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鉴定式简例演示
此处案例演示的目的仅在于展示请求权基础方法的适用架构,因而选取一个案情极简的假设案例进行鉴定式分析,更全面的案例分析演示可参见本书第九章至第十二章。
请求权基础预选与排序:甲请求乙返还房屋,可纳入本案预选的请求权基础为:第一,基于租赁合同的返还请求权(第733条第1句);第二,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第235条);第三,给付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第985条主文);第四,侵权返还请求权(第1165条第1款)。
(一)基于租赁合同的返还请求权
1.请求权已成立
(1)成立要件:租赁合同成立、租赁期限届满。本案满足。
(2)成立抗辩:本案不存在阻止权利成立的抗辩。
2.请求权未消灭:本案不存在权利消灭抗辩。
3.请求权可行使:本案不存在权利行使的抗辩权。
4.中间结论
甲有权根据第733条第1句之规定请求乙返还房屋。
(二)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1.请求权已成立
(1)成立要件:请求人为所有权人、请求相对人为占有人。本案满足。
(2)成立抗辩:请求相对人有权占有。本案中乙并无占有本权,不存在阻止权利成立的抗辩。
2.请求权未消灭:本案不存在权利消灭抗辩。
3.请求权可行使:本案不存在权利行使的抗辩权。
4.中间结论
甲有权根据第235条之规定请求乙返还房屋。
(三)给付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1.请求权已成立
(1)成立要件:请求相对人得利、得利系因请求人的给付、得利无法律上原因。本案满足。
(2)成立抗辩:本案不存在阻止权利成立的抗辩。
2.请求权未消灭:本案不存在权利消灭抗辩。
3.请求权可行使:本案不存在权利行使的抗辩权。
4.中间结论
甲有权根据第985条之规定请求乙返还房屋。
(四)侵权返还请求权
1.请求权已成立
(1)成立要件:责任成立[事实构成(民事权益+加害行为+责任成立因果关系)+不法性(不法性阻却抗辩)+可归责性(责任能力抗辩+过错)]+责任范围(损害+责任范围因果关系)。但本案中甲的绝对权被侵体现为丧失房屋占有,甲所主张的具体损害也体现为丧失房屋占有,因而不必区分责任成立与责任范围两个阶段。甲丧失房屋占有,乙到期拒绝返还房屋而具有加害行为,加害行为与甲丧失占有之间具备因果关系,且乙为故意,具有过错。成立要件满足。
(2)成立抗辩:不法性抗辩事由、责任能力抗辩事由本案均不存在。
2.请求权未消灭:本案不存在权利消灭抗辩。
3.请求权可行使:本案不存在权利行使的抗辩权。
4.中间结论
甲有权根据第1165条第1款之规定请求乙返还房屋。
(五)结论
甲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相应的请求权基础为《民法典》第733条第1句或第235条或第985条或第1165条第1款,上述各请求权基础构成请求权基础规范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