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机构仲裁相对临时仲裁有什么特点及优点?
一、机构仲裁的定义
机构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商事纠纷提交某一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仲裁形式,机构仲裁是相对于临时仲裁的一种最为常见的仲裁形式。常设仲裁机构一般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一国国内立法成立,有固定的组织形式、仲裁地点、仲裁规则与仲裁员名单,并具有完整的办事机构和健全的行政管理制度的仲裁机构。
二、机构仲裁的特点
常设仲裁机构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常设仲裁机构制定有固定的、完善的仲裁规则,当事人无须重新制定;(2)常设仲裁机构一般都备有供当事人选用的仲裁员名单以及仲裁程序;(3)常设仲裁机构可以提供有效的行政管理服务,为当事人提供许多方便条件;(4)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比临时仲裁机构的裁决更易取得司法机关的信任,从而有利于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三、机构仲裁的优点
(1)独立性
常设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的干涉。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在审理案件中亦做出严守独立性,公正审理案件的承诺。
(2)公正性
当事人如果认为仲裁员有可能影响公正裁决,可以依据我国《仲裁法》第34 条申请仲裁员回避,并且重新选定或者请求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审理案件。
(3)专业性
机构仲裁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仲裁管理服务。我国境内的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会指派专业工作人员全程参与案件程序管理工作。例如,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在向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后,即指定一名专业的仲裁秘书负责该案件的程序管理工作,仲裁秘书大多具有法学硕士、博士学位,精通英语、法语等语言,专业的人员保证了仲裁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4)快捷、高效
相对于临时仲裁1,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具有快捷、高效的特点,受理案件大多数可在仲裁庭组成之后6个月内结案。
(5)可执行性强
机构仲裁裁决通常更能够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获得承认与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持机构仲裁所做的裁决或调解书可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伏 军)
1 根据联合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第1条第2款,临时仲裁是指案件的当事人指派仲裁员对案件进行仲裁的仲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