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的钥匙:世界税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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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一
税收:必要之“恶”

多米尼克·弗里斯比先生的《权力的钥匙:世界税收史》汉译本,以通畅、生动和富有深度的语言,将原本专业、抽象、枯燥的税收学理论和实践的关键问题娓娓道来,成就了读者面前这本难得一见的通识性作品。在作者笔下,税收是政府的,也是大众的;是理论的,也是实践的;是历史的,也是现实的,同时还是未来的。现在已是疫情的第三个年头,生活中难免还有一些流动阻滞,却也是潜心阅读和思考的好时机。此书出版,正当其时。

“税之恶”视阈下的税收边界

作者在“光天化日之下的抢劫”中写道,税收侵犯了民众的私有财产,又支撑着政府的运作,所以温斯顿·丘吉尔(Winston Churchill)等人将税收视为“必要之恶”。作者据此提出了一个深奥难解的“最大问题”:税之恶,“恶”到什么程度才是必要的呢?

英国学者巴斯泰布尔说过:“所谓税收,就是个人或群体为获得国家权力机构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而做出的强制性贡献。”在中国税收专业教材中,一般将税收定义为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在历史上,统治者出于维护自身统治的需要,也常常将所征之税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治水等公共服务方面,看起来他们也在用税收做“善”事。问题是,在历史上民众缴税只是出于无奈,或换取生存的机会,至于缴税之后是不是用于公共服务、是不是改善个体福利,是纳税者无权过问也不敢置喙的,反而常常受到作为征税一方的权力机构的管制和压迫,传世文献更多展示的也是税收强制、奴役和过度的一面。应当承认,税收在一些情况下是坏的、无理的,甚至是恶税。

税收与法律的关系也在人们的讨论之列。在理论上,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含义大致可概括为:无法则征税无据、纳税无凭,权利、义务无所依归,纳税人无从预期和设计未来;唯经正当程序,将各课税要素加以法律条文规定,所有主体皆依法奉行,才能形成良好的税收秩序。问题是,在人类历史上,法定程序应用于税收过程比较晚,一般认为是1215年英国《大宪章》签署以后,自此逐步建立起主政者须通过立法形式取得多数人同意后方可征税的制度,强调的是税收形式上的正义。然而在历史上和世界上更大范围内,税收都是统治者单方面说了算的客观存在,越过法律藩篱肆意征税(包括各种名目的税外加征)的现象比比皆是。在历史的某些情境中,恶法也是法,恶税也是税。

考虑“税之恶”因素的税收概念在侧重上是有些许不同的,至少应包含以下三个要素。第一,以国家、政府为主体,简称“国家主体”,且作为主体的国家只能为公共需要的目的而征税,凡不具有国家主体性和非公共需要而实施的征收,通为恶税,只是在对国家主体的内在含义上,人们的理解可能有不同意见,这个后面再加以讨论。第二,以事先确定的标准为依据,即税收具有合于法定程序的确定性,凡不合此要求者只能算作临时性征收甚至非法征敛,凡不能认定为正式的国家税收,亦可视之为恶税。第三,对于作为纳税者的个体来说,税收具有形式上的强制性,并且无对应回报,这是税收事物的基本特征,但这种强制性和无对应回报需建立在全体公民同意的法定程序之上,若无此条件前置,亦可视为恶税。若将此三要素合而为一成为现代税收的基准线,则这条线之上的征税就是现代文明的产物,线之下的税便是恶税。

我们回过头来再看税收第一要素——以国家为主体,是税收最基本特征,因其将税收与个人或某些群体、组织对民间的肆意征敛行为区别开来,所以不可或缺。只有以国家为主体征收的才是税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无权组织征税活动,即使是地方政府的征收行为,也必须取得代表国家主体的中央政府事先同意和授权方可实施。从经济学原理上讲,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使得其没有办法由个人或其他组织机构来提供,只能由国家来提供,并且提供公共服务是国家的基本职能。而执行什么样的税制,提供什么样的公共服务,其决定权在于国家,往往体现在国家主权者的意志中。我国历史上的很多盛世都源于执政者持续性地实行了轻税政策,西汉的“文景之治”、唐代的“贞观之治”“开元盛世”等皆是如此,但也不时可见因暴君暴政苛捐杂税、人民无法忍受从而揭竿而起,国家因此破败以致政权更迭的事例发生。

英国著名思想家埃德蒙·柏克在《法国大革命反思录》中有一句名言:“国家的税收就是国家。”研究税收,实际上就是在研究国家本身,或者说,研究的是国家的一个侧面,如国家的基本职能和其税收行为的关系、国家税收支配权的来源和正当性、国家税收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以及什么样的税收制度、法律和政策才能推进市场的繁荣等等,都是国家治理需要直面的问题。不同的历史情境下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不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国家政治经济体制的基本形态、结构、政策走向以及国家未来的命运。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已成为学界共识,问题在于,历来以经济学为基本的分析工具,并自我定位于“应用经济学”学科的财政学,在注重税收政策的工具属性之外,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把“国家”纳入自己的研究范围,而是习惯于将其隐含在既定的假设中。再者,从整个句式表达,虽号称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和支柱,却对主语部分缺乏必要的分析论证,这种学理上的欠缺,是人们对税收事物基本性质的认知不尽确切的主要原因。

冯杨教授等学者曾应用“国家建制性权力”和“国家自主性”理论,对税收背后的国家问题做了探讨,认为现代国家的政府应当是一个强有力的政府,但政府的这种强大并不表现在权力的自我培植上,而应该表现在推进市场的兴起和社会的和谐发展上。国家建制性权力主要表现在三个维度上:第一是“渗透能力”,即国家与人民直接互动的能力;第二是“汲取能力”,即国家从社会汲取资源的能力;第三是“协商能力”,表现为政治主体和市场主体之间的制度化合作。这三个维度都跟税收有关,但都没有进入当下税收学的研究范围。建制性权力将现代国家的“治理”与传统国家的“统治”区别开来,是对国家和税收本质问题的一种更深入的思考。(1)

现代国家以实现公共利益至上为行动准则,追求国家长远稳固的秩序,整合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诉求,超越社会主要利益集团对财政资源的控制。从税收的视角看国家自主性,就是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从制度上避免对国家税收资源任何形式的巧取豪夺,防范分利集团对税收资源的截留、侵蚀和肆意错配。现代国家不允许政治权力仅仅代表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或被某个或某些特殊利益集团所控制,任凭他们支配。

