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追诉时效停止时间的认定
(一)裁判规则
根据追诉时效停止时间的不同,理论上主要分为立案时说、强制时说、公诉时说、审判时说等不同意见,分别主张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提起公诉以及法院审判等作为追诉时效停止的时间节点。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在从立案到审理的过程中,任何时候追诉时效届满的,均应认为超过追诉时效。
(二)规则适用
在对鲍某挪用公款案进行审理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改了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标准,本案追诉期限也从立案侦查、提起公诉时的20年变为15年。本案立案时间距案发时间超过19年,起诉、审判时均超过20年。因立案时未超过追诉时效,故本案实际上存在追诉时效何时停止的问题。对此,理论上根据追诉时效停止时间的不同,主要分为立案时说、强制时说、公诉时说、审判时说等不同意见,分别主张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提起公诉以及法院审判等作为追诉时效停止的时间节点。[39]根据立案时说,侦查机关立案侦查,追诉时效应停止计算。本案案发19年后,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此时案件尚未超过追诉时效,此后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不再重复审查时效问题。强制时说的结论与立案时说相同;而根据公诉时说与审判时说,本案追诉时效已经届满。[40]
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在从立案到审理的过程中,任何时候追诉时效届满的,均应认为超过追诉时效。主要理由有:其一,追诉时效停止应有法律明确规定,否则侦查、起诉、审判期间不得停止时效的计算。日本、德国、奥地利等国刑法均有追诉时效中止、中断制度,追诉时效在提起公诉等时间停止。有意见据此认为,我国追诉时效也应在立案、采取强制措施或起诉时停止。但这一说法至少存在两个难题:一是在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为地为追诉时效增设停止时间,已超出刑法解释的范畴,有造法之嫌。二是国外立法例除规定追诉时效的停止时间外,同时还有时效继续或重新计算的配套规定。例如,《德国刑法典》第78c条第3款规定,追诉时效中断后重新开始计算,但最迟在法定时效期间两倍的时间内结束。因此,只有进行体系化规定,才能防止出现时效一旦停止就使被告人陷入遭受无限期追诉的困境。其二,以立案等时间作为追诉时效的停止时间,与我国刑法规定有悖。《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如果以立案等时间作为追诉时效的停止时间,那么意味着一经立案,犯罪追诉就不受期限限制,刑法关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规定就会被架空。综上所述,本案在起诉及审判阶段超出追诉时效,应依法裁定终止审理。
【指导案例】鲍某挪用公款案[41]
本案立案时间距案发时间超过19年,起诉、审判时均超过20年。在从立案到审理的过程中,任何时候追诉时效届满的,均应认为超过追诉时效。所以,本案在起诉及审判阶段超过追诉时效,应依法裁定终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