄影术和印刷术),但是我们承认“眼高手低”,难以摹绘;何况在明、清以来辗转传摹,已经大大走了样的基础上进行“校勘”,事实上变成了模拟创作一些略带宋风格的图样,确实有点近乎狂妄。但对于某些图样,特别是彩画作制度图样,我们将不得不这样做。错误之处,更是难免的,在这方面,凡是有宋代(或约略同时的)实例可供参考的,我们尽可能地用照片辅助说明。

至于“壕寨制度”“石作制度”“大木作制度”图样中属于工程、结构性质的图,问题就比较简单些;但是,这并不是说没有问题,而是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一方面是原图本身的问题;因此也常常导致另一方面的问题,即我们怎样去理解并绘制的问题。

关于原图,它们有如下的一些特点(或缺点、或问题):

(一)绘图的形式、方法不一致:有类似用投影几何的画法的;有类似透视或轴测的画法的;有基本上是投影而又微带透视的。

(二)没有明确的缩尺概念:在上述各种不同画法的图样中,有些是按“制度”的比例绘制的;但又有长、宽、高都不合乎“制度”的比例的。

(三)图样上一律不标注尺寸。

(四)除“彩画作制度”图样外,一律没有文字注解;而在彩画作图样中所注的标志颜色的字,用“箭头”(借用今天制图用的术语,但实际上不是“箭头”而仅仅是一条线)所指示的“的”不明确,而且临摹中更有长短的差错。

(五)绘图线条不分粗细、轻重、虚实,一律用同样粗细的实线,以致往往难于辨别哪条线代表构件或者建筑物本身,哪条线是中线或锯、凿、砍、割用的“墨线”。

(六)在一些图样中(可能原图就是那样,也可能由于临摹疏忽),有些线画得太长,有些又太短;有些有遗漏,有些无中生有地多出一条线来。

(七)有些“制度”有说明而没有图样;有些图样却不见于“制度”文字中。

(八)有些图,由于后世整理、重绘(如“陶本”的着色彩画)而造成相当严重的错误。

总而言之,由于过去历史条件的局限,《法式》各版本的原图无例外地都有科学性和准确性方面的缺点。

我们整理工作的总原则

我们这次整理《营造法式》的工作,主要是放在绘图工作上。虽然我们完全意识到《法式》的文字部分,特别是功限和料例部分,是研究北宋末年社会经济情况的可贵的资料,但是我们并不准备研究北宋经济史。我们的重点在说明宋代建筑的工程、结构和艺术造型的诸作制度上。我们的意图是通过比较科学的和比较准确的图样,尽可能地用具体形象给诸作制度做“注解”。我们的“注解”不限于传统的对古籍只在文字上做注释的工作,因为像建筑这样具有工程结构和艺术造型的形体,必须用形象来说明。这次我们这样做,也算是在过去整理清工部《工程做法》,写出《清式营造则例》以后的又一次尝试。

针对上面提到的《法式》原图的缺点,在我们的图中,我们尽可能予以弥补。

(一)凡是原来有图的构件,如枓、栱、梁、柱之类,我们都尽可能三面(平面、正面、侧面)乃至五面(另加背面、断面)投影把它们画出来。

(二)凡是原来有类似透视图的,我们就用透视图或轴测图画出来。

(三)文字中说得明确清楚,可以画出图来,而《法式》图样中没有的,我们就补画,俾能更形象地表达出来。

(四)凡原图比例不正确的,则按各作“制度”的规定予以改正。

(五)凡是用绝对尺寸定比例的,我们在图上附加以尺、寸为单位的缩尺;凡是以“材栔”定比例的,则附以“材、栔”为单位的缩尺。但是还有一些图,如大木作殿堂侧样(断面图),则须替它选定“材”的等第,并假设面阔、进深、柱高等的绝对尺寸(这一切原图既未注明,“制度”中也没有绝对规定),同时附以尺寸缩尺和“材栔”缩尺。

(六)在所有的图上,我们都加上必要的尺寸和文字说明,主要是摘录诸作“制度”中文字的说明。

(七)在一些图中,凡是按《法式》制度画出来就发生问题或无法交代的(例如有些殿堂侧样中的梁栿的大小,或如角梁和槫枋的交接点等等),我们就把这部分“虚”掉,并加“?”号,且注明问题的症结所在。我们不敢强不知以为知,“创造性”地替它解决、硬拼上去。

(八)我们制图的总原则是,根据《法式》的总精神,只绘制各种构件或部件(《法式》中称为“名物”)的比例、形式和结构,或一些“法式”“做法”,而不企图超出《法式》原书范围之外,去为它“创造”一些完整的建筑物的全貌图(例如完整的立面图等),因为我们只是注释《营造法式》,而不是全面介绍宋代建筑。

我们的工作虽然告一段落了12 指大木作制度以前部分(即卷上)。——徐伯安注,但是限于我们的水平,还留下不少问题未能解决,希望读者不吝赐予批评指正。

1963年8月梁思成序于清华大学建筑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