税收的第二要素——预先确定,来自亚当·斯密的税收第二原则——确定原则。以往教科书上表述为“固定性”,两者的一般解释没有太大的区别,都理解为国家对税收的课征对象、税目、税率或征收额等预先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未经国家相应法律程序的确认,任何人都不能加以变更等。作者尤为重视亚当·斯密第二原则,引用《国富论》对税收“确定性”的解释是:“让纳税人明确、清晰地知晓缴纳的时间、方式和金额”,即国民应缴纳的赋税必须是事先确定的,所有纳税事项要求都必须让纳税者通彻了解,不得随意更改,否则纳税人就有可能由税吏滥用权力而导致利益受损。亚当·斯密说,许多国家的经验说明,税收不确定会诱使税吏腐败的事情发生,对人民构成危害,所以税的征收额度一定要十分确定。相对来说,税收负担的不平等对纳税的国民来说反倒是一种危害相对较小的损失。由于税收不确定比税收不平等对国民的危害更大,该原则的重要性应当位于平等、确定、便利和经济四原则之首。

从词汇上分析,固定性的英文表述是Fixity或stationary;确定性在《国富论》中用的是certain或Not Arbitrary,意为确实的事、事物的必然性。两者的共同含义是,缴税的事无论对纳税人自己还是政府一方,都清清楚楚,一目了然,不可含糊其词、朝令夕改。但无论从英语还是汉语的角度来看,它们之间还是有细微差别的。确定性较为侧重事先沟通,重主体意志的体现和较强的可预见性,而不只是形式体现,而固定性则更倾向于“固定不变”的意思。所以“固定性”和“确定性”相比较,我比较认同在今后的教科书中使用亚当·斯密的“确定性”。以此为逻辑起点,也就有了以外部政治控制为特征的现代国家预算制度和税收的公共选择机制、现代社会面向社会大众的信息公开透明,以及完善的问责和纠错机制等纵深空间的浮现。

税收的第三要素——强制性和无对应回报性,适用于对传统社会税收的分析,同时现代社会也仍然有必要。税收的强制性不能理解为谁拥有暴力支配的能力,谁就可以强制性地征税,这样做不是不可以,而是在理论上很容易推导出某种强盗逻辑,那无疑便是恶税了。与强制性相伴的是无对应回报性。之所以将它们放在一起,是因为从逻辑上说,凡是可以感受到回报的,就无须强制进行了,而税收恰恰与市场上买东西有所不同,不是花多少钱就可以收回相对价值的东西,而是缴税较多的人并不比缴税较少的人享受更多的公共服务,他们享受的公共服务是相同的,只是收入越高缴税越高。即使在一个全民投票的社会中,每个人缴纳的与其获得的公共利益也不是完全对等的,这种情况并不因为现代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特性而有所改变。

经济学中有个“林达尔均衡”,曾设想了一种每个人缴纳的与其从公共服务中的获得在边际上对等的状态,这种状态在现实中的可能性为零,它只可能是一种理想,或一种理论参照系。从社会公众整体而言,税收是有偿的,交了钱,获得了服务。交的钱越多,服务也就越多,或越好,但对于交钱者个人来说,付出与收获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对应的关系,所以我们才把它视为税收区别于收费的关键点之一。

在国家征税的历史长河中,同样是国家强制征税,有的出现了盛世和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有的出现了社会动乱和走向灭亡,只有在对恶税设定边界的前提下,方可进一步探究税收在现代国家中的性质和作用等相关的问题,这些问题并不是教科书和现有成果都解决的,这大概就是本书作者从梳理税收历史入手,提出并解答“税恶”之问的意义的所在了。

税收起源和人类文明

本书是一本税收史著作,在第三章和第四章中,作者对税收与人类文明的关系作出了阐释。他说:“文明是由纳税方式决定的,一个国家的命运——它的人民是富裕还是贫穷,是自由还是居于从属地位,是幸福还是沮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税收制度。”在“税收的摇篮”中,作者写下一句教科书级的话:“文明的发源地就是税收的发源地。从那以后,就没有一种无税收的文明存在。”

文明是个大概念,历史上的每一种税收,都与文明相伴相生,好的税收有助于文明的发源和进步。在新石器时代的晚期,应对气候、水患和安全的风险,是国家起源的重要催化剂。那时的人们需时刻面临着各种各样足以威胁到生命和生存的危机,于是自觉地聚拢在一起,组成共同体,以便更好地防范和对抗这些风险,共同体中一些最基础的条件或机制就此逐渐形成,如较高的组织和动员能力、互助合作能力以及一些必要的规则和秩序等。早期国家就是在这一过程中逐渐产生的,我在后面要说,税收的产生或许更先一步。

由这个逻辑推演下来,国家天生便具有一种最接近于其本质的功能,即庇护民众福利,这个词在教科书中很少用到,但《尚书》中早就创生了一个专有名词,叫作“养民”,应产生于3,000年到4,000年前早期国家的阶段。远古时代的民众福利,《周礼》上的说法是“以保息养万民”,即慈幼、养老、赈穷、恤贫、宽疾、安富,合称“保息六政”,体现的是远古时代聚落中延续下来的习俗,件件涉及民众基本福利的确认和维护。为达成缓解社会冲突与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有些事是部落首领们是必须要做到的,否则会被问责。这在《尚书》的前几篇中也有体现。《虞书·益稷》中,大禹曾对着舜和伯益等人急切表白,说自己和助手是如何为处在水灾中的民众办事的,应当是最为久远的公共责任感的表现了。孔子的“敬事而信”(《论语·学而》)的说法,对所承担公共事务有着一种宗教般的虔诚心态,就是这种精神在后世的承袭和延续。

