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后风险与危机应对:结构·情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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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研究回顾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农业大国,小农经济的生产模式是社会主要经济形态,整个社会生产力水平相对偏低,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弱。中国历史上发生的自然灾害之多,世间罕有。邓云特在《中国救荒史》中说,中国自公元前18世纪以来的三千多年间,几乎年年有灾荒。[22]在中国历史上,以水、旱、蝗、震、疫为主的各类自然灾害频发,不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还使广大贫苦民众食不果腹、流离失所,破坏了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和政治统治秩序,严重时危及王朝的政治安全。在自给自足时代,民众依靠个体和家族力量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非常有限,中央集权的国家依赖于完备的官僚组织、集中使用财政能力的优势,在防灾、救灾活动中起到重要的作用。[23]在灾害面前,从中央到地方政府,特别是地方官员能否负起救灾的职责,及时、有效地救济和安置灾民,使他们能够维持基本生活,继续从事生产,对于国家政权的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纵观两千多年有文字记载的灾害历史,自然灾害对社会的冲击和影响成为国家与社会面对的重要议题,在救灾思想、救灾政策、救灾实践上都为后世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资源。

在农业时代,自然灾害发生后,民变或者说农民起义等都是灾区社会会发生的问题。民变可泛指灾害背景下受灾民众为追求自身权益而集体采取的行为,包括灾害导致的民变和灾害助推的民变。历史上,这类行为的参与主体是以农民为主的社会成员。民变的出发点是希望改善生存条件,行动方式上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24]近代以来,尽管社会生产力水平取得很大进步,但自然灾害引发的民变事件仍然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首要问题。据统计,仅仅清末十年(1902—1911年),全国便发生了1028起民变事件。[25]可以说,民变问题已经成为灾害历史、灾害政治、灾害研究乃至历朝历代政治统治必须面对的重要社会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和王朝政治的延续,是中国历史学研究、政治学研究等学科不可回避的问题。

一、关于灾害的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学界对中国灾害和灾害历史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灾害来源或起因、灾害史与荒政问题。

从当前研究来看,对灾害来源或者起因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基于自然因素的分析和基于灾害认知体系的分析。基于自然因素的分析重点研究中国古代灾害发生与特定的自然运行周期之间的关系,如太阳黑子的活动对灾害类型的影响、宏观气候变化中的灾害周期问题、人类活动对环境破坏的后果等。[26]基于灾害认知体系的分析则重点研究秦汉时期的灾害观,如董仲舒提出的“灾异象说”,即从天人合一的观念出发,认为灾害源于国家“为政之失”。以董仲舒为代表的儒家认为灾害起源于上天对国家失政进行的提醒、畏恐、惩罚:“凡灾异之本,尽生于国家之失。国家之失乃始萌芽,而天出灾害以谴告之;谴告之而不知变,乃见怪异以惊骇之;惊骇之尚不知畏恐,其殃咎乃至。”(《春秋繁露》)

对中国古代灾害史的研究则从整体或者断代的角度分析了不同时期灾害发生的时间、地域、影响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国古代灾害发生周期规律、空间分布规律以及灾害种类与空间匹配规律。[27]

传统中国演化出复杂的救灾政策体系,历史学家对历代政府减灾、救灾、弥灾政策体系进行了系统的研究,荒政的构成、政策有效性以及不同朝代荒政内容的演变成为研究的主要内容。卜风贤分析了周秦汉晋时期的灾害认知、减灾方略,提出“禳灾与减灾”并存的荒政结构。[28]阎守诚则从皇室与官员、中央与地方互动的角度分析了唐代救灾政策以及救灾过程中中央与地方、政府与社会的关系。[29]陈桦、刘宗志则以清代为研究重点梳理了中国封建时代灾害应对中的社会救助活动,特别是民间士绅、工商业力量在救灾中的作用。[30]很多研究者强调国家救灾不力是社会动乱的直接原因,但法国汉学家魏丕信(Pierre-Etienne Will)的研究表明中国发展了一套成熟的、制度化的救灾体制,通常能够卓有成效地应对自然灾害带来的挑战。[31]他由此提出中国官僚政治的成熟性、组织化以及技术进化问题,突出强调了官员对儒家伦理道德的信仰和认知内化在救灾行动中的约束、激励作用,认为这是中国传统官僚体系在救灾过程中高效运转的关键原因。

二、自然灾害社会后果的研究

中国历史上,因自然灾害引发民众抗争现象经常会出现。在明代以前,官方正史记载中多用“叛”“逆”“乱”“匪”等字指代灾区民众的各种抗争活动。“民变”概念最早从何而来,目前已难以考证。不过在官方修订的正史中,自《明史》开始已有不少关于“民变”的记载,《清史稿》中有关“民变”的记载也很多见。但在这些正式记载中,民变主要是指民众抗税、抗捐、抗欺压、罢市等活动,与农民起义之类的活动不同。[32]近代关于民变的研究不多,部分学者考察了明末“奴变”,但未使用“民变”这一概念。李文治的《晚明民变》则是近代少见的以“民变”为题的著述,主要研究晚明时期的农民起义。[3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到20世纪80年代,学界对民众抗争活动的论述较少使用“民变”的概念,更多是从阶级分析的视角将民众的各种抗争活动称为“农民起义”。80年代后,随着中外学术交流的拓展,“农民起义”“叛乱”“骚乱”“集体行动”“抗争”等来源于政治学、社会学的概念被广泛引进,将历史和现实中的民众反抗政府和政权的行动统统纳入抗争政治范畴之中。

