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家构建的实践模式与相关研究
这一节是关于国家构建的实践模式与相关文献的研究回顾。
现代国家是从西方开始兴起的,笔者在处理文献时采用的策略是将欧美现代国家与中国现代国家构建的文献分开来梳理。之所以这样处理,是因为中国是一个“早熟”的国家,有着悠久的国家治理历史传统,其现代国家的发轫(或称“转型”)与西方现代国家的成长不同。同时,学界对西方现代国家构建的关注点与对中国现代国家构建也很不一样,如概念、核心问题和研究方法、价值体系等。如果将中西方现代国家构建的研究文献混在一起,就会模糊本书的研究焦点,造成文献回顾梳理的困境,而分开梳理则能更清晰展现中国现代国家的本土性特征。
一、域外国家构建的欧美模式与俄国实践
现代国家是继传统国家、绝对主义国家之后出现的国家形式,以司法、财政等官僚机构的常态化和专业化为特征。从组织学来说,欧洲国家是从中世纪封建王国向一个权力集中、高效治理的国家形态转变的。在与其他国家的组织竞争的过程中,这一国家治理特征重要的制度优势就是能够高效、持久地动员社会;其衡量标准就是国家权力的集中化,并能够安全地集中至某个特定的个体或统治集团的手中。同时,国家权力又不断地寻求与社会、市场关系的合理化。传统国家与现代国家的分野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国家组织能力的差异。
回溯中世纪后期的欧洲,随着生产力的进步和商品贸易的发展,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王和封建领主为争夺土地、城市而发动战争。战争成为民族—国家形成的主要推动力。战争缔造了国家,国家制造了战争。军事对抗和战争的意外结果,决定性地造就了欧洲国家发展过程的各种主要特征。[13]
在战争过程中,国家构建的核心能动者——君主们逐渐把权力集中到自己的手中。“君主论”正好适应了这一时期君主权力集中的需求,“从现代国家成长的角度观察,法国波旁王朝的绝对君主制才是17、18世纪的‘模范国家’,而城市共和国在诸侯林立的封建格局中不过是一块政治碎片,很难在欧洲大陆竞赛中来独自应对独立和安全问题。因此,微型城市共和体要实现现代国家建设的任务,远没有集权型王权体制来得有力和有效”[14]。战争需要动员大量物质资源和常备兵力,因此必须建立以君主为核心的稳固的财政制度、常备军制度。只有建立基本的国家制度,国家才会有常规性的渗透能力,统治者才能真正获得在其领土范围内的实际控制权力。在现代国家的诞生过程中,不仅教会退居从属位置而使王权走上前台,而且中世纪的等级制度也遭到破坏,使得新兴社会阶级,特别是掌握大量资本的资产阶级获得了政治权力的便利与渠道,在一定程度上开启了多元化政治的进程。
17世纪的欧洲,国家的统一意味着领地分封制的消失和贵族政治的瓦解,君主成为政治权力的中心。在每个国家中,单一权威取代了以往存在的多种权威。在17世纪的欧洲大陆,分散于诸等级间的权力迅速集中到君主手中,各国君主纷纷独揽政权,停止召集议会。17世纪初,西方各基督教国家,从西欧的葡萄牙到北欧的芬兰,从英伦三岛的爱尔兰到中欧的匈牙利,都存在等级会议的政治议事机构。但到17世纪末,大多数等级会议被废止或权力大大削弱。在法国,最后一次全国等级会议在1615年举行。在17世纪的西班牙王国里,原有的22个地方等级议会仅有6个仍维持活动。其中,卡斯蒂利亚的议会被禁止,阿拉贡的议会被菲利普二世取缔,奥利瓦里经过长期的血战平定了加泰罗尼亚。在葡萄牙,等级议会在1697年举行了最后一次会议。1642年,那不勒斯王国的议会中止了活动。17世纪初,哈布斯堡王朝削弱了波希米亚、摩拉维亚和西里西亚等级会议的权力。此外,1665年,丹麦建立世袭王权;1687年,匈牙利建立世袭王权;17世纪末,查理十一世在瑞典重建专制统治。[15]截至1700年,传统的分权制(或封建制)已在欧洲大陆销声匿迹,现代主义者和现代国家缔造者——君主大获全胜。[16]