新石器晚期的农耕社会已经出现定居生活,其特点是出现了许多以前采集狩猎时代没有遇到过的风险,这使得生活在部落当中的人们开始担心未来。相较于农耕,采集狩猎的生活对风险的担忧并不十分严重,因为人们结成只有二三十人的小群体,游荡在广阔的田野中,而田野中蕴含着无限的希望,可选取的生活资料的来源较为丰富,而获取这些生活资料的时间也相对短暂,据考证,每天只要两个小时就可满足需求。而定居生活中的人们则要面临大得多的风险,在应对气候、水利、安全等生存风险中,形成了祭祀、治水、防卫、交通等公共物品和共享利益的需要。当出现某种力量支配着部分资源,比如谷物和集体劳动,被用于集体的公共事务上为共同体抗灾避险的时候,就实现了剩余产品向公共物品的转化。

剩余产品不是只有在农耕社会里才有的,在采集狩猎时代就已经有了。只不过那个时候剩余较少,而且行走之中也不需要那么多剩余产品,剩余产品多了也不好携带,多余的物品会被抛弃或浪费。所以剩余产品只有在定居生活开始后才会稳定存在,而且必须有个向公共物品转化的过程。只有在某种条件下完成了这种转换,剩余产品才会变成公共物品。

促使剩余产品完成转换过程的是权力,或称为支配性的权力。人类的聚落逐渐出现征税的权力、征税的权力主体和支配权力,也对应出现了权力的对象,即奉命纳税者和遵从者。当权力和公共资源相结合,而且以某种筹集和分配资源的外在形式和运动方式确定下来的时候,税收就产生了。税收一旦产生,便天生地自带一个重要特点,即强制性。在此之前,采集狩猎的部落里也有公共需要,但满足此种公共需要无需强制,靠部落成员的自愿即可,或许还有半自愿。而税收不一样,共同体内,利益共享,成本分摊,还要关照弱者,为了公平起见,也为了起码的征收效率,税收需要一定的强制性。为了实现强制性征税,就需要制定一系列的规则,还需要通过某种媒介把这种强制性落实到位,以便完成整个征收和分配的过程。

实现征税过程的技术和程序性媒介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是必要的技术工具,算法、账簿、信息等;第二是一定的表达能力,否则征税和分配还是难以执行,比如楔形文字最早记载的内容就是关于征税与商业往来的文字;第三,是对违规者实施制裁的法律规定。由于税收是征收双方共同的事情,所以税收也可以看作是一种合作的行为,接下来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是,双方合作的标的物是什么。

在农耕社会里,合作双方共同标的物是谷物,如斯科特所说的,“谷物是收税官的最爱”。为了持续享用基本热量和保卫农耕和谷物的安全,人们逐渐学会了贮藏、筑城、治水和陶器制作。比如治水,一方面使人们的居住环境更加安全,同时也是为了保卫农耕与谷物的安全,如果谷物被水淹没,一年的收获丧失,人群将面临灭顶之灾。

人类的这些为了谋求生存而进行的活动,就促使资源调度和组织系统逐渐形成。以往教科书上写的是,剩余产品的出现是税收产生的前提,但是剩余产品出现的基础是食物的储藏与计量,并建立相应的分配机制。谷物颗粒小、品质均等、易于种植、成熟和收获期固定,便于储存、计量、分配与运输,恰好满足集中贮藏和再分配机制的模式。如果把谷物与税收的关系进一步引申,在明确产权与户籍管理的制度化过程中,谷物也适合于征收附加税和摊派劳动力。所以税收的重要缘由之一便是人类创生的谷物文明。

关于税收的起源,作者指出:“人类在大约一万年前开始定居时,首领们就已经在征用劳动力和农产品了。”他写道:“人类最早的文字记录就是一份税收档案:一块记录着什一税和贡品的石碑。那些掌握了这种新式书写和记录技艺的人——抄写员——成为收税员。早期的会计、货币、债务、税收和书写——它们都是同步进化的。”历史演化过程确实如此。楔形文字起源于美索不达米亚,苏美尔人最初是用这些文字来计数的。人们在交易时签订契约时会用早期的文字符号记录下来,而且必须确保这些文字的真实性和信用的可靠性,不能随意更改,所以要把文字用泥版固定下来。正如本书作者已经指出的,征用谷物和劳动力间接催生出了文字,可能许多人没想到,人类早期的文字原来是与征税有关的。

中国的考古发现也可以证明这一点。距今5,300年左右的良渚古城宫殿附近发现了两座炭化的谷仓,经推算得出一共储藏了20多万斤稻谷。关键是,这20万斤稻谷并非来自同一个地方,而是从各处征集所得,所以很有可能是当时早期税收的形式。另外,古城的外围有十几条水坝,最远的距离良渚古城十几公里,一方面是为了防范水患,解决风险的问题;还有一个就是为浇灌谷物,是集体劳动,可以看作早期国家赋税存在的证据。

中国的甲骨文和金文上面未发现税收相关的文字,但不见得从来没有过,只是尚未发现而已。早期的中国文字“税”由禾和兑组成(《左传》记载春秋时期鲁国“初税亩”),禾指谷物,右边的兑字在《周易》的第五十八卦中有兑换之意。《周易》的历史非常悠久,代表着中国最古老的一种精神。税字从禾从兑,其中可能蕴含着一种什么精神呢?你拿走我的东西,必须拿你的东西来换,如果你什么都没有,我干吗把我的东西给你?反过来也一样,要想得到别人生产的谷物,就得先向对方提供自己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也就是说,任何人想获得别人的东西,必须先去创造和先提供别人需要的东西,这或许就是最早的关于税收的道德基础和税的本源意义,是一种被我们忽略了或遗忘的文化传统,但它却是纯正的税收本质。

这是古老部落遗留下而为现代人多所忽略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税收观念,相同的思想轨迹也出现在《道德经》中,老子说“有德司契”,“契”就是把征税和缴税的过程看作征纳双方的一个契约;“无德司彻”,“彻”就是早期国家的税,用在此处有重敛之意。现代财政学中的“财政交换论”(霍布斯、米塞斯等),说明这一观念具有普适性,是这一观念的历史延伸。

国家和税收的出现并非生产工具和生产力出现了新突破的结果,因为新石器时代主要运用石器、骨器、木器,并没有新的生产工具出现。张光直认为中国考古学所表现的文明动力是政治跟财富的结合,我也认为是权力支配着资源,完成了剩余产品向公共产品的转换,或者说催生了公共产品,然后公共产品定向地用于社会共同体的公共事务,以防范风险、谋取福利,这就是税收。这是税收产生意义的第一点。

