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纳税:涉税风险防范与纳税筹划案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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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涉税风险的产生与防范措施

1.1.1 涉税风险的界定

【案例1-1】金唐度假村 [1]成立于2020年,经营范围为餐饮和住宿服务。度假村位于A镇,占地面积约为55 000平方米,其中住宿和餐饮用地面积约为10 000平方米,此外度假村里还有一座占地面积约为15 000平方米的山、一个面积约18 000平方米的湖,以及一片面积约为12 000平方米的未经开发的荒地。请问该度假村存在哪些需要被优化的地方?

【解析】如果金唐度假村的经营范围只有餐饮和住宿服务,则公司每年需要按照55 000平方米的面积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该度假村可以考虑增加种植、养殖、观光农业等经营项目来降低税收负担,如在山上种植果树、在湖里养殖鱼、开垦荒地用于种植蔬菜和草莓等供客户采摘,这样公司就可以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直接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案例1-2】红枫防盗门公司(以下简称“红枫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由于业务量下降,经营亏损,准备办理注销登记。2022年2月25日,该公司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按照其存货的账面价值300万元计算了增值税销项税额,确认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公司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缴纳了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企业所得税后,缴销了发票和相关税务证件,取得了《清税证明》。2022年2月28日,红枫公司将存货以3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丰华贸易公司,丰华贸易公司为经销防盗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红枫公司办理清税证明的过程中,隐藏着什么样的涉税风险?

【解析】红枫公司在办理清税证明前,应该及时处置公司资产。由于红枫公司与丰华贸易公司均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红枫公司若在办理清税证明前将货物销售给丰华贸易公司,就可以向丰华贸易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丰华贸易公司可以抵扣13%的进项税额。但是在案例1-2中,由于红枫公司操作失误,未在办理清税证明前及时处置资产,导致公司在处置资产时已经无法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只能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而税务机关只能按照3%的征收率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此番操作使得购买方可以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从而使得购买方压低采购价格,导致红枫公司出现经济损失,这也是红枫公司面临的涉税风险。

什么是涉税风险?很多人认为被税务机关处罚是涉税风险。毫无疑问,被税务机关处罚是涉税风险的类型之一,但其范围远不止于此,涉税风险包括:第一,未按照税法规定承担纳税义务而导致的现存或潜在的税务处罚风险,即涉税风险不仅包括现存的税务处罚风险,也包括潜在的税务处罚风险;第二,因未主动利用税法安排业务流程导致的应享受利益的丧失,即涉税风险不仅包括税务处罚风险,还包括由于未按照税收程序法的要求办理相应的手续、安排相应的业务流程导致本该享受的税收优惠、税额抵扣等税收利益及相关利益无法享受的风险。

从上面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企业的管理者和财务人员应该从更广阔的角度界定涉税风险,而不能仅仅将涉税风险限定于被税务机关处罚的范围之内。

1.1.2 产生涉税风险的原因

上文我们界定了涉税风险的范围,那么哪些原因会导致企业产生涉税风险呢?很多企业的管理者认为,涉税风险是在财务人员做账的过程中产生的,因此企业一旦出现涉税问题,管理者就将责任归咎于财务人员,这是大错特错的。这里需要特别强调一下,税收不是在财务人员做账的过程中产生的,而是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账务处理过程仅仅是对企业经营过程的真实反映,因此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都可能藏有涉税风险。

1.业财融合不到位、合同管理不当导致的涉税风险

近年来,很多单位倡导业财融合,即业务和财务融为一体,从企业的整体发展角度考虑如何开展业务及进行财务管理。但目前的情况是,一些企业没有贯彻业财融合的理念,或者企业即使提出了业财融合,也并未将该理念落实。我们可以问企业一个最简单的问题:企业的财务人员是否参与合同的签订?如果参与合同签订,那么他们是真正参与合同管理——从如何开展业务、如何设计合同条款等方面全方位地参与合同管理,还是只流于形式,即财务负责人在双方谈妥合同后,简单地在内部审批单上签字、盖章,甚至其在等到合同执行支付款项或收取款项时才能见到合同?如果是后者,那么便不属于真正的业财融合。此外,财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纳税申报时,是否全面审视过企业的具体业务?是否查阅过合同条款,按照合同的具体内容开具发票,并按照合同条款对税收的影响进行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如果企业做不到真正的业财融合,企业内部就可能由于业务开展不当、合同管理不当、业财无法匹配等而产生涉税风险。

【案例1-3】江苏省新发物流公司(以下简称“新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于2020年12月进行了股权变更,由新股东王鑫接手公司。2020年12月31日,公司原有的仓储作业合同到期,该公司与客户重新签订仓库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租赁费用为600万元,该公司仓库的账面原值为7000万元。2021年,新发公司缴纳了58.8万元的房产税。公司重签合同的行为将带来何种涉税风险?仓储作业合同和仓库租赁合同在税务处理上存在哪些不同?