君主主权和现代国家的兴起,使得在其领土范围内的成员有了明确的边界,实际上也为民族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促成了民族—国家的形成。正如查尔斯·蒂利等依据欧洲的经验认为,国家构建先于民族构建。吉登斯也认为,只有当国家对其主权范围内的领土实施统一的行政控制时,民族才得以存在。而民族和民族主义的诞生反过来又促进了国家认同感的积累,这便有了现代民族国家。以英国为例,现代国家兴起后,盎格鲁撒克逊民族得以重新认识并增加了对国家的认同感,国民也对政府产生了好感,愿意缴税支持政府的对外战争,为其日后成为“日不落帝国”奠定了基础。
欧洲在民族—国家构建过程中,虽然封建制和贵族政治被大大削弱,政治权力的合理化和结构的分离方面取得了进步,但是权力高度集中的君主不想在政治参与方面有任何让步。在绝对主义国家时期,绝对君主制只能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维持短暂的平衡,绝大多数民众未能分享到政治权力。随着经济上的成长,资产阶级期盼着能获得更大的政治权力,因而随之而来的以限制君主权力为主要内容的民主抗争成为国家构建的重要内容。经过18世纪政治哲学的广泛传播,人们普遍认为,与传统国家不同,现代国家公共权力的有效运行只有经过民众的同意,才能获得统治合法性。在“光荣革命”以后,英国资产阶级逐步掌握了政权,开始建立责任内阁制,完善了议会制和选举制度等。从此,英国成为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1789年法国大革命更是摧毁了绝对主义君主统治,为资产阶级获得统治权奠定了基础。1789年是欧洲历史的一个转折点。经过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的洗礼,卢梭的人民主权观念迅速传遍欧洲,成为欧洲社会的思想主流。从19世纪开始,欧洲国家的民主制度如代议制、政党制度、选举制度以及与民主配套的各种自由制度的建设纷纷开启。[17]
但是,这一阶段的民主只是资产阶级和上层贵族享受的民主,广大民众仍未能获得相应的政治权利,“王权的专横”转化为“资本的专横”。巴林顿·摩尔认为:“民主的发展是试图完成一个漫长的、由三件密切相关的事情构成的过程,当然这一过程迄今尚未完成。这三件事情是:(1)制约专断的统治者;(2)用公正合理的原则替代任意的规则;(3)在制定规则时为底层民众争取一定的份额。”[18]民众要求分享统治权的斗争正是19世纪以来欧洲国家民众奋斗的目标,政治参与程度随之逐渐扩大。以英国为例,1832年改革法案降低了议员的参选资格标准,并且将选民人数扩大了一倍;1867年,又将选民人数扩大一倍。1884年,英国的成年男性获得了选举权。1918年,英国30岁以上的女性获得了选举权。1928年,所有成年英国公民的普选权得以实现。在法国,男性在1848年获得普选权。在德国,男性在1871年获得普选权。欧洲国家的女性获得选举权则在20世纪以后。
建立在市场经济、国家—社会分野基础上的立宪民主政治与古典国家农耕文明、专制体制的传统国家统治形态是截然不同的。新国家结构自诞生于英国后,便有了全球范围的扩张性和适应力。[19]经过一个多世纪的民主化运动,欧洲大多数国家通过推进民主—国家构建,无论是在公共权力的产生还是公共权力的运作方面都基本实现了民主化,完成了向自由民主国家的转型。[20]
从欧洲国家构建的历史可以看出,欧洲国家迈出的现代化步伐是从建立现代民族国家开始的。在民族国家得以真正建立后,就进入以经济为中心的时代了。在经济得到充分的发展、市场得到充分的培育之后,资产阶级就必然要求界定产权关系,拥有保护资本的权力,同时保护民众的基本权利。
将俄国的现代国家构建单独列出来作简要梳理,是考虑到俄国是后发国家,其国家构建的外部压力、文化传统和路径选择都与西欧不同。更重要的是,中国在现代国家构建中借鉴了俄罗斯民族创造的列宁式政党模式,并以这种组织形态发动现代国家建设,因此有必要将其独立出来进行回溯。
17世纪至18世纪,封建主义在欧洲范围内日益解体、资本主义工业蓬勃兴起之时,俄国仍处于欧洲政治经济体系的边缘地带,旧王公、波雅尔的权力抑制着沙皇中央集权的强化,门第制度的存续使得王公世家几乎垄断了中央和地方的重要官职,教会是国内最大的封建土地所有者,同时“分裂性的内讧,使俄国经常遭到周边游牧民族的侵袭”[21]。因此,俄国“向西方学习”或“西化”被提上了议事日程。1700年,彼得大帝命令遵照西欧的儒略历,不再沿用东正教历法。
