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哪些商事争议可以提交仲裁?
这个问题具体来说就是指根据一国的法律,哪些争议事项可以提交仲裁,哪些争议事项不能提交仲裁的问题。在商事仲裁中,确定争议事项可仲裁性对于办理仲裁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仲裁庭的管辖权、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都有着直接的关系。争议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将直接导致仲裁协议无效,与此同时也排除了仲裁庭的管辖权;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承认与执行,直接导致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意思表示无效。并且,某一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承认与执行,将会影响该仲裁机构的权威性、公信力以及仲裁庭成员的社会信誉。因此,确定哪些争议事项可以提交仲裁解决,对于当事人、仲裁委及仲裁员具有重要意义。
《仲裁法》第2 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此规定虽然是对于商事纠纷中可仲裁事项的定义,但是,较为宽泛、非明确具体。想要探讨哪些商事争议可以提交仲裁,还需要根据《仲裁法》的定义,从进一步细化可仲裁事项的基本特征入手。判断与认定争议事项是否属于可仲裁事项,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可仲裁应当考虑的因素
1. 必须存在争议
根据《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可以仲裁的前提是存在纠纷。仲裁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各种救济机制中的一种,便决定了只有存在争议的事项,才能成为仲裁对象。也就是说,仲裁的事项应当具有可争讼性。可争讼性确定了发生于当事人之间纠纷事项的性质。根据此标准,认定公民民事能力案件和认定无主财产案件等非诉讼案件,以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权属确认案件就被排除在可仲裁事项范围之外。因为这些案件不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而是单方的申请人要求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权利的存在。
2. 争议须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
第一,涉及人身关系的不能仲裁。因该类特定身份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义务,通常是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的,不得约定仲裁。
第二,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这类行政争议主要是因为涉及国家不同层级不同机关之间权力义务的划分。非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当事人不得协议约定经由仲裁解决。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北京源濠源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一案,作出了(2019)京04民特624号裁定书,裁定认为北京市石景山区慈善寺文物保管所与申请人之间是平等主体。因此,双方签署的合作利用协议书不属于行政协议,仲裁协议有效。
但是,理论界对于行政合同是否可以提交仲裁仍存在争议,仲裁法修改应针对行政合同是否可以仲裁作出具体规定,以解决行政合同纠纷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涉及公共利益的垄断协议纠纷不可仲裁。《反垄断法》具有明显的公法性质,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不可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在呼和浩特市汇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壳牌(中国)有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一案[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7 号裁定书]中,亦明确裁定,目前在中国领域内,垄断纠纷不可仲裁。
3. 争议须涉及财产权益
在法院管辖的范围内,有些争议虽然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加以解决和确认,但其解决结果仅涉及法律状态及法律事实的存在与有无,而不会直接导致财产关系的发生,不具有可赔偿性,这类案件也就因此不具有可仲裁性;也正是由于此,诸如有关身份地位、家庭关系和选民名单等争议,被排除在仲裁范围之外。
4. 所争议的权益具有可处分性
这也是财产争议事项成为仲裁对象的必要条件。一般来说,只要争议涉及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的权益,都可交付仲裁。对于当事人不能自由处分的权益的争议则不允许仲裁,如刑事案件、多数行政案件、税收案件等。这是因为仲裁本质上是一种解决私法上争议的方式,而当事人不能自由处分的权益有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而不属私法或商事关系的范畴。
二、可仲裁的事项
提请仲裁的事项必须是“可仲裁事项”。这一规定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提起仲裁申请时必须具备的条件,但从另一角度来讲,“可仲裁事项”对于被申请人来说,则是抗辩点之一,被申请人可据此进行举证,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具体而言,可仲裁事项列举如下:
(1)一般经济合同纠纷。包括普通货物买卖、建设工程施工、加工承揽制作、借贷、货物运输、用水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纠纷。
(2)房地产合同纠纷。包括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纠纷。
(3)技术合同纠纷。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与服务纠纷。
(4)金融、证券、期货交易纠纷。
(5)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包括著作权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专利使用许可合同纠纷等。
(6)涉外经济合同纠纷。
(7)海事、海商合同纠纷。
(8)民事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民间借贷、个人合伙等。
一般而言,以上纠纷,只要当事人达成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或仲裁补充协议,都可以向商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他纠纷只要当事人之间能够达成解决这类纠纷的仲裁协议,且不与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相冲突,也可以将这些纠纷提交商事仲裁委员会仲裁。
三、可以仲裁,但不适用《仲裁法》的范围
根据《仲裁法》第7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仲裁法》。这两类案件虽系民事案件,但对于该两类案件,仲裁是提起相应民事诉讼的前置性程序,不适用商事仲裁,即不适用《仲裁法》。应当分别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七十七条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典型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
第三条 受案范围
1. 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案件。
2. 前款所述案件包括:
(1)国际或涉外争议案件;
(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
(3)国内争议案件。
《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2020版)》
第二条 受案范围
1. 仲裁院受理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仲裁案件,包括:
(1)国际或涉外仲裁案件;
(2)涉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仲裁案件;
(3)中国内地仲裁案件。
2. 仲裁院受理一国政府与他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仲裁案件。
【典型案例解析】
案件名称:北京源濠源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案
法 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9)京04民特624号
案情介绍:
2014年7月31日,北京市石景山区慈善寺文物保管所(以下简称慈善寺文管所),北京源濠源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濠源公司),就合作利用满井茶棚事宜签订《满井茶棚合作利用协议书》。该协议亦约定了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约定,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纠纷、争议,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019年2月18日,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慈善寺文管所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和上述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双方之间的争议仲裁案,仲裁庭按照仲裁规则将组庭通知、开庭通知等材料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对仲裁庭组成人员及方式均未提出异议。该案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仲裁庭依据和解协议出具调解书。
调解书作出后,源濠源公司认为本案所涉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所涉裁决事项属于行政协议项下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 条规定行政争议不能仲裁,故北京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于是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案件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关于源濠源公司主张本案为行政争议,北京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 条、第2 条明确了行政协议的内涵和范围,行政协议包括四个要素:一是主体要素,即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二是目的要素,即必须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三是内容要素,协议内容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四是意思要素,即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本案所涉合作利用协议书双方主体均不属行政机关,慈善寺文管所虽具有多重职能,但本合作协议目的和内容明显不具备行政协议的要素,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协议范围。综上,裁定驳回北京源濠源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的申请。
(撰稿人:张丽霞、张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