第二点,正如之前所提到的,当资源和权力相结合用于共同体共同事务的时候,税收就产生了,但是更需要强调的一点是,税收应该是先国家一步产生而为其奠基的,也就是税收的产生要比国家还要早一步,国家大厦是在税收的基础上奠基建立起来的。司马迁说“自虞夏时,贡赋备矣”(《史记·夏本纪》),他就是把税收和国家分开来说的。我理解中国历史上真正第一个王朝是在大禹到他儿子启建立王朝之间这个阶段,是国家形成的阶段,读《尚书》等文献,可以体会到是先有贡赋以后,才有第一个国家机器的产生这样一个过程,当然这还需要考古和历史学进一步地论证。

第三点,部落首领负责主持共同体的公共事务,除此之外对部落成员没有其他要求,不擅动民力是部落的古老传统。所以《尚书》的《大禹谟》里面专门有句话“政在养民”,养的意思不是养活起来,而是更侧重于养护,有保护众人生命财产的意思,人的基本生活福利,亦可看作是后世轻徭薄赋思想的一个源头。

第四点,五服制,还有《禹贡》里讲的“任土作贡”、《礼记》中的“量入以为出”原则等,是最早的也是十分重要的财政制度安排与思想观念,其中蕴含着人类自发生成的差别意识、风险意识,生于对个体负担的关切和共同体的善意表示,也可以认为是中国最早的一种财政体制。

税收长期被学界解读为满足国家需要的工具,一直到现在许多人仍然不能正确地解释税收的本意,很是令人遗憾。税收最基础的价值,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著作中阐释过的,它应该是人的需要、个人的需要,这是税收起源的第五点意义。守护谷物安全和防范灾害风险是它最初的逻辑起点,应该也是它的归宿。

税收与人的自由有关

作者指出,税收的强制性无处不在,它渗透到人们生活中的每一个角落,而且流向不可逆转,“如果你不缴税,你就会面临牢狱之灾”,人们所有的活动“或多或少地都涉及税收”。由于税收天生具有强制性,税收就与人的自由密切相关,“审查制度和税收都涉及对自由的限制——无论是经济方面还是其他方面。”统治者“将税收视为一种控制手段——影响民众的行为和决策”。作者还告诉我们,大屠杀就是从税收开始的:“他们从犹太人那里没收得来的财产,支付了德国大约1/3的战争费用。”

税收学中一直有个“三性”之说,即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被认为是税收的形式特征或本质特征。“三性”之中,强制性常常被特别强调,放在最前面。一直以来,在国家与纳税人这一对关系中,国家或政府是主导的一方,而纳税者,只负有及时、足额向政府缴税的义务,是服从的一方,历来被认为天经地义。既然税收是国家之所需,而国家垄断着政治权力,有权强制其境内的所有人缴税,于是政治权力就被视为征税权力的合法性来源,是税收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依据。

后来有人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政府之所以有权征税,民众之所以必须向政府缴税,并不是因为它拥有军队、警察、监狱这些政治性权力,而是因为它向你收了税。政府在征税的同时,也就同时承担起了一份责任,理应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这样说的理由是,纳税者需要的安全、秩序、公共设施等,属于公共物品,是纳税者自己生产不出来的,或者即使生产得出来,成本太高,最好的办法是大家各自出钱,把提供公共物品的责任交给某个大家信得过的机构,由它来承担。这个机构就是政府,交的这笔钱就是税收,所以税收实际上是政府与纳税者之间的一种交易行为。税收学上有这个理论,叫作“税收交易论”。

打个经济学的比方。某农户拥有100亩土地,他必须有能力保护这100亩土地的生产成果,否则自己到头来一无所获,关键是这种能力从何而来。农户自己建立一支保安队来保护地里的庄稼,这样做不是不可以,问题是养活这支队伍的成本太高,甚至高过他能获取到的所有收获物的程度。要是把全国农户用于自保的费用加起来,将是一个天文数字,因而不具有现实合理性。于是,通过缴税的方式来建立一支军队,创造出一个相对安全的大环境并加以日常维持,大家则各自“搭车”跟别人一起享用,共同生活在一种和平、有序的环境中,就是一种理性选择了。

这个逻辑用经济学语言来表达就是,由于政府保护每个农户生产成果所支付的成本,大大低于单个农户自费保护自己的成本,并且显然这种选择具有“规模效应”,可以为纳税人寻求更加廉价的公共服务,于是税收在这里就自然而然地变成了一种“价格”,需要由纳税者自己出钱从公共物品的提供者——政府的手中“买”过来。这就是1841年到1935年在任的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说过的那句名言——“税收是我们为文明社会支付的代价”的道理所在。从理论上说,公路、灯塔、航天、自然景观,还有政治、法律和社会秩序等等,都是人类生活所必需的公共物品,都需要大家出钱来购买,购买之后才能享用,从这个意义上说,纳税是公民的应尽义务,或者说责任,确实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

可是这样一来,税收就不能被认为仅仅是征税者的需要了,它应该也是纳税者的需要,而且既然税是双方共同的需要,政治权力也就不应直接拿来作为国家征税的依据。因为既然税收是有偿的,那它就不应该是强制的,也就是说,强制性只是税收的一种表象而已,它仅属于税收征管实务或程序性层面的东西,应该还有比它更重要的东西存在。政治权力当然是必要的,但它只是国家行使其各项基本职能的条件,而不是取得税收的依据,自然也就不是税收具有强制性的依据了。

但既然税收并非强制征收,又跟现实生活中人们的亲身感受并不相符——明明纳税是法定的,违反者会受到法律制裁,严重的还会坐牢,强制性明明存在。这就有点不能自圆其说了。但是,第一,这种强制性的来源,不能简单地归结于国家强制力,还来自政府与国民在公共物品交换关系上的法律确认,来自国家与国民之间达成这种交易的契约,它的基本精神蕴含在国家的宪法之中,经全体国民一致同意后施行,这一点在国家的税收法律文件和税收教材中要写清楚;第二,这种强制性并不源自征税主体对纳税主体的政治性管制行为,而是源自国家作为行政管理者对市场主体和公民个体的管理行为——因为规则一旦形成,所有人都需遵照执行,一人逃税,会对其他人不公。而国家与纳税人这两个主体之间,在法律上应当是平等的关系,日常征纳只是一种技术层面的问题,这两层关系不能混在一起说。