1700年,俄国在纳尔瓦战役中惨败,直接推动彼得大帝进行俄国欧式陆军的建设,开启征兵制时代。至彼得大帝结束统治时,俄国正规军已经从2.5万人发展到20万人,拥有10万人的非正规军,建立了令人生畏的海军,并逐步完善陆海军指挥管理和后勤供应体系。正是军事实力的增强使俄国在持续20多年的北方战争中打败了瑞典,夺取了波罗的海出海口。在南方,俄国夺取了亚速要塞和巴库,控制了亚速海和里海的门户。到彼得大帝去世时,俄国已经可以正式称“俄罗斯帝国”,并建立了主权国家。
在这期间,俄国的等级代表君主制开始向专制政体演变。18世纪频繁的战争成为强化王权与中央集权的契机,也促进了同期俄国官僚体系的成长。王权的强化与官僚制度的建设同步推进。为打破贵族波雅尔杜马对王权的抑制,彼得大帝建立了直属沙皇的最高机关——参政院,下辖外务、海军、陆军、财政、手工工场、世袭领地、宗教事务等12个部,尝试建立政务监督制度;同时,颁布《官秩表》,打破门第限制,量才使用,论功取仕,并第一次规定普通民众可以通过为国家服役而获得贵族地位。这成为俄国官僚体系的雏形。1775年,叶卡捷琳娜二世颁布《全俄帝国各省管理体制》,用省、县两级管理体制取代过去的省、州、县三级管理体制,规定各地方以中央为模式,并接受参政院的监督。尼古拉一世进一步完善了俄国的官僚制度,建立了完整的省署机构,在地方按照部门分工确立了几个基本的运行体系——行政—警察体系、财政体系和司法体系,并进一步削弱了彼得大帝所创立的委员会的影响,强化了沙皇的权力。[22]18世纪后,沙皇也担任俄国东正教最高牧首,主教公会成为沙皇控制下的官僚机构。同时,官员结构也发生了变化。如果说18世纪还是“贵族的世纪”,那么到19世纪,更多的中小官吏进入官僚机构。19世纪早期,贵族、教士和中小官吏的后代在中央机构14品级以上官吏中占67%;而到19世纪中期,这一比例已高达80%。[23]官僚体系的发展以及更多非贵族官员的加入巩固了俄国的王权。
在俄国,贵族与王权的矛盾同欧洲中心国家一样,长期持续并左右着国家发展的进程,与此同时,俄国民间社会的成长也伴随着这一进程。19世纪中叶以后,俄国民权思想兴起,民众要求结束沙皇专制,争取民主权利。俄国民间社会的基本要素,即大量的社会志愿性团体、具有批判思想的社团组织、自由的媒体、独立的社会舆论、政党议会等已经形成。[24]这一时期,马克思主义在欧洲兴起并传播到俄国,这一股政治力量伴随着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初的俄国现代国家构建进程中。1917年,俄国爆发二月革命,推翻了罗曼诺夫王朝,结束了君主专制统治。此后,俄国出现两个政权并立的局面——俄国临时政府(俄罗斯共和国)和苏维埃政权。当年10月,以列宁为首的布尔什维克党控制了局面,临时政府被推翻,苏俄成立,布尔什维克党以全能政党姿态对国家与社会实行全面领导,开启“党治制”的新政体,[25]俄国现代国家构建翻开新的一页。
二、国外学者关于国家构建的学术回顾
从20世纪60年代起,国家构建问题进入西方学者的研究视野,不同的学者从独占机制、公民资格、战争、意识形态等不同视角对国家构建进行了探讨,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如下:
代表者为德国的埃利亚斯。他认为,文明的社会发生的实质便是国家的形成过程。现代国家以稳定的中央政权为核心,而中央政权的构建以文明的社会发生为条件。首先,经济的分化导致阶层分化为贵族、农民和城市市民,同时分工细密、交换扩大导致不同职能、不同阶层之间的依存程度增大,城乡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这些都为国家的形成打下了经济和社会基础。其次,货币经济取代自然经济,为中央财政提供了不断增加的财政机会和军事机会,通过暴力垄断和税收垄断达到对土地垄断的巩固,从而实现“国家”机制。
