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评论:刑法与刑诉法的交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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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冤案的内生机制

冤案的发生,可谓刑事诉讼的隐痛。无论如何精心设计刑事诉讼的过程,都不可避免地会酿成冤案。这就涉及刑事诉讼能否以及如何避免冤案的问题。看完全书之后,联系新近得以纠正的“张玉环案”,我突然想到一个问题:理想的刑事诉讼,是否能够或者在何种程度上能够避免冤案的发生?

理想的刑事诉讼,也并无能力彻底杜绝冤案的发生。就像影片《肖申克的救赎》中对男主人公安迪的谋杀罪审判,法官与陪审团其实在履职过程中并无不当,甚至是完全忠实地履职,但仍然导致案件错判。排除典狱长故意让人击毙证人使得安迪的冤案无从得以纠正的情节,这样的冤案看似具有反常识的一面,其实具有不可避免性,超出诉讼制度本身的纠错能力。《窦娥冤》中窦娥所遭遇的冤屈也与此类似,凭借常规技术或力量,根本不可能予以纠正。此类冤案,或许是刑事诉讼因受制于现有制度与技术的局限性,而不得不付出的代价。毕竟,能够彻底杜绝冤案发生的刑事诉讼制度,在历史上与现实中从未存在过。

然而,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曾出现过刑事冤狱的事实本身,绝不意味着理想的刑事诉讼不值得追求。我国晚近以来纠正的冤案,包括早先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与“杜培武案”,以及晚近的“呼格案”“聂树斌案”与“张玉环案”等,其实很难说是像安迪或窦娥那样的冤案。这些案件中,充斥着诸多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问题,包括刑讯逼供、严重依赖口供、使用非法获取的证据、证人不出庭作证、事实存疑时仍强行定罪、司法不够中立等。

就这些案件而言,整个诉讼过程中,但凡其中有一个环节能够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标准,都不至于酿成冤案。然而,事实是,每个环节都没有守住,酿生冤案的流水线在运作上畅通无阻。每个环节都果不其然地失守,冤案一再发生,且审理耗时日久,纠正极其困难,恐怕就不单是个案的问题,而是体制性的弊端。此时,仅将努力的方向放在个案的纠错之上,而不是对现有的刑事诉讼体制进行反思与重构,终究是隔靴搔痒。

由于没有消解与切断酿成冤案的内生机制,冤案最终还是会源源不断地被制造出来。以张玉环案为例,杀死2名儿童在当年却没有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表明当时体制内的司法人员已然认识到证据存在严重问题,所以才“刀下留人”而判处死缓。这类案件在得到纠正的冤案中占据绝大多数。无论是“真凶再现”还是“亡者归来”的案件,留有余地的判处本身就表明,刑事诉讼的相关标准没有得到应有的遵守。就冤案的防止而言,不改变命案必破的立场,不调整内部考核机制,不痛下决心治理刑讯逼供的顽疾,不保障司法的中立与独立,不严格遵守入罪的证明标准,等等,刑事诉讼便不可能有真正的改观与改善。

理想的刑事诉讼之于法治的意义就在于,如果遵循人权保障优先的价值理念,根据相应的基本原则与制度设置来构建刑事诉讼的结构,便能够大幅度地降低冤案发生的概率。在此种意义上,尽管本书不以现行法条为依归,但并不意味着就没有现实意义。恰恰相反,其重要意义在于提醒人们,当下我国的刑事诉讼应当往什么方向进行努力。方向是第一位的问题。只有找准努力的方向,才可能不断地接近理想的刑事诉讼。所以,在努力的过程中,跳脱出个案而从整体来审视刑事诉讼体制应然的发展方向,是决策层必须直面的问题。不然,相应的努力就完全缺乏制度性的意义,个案得以纠正也往往只是出于运气而已。

1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