就是为了说清楚这个道理,美国经济学家哈维·罗森在他的《财政学》教科书中开篇讲了一个故事。《圣经》中写到,在公元前1030年,当时犹太部落还处于散居状态,在一个没有王权统治的状态下生活,一天,一群犹太人找到他们尊敬的先知塞缪尔(Samuel),向他提出了一个要求。他们说:“像所有的国家一样,请给我们一个能统治我们的君主吧。”塞缪尔听后想了一下,对着自己的同胞说了下面一段话:“在国王统治你们的时候,事态就会这样:他会夺走你们的儿子,安排在他的身边,做他战车的马车夫,跑在战车的前面。……他会夺走你们的女儿,替她喷香水、做厨娘、烤面包。他会夺走你们的土地、你们的葡萄园和你们的橄榄园,甚至夺走你们最好的土地赏赐给他的仆人……他会强征你们1/10的羊群;你们将沦为他的奴仆。那时,你们将为自己有了国王而痛哭不已。”(2)

塞缪尔极力向族人描述君主统治下的生活是如何不堪,像是在试图打消人们“寻找国王”的念头。葡萄园、橄榄园、羊群,是人们拥有国王必须付出的代价——税收,他甚至提到了1/10税率,而人类历史上早期的税收,税率恰恰普遍是这个比率。不只是西方的什一税,传世文献记载古代早期国家的税收——贡、助、彻等,也是1/10。至于为什么都是这个比例,还真不太容易说清楚,它应该是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的某种共同阶段性特征,是长期实践探索出来的一个相对适宜的负担比率。

面对塞缪尔的告诫,犹太人的回答却是简单而坚定:“我们愿意。”他们首先关注的不是国王可怕不可怕的问题,而是有了国王让他做什么的问题。在这群已经深思熟虑的人们看来,只要愿意且能够为大家服务,国王是可以接受的,税收也是可以接受的,在这里,国王就是国家的代称。“人们拒绝倾听塞缪尔的劝告,他们说:不,我们应该有一个国王,那样我们才能像其他国家一样,国王会统治我们,走在我们前面,带领我们去战斗。”(3)话说至此,纳税者俨然已经做好与未来的征税者——国王之间达成契约的心理准备了,双方将通过税收建立某种纽带关系。事实上,这以后3000年的人类历史发展已经证明了,无论哪个时代的哪一个国家,它的国民只有通过纳税才能与国家机器建立起实质性的联系。

罗森说:“这个出自《圣经》的插曲,提出了一个古老的难题:政府是必需的,毕竟‘所有国家’都有,但同时它也有令人不快的一面。对政府的这种混合感情不可避免地与政府的收支活动纠缠在一起。国王会提供给人民所需要的东西,但是要付出代价。政府全部开支的财源主要来自私人部门。正如塞缪尔解释的,‘税收会是一种沉重负担’。”(4)罗森用了整整一本书来诠释这种关系,财政学理论之难,难在它既宏观,又微观;既有理论性,又有很高的技术性要求;既是经济的,也是政治的——契约论明明进入了它的视野。

挪威戏剧家亨利克·易卜生有一句名言:“社会犹如一条船,每个人都要有掌舵的准备。”意思就是乘客们要合力把自己所乘坐的这艘公共之船打造得坚固可靠——共同体内,成本分摊,利益共享。罗森讲的犹太人故事,涉及的也是共同体内部政治权力的建构问题,而且那些最先提出此类要求的,也是共同体中的普通成员,这是罗森故事给我们思考税收本质问题的最大启示——人们愿意付出代价,得到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这也应该大体合乎历史演变的真实逻辑。

我们说征税和纳税是一份国家与国民的契约,这一点至关重要。在历史上,这种契约的代表作是英国1215年6月15日金雀花王朝的国王约翰王与封建贵族签署的《大宪章》,然而,更多的其实只是一种隐性契约。由于税收主权者意志的效应,征纳双方在现实中并未实际签字画押,但数千年来的人类文明史能够证明它是真实的存在,双方都须遵照执行,违反约定的一方迟早会遭受惩罚,其中的因果定律尤其令拥有权力的征税者不能完全无视。

如果出现政府使用强制力不当,过度侵害国民利益的情形,国民出于保护自己产权和利益的需要会选择拒绝缴税,进而选择暴力对抗不合理征税,这样政府便会逐渐失去他的政治合法性,而纳税者则重新做一次自己的政治选择——在传统社会,就是发动一场革命,在现代社会,则是通过投票和既定的政治程序重新选择政府。从古至今,人民以各种方式寻求保护“为自己纳税”的权益,进而推动着人类文明的进程。正如本书作者指出的,税收“是所有人类决定性事件的核心”,历史上的那些革命和起义之所以会爆发,“最根本的原因都是税收的不公平”,“历史上那些伟大的起义者们通常都是税收的反对者”。

想通了这层道理,就可大体明白,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一种互利和交换性质的关系,如果国家脱离了公共物品提供者的身份,而仅仅凭借政治权力获取收入来源,就很容易蜕变成横征暴敛的工具。当它成为这样的工具时,便与国民即纳税者站在相互对立的位置上了,罗森说的那种连接双方共同利益的纽带就会变得脆弱不堪,以致最终发生断裂。所以我们在讨论税收的强制性问题时,也就只能是来自对这种性质的关系的考量,而不能简单地说他来自国家的政治权力。

强调政治权力不能直接用来作为取得税收的依据,还因为如果谁拥有暴力机构就可以征税,很容易推导出某种强盗逻辑——谁拥有实施暴力的能力,谁就可以强制征税,那政府征税跟土匪拦路抢劫有什么区别呢?都是以强制力为特征的普遍命令,都可以对不服从者强力实施制裁。有人说,税收是国家征收的,抢劫是个人行为,这不可同日而语,可是在强制这一个点上,还是有很多相似之处。还有人用普遍性和个别性加以区分,政府征税是面对整个社会的,抢劫只是临时的和个体性质的行为。可是,抢劫者在某一区域内、某一段时间内、对某一类人进行普遍性的抢劫,还是完全可能的,如黑社会组织向直接控制区域内的商家和民户强制收取保护费的行为。所以用普遍性来解释税收问题,理由还是不够充分。

