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内研究现状
2014年中国成为资本净输出国,完成资本输入国向资本输出国的身份转变。27自此,国内学界针对海外投资的研究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但对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却方兴未艾,学术观点散见于期刊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尚无高层次、系统化的研究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著作或博士学位论文。
现有的国内研究的重点集中在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域外立法的借鉴、立法模式、承保条件和险别等方面,但是以硕士论文居多,且研究内容未与时俱进。此外,缺乏对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如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与外交保护理论和全球治理理论的关联性,亦无专门针对“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实证案例等法律问题的研究。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研究
鉴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是“舶来品”,中国学者沿用了国外海外投资保险的定义、起源、法律渊源(国内法和国际法)。针对海外投资保险合同的性质亦有研究。至于外交保护理论和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关联性,则无人涉及。
1.海外投资保险合同性质辨析
国内学者对于海外投资保险合同的性质,主要持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主张海外投资保险合同滥觞于保险合同。漆彤认为,因为海外投资保险合同符合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即保险人承诺在事故发生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被保险人,海外投资保险合同中的事故是东道国境内发生的政治风险。28另一种观点认为海外投资保险合同在本质上属于保证保险合同,可以归为保证合同。邹海林甚至提出这种保证“只不过采用了保险的形式”,“是一种由保险人开办的担保业务”29。李利等学者将保险人视为担保人或保证人,承担被保险人的担保责任。30
通过梳理发现,无论是将海外投资保险合同视为保证合同还是保险合同,国内学者均未结合中国海外投资保单加以讨论。首先,海外投资(股权)保单和海外投资(债权)保单二者的合同性质应当予以区分。其次,被保险人是境内母公司与被保险人是境外子公司两种情况下,海外投资保险合同的性质亦不能一概而论。
2.外交保护理论研究
国内学者针对外交保护理论的研究较之国外学者并无多大差异。首先,国内学者亦将传统的外交保护视为国家专有权利。周鲠生认为,外交保护泛指一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保护,国家享有此项权利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31王铁崖指出,外交保护的前提是一国国民受另一国不法行为的侵害而无法借助通常途径得到解决。32其次,在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外交保护的定义的基础上进行更为系统的研究。殷敏认为,外交保护是国家对于在外国的本国国民或法人行使外交保护权,是国家基于属人管辖而产生的一种权利,是国家的主权权利。33因此外交保护也就是国家的主权行为。而这种主权行为不同于一般的代理行为,也不同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中的代位求偿行为。最后,完善以领事保护为核心的外交保护制度。李秀娜认为,尽管领事保护与外资保护不同,但它是一种特殊的外交保护,是外交保护的一个前期准备阶段。34
3.全球治理理论研究
较之国外学者针对全球治理理论的研究,国内学者沿用了全球治理的特质,但更突出强调中国在全球治理中的角色。一是掌握全球经济治理中的经济话语权,陈伟光将其理解为对国际经济社会结构赖以存在的体系、规则、机制的支配权35;二是面对2020年新冠疫情在全球范围内爆发,叶江认为中国不可避免地在全球治理体系重塑中发挥新的作用36。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专门研究
相较于国外学者的不关注,国内学者十分关注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域外经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模式、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条件和承保险别等。
1.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域外经验——针对美国OPIC的实证研究
国内学者对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域外经验的研究多集中于对美国OPIC的研究。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陈安37首次将目光投向涉及海外投资保护方面的法律问题。他认为,美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已相当完善,并以OPIC作为中心环节,通过对OPIC运行体制和索赔案件的评价,揭示出美国对本国海外投资的法律保护机制,亦揭示了OPIC的行政管理性质,其充当了外国政府与美国资本家之间的桥梁,使政治性问题取得商业性的解决。自陈安之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未能跟进域外最新立法动态。王军杰仅对美国、日本、德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中的主体、保险范围、承保条件以及保险费、保险期、保险金等方面进行简略的比较分析。38
2.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模式
在国内学者针对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模式展开研究之前,已有学者针对立法模式进行了详细研究。王学政将立法模式划分为三种,即分立式立法模式、合并式立法模式和混合式立法模式。39其中,分立式立法模式,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将同一类别法律关系的具体事项分割开来,将每一事项在不同的法律中分别规定的立法模式;合并式立法模式,又称为集中式立法模式或综合立法模式,主要表现为国家立法机关按照高度集约的原则,通过对同一门类法规编纂而形成系统的法律,形成一部完整的法典;混合式立法模式是居于分立式与合并式之间的一种折中的立法模式,表现为某一法律关系完全没有专门立法加以调整,只能适用于分散的不同法律规范的原则性规定。40曾华群认为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尚未立法。41
3.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条件
关于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承保条件是否以与东道国签订BIT为依据42,大多数学者持支持的立场。王培志认为,这有利于解决代位求偿权的问题,加强对海外投资者的保护。43郭玲则强调,从效果而言,鉴于双方地位不平等,投资者对东道国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实现难度较大,通过国内法和BIT转化为投资者母国的承保机构对东道国的代位求偿权,缩小了主体之间地位差距,提高了权利实现的可能性。44
4.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险别
在关于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承保险别的研究上,少部分国内学者已着眼于海外投资恐怖险问题。王淑敏从美国完善其国内的海外投资恐怖险的角度出发,揭示了美国海外投资公司将过去内含于政治暴乱险中的恐怖险,发展成为具有独立性的海外投资恐怖险这一险种45,认为这对于中国立法有所启发,可以应对中国海外投资在东道国面临的日益增长的恐怖主义风险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