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一、选题背景
关于本书的选题背景,下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首先,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对于国家保护本国海外投资而言极具优越性。其次,追溯美国创立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背景,即“马歇尔计划”的出台和实施。再次,历经几十年的发展,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出现了新的变化。最后,国际格局大变动之下,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亦面临新的挑战。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优越性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是应海外投资的发展需求而生,为海外投资提供最后的庇护。资本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不间断地流动。于投资者母国而言,其投资不仅流向欧美等发达国家,更多的流向亚洲、非洲、拉丁美洲政治风险较大的发展中国家。在这一过程中,对于海外投资者而言,政治风险如同“黑天鹅”和“灰犀牛”,一旦发生,将给海外投资者带来难以预测且无法估量的损失。因此,以国家为后盾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最大优越性在于减少或消灭这种损失,有利于保障全球资本流动的安全性。
源于这一制度的优越性,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日渐成为投资者母国的重要制度。例如,2020年,DFC为美国海外投资提供了高达10亿美元的政治风险保险,以应对因货币不可兑换、政府干预以及包括恐怖主义在内的政治暴力造成的损失。1再如,截至2020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全年累计支持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出口和投资1526亿美元,增长14.1%;推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成果项目落地,实现承保金额27.1亿美元;其中海外投资保险业务规模再创历史新高,全年累计承保625.6亿美元;承保保单871张(新签保单209张) ,承保项目覆盖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哈萨克斯坦、越南、老挝等85个国家(地区) ;业务主要分布在电力生产和供应业(34.5%)、其他制造业(19.3%)、其他采矿业(18.5%)、土木工程建筑业(10.3%)、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4.3%)、其他行业(13.1%)。2继美国之后,日本(1956年)、德国(1959年)、法国(1960年)相继建立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截至2017年,共有26个国家(地区)建立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3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追根溯源
追根溯源,传统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由美国创造并服务于“马歇尔计划” ,后被世界各国(地区)效仿。194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对外援助法》(Foreign Assistance Act of 1948) ,规定由“经济合作署” (Economic Cooperation Administration, ECA)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直至1969年,美国国会第八次修订《对外援助法》,授权建立OPIC专门承办海外投资保险业务。2018年,美国前总统特朗普(Trump)签署了《Build法》,成立DFC取代OPIC作为新的海外投资保险公司。
(三)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新变化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新变化主要体现在2018年美国《Build法》,该法将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权利从OPIC移交至新成立的DFC。4DFC与OPIC的性质相同,均属于国家政府机构,区别之处在于DFC更注重诠释“发展”一词。首先,DFC是一个倾向于发展的机构。其旨在促进“可持续的、基础广泛的经济增长,减贫和发展”,实现明确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并建立公众问责制和透明度,遵循高标准的透明度和环境与社会保障。5其次,DFC虽然亦优先考虑不发达地区,但是在东道国的要求上更偏重考虑“发展”这一因素。《Build法》降低了DFC对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国家的关注度。
除此之外,日本和德国的立法亦有所修订。具体而言,日本于2015年修订了《贸易保险法》;德国于2004年修订了《对外投资担保条例》。
(四)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面临的新挑战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面临的新挑战可概括为两个方向:一是中国海外投资战场“东移”面临的挑战;二是国际新格局带来的非传统政治风险。
1.中国海外投资战场“东移”面临的挑战
首先,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全球产业链将发生“东移”。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高端产业东移;二是技术资本东移;三是高端服务业东移;四是高端人才东移。6在此背景下,东北亚将成为各国海外投资的重点区域以及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发挥作用的主战场。东北亚作为一个地理概念,其范围包括中国东部、朝鲜半岛、日本列岛、俄罗斯远东地区。在这些国家(地区)中,韩国、日本与美国的同盟关系十分亲密,于中国海外投资而言,“国家安全审查”等政治性的风险难以回避。
其次,2020年11月15日签署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RCEP)7将带来东亚区域投资新热潮,这一热潮亦影响着中国的海外投资。这一预测的依据在于:一是RCEP的签署意味着全球约1/3的经济体量形成一体化大市场。8二是RCEP促进投资高水平开放。RCEP的15个缔约国均采用负面清单方式对制造业、农业、林业、渔业、采矿业等5个非服务业领域投资作出较高水平的开放承诺,大大提高了各方政策透明度。9三是RCEP为投资提供了统一的规则。在RCEP签署前,区域外的企业到区域内国家投资,不得不面临不同的规则;而RCEP签署后,区域内的规则实现了统一,对区域外的投资者来说,进入一个国家,就意味着进入整个区域内的全部国家,发展的市场和空间都会大大增长,有助于本地区吸引区域外的投资。10但是,利益的交汇必然导致冲突的产生,尤其是日韩关系陷入低谷,并相互采取针对贸易或投资的制裁措施,这亦导致东亚区域贸易和投资风险的上升。11
2.国际新格局带来的非传统政治风险
国际新格局带来了一系列非传统政治风险,包括国家安全审查风险、次级制裁风险以及超过必要限度的疫情管控行为带来的政治风险。然而,这些新型政治风险尚不属于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范畴。
首先,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剑指”中国。美国自前总统特朗普执政以来,不断加大针对中国企业的国家安全审查力度。例如,2018年8月13日,特朗普签署发布《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案》(Foreign Investment Risk Review Modernization Act, FIRRMA),该法案被写入2019年《国防授权法》参议院版本的第十七卷“外国投资和出口管制审查”。12FIRRMA第1719节(b)(1)规定:不迟于本法案颁布之日后2年,以及此后至2026年,每2年,美国商务部长应向国会和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中国实体在美国进行外国直接投资交易的报告。这意味着将中国列为“特别关注的国家”,对来自中国的投资加大安全审查力度。2020年4月4日,特朗普再次签发第13913号行政命令13,要求成立美国通信服务业外国参与审查委员会,并呼吁以“国家安全”为由对在美运营的中国电信企业实施更严格的审查14,从而进一步升级中美数字技术摩擦。美国政府一再泛化“国家安全”的定义,滥用国家力量,打压特定的中国企业。152020年11月12日,特朗普发布行政命令,禁止美国投资者对中国军方拥有或控制的企业进行投资。16
其次,次级制裁是2020年中国海外投资面临的新型风险,尤其是以美国的“次级制裁”为代表。2020年随着美伊冲突升级,美国再次加紧了对伊朗的经济制裁17,并以此为借口对中国能源等领域的投资实施次级制裁。
最后,超过必要限度的疫情管控行为带来的政治风险。一是东道国国内防疫措施过当引发间接征收风险;二是疫情加重武装抢劫、极端恐怖主义等政治风险;三是新冠疫情加大政府违约风险。虽然超过必要限度的疫情管控行为所引发的政治风险属于传统政治风险范畴,但是东道国的疫情管控行为本身并不属于可被承保的风险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