英国法理学家赫伯特·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分析说,纳税可以是被迫的,也可以是积极自愿的,两种可能性都有,而强盗只有单一的可能性。有人说我爱国,我就喜欢纳税,这在现实中是可能的,但是决不会出现另外一种情景——面对拦路抢劫,没有谁会是“积极自愿”的,所以抢劫只属于单纯的“被迫行为”。人们可以说“我有义务纳税”,却不会有人说“我有义务被抢劫”。强制性缺乏说服力的关键是,他只是盯住了税收的“被迫行为”,而忽略了他同时也是一种“规则行为”。而规则,恰恰是通过纳税者与征税者议定的契约——宪法和法律体现出来的。本书作者对此的认识颇为到位,特别指出,《大宪章》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宪法文献”之一,“正是这份《大宪章》,塑造了美国的民族心态。直到现在,他仍然是这个国家的性格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诞生于800多年前的《大宪章》,其最核心的条款和最基本的精神,就是为国王征税而设定的法律边界。

在当代社会中,愿意自觉遵守规则的公民越来越多,澳大利亚经济学家在这方面有着数十年的研究成果。所以,我们最好不把“强制性”归结为税收的基本特征,要说有这方面的特征,它应该也是“宪制性”——税收应该处在国家立宪的最高层次上,大家服从的是宪法和基本的税收法律。站在法律后面所有的人们,都是自由的,否则就是不自由的。

把税收的契约性和宪制性置于强制性之前,还因为这样做可以把税收和国家其他征收费用的形式区别开来,比如没收违法者的财产、对其处以罚金等,也是凭借政治权力强制进行的。这类的征收虽然也是强制进行的,但是它们不带有任何交换意义,而是一定的惩罚性,其所表达的是国家存在的另一层意义,即主持正义、维护秩序、消除违规和犯罪现象,这也是社会需要政府的理由。说起来,税收也含有这层意思,只是它不限于这层意思罢了。

征税者与纳税者之间的合作

国内税收教科书比较强调税收具有“无偿性”,而本书作者的想法却有所不同,认为“现在在任何一个发达国家,国家成本已经逐渐成为人们一生中最昂贵的消费”,“更多人感到自己被剥夺了权利,且没有代表权,所以又到了革命一触即发的时刻”。他的看法是,解决了税收问题,才能解决社会问题,“税收才是零号病人”。在“构建乌托邦”中,作者介绍了一种由17世纪的哲学家和19世纪的经济学家提出来的“地段使用税”的税种。他说,这是一种消费税,“你使用的土地越有价值,你缴纳的税就越多”,这是一种索要回报的对等精神,在以往的税收理论中罕见。作者甚至设想了一种“订阅模式”,将来若有可能实施,就更加接近于“市场上买东西”的模式了。

我本人赞同本书作者的看法,也认为以往的税收“无偿性”提法似乎已经过时,教科书上的说法该换换了。我们还是先回到税收强制性的问题上来。现实生活中,税收在形式上是强制征收的,但很少有人琢磨这个“强制性”的含义是什么,一般只理解到“警察、监狱”这个层次就停住了。但其实这只是强制性所具有的程序性意义,国家实际征税并不是时时拿出国家的政治强权做依据,而是更多地强调国家与国民在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方面的合作、互利关系。这种关系也可以解释为公共物品的一种有买有卖的交易关系,这就是我们一再强调的,税收不仅是国家的需要,也是纳税者的需要的道理所在。通过交换,纳税者获得公共物品的消费权,征税者获得财政资源的征收权和支配权,双方为此签订一份隐性契约来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违反者才会受到追究和惩罚。实际上在被追究、惩罚之前,还是有一些救济渠道的,纳税人可以通过行政处置程序进行申诉,其权益将受到法律尽可能的保护。

问题的难点在于,如果把公共物品看成是一种交易、是国民获得公共物品成本的一种必要付出的话,就不能说税收是无偿征收的了,而是具有一定的有偿性和返还性。这样一来,税收“三性”的第二性——无偿性也就不能成立了。所以一直有人不同意这种说法。他们认为,说税收具有无偿性,是因为缴税跟在市场上购物不同,不是花多少钱就能买回多少东西,国家征税以后对具体的纳税人不负有直接报偿的责任。我们日常看到的税收情景似乎确实是这样:有的人纳税多,有的人纳税少;纳税多的人并不必然可以享受更多的公共服务,纳税少的人也并不必然享受更少的公共服务。这种纳税人从政府支出所获得的利益与他所支付的税款之间不存在一对一返还的现象,被解释为税收的无偿性特征,并被写在教科书中,认为是税收的形式特征之一。

可是如此强调税收的无偿性是有问题的。首先,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特征就是交换或者交易,市场上起主导作用的是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这就决定了任何代价的付出,都要以一定利益的获得为前提条件。对于什么是交易,大家都不陌生。你拿走我的东西,你能给我什么?如果你什么都不给我,我凭什么把我的东西给你呢?对方也是一样,任何人想得到别人的东西,都必须先要提供别人需要的东西。税收也是如此,直接税尤其如此。说税收具有无偿性,相当于说缴税是一种无收益支出,不能给自己的家庭或企业带来直接利益,问题是没有回报或回报不足,谁还愿意缴税呢?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里说过:“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谋取福利。”天下没有拿人钱财不予回报的道理,纳税理所应当是有偿的,中国的税收宣传月经常把税收解释为“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其实已经承认了税收的有偿性了。

但政府跟每个纳税人之间的互利关系又确实是不完全对等的,这一点无偿论者没有说错。问题在于,这种不完全对等是税收征纳和使用中的某种表象,还是它的本质性特征呢?这派学者的看法是前者而非后者。纳税人在上述过程中获得的物质回报,在个体上确实有一定差异,但这其实并没有多重要,只要它们在总量上或整体上大致等价就可以了,数量上的差异并不反映任何税收的本质问题。比如富人缴税多,他所得到的公共服务表面上跟比他缴税少的人基本上是一样的,但是他得到了安全和秩序,这是富人比穷人更加需要的公共服务。所以,你可以说纳税和得到公共服务是一种“不完全对等”的回报,但不能说不存在回报,进而推导出税收具有无偿性。不对等的回报也是回报,这是由公共财政的运作特性所决定的。