【解析】

1.如果新发公司与客户签订的是仓库租赁合同,其税务处理如下。

(1)增值税。

①税目:仓库租赁属于不动产租赁,如果该仓库是公司在2016年4月30日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之前取得的,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在营改增之后取得的,公司的租金收入需要按照9%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仓库租赁属于不动产租赁,公司在收到预收款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③发票“备注”栏的要求:对于不动产租赁,公司在开具发票时需要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2)房产税。

企业出租仓库需要从租计征房产税,并按照租金收入的12%缴纳72万元的房产税。

2.如果新发公司与客户仍旧签订仓储作业合同,其税务处理如下。

(1)增值税。

①税目:仓储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公司应依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新发公司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征收率为3%。

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公司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即如果公司只是收到预收款,但尚未提供仓储服务,也未开具发票,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并未发生。

③发票“备注”栏的要求:对“备注”栏无特殊要求。

(2)房产税。

新发公司利用本企业的仓库提供仓储服务,属于经营自用的房产,应该从价计征房产税,税率为1.2%。江苏省规定房产原值减除率为30%。

应纳房产税=7000×(1—30%)×1.2%=58.8(万元)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案例1-3中,新发公司与客户签订的是仓库租赁合同,因此公司2021年应该缴纳72万元的房产税,而非58.8万元的房产税。新发公司需要补缴房产税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仓库租赁合同与仓储作业合同对新发公司的影响如表1-1所示。

表1-1 仓库租赁合同与仓储作业合同对新发公司的影响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该合同对服务提供方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和房产税计算及服务接受方的进项税额抵扣都会产生影响,交易双方应该在商谈合同之前进行仔细分析,避免合同签订不当为企业税收带来的不利影响。

2.发票管理不当导致的涉税风险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需要按规定领取发票、保管发票,在发生实际业务活动时需要按规定开具发票或取得发票。

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领用发票,属于法定的发票领用对象;如果单位和个人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则应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用簿的变更、缴销手续;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发生临时经营业务需要使用发票的,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后,在办理纳税担保的前提下,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用经营地的发票。

任何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并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不得转借、转让或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纳税人发生发票丢失、被盗等情况时,必须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根据税法规定采取有效措施。

【案例1-4】位于市区的丰华贸易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从外地泰达钢铁厂购进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税款为13万元的螺纹钢一批,泰达钢铁厂于当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交给丰华贸易公司的业务人员。2021年12月4日,丰华贸易公司业务人员在返程途中物品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因为此项购销业务涉及金额巨大,丰华贸易公司当即于2021年12月5日派相关人员至钢铁厂沟通,说明了情况并希望泰达钢铁厂再开一张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丰华贸易公司将不支付相应款项。

(1)丰华贸易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如果泰达钢铁厂再开一张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产生哪些问题?

(2)丰华贸易公司在泰达钢铁厂没有另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怎样才能取得此项业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3)丰华贸易公司最迟应于应何时办妥相关手续,才能保证此项业务的进项税额可以被顺利抵扣?

【解析】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经认证 [2],有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三种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本案例中,丰华贸易公司丢失未经认证的发票并要求泰达钢铁厂另开发票不符合重开发票的规定,所以丰华贸易公司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泰达钢铁厂应依法拒绝丰华贸易公司另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

如果泰达钢铁厂未依法拒绝丰华贸易公司的要求,另开了一张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来的涉税风险如下。

① 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对泰达钢铁厂而言,如果另开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当于对一项100万元的销售业务开具了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张发票属于虚开,企业需要多确认收入100万元,多缴纳增值税13万元,并需要多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共计1.56万元[4],需要多缴纳24.61万元[5]的企业所得税。

