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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一夫一妻制的欧洲大陆,结婚就意味着削减一半我们的权利和增加一倍的义务。但如果法律同意给予女性那与男性一样的权利的话,那法律也应该赋予女性那男性的理智功能才是。法律赋予女人越多的权利和荣誉——这些都超出了自然的比例——那就越是减少了本来真正享有这些好处的女性数目;并且在给予那些女性更多权利的同时,却相应同样多地剥夺了所有其他女性的自然权利。这是因为由于一夫一妻婚姻制及与之相关的婚姻法律,违反自然地给予了女性有利的地位,完全彻底地把女性视为与男性平起平坐的人,而女人却又无论在哪一方面都并不如此[3]——由于这一缘故,那聪明和小心谨慎的男性,在要做出如此大的牺牲、在签下如此不平等契约之前,就会踌躇再三。[4]因此,在一夫多妻制的国家或民族里,每个女人都找到了保障,但在一夫一妻制的地方,已婚女人的数目是有限的。而无数无依无靠的女人,如果属于上流阶层的话,那就过着没用的、老处女的煎熬日子。但下层阶级的女性,却不得不从事与其身体不相适应的重活,甚至成为妓女,过着既没有幸福,也没有尊严的生活——但这些妓女,在一夫一妻制的情况下却是满足男性需要的必需品,并因此成为被公众承认的职业,其特有的目的就是保护那些受命运垂青的女孩,亦即保护那些已经找到丈夫或者有希望找到丈夫的女孩,免遭男人的诱奸。仅在伦敦,就有八万多这样的女性。这些女性,除了是一夫一妻制的吃大亏者,除了是摆在一夫一妻制祭坛上的活人祭品以外,还能是别的吗?所有在此提到的那些处境恶劣的女性,就是为那些欧洲贵妇人,连同其自负、傲慢所不可避免地做出的抵债。因此,从女性整个群体出发考虑,一夫多妻制其实是一件真正的好事。在另一方面,从理智上看,如果一个人的妻子受着慢性病的折磨,或者他的妻子一直不孕,或者慢慢对于他变得过老了,那我们找不出理由不让此男人再娶第二个妻子。很多人皈依了摩门教,似乎正是因为摩门教废除了那有违自然的一夫一妻制。此外,给予女人有违自然的权利,那也就是把有违自然的义务加在了她们身上,而无法履行这些义务,却让女人感到不快乐。也就是说,不少男人出于财富或者地位方面的考虑,会认为结婚并非那么合算——除非这一婚姻连带着某一非常不错的条件。这样的话,这些男人就会希望以另外别的、能够确保这一女人及其子女有一安稳将来的条件,去获得他们意中的女人。但哪怕这些条件很公道很合理很适宜,这一女性也同意放弃了那些不合比例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唯独是婚姻给予她的——但这一女性仍然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名誉的,并且会郁郁寡欢地活下去,因为婚姻是公民社会的基础,因为人性就是这样:我们过分看重他人的看法到了完全不合比例的程度。但如果这一女性对上述条件并不做出让步的话,那她就要么被迫嫁给她本人并不喜欢嫁的男人,要么就最终凋谢而成老处女,两种可能性都有,因为她要得到安置的期限是很短的。有鉴于一夫一妻制的这些方面,托马修斯那很有学识的论文《论妾》,是很值得我们阅读的,因为人们从这一著作可以看到:不管在哪个开化的民族,不管在任何时候,直到路德的改良运动为止,纳妾成为被允许的制度,并的确是在某种程度上,在法律上获得承认的、并没有附带不名誉成分的制度。路德的改良运动推倒了这一制度,因为推倒了纳妾制,那就是为教士婚姻寻找正当性的一种手段——在这方面,天主教党派并不敢落后于他人。
关于一夫多妻制,是没有什么可争论的:一夫多妻制应被视为到处都存在的事实,只是如何调控这一制度,才是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世上真有名副其实一夫一妻的人吗?我们所有人都起码在某一段时间,大多数情况下则总是以一夫多妻地生活。由于接下来的结果就是每个男人都需要多个女人,所以,没有什么比让他自愿或者应该说让他负起照顾多个女性的责任更公平和合理的了。这样,女性也就回到其正确的、自然的,亦即作为从属之人的位置。而贵妇人,那由欧洲文明和基督教—日耳曼人的愚蠢而诞生的怪物,以及她们那可笑的要求得到别人的尊崇就不再存在了。到时候就只有女人,但却没有不幸的女人,而现在欧洲全是这样的不幸女人。摩门教是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