其次,税收涉及的对等关系,是不能用数量多少来解释的,而是必须从法律的层面观察,它们之间是一种权利和义务或者责任相统一的关系。只要纳税人依法纳税了,他就拥有向政府部门索取公共物品的权利;只要政府依法获得了税收,他就必须承担起向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责任。纳税人纳税的义务与他纳税之后拥有的公共物品消费权是一种对称的关系。政府履行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的责任与其所获取的征税权之间也是一种对称的关系,或者更准确地说,政府征税的权力是它承诺和履行公共物品的生产和提供责任“换”来的。这种人们尚不十分熟悉的对称关系应该被置于税收法律关系的中心位置,用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确定下来。如果这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中没有相关内容,那说明该国在基本制度设计上还存在缺陷,应当予以立法方面的弥补。

实际生活中,纳税人在税收问题上也不会在所缴之税和获取多少公共服务的问题上提出所谓“对等”的要求,因为这样做没有实际意义。人们更为关注的是,自己纳了税之后相关的法定权利能否得到保障,能否得到大体相当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而不是花了多少钱拿回多少东西。无偿性的维护者们所关注的其实是个真实世界里本不存在的伪问题。所以说,归纳税收的特征,应该是有偿性之下的对称和不对称的问题,而不是无偿性下有回报和无回报的问题。撇开这些应该思辨清楚的问题而谬谈税收的有偿、无偿问题,只会离税收的基本特性越来越远。

说税收是一种受益的不对称性,还有第三个问题没有解决:为什么一个追求公平的制度要容忍税收的这种不对称现象存在呢?应该说,我们要关注的不是税收对称不对称的问题,而应该是公共物品能否共同受益的问题。社会共同体中,每个人付出之后都需要物质回报,所有的人,包括富有的人和穷得缴不起税的人都需要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而纳税人支付费用所带来的好处,最终要由全体纳税人共同分享。也就是说,纳税人在纳税时,就知道这部分费用缴上去自己是会受益的,但费用的支配权由于公共物品的特性决定并不完全归于自己,所获得的回报也不一定跟自己所缴之税的数量完全匹配。这实际上是一个承认税收或财政资源共享性的问题。这样的认识可能更加符合税收的本质特征,而且在价值的高度上,也远远超过税收的无偿性。

税收的产生,是在人类共同体形成过程中,人们需要彼此合作,共同面对一些公共问题,比如战争、治水、祭祀等。在这个过程中,部分社会资源与政治权力相契合,逐渐形成了税收与公共支出的独特组合,其结果就是转化为公共物品,人们用它谋求社会的改善。

经济学知识告诉我们,公共物品的定义主要有两个标准,一个是非排他性,一个是非竞争性。非排他性是说,在公共物品的消费过程中,一些人从某物品中的收益不会影响另一些人从同一种物品中的受益,受益对象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也就是说,A的消费不会妨碍B的消费。比如路灯是公共物品,为所有的人照亮道路。一个人从路灯下面经过,不影响别人也获得路灯的好处,路灯的费用也不会增加。这就使利益的公共分享成为可能。

非竞争性是公共物品的另一个维度。公共物品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利益,不能为某个人或某些人所专有,而把他人排斥在消费过程之外。或者即使有可能排除,成本也太高。比如消除大气污染能为所有的人带来好处,但是让这项好处只归你自己独享是不可能的,你也做不到。只要这项服务存在,就会使所有人都能得到利益,常引的事例还包括灯塔导航、安全防卫等等。

公共物品这两个特征的同时存在,是不是看上去有点“较劲”?是的。非排他性要求公共物品免费供应,即谁都不愿去自己购买这一物品,非竞争性又意味着收费的不可能性,或者即使收费是正当的,成本也太高。于是难题出现了:既然收费是不必要的——因为非竞争性,又不具有可行性——因为非排他性,又如何保障它的有效供应呢?

人们不愿意购买公共物品,但又自相矛盾地希望别人买了公共物品自己“免费搭车”获得好处,这种心情可以理解,因为无法弥补成本,更别提利润了,但它导致了一个结果,即市场的失灵——公共物品的短缺,甚至完全消失。旧中国这样的例子很多,清末已经有影像传下来,照片中的北京街道,坑坑洼洼,污水横流,即使前门大街也好不了多少,就是公共物品缺失的表现。民国时期北平的城市街道改造,仍然长时期被财政资源短缺所困扰,我们从老舍的话剧《龙须沟》就可以体会到。我们天津黄家花园河北路上,交叉路口正中央,原来有个“圆茅房”,现在已经拆除了。很多外地人以为那是个碉堡,其实是个公共厕所,租界时期英国人投资盖的。据老人说,在没有这个厕所之前,附近的人就随地方便了,可想给当时的城市环境造成了多么严重的污染,这也是公共物品严重匮乏的表现。

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最好的办法,就是把公共物品供应的责任移交给除生产者和消费者之外的另一个机构,大家各自出一部分钱,由它来负责生产和提供。最合适的角色就是政府,因为只有政府不以追求利润为行动目标,而税收依靠强制征收的合理性也是源于此。大家筹集的钱就是税收,简单来说,税收就是公共物品生产和服务的一种成本补偿方式。

政府征了税,它要履行哪些职能呢?安全、秩序、基础设施和社会保障等等,这一揽子的公共物品都是市场和私人部门无法提供或难以提供而社会又须臾离不了的,这就是国家用来换取税收征收权的“本钱”。如道格拉斯·诺斯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中所说的:“国家用一组被称为‘保护和正义’的服务,来交换税收。”在此过程中,税收的最基本的性质逐步形成了:个人对共同体承担的纳税责任与个人的自由选择相比逐渐处于优先地位,税收的强制(履行义务)的合理性即源于此。获得税收的共同体有责任给每个成员提供安全和秩序保障,其纳税之后的基本权利不能被漠视或剥夺。纳税者和征税者在权利和责任上对等关系和交换关系和在数量上的非对称关系,就这么建立起来了。

这是一个完整的财政叙事:利益共享,成本共担。如我在前面引用过的易卜生的社会之船比喻,“乘客”们按照自己意愿选择缴税的方式与数量,使得税收与公共支出合理组合,促进财政资源与政治权力的有机契合,这艘船就有可能朝着符合乘客偏好的方向,实现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于是大船扬帆出海——达成社会福利的总体改善。

