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史案例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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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中国礼治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礼治时期的立法

【案例】武王伐纣作《太誓》,周公作诰、命,甫侯作《甫刑》

▶【基本案情】>>>

居二年,闻纣昏乱暴虐滋甚,杀王子比干,囚箕子。太师疵、少师彊抱其乐器而奔周。于是武王遍告诸侯曰:“殷有重罪,不可以不毕伐。”乃遵文王,遂率戎车三百乘,虎贲三千人,甲士四万五千人,以东伐纣。十一年十二月戊午,师毕渡盟津,诸侯咸会。曰:“孳孳无怠!”武王乃作《太誓》,告于众庶:“今殷王纣乃用其妇人之言,自绝于天,毁坏其三正,离逷其王父母弟,乃断弃其先祖之乐,乃为淫声,用变乱正声,怡说妇人。故今予发维共行天罚。勉哉夫子,不可再,不可三!”

……

成王少,周初定天下,周公恐诸侯畔周,公乃摄行政当国。管叔、蔡叔群弟疑周公,与武庚作乱,畔周。周公奉成王命,伐诛武庚、管叔,放蔡叔,以微子开代殷后,国于宋。颇收殷馀民,以封武王少弟封为卫康叔。晋唐叔得嘉谷,献之成王,成王以归周公于兵所。周公受禾东土,鲁天子之命。初,管、蔡畔周,周公讨之,三年而毕定,故初作《大诰》,次作《微子之命》,次《归禾》,次《嘉禾》,次《康诰》、《酒诰》、《梓材》,其事在《周公》之篇。周公行政七年,成王长,周公反政成王,北面就群臣之位。

……

诸侯有不睦者,甫侯言于王,作修刑辟。王曰:“吁,来!有国有土,告汝祥刑。在今尔安百姓,何择非其人,何敬非其刑,何居非其宜与?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信,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官狱内狱,阅实其罪,惟钧其过。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简信有众,惟讯有稽。无简不疑,共严天威。黥辟疑赦,其罚百率,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罚倍洒,阅实其罪。膑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五百率(一做六百率),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率,阅实其罪。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膑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命曰《甫刑》。[汉]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9、20、21—22页。

▶【案例分析】>>>

这个案例记载了西周时期,为了讨伐商纣王而作军事法律《太誓》(又称《泰誓》),国家初定之时,周公奉成王之命平定管叔、蔡叔之乱,分封诸侯而作的《大诰》《微子之命》《康诰》《酒诰》等法律制度。周穆王时期修订《吕刑》等立法情况,可以看出西周时期的立法形式多种多样。

▶【基本问题】>>>

这个案例涉及西周的立法和法律形式,据此我们可以详细了解和掌握夏商西周的立法和法律形式的基本情况。

▶【知识分析】>>>

夏商西周的立法基本上处在立法的初期阶段,往往因时因事而立法,正如《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战国]左丘明撰,[西晋]杜预集解:《左传》(下),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版,第744页。 即是如此。具体的立法和法律形式如下。

一、习惯法

夏朝建立之初,习惯法成为当时法律的主要形式。因为当时国家刚刚建立,不具备制定系统成文法的条件,于是统治者将传袭已久的符合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原始习惯加以筛选、厘定和补充,使其上升为具有强制力的习惯法。其中包括起源于战争的原始习惯的刑和原始社会的祭祀鬼神的“礼”。这种习惯法的地位随着制定法地位的上升而降低,到了商朝,制定法代替习惯法成为主要法律形式。

二、制定的刑书

夏朝统治期间,在沿袭习惯法的同时,为了适应新的统治的需求,也出现了制定法。《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战国]左丘明撰,[西晋]杜预集解:《左传》(下),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版,第744页。

商朝的制定刑书主要是《汤刑》。《左传·昭公六年》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战国]左丘明撰,[西晋]杜预集解:《左传》(下),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版,第744页。 《竹书纪年》载:商代后期祖甲二十四年又“重作汤刑”,王国维撰,黄永年校点:《古本竹书纪年辑校·今本竹书纪年疏证》,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 对商朝成文刑书作了进一步修订。《尚书·康诰》有“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汉]孔安国传,[唐]孔颖达疏,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5页。 的规定,允许援引殷商刑书的某些条文。从反面也证明了商朝制定的刑书。

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是《九刑》。《左传·昭公六年》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战国]左丘明撰,[西晋]杜预集解:《左传》(下),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版,第744页。 西周的《九刑》实际上指西周成文刑书,共分九篇。《左传·文公十八年》在记述周公《誓命》内容时说:“在《九刑》不忘。”孔颖达作疏说:“谓之《九刑》,必其诸法有九。”只因“《九刑》之书今亡,不知九者何谓”[周]左丘明传,[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春秋左传正义》(中),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6、577页。 。又据《逸周书·尝麦解》记载:周成王四年,曾下令大正(司寇),“是月,王命大正正刑书”张闻玉译注:《逸周书全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40页。

《吕刑》是西周穆王时期吕侯奉王命所制,又称《甫刑》。《竹书纪年》说:“穆王五十一年作《吕刑》。”王国维撰,黄永年校点:《古本竹书纪年辑校·今本竹书纪年疏证》,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90页。 《尚书·吕刑篇序》也说:吕侯建议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汉]孔安国传,[唐]孔颖达疏,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33页。 现今保留在《尚书》中的《吕刑》篇,虽不是法典,但却保留了西周法制的重要原则,反映了《吕刑》关于刑书条目、刑罚分类、审判原则方法等方面的内容。

