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性行政行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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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行政约谈

近年来,行政约谈在中国监管型国家建设中得到广泛运用,不仅体现在价格监管等经济性规制领域,而且体现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社会性规制领域。[37]作为一种带有弱强制性的规制工具,行政约谈所彰显的回应型规制理念与行政民主精神,在监管工具箱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明确指出:“对情节轻微、负面影响较小的苗头性问题,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同时,主要采取约谈、警告、责令改正等措施,及时予以纠正。”然而,与实践中广泛运用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学术界关于行政约谈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