在整个过程中,把稀缺的资源用在正确方向上比什么都重要,所以财政逻辑的第一链条是公共支出,必须首先确定公共支出的数量和结构,也就是你能为国民提供什么服务(法律允许),然后才是如何征税和征税之后的对称性问题。我们讨论税收问题的时候,千万不要忘记这个逻辑顺序,一定不要只是就税收而论税收,它在这个逻辑链条上只是属于第二层次的问题。而且,前者永远是后者的绝对必要之前提。如佐治亚州立大学安德鲁·杨政策研究院教授乔治·玛蒂纳兹-维斯奎兹(Joge Martinez Vazquez)所说的:“在讨论税收时,千万不能忘记上述前提。仅仅讨论税收本身是无意义的。征税的意义和理由取决于我们希望公共机构提供什么样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所以千万别小看我们上面说的政府活动的逻辑顺序问题,支出第一、征税第二,可是在现实中,这一对关系常常是被人们颠倒。

税收与不间断的经济增长

在第二章“非常情况催生非常办法”中,作者讲了郭伯伟的故事,他在香港地区的经济治理过程中,十分重视税收政策的效用,始终坚信税收是强加给每一个企业、每一个个体的负担,终归是经济增长的阻碍。在郭伯伟看来,“税收始终保持在较低水平,政府支出也降到最小限度”的政策是为了所有人的利益,而低税收意味着更大的利润,更大的利润则意味着更多的增长,更多的增长就意味着更多的就业机会、更高的工资和更多的财富。他说:“我更关心财富的创造,而不是财富的分配。经济的快速增长以及随之而来对劳动力需求的压力,直接促成了快速而有效的收入再分配。”

本书推崇郭伯伟在税收政策和当地经济发展上的贡献,说明作者深刻理解这条现代世界形成中积累下来的重要经验,即轻税有利于经济保持不间断增长,这种持续不断的增长对于现代世界的诞生绝对意义非凡。英国著名学者艾伦·麦克法兰认为,农耕(agrarian)社会变成一个工业化(industrial)社会,是由一组相关联的因素共同发生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涉及宗教、政治、科学、市场、社会等等,其中每一个因素都不可或缺,每一个因素又不能单独成为现代性形成的充分条件。问题是这一揽子相互关联的因素如何才能“同时出现”呢?要知道,人类社会向现代世界转型的过程中,这种连锁因素相互契合的概率是极低的。英格兰等国家的历史表明,只有在经济持续发展的过程中,现代性各要素“相互咬合”的几率才会增加,而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形,该社会就能够成功地脱离传统制度和体制的束缚,进入到现代世界的行列中。但是务必请注意,这里说的增长,必须是那种中途不间断的增长。这是旧制度无法达成的目标。

传统社会的经济增长是不能持续的,不能持续的增长无法聚集资本,投资和技术、组织管理的创新就失去了动力源,现代性自然也就无从生长,所以问题的关键是要找到一种与旧制度迥然不同的新的财富生产方式,以保障持续稳定的经济增长成为现实,如麦克法兰说的,这条通往现代世界的进路“表现在一部财富增长之条件的杰作中”。

接下来的问题是经济学上避不开的约束条件问题,如何才能确保社会财富实现不间断地增长呢?一个重要的历史经验是,必须确保私有产权和有效限制王权。17、18世纪有人访问英格兰时注意到一个细节,就是那里人人都是自己财产的主人,人人都可以过一种不受他人控制的生活,如伏尔泰说的:“英格兰人是世界上唯一能够反抗国王,从而给国王权力设限的国民,是唯一通过一系列斗争而最终建立了一种英明政府的国民。在这种政府下,国王拥有做好事的一切权力,同时却被限制了一切做坏事的权力。”

相比较而言,商人之间的交易、劳动分工、货币流通之类的问题要简单得多,大都可以通过市场自发秩序的形成来解决。商人之间一般不会发生互相侵害的情形,他们更加希望对方的产权是明确和有保障的,因为只有这样的人才能成为自己选定的贸易伙伴。商人也不会任意剥夺对方的利益,因为他没有这个权力,而且就是剥夺了别人的利益自己也得不到什么好处,而没有任何好处的事情,以牟利为目的的商人怎么会有兴趣去做呢?显然,对商人的产权和利益真正能形成威胁的,只可能是来自公权力。英国人想明白了这个道理,所以《大宪章》以后800年历史演绎的是同一个故事:如何限制国王的权力(包括意识上的限制和行为上的限制),而且这种限制主要反映在税收制度、政策和民众的财政性负担上。

亚当·斯密在1755年的一次讲演中提出了一个重要论断,他指出:“除了和平、便利的税收以及适度的司法之外,把一个落后国家变成繁荣的国家,就不再需要别的什么了。”他说这话的时间比《国富论》出版早了20年,所陈述的三点无一例外都是针对国家公权力而言的,而且这三点之中,税收最为基础,也更为重要。因为前后两点——战争和法律,都与税收直接相关,正是这三点,把新制度下的现代世界和旧制度下的旧世界区分开来。

斯密是古典自由主义税收思想的集大成者。《国富论》中提出的四大税收信条,是对便利的税收的进一步诠释。其中第一信条是平等。他认为每个国民都应当为维持政府的存在而纳税,但应当尽可能做到国民所纳之税与其各自的能力成正比,或者说,与人们在国家保护下所享有的收入成正比。与我们今天能够理解到的税负在纳税人之间的纵向和横向平等有所不同,斯密更重视的是另一层意思,即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在权利、义务上的平等。18世纪中叶,英国大约有5万名国债持有者,说明当时的纳税人对当时的政府是持基本信任态度的。

斯密信条的其他三条,分别是便利、确定和最少征收费原则。在斯密看来,每一笔税款都应当依据纳税人最为方便的时间和方式而征收,每一笔税款缴纳的时间、方式和数量都应当是明确和法定的,每一笔税款都应以高效率和低成本的方式征收,每一笔税款的实际负担和缴纳程序都清清楚楚,一目了然,决不含糊其词、朝令夕改。斯密认为只有这样的税收,纳税人才拥有较高的可预见性,在