《吕刑》是适应周穆王时期,诸侯国之间矛盾重重,刑罚适用轻重不一,为此,甫侯向周穆王建议,修订刑书。主要在于统一刑书,减轻刑罚,所谓“训夏赎刑”,是根据夏朝赎刑制度,针对西周时期的“疑罪”而规定从轻处罚的赎刑之法。墨罪有疑,罚百锾(古制六两左右);劓罪有疑,罚二百锾;剕罪有疑,罚五百锾;宫罪有疑,罚六百锾;大辟有疑,罚千锾。此外,《吕刑》还具体规定了罚金适用的条款:墨罚一千,劓罚一千,剕罚五百,宫罚三百,大辟罚条二百。可见,起源于夏朝的赎刑,真正制度化应是从《吕刑》开始的。

一般认为,夏商西周奴隶主贵族崇尚“刑不可知,威不可测”[周]左丘明传,[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春秋左传正义》(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26页。 的原则,所以,采取垄断法律不予公布的法律秘密主义,以便统治者“临事议制”,随心所欲地断罪施刑,从而威慑下层民众,“则民畏上也”。[周]左丘明传,[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春秋左传正义》(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26页。

三、誓

《周礼·秋官·士师》注云:“誓,用之于军旅。”[清]孙诒让撰,王文锦、陈玉霞点校:《周礼正义》(第十一册),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783页。 可见,誓是夏商西周三代君主在战争期间发布的紧急军事命令,是夏商西周时期的军事法律。正如《尚书》所载:夏启在平息有扈氏叛乱时,曾发布《甘誓》,商汤在讨伐夏桀时曾经发布《汤誓》,周武王伐纣途经孟津渡时作《太誓》,战于牧野时作《牧誓》,周公、伯禽伐徐淮东夷时作《费誓》。用以约束所有从征人员,在“誓”中,被讨伐之罪,即成为刑法的罪名;被宣布的处罚,便成为刑罚的种类和惩罚的手段。

四、诰

《周礼·秋官·士师》注云:“诰用之于会同”,[清]孙诒让撰,王文锦、陈玉霞点校:《周礼正义》(第十一册),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783页。 即“诰”是统治者关于施政的训令。其中,在商朝商汤把讨伐夏桀大义召诰天下而作《汤诰》。[汉]孔安国传,[唐]孔颖达疏,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9页。 《大诰》为周公辅政平息三叔之乱时发布天下的政治布告。《酒诰》是周公代成王命令康叔在卫国宣布戒酒的告诫之辞。《康诰》也是周公代成王发布的训示康叔的命令。可见,诰成为西周重要的法律形式,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五、《政典》《官刑》《周官》

夏商西周还有带有行政法规性质的立法与法律形式,如《政典》《官刑》《周官》,这些法律用以维护整个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据《尚书·胤征》注云:“‘政典’夏后为政之典籍,若周官六卿之治典。”其具体内容亦不得而知,根据《尚书·胤征》曾援引《夏典》记载:“先时者杀无赦,不及时者杀无赦。”[汉]孔安国传,[唐]孔颖达疏,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3页。 即对违背天时懈怠政令的官吏实行“杀无赦”的原则。

《官刑》是商朝惩治国家官吏犯罪、违纪与失职行为的专门法律,带有行政法律规范的性质。但却采取刑事制裁的方式加以处理。《尚书·伊训》说:商汤“制官刑,儆于有位”,反映了奴隶制商朝很早就懂得了运用法律管理吏治的必要性,凡吏有“恒舞”“酣歌”的“巫风”,贪货色、好游畋的“淫风”,侮圣方、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的“乱风”者,都在严禁之列。如果故犯“三风十愆”者,一律给予刑事制裁。[汉]孔安国传,[唐]孔颖达疏,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4—205页。

《周官》是西周的行政法律规范,“成王既黜殷命,灭淮夷,还归在丰,作《周官》”。 [汉]孔安国传,[唐]孔颖达疏,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80页。 主要规定了西周设官分职用人之法。周代设立三公太师、太傅、太保,辅弼周王处理重大军政事务。但“官不必备,惟其人”。三孤:少师、少傅、少保,也辅弼周王。设置冢宰、司徒、宗伯、司马、司寇、司空六卿执掌国家治、教、礼、政、禁、土六个方面的事务。其中冢宰“掌邦治,统百官,均四海”。司徒“掌邦教,敷五典,扰兆民”。宗伯“掌邦礼,治神人,和上下”。司马“掌邦政,统六师,平邦国”。司冠“掌邦禁,诘奸慝,刑暴乱”。司空“掌邦土,居四民,时地利”。六卿分职,各率其属,以倡九牧,阜成兆民。[汉]孔安国传,[唐]孔颖达疏,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83—484页。 这些都表明,中国自有国家产生,就非常重视行政法律规范的建设,从而反映了我国自古即有的“依法治吏”的悠久传统。

此外,还有“训”,是权臣依据王的意志而发布的命令。譬如,《尚书·伊训》即是记载商朝国相伊尹命令的一份重要法律文献。

关于礼这一法律形式和立法活动将在第二节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