埃利亚斯认为,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形成,除了“国家机制”外,还要依赖“独占形成的机制”。这种机制以对军事和经济的独占为特征,是诸侯国之间为了经济和军事的竞争而陷入征战和吞并的过程,最终导致了独占(垄断)的形成。“在一个较大的社会单位里,通过其相互依赖而形成较大社会单位的较小社会单位有着相对均衡的社会力量——不受已经存在的垄断的阻碍——可为社会力量的机遇自由地进行相互竞争,亦即首先为生活和生产资料进行竞争。于是便会出现极大的可能性:一些胜利了,一些则败北,这样一来便渐渐会产生这样的后果:越来越少的人占有越来越多的机会;越来越多的人从竞争中淘汰,陷入对越来越少的人的依赖之中。”[26]在独占机制中,军事和财政的独占同样重要,是维持其他独占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如果在军事和财政或者说经济方面的独占地位丧失,其他独占将难以维持,国家也将崩溃。在独占机制形成、国王对社会职能分工网络依赖性增强的同时,不同阶层集团对中央政权这一最高“协调器”的依赖性也随之增强,国王机制逐渐形成。因此,现代国家构建可以理解为国家在暴力、税收、土地方面实现垄断或者说独占的过程。
代表学者为英国的马歇尔和德国的本迪克斯。在研究中,他们将“公民资格”(citizenship)作为一个切入点,考察了公民资格的健全与国家制度化机构成长的关系,分析了现代国家构建中的社会基础。马歇尔认为,所谓公民资格,是一个共同体的充分成员资格,[27]它的获取需要三种权利的支持——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而这三种权利均与国家成长有关。法律权利由确保个人自由所需的各种权利构成,这些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言论、思想、信仰自由权,财产权,缔结有效合约权,以及获得公正的权利等。[28]这些权利需要现代法制体系(包括硬件和软件两部分)予以保障,其中法院是保障公民法律权利得以实现的机构。政治权利指参与行使政治权力的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9]这些还需要有现代选举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与其相关的机构有议会和地方政府设置的委员会机构。社会权利是指“从某种程度的经济福利与安全,到充分享有社会遗产并依据社会通行标准享受文明生活的权利等一系列权利”[30],与其关系密切的机构有教育机构和社会服务机构等。
马歇尔认为,获取公民资格所需要的三种权利分别在独特的原则指导下以各自的速度发展。这些权利原先都是由个人在地方共同体中的地位决定的,而随着欧洲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些地方共同体开始瓦解,特定的国家组织和机构开始出现并接替了前者的职能。以英国为例,皇家法庭维护公民权利,议会提供政治权利实现的场所,济贫的实施机构维护着社会权利。但是,这三种权利的发展并不同步,而是经过不同阶段,依靠现代国家的各项制度逐步成熟而被分化出来的。
从时间顺序来看,18世纪,通过一系列的改革法案,公民的人身自由、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等得到保障,法律权利获得了很大的发展。政治权利的形成开始于19世纪,当时公民权利已获得了充分的发展。政治权利的形成不是创造新的权利以充实已经为所有人享有的地位,而是将已有的权利授予更多的人。20世纪中期,复式投票的废除标志着政治权利的完全确立。社会权利的发展始于公共基础教育的发展。在20世纪之前,此项权利是与公民资格相分离的。直到20世纪,社会权利才获得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同等重要的地位,并构成了公民资格的一部分。这三种权利的发展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对权利的定义和保护之权都逐渐集中于国家。与这三种权利相对应,国家建构出四个基本的制度化机构:法院、代议机关、社会服务机构和学校。这说明,公民资格的健全与国家社会经济职能的发展和国家制度化机构的成长成正比关系。[31]