②多开出发票的款项无法被收取,导致企业账实不符,“应收账款”长期挂账。

③ 该项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泰达钢铁厂只是向丰华贸易公司销售了一批货物,不含税价款为100万元,却开出两张价款为1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张发票是没有发生货物购销而为他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涉及罚款,情节严重者,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解决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丰华贸易公司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其应向泰达钢铁厂取得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丰华贸易公司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查询和用途确认后,就可以将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3)目前在进项税额抵扣上没有时间限制,但建议企业最好于当年,最晚次年的汇算清缴前取得相应资料,以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3.账务处理不当导致的涉税风险

企业经济业务发生后,财务人员要根据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认收入,结转成本、费用等,并计算相应的税金。一旦财务人员有账务处理不当的行为,就会为企业带来相应的风险。

【案例1-5】2022年3月18日,税务机关在对顺心批发公司2019—2021年的纳税情况进行税务稽查的过程中发现,顺心批发公司2020年12月31日“其他应付款——押金”的账面余额为56.5万元,经调查,为其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其中,有22.6万元的押金是公司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收取的,该项业务将带来何种涉税风险?

【解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6],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截至2020年12月31日,顺心批发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时间已经超过1年,该押金应该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销售额=22.6÷(1+13%)=20(万元)

销项税额=20×13%=2.6(万元)

顺心批发公司在2022年3月18日被税务稽查发现问题时,应该做的调账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押金               226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 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6 000

由于纳税人未及时计算缴纳增值税,其应该按照规定缴纳滞纳金。所缴纳的滞纳金应被计入“营业外支出”,而且不得被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未按税法规定进行操作导致的涉税风险

(1)未及时进行审批或备案导致的涉税风险。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不仅要遵循税收实体法的规定,还要遵循税收程序法的规定。对于特定的税收事项,如减免税等税收优惠,企业要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如果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手续,可能导致无法享受相应的优惠。

【案例1-6】由于国家需要进行河道治理,2019年新兴建材公司收到通知,公司被要求搬迁,产生拆迁补偿款、停工损失等共计8980万元。新兴建材公司准备整体迁至A镇,但是公司由于不熟悉相关税收法规,从搬迁当年至次年5月31日均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材料,请问企业将面临怎样的损失?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也就是说,我国对于政策性搬迁有递延纳税的规定。但该文件同时规定,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该办法的规定。由于新兴建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相应资料,因此公司无法享受递延纳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未及时申报、缴纳税款导致的涉税风险。企业要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按时缴纳税款。如果企业因为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进行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需要办理延期手续,否则会产生相应的涉税风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发生的资产损失时,其也需要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并将资料留存备查。

【案例1-7】华丽服装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服装设计、生产与销售的民营企业。2021年11月8日,该公司发生了一场火灾,损失惨重,需要进行各种善后工作,企业经营资金紧张。11月15日,企业财务部门进行了10月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工作,但是由于资金紧张,企业迟迟未缴纳税款,也未办理任何手续。2021年11月25日,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同日,财务经理黄英打电话告知税务机关,企业因发生火灾,资金周转不过来,希望可以延期缴纳税款。11月30日,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企业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罚款及滞纳金。财务经理黄英再次通过电话告诉税务机关企业现在的处境,希望能延期纳税。12月25日,税务机关以逃避追缴欠税罪对华丽服装公司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并成立经济法庭进行审理,法院认为税务机关所诉罪状不成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并告知企业以后在遇到经济困难需要延期缴纳税款时,应遵循法定程序。

【解析】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7],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华丽服装公司由于发生火灾,确实存在“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情形,但是公司没有按照有关规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只是打了两个电话,因此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所以税务机关应该从公司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至于税务机关以逃避追缴欠税罪起诉华丽服装公司,则是不正确的。纳税人有困难属于实情,其并非有意违法,而且公司曾两次电话告知税务机关其有经济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较大的行为。本案例中,华丽服装公司因遇到特殊困难无法缴纳税款,公司虽没有按法定程序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但并没有转移或隐匿财产以逃避纳税责任的行为,因此不构成犯罪。

(3)未及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导致的涉税风险。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相关公告及营改增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标准划分。其中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纳税申报销售额中包括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规定如表1-2所示。

表1-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规定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案例1-8】日尚商贸公司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销售额为478万元,该企业一直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公司的销售额为535万元。2022年4月,该地主管税务机关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日尚商贸公司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否则其应按照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且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请问税务机关的要求是否合理?