1.民变的概念界定

陈旭麓先生认为,“民变是下层群众用直接诉诸行动的方式以表达自己对现存社会的不满和反抗,是中国社会内在矛盾激化的产物”;“与革命相比,民变具有自发性、分散性和落后性,因此二者并不相同”[34]。付燕鸿认为,民变可泛指民众为追求自身权益而集体采取的行为。历史上,这类行为的参与主体是以农民为主的各阶层劳动群众,民变的出发点是希望改善生存条件,行动方式上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群体抗争活动。[35]杜涛认为,就概念而言,对“民变”一词的理解不能过于宽泛,而应当只是作为体制内的反抗斗争。由此,秘密社会活动、农民起义、资产阶级组织的武装斗争、兵变、土匪的活动等就不能纳入清末民变的研究范畴。[36]

2.民变发生原因的探讨

对于民变发生的原因,学者们有不同的解释。王天有认为,明代矿监税吏的危害激化了官民之间的矛盾,引起民变。他借助于明代后期的民变事件分析了东林党和生员支持或参加民变的原因。[37]陈旭麓认为,清末民变大都是清王朝为筹集新政费用摊派捐税而引起的。[38]杨湘容则把清末民变发生原因归纳为帝国主义的入侵、人祸(清政府荒政的废弛)加深天灾的破坏性作用以及清朝统治的衰落等。[39]美国著名中国问题研究学者周锡瑞(Joseph W.Esherick)则从新政产生的消极影响如清政府滥征苛捐杂税、乡村迷信旧俗受到冲击、民众自身利益受损等方面分析民变发生的原因。[40]除了从单一要素分析民变发生原因之外,一些研究者也开始尝试多视角的分析,认为民变是多种因素复合作用的结果。例如,田锋认为晚清内蒙古地区民变是清政府的残酷剥削与压迫、频繁的自然灾害的毁灭性打击以及农牧民群众对死亡威胁的普遍恐惧等诸多因素相互作用的合力结果。[41]

3.区域性民变研究

区域性民变研究是基于区域史研究视角对某一区域民变事件的发生原因、过程、结果、历史影响等问题的研究,以区域特性、特色立足。该研究方向除了追求某一地区的特性以外,也不忽视与其他区域的共性和差异,并为整体民变史的解释作出较大的努力。近几年,区域性的民变研究主要有:邵晓芙对浙江民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并出版了专著《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浙江民变问题研究》;[42]唐光蕾针对晚明时期发生在苏州地区的民变事件进行了研究;[43]田锋对晚清时期内蒙古地区的民变展开了研究;[44]张梅芳对1911年苏州水灾及民变进行了评述;[45]张涛聚焦于明代广西府江地区民变的状况、特点及原因进行了分析;[46]刘振华对近代南阳盆地社会变迁中的民变进行了研究。[47]这些特定区域民变事件的研究对理解区域社会变迁、区域历史逻辑以及区域政治事件提供了深度个案观察和系统分析,成为区域社会史的重要构成部分。

4.民变事件个案研究

民变事件个案研究方面,乔桂英对引发北魏六镇起义的气候因素进行了分析;[48]李红娟透过清末民初晋东南地区“干草会”事件的评价揭示了当时复杂的地方社会矛盾与现实状况;[49]杨湘容讨论了1910年的莱阳抗捐抗税运动和长沙抢米风潮;[50]李细珠从地方督抚对地方社会控制的角度深入研究了清末长沙抢米风潮;[51]10张国波聚焦于甘南民变并深入探究其失败原因;[52]王小静研究了1942—1943年的河南灾荒及其引发的民变事件。[53]针对近代以来特别是晚清时期民变事件的个案研究是民变研究常用的研究方法,因为时间较近,资料获取较便利,研究成果最为丰富,也为本研究提供了有益参考。

三、灾害与农民起义关系的研究

在灾害研究、历史研究中,有时候也用“灾变”的概念来指代灾害背景下的民变或农民起义等社会事件。关于灾变的研究主要是探讨自然灾害与农民起义的关系。在探究自然灾害与农民起义关系的研究中,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农民起义与灾害密切相关。中国历史上多次发生的农民起义,无论其范围的大小或时间的久暂,实无一不以荒年为背景。[54]例如,西汉新莽末年农民起义的爆发是社会遭受连年自然灾害后发生的;东汉时期黄巾起义也是东汉后期自然灾害的一个反映。隋末农民起义爆发的611年,山东地区发生大水灾,四十多个郡有三十多个被大水淹没,绝大多数的农民无衣无食,遂啸聚山林反抗隋朝统治。唐代后期农民起义爆发与关东地区发生大旱灾密切相关。元末天灾不断,人民生活困苦不堪,在安徽、江苏、河南等地出现了数百万流民,为朱元璋等人领导的抗元斗争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明末连续发生多年重大灾害,首先爆发农民起义的陕北地区终年无雨,赤地千里,草木皆枯。1638—1641年(崇祯十一年至十四年),南北两京、山东、河南、陕西等地连续四年遭受“大旱”“大旱蝗”,这一时期农民军节节胜利,逐渐威胁到北京的安全。从长时段历史来看,中国历史上每次自然灾害后,或者在自然灾害特别严重的地区,总是会爆发区域性的或遍及全国的农民起义。