德国学者本迪克斯在《民族建设与公民资格》一书中也讨论了这一议题,他把考察对象定为西欧、俄国、日本和印度。他强调,国家构建的过程就是政府与公民间的良性互动过程。在此过程中,一方面,国家的合法性得以确立;另一方面,公民对国家的认同感增强。
这一派观点的代表学者为美国的查尔斯·蒂利,他从资本主义的扩张和民族国家、国家的国际体系的成长角度研究国家构建。在蒂利的解释中,封建时代的西欧各国处于同样的状态,即多元的社会权利中心、国王与贵族之间以军事义务为纽带的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贵族与农民之间依附性的保护和附庸关系等。大约从1000年起,西欧经济开始持续增长。1050-1250年,城市开始出现。与此同时,商业和工业的规模日渐扩大,货币经济开始逐渐取代昔日的自然经济,这就给国王扩大权力提供了媒介。最终,一种以王权为核心的全新的权力组织出现,它是现代国家形成的关键因素。
货币的出现使国王开始以货币而不是土地作为属下履行军事义务的报酬,从而使国王日益摆脱与贵族军事集团的封建约束关系。同时,货币经济也逐渐解除了封建主与农民之间的封建依附关系。这一切使得国王建立自己的常备军成为可能,但也导致担负军事职能的王权必须极大地扩张抽取资源的能力。为此,国王不得不发展出一套抽取资源的手段并建立与之相关的财政政策和相应的机构,这一过程即国家政权建设过程。“在对抽取的资源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国家建设者们在强制性抽取资源的同时,不得不同时担负起保护、司法调节,有时甚至是生产与分配的任务。”“强制权的行使者发现他们必须自己管理所获得的土地、物质和人民,不得不卷入资源的抽取,物质、服务、收入的分配,以及争端的解决。”[32]也就是说,国家虽然在取代贵族获得对人民的直接控制权时获得了胜利,但也付出了代价。
在资源的抽取过程中,手中握有资源的各阶层尤其是资产阶级,一方面不断反抗新出现的各种普遍税收;另一方面利用资源与国王进行交易,对王权进行限制。这样,王权一方面创建庞大的国家官僚机构,以前所未有的方式进入社会领域,谋取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却不得不接受公民权为其统治的新的合法性基础。国王在与地方权威竞争权力时,必须把国家的角色建构成公民利益的促进者和捍卫者。在讨价还价中,官僚体系所代表的新型行政权力在全国范围内得以建立,公民权同时也得以确立、扩大并成为现代国家建立的普遍原则,二者共同成为新国家结构的基础,最终扩张了政府的财政预算、官僚体系,形成了新的国家组织方式。
代表学者有迈克尔·曼、斯考切波和弗兰西斯·福山。
迈克尔·曼在他的巨著《社会权力的来源》中认为,“社会权力”是指国家把民族和地域整合进支配框架中的能力。[33]他从权力的来源即权力的“后勤学”基础出发,将权力划分为四种:经济权力(产生于生产性的劳动、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政治权力(产生于集中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规章和对社会生活的控制过程中)、意识形态权力(产生于对合法性规范等实践成果的控制,是一种为了统治需要而进行说服的独特权力)、军事权力(产生于对集中的强制性暴力的控制和运用)。[34]迈克尔·曼认为,这四种权力支持着国家对国内社会的调控和对国家间关系的处理,欧洲近代以来的政治发展实际上就是这四种结构性基础构建的过程。国家为了支付战争和行政费用,必须依靠法律等手段加强对民间社会的协调,以保证税收的稳定和增长。贵族和资产阶级的精英们被吸纳进入行政体系,成为国家的一部分。战争对国家使用权力的能力提出了挑战,培养了民族意识和民族认同,推动了国家边界的清晰化。