【解析】

由于日尚商贸公司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的销售额为535万元,达到一般纳税人的登记标准,该公司应该在2022年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该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日尚商贸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逾期未办理的,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

5.未及时掌握税收政策变化导致的涉税风险

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环境的变化,国家也在不断完善税收制度,适时出台新的税收政策法规。目前,我国每年颁布多项具体税收规定,这些具体规定或者为企业带来机遇,或者为企业带来风险与挑战,企业需要预测税收政策可能发生的变化,及时掌握已经颁布的政策法规,及时研究政策的具体内容并采取相应措施,从而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如果企业未能及时洞悉相关税收政策变化,将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案例1-9】丰达药品经销公司(以下简称“丰达公司”)2019年2月22日与某市制药八厂签订了“波生坦片”的合同,合同规定含增值税的采购总金额为8898万元,合同约定丰达公司应于2019年3月22日、4月22日各支付50%的款项,合同未约定不含增值税价格及发票类型。2019年2月25日,丰达公司将该批药品以含增值税价格12 000万元销售给某医院,并于2月28日收到相应货款。请问:丰达公司存在什么样的涉税风险?

【解析】

丰达公司存在的涉税风险是由未及时关注与本公司经营直接相关的最新税收政策,未对相关政策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的。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波生坦片”便在第一批罕见病药品清单范围内。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到,某市制药八厂从2019年3月1日起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丰达公司的药品采购合同虽然是于2019年2月签订的,但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在2019年3月22日和4月22日,即某市制药八厂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3月1日以后。由于销售方对该项业务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加上合同未约定不含税价格、增值税税率及当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时双方如何协商调整等条款,导致丰达公司面临销售方选择简易计税,只给丰达公司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公司进项税额减少的风险。

丰达公司已于2019年2月将该批药品销售给医院并收款,因此不能享受简易计税方法,只能按照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国家在2019年2月20日发布了文件,丰达公司未及时关注相关政策变化,导致经营中的税收负担增加。

【案例1-10】某省供水公司主要从事自来水生产与供应、污水处理等业务。2021年12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从事“污水处理劳务”项目,符合条件的,可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以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对于该项政策,该供水公司应考虑哪些方面的因素,应如何进行选择?

【解析】

(1)对于该项政策,企业首先要分析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企业和客户造成的不同影响。

① 如果选择使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即征即退政策),该企业应按照13%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或者6%的专业技术服务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缴纳增值税后可以享受70%的即征即退政策。

该供水公司可以为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取得发票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②如果该供水公司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免税政策),则公司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以前年度购进的设备等如果专门用于免税项目,对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公司需要按照固定资产净值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由于该供水公司享受了免税政策,其不得为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客户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2) 该供水公司需要考虑客户的情况。如果客户是政府机关、小规模纳税人、消费者个人等,则客户无须抵扣进项税额,该供水公司可以考虑选择适用免税政策;如果客户是一般纳税人,需要抵扣进项税额,那么从整体上看,选择适用即征即退政策对公司而言更为有利。

1.1.3 防范涉税风险的三项措施

1.加强防范意识

企业管理者应高度重视涉税风险,倡导企业树立全员、全环节防范涉税风险的意识。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企业在合同管理、发票、账务处理、涉税操作等方面都可能产生涉税风险,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如投资、融资、采购、生产、销售、重组等环节都可能产生涉税风险,因此企业的管理者应该高度重视涉税风险,倡导企业树立全员、全环节防范涉税风险的意识。

2.建立税务团队

规模较大的企业应该设立专职税务岗位,并且应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建税务团队。管理者应对税务团队的人员实行矩阵式管理,以便全方位审核企业的涉税事宜。税务团队的人员要定期参加税务培训或进行自我学习,定期对企业进行税务事项审核。税务团队的人员要及时与企业的各个部门进行沟通、交流,争取获得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必要时,企业应聘请税务顾问,对企业的涉税事项进行咨询并提出建议。

3.建立融洽的税企关系,及时获取税收政策法规信息

企业要主动和税务机关建立融洽的税企关系,对于重要的涉税事项,企业应及时和税务机关沟通,同时企业的财务人员平时应多多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及当地税务局网站,以便了解最新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