第二种观点认为自然灾害并不会直接导致农民起义,关键取决于政府赈灾的实际效果。自然灾害并不一定会引发民变,即使是产生了民变,通过高效赈灾机制和合理的赈灾措施,也可以尽可能降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灾害发生频率较高的南宋中期却是民变爆发的低潮期。南宋救荒之议层出不穷,救荒措施也渐趋完善,许多救荒之策还有了制度上的保证。赈灾对农民起义的抑制作用非常明显,自然灾害在更多的情况下只是起到导火索的作用,不是诱发民变的直接原因。[55]

第三种观点基于研究某一种灾害对社会稳定的影响,认为总体上旱灾对农民起义爆发有较为显著的促进作用,但在清朝初期旱灾却发挥了抑制农民抗争活动的作用。在考虑政府灾荒政策的作用后,研究指出,历史上发生的霜冻灾害会更容易触发农民的反抗行动。此外,还有学者通过计量分析验证民变与自然灾害和社会人口、经济要素的关系。研究发现,对饥荒的有效赈灾能显著地降低农民起义的发生概率,人口数量对农民起义的作用显著为正,人口增殖率对农民起义的作用显著为负,而米价指数对农民起义的影响作用不显著。[56]

四、对已有研究的简单评价

中国历史悠久,灾害高发、多发,政治统治秩序经常受到民变或农民起义的冲击。无论历代王朝典籍、经典文献还是普通士大夫的个人记载,都有许多有关灾害、灾荒、救灾以及安民的思想、政策与措施方面的内容。这些经典文献、策论和记载为我们留下了丰富的史料、深邃的思想以及富有启示意义的政策文本。无论是在历史学界还是在社会学界,对灾害、灾荒以及灾变的研究都已经积累了丰富的成果,为后人理解自然灾害与民众抗争行为的关系提供了知识基础。但是,从现有的研究状况来看,还需要关注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自然灾害并不必然诱发民众的抗争行为,那么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什么?长期以来,无论是历史研究还是政治研究,在关于灾害研究中重结果轻过程的倾向比较普遍。一方面,历史研究、政治研究传统上注重宏观结构要素而忽视微观要素,更关注王朝更替的宏大叙事,揭示灾害与王朝政治统治稳定和延续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历史记载更多源于官方文献,缺乏对具体事实、过程的详细描述,很难解释自然灾害诱发民众抗争行为的微观过程。历史学、社会学学科知识框架和研究方法的限制导致当前有关灾害与民众抗争行为的研究过于重结果轻过程、重宏观轻微观,无法提供更加生动的灾害背景下民众抗争过程图景。

第二,研究中将“政府”置于中心,更多关注荒政体系和实施效果,缺乏对抗争行为主体即民众的深入研究。灾害史、农民起义史的研究侧重于对灾情、破坏性后果、发生规律的研究,甚至将诱发社会动乱的因素放在两个相互独立的因素上,即自然灾害的灾情大小与官僚体系的有效与否。有关灾害、灾变的研究固然呈现了灾害的历史图景以及当时的政治体系运行情况,但忽视了连接二者的一个重要因素:灾民。即使有对灾民流离失所的描述,也缺乏对灾民观念、情感、文化以及行为的微观分析。

第三,无论是历史研究还是社会史研究,往往关注于灾害、灾变相关的某个因素,缺乏整合的视野和分析框架。诸如从区域、官僚体系、政策、民众的文化传统等单一角度的分析为我们揭示了某个要素在社会过程中的作用,但是这些要素之间如何发挥作用、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对民众抗争行为产生了什么影响并没有得到系统研究。因此,有关灾害与民众抗争行为的研究整体上呈现“碎片化”的状态,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框架。

基于此,在吸纳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书力图通过“链式”结构的概念建立一个自然灾害诱发社会风险事件的转化模型。这一转化模型将结构、情感与文化结合起来,以灾害诱发社会风险事件的行动主体——灾民为核心,通过分析行动主体所处的社会结构如何引起社会对立、灾害催生灾民群体产生何种情感、情感体验如何形成群体认同进而生成抗争意向来构建自然灾害诱发社会风险的结构模型。这一转变过程必须置于中国民众的文化信仰体系之中,国家与个体的关系、平均主义思想以及弱者的“自我矮化”等文化传统和文化框架会塑造灾民的观念和行为,决定他们在灾害情景中的认知和行动。只有将结构、情感和文化结合起来,我们才能更准确地认识自然灾害诱发社会风险事件的复杂、动态的过程,揭开自然灾害破坏力向社会传导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