迈克尔·曼的最大贡献是区分了两个层面的国家权力:专断性权力(despotic power)和基础性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专断性权力是指国家被授权采取一系列行为,不需要与公众社会进行常规的、制度化的沟通。基础性权力即国家能力,是指国家渗透公众社会,在整个领域以提供后勤补给的方式贯彻政治决策的能力。基础性权力在所有的工业社会中得以发展并不断强大。在正常的现代国家中,国家的专制性权力应当不断减弱,而国家的基础性权力则应当不断增长。迈克尔·曼对现代国家构建理论的重要贡献是,公正地评价了自由主义在构建现代国家中的能力,强调自由主义国家并非弱国家的代名词,也可能是强有力的国家,而专断性国家也有可能是软弱无能的。
斯考切波在国家构建理论中的重要贡献是,提出了国家具有“潜在的自主性”的观点。[35]她把国家看作一个具有潜在自主性的活动者,它追求的利益有时可能与统治阶级的要求相悖,其独立追求目标的能力是由国家组织所具备的强制能力以及它与国内外其他强大利益集团的关系决定的。国家具有“潜在的自主性”的提法对后来的其他学者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有助于对现代国家构建进行动态的理解。
福山在延续迈克尔·曼的学术观点基础上,提出了一个国家活动范围和国家能力的二维分析框架,指出“国家力量重于国家职能。……有证据证明,国家制度的力量大小从广义上讲比其职能范围宽窄更重要”[36],因而现代国家构建的目标应该是国家活动范围小,但是国家能力强。他在《国家构建:21世纪的国家治理与世界秩序》一书开头就指出,推进民主化等各项目目标首先要重视现代国家建设。正因为现代国家具有提供秩序、安全、法律和产权的能力,才使得现代性的政治经济兴起成为可能。现代国家体制的建设在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讨论削减多少政府人员和机构并不是解决问题的“万能之钥”,重要的是政府能力和作用范围,以及是否有法治和监督。在他看来,“国家构建就是在强化现有的国家制度的同时新建一批国家政府制度”[37]。他在随后的系列研究中将这一观点具体化,提出有效政治制度的三大组件——强国家、法治与民主问责制,[38]并对这三大组件的源起以及在后工业化的现代世界如何发展与互动进行了探讨。[39]
代表学者为吉登斯。他根据马克斯·韦伯对现代国家特征的描述,将国家的发展形态分为传统国家(traditional state)时代、绝对主义国家(absolutist state)时代和民族—国家(nation-state)时代。韦伯认为,现代国家的特征包括:国家表现为一套制度或曰机构;国家以特定的领土为界域;国家垄断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40]吉登斯在此基础上提出,这些特征是在从传统国家向民族—国家形态转变的过程中逐步出现的。在传统国家时代,政府对社会的行政控制只限于城市,国家象征体系和宗教与一般民众的民俗保持着相当的距离,政府监控力弱,传统国家尚不是“权力集装器”(power container)。国家有边陲而无国界,没有对军事力量形成垄断,大量的军事力量受军阀和民间力量操控。在行为规范方面,许多规矩只对贵族阶层有效,对普通民众无制约力。[41]16-17世纪,以绝对主义国家形式出现的现代国家为民族—国家的出现奠定了基础,为其提供了疆域概念和主权性。在19世纪的欧洲,民族—国家大量登场,国家由数量众多的机构组成,行政权威者领导和协调这些机构,为其统治下的特定土地上的人民和其他社会组织作出决策,并在必要时以自己的意志使用武力。到20世纪,在行政力量、公民观以及全球化的推动下,民族—国家的配置性资源和权威性资源得以增长,从而构建起作为现代民族—国家构成的四种制度丛结,即高度监控、资本主义企业、工业生产、暴力集中化。
三、欧洲现代国家构建的一般性结论
经过上述文献梳理,从欧洲国家构建的道路来看,国家构建的根本就是“集中权威和资源建构一个强大的国家,以实现政治安定、国家增能、行政有效的过程”[42]。笔者认为,任何一个想要进行现代国家构建以走上通向现代化之路的国家,都有四个基本特征:
第一,一个现代意义上的中央政府,是从传统的封建国家、帝国、部落和家族社会发展而来的;同时,它是一个民族国家和主权国家,能够有效治理全国,让国家政策和行政命令通行,使国家法律深入社会基层单位。如果没有这一特征,那么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国家。如果国家基本权力依然分散在千千万万个碎片化和原子化的社会单位里,就根本无法建立市场经济所必须具备的全国市场和社会化大生产,根本无法树立现代公民意识。封建采邑、城邦国家截取了国家的基本效能和财源,让中央政府的实际行政能力仅仅停留在十分有限的范围之内。这样的社会是不可能诞生现代国家的。欧洲国家迈出的现代化的第一步就是从建立现代民族国家开始的,如果没有统一的法兰西、意大利和德意志,任何现代化和工业化都无从谈起。
第二,在现代国家的第一阶段,是很难用现代民主、法治和人权的标尺去衡量的。君主在欧洲国家构建的第一阶段充当着核心能动者。德国在历史上分裂成数百个城邦国家的时候,每个城邦国家都有自己的货币和关税政策,严重阻碍了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国统一市场及统一关税联盟的成立。欧洲经历过多次国内统一战争和国际战争,才形成了现代民族国家的疆界。德国的三十年战争、英格兰人和苏格兰人的战争、拿破仑的欧洲大陆战争、意大利的统一战争、德国“铁血宰相”俾斯麦的统一战争都是形塑欧洲现代民族国家的重要战争。特别是拿破仑的欧洲大陆战争,扫荡了欧洲各地严重分割的、碎片化的城邦国家和封建采邑势力,为当地带去《拿破仑法典》和现代国家的管理系统,并意外地激发了被占领各国的民族主义情绪,从此形成了欧洲各国经久不息的现代民族国家的战争,导致很多欧洲国家踏上迈向统一民族国家的进程。因此,在国家现代化的第一阶段,君主的专制性权力大大增强,并作为核心能动者,领导民众打破国内各个封建领主割据一方的状态,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真正的中央政府的治理,有效地建立现代民族国家。这个过程虽然需要付出极为艰巨的努力,但它是整个现代国家构建进程的第一步。
第三,在民族国家得以真正确立后,就进入以经济为中心的时代。后发国家必须动员国家力量和国家资源,建立强有力的现代管理国家,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并培育全国统一市场,用国家集中力量投入现代工业的方式实现超越常规速度的工业化和经济高速增长。处在这一阶段的发展中国家和过渡经济国家必须具备强有力的国家经济调控能力,雄厚的可持续财政,有能力防止货币浮动,同时防止本国脆弱的民族产业被摧毁。
第四,在经济得到充分的发展、市场得到充分的培育之后,就必然要界定产权关系,既保护资本的权利,也保护民众的基本权利。因此,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保护产权和公民权,建立良好的、独立的司法系统,以界定国家、社会和市场的关系以及其他各个社会系统的基本关系,最终建立实现功能分化的现代社会。这是现代国家的社会基础。
以上四个基本特征的划分并不表明它们在时间上是继起式和复线态的,也可能是并起式的。例如,在建立民族国家的同时,也会发展经济,制定宪法和法律。但是,这个阶段的中心任务是形成一个统一的现代国家,经济建设很可能被摆在一边,而制定的法律,可能仅仅停留在法典里,因为国家在战火纷飞的年代很难实施和兼顾其他目标。同样,在推进经济现代化的同时,也会逐步注意到保护人权和公民权。但是,在社会生产力水平尚低的情况下,恐怕很难一步到位,达到人权、法治和民主等社会更高层次的目标。整个社会是在朝向功能分化的社会迈进,但是仍然有相当的距离,这个阶段的中心目标就是生产力的提高、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一旦这些目标逐步实现,社会的力量就可能推动整个国家呈现第四个基本特征——构建现代国家的社会性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