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3:什么是一人公司?
问:一人公司的含义是什么?
答:一人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根据我国《公司法》第57条第2款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出资全部归属于单一股东。一人公司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股东的单一性、资本的单一性、责任的有限性、治理结构的特殊性等。
问:一人公司有什么法律特征?
答:第一,股东的单一性。无论是一人发起设立还是股权全部转归一人持有的一人公司,在其成立或存续期间,公司股东仅为一人,这里的“一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一人公司股东为法人时,其设立的一人公司就是通常所称的全资子公司。一人公司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资本的单一性。公司的全部财产形式上或实质上归单个股东所有,不存在资本多元化及股份多数决。
第三,责任的有限性。一人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一人公司同合伙、独资企业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其责任的界定上。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承担的分别是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而一人公司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第四,治理结构的特殊性。一般公司的决策机制,以资本多数决为基础,其基本结构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并立的体系。而在一人公司中,没有这些组织机构,一般公司中的决策机制,即资本多数决原则,都因一人股东独享数权而失去意义。
问:一人公司与一般有限公司有何异同点?
答:作为有限公司的一种类型,在法人资格、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认缴出资期限等方面相同。二者的主要区别是股东人数的差异,一人公司设立人数为1人;一般有限公司设立人数一般是2人至50人。
问:《公司法》对一人公司有哪些特别规定?
答:第一,再投资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第二个。这一规定仅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一个法人可以投资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法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再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第二,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人格混同时的股东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即发生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混同,进而发生公司人格与股东个人人格的混同,此时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股东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公司和公司股东作为共同债务人进行追索。为此,我国《公司法》第63 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问:一人公司可以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使公司变为多个股东吗?
答: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多个股东的普通有限公司可以转变为一人公司,并未明确规定一人公司可以转变为多个股东的普通有限公司。依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可以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将一人公司转变为拥有多个股东的普通有限公司。
问:股东与一人公司财产混同举证责任及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在2016年第10期刊载了应高峰诉嘉美德(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陈惠美其他合同纠纷案。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应区分作为原告的债权人起诉所基于的事由。若债权人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股东对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不存在混同承担举证责任。而其他情形下需遵循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一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混同,应当对公司是否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支付是否明晰、是否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等进行综合考量。
问:根据我国《公司法》第62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规定,一人公司每一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诉讼中,如果股东没有提供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能否据此推断股东与公司的人格混同、股东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答:一人公司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在缺乏股东相互制约的情况下,一人公司的股东容易利用控制公司的便利,损害债权人利益。在此情况下,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降低交易风险,《公司法》通过年度法定审计和公司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倒置来加重公司和股东义务,加强对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如果一人公司存在未依法进行年度财务会计审计的情况,则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足以令人对其股东的个人财产是否独立于公司财产形成合理怀疑。但不能据此推断股东与公司的人格混同,股东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换言之,股东在庭审中未提供年度审计报告,仅是构成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法院还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问:一人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仍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答:一人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原股东在经营期间形成的公司债务,若原股东不能证明在此期间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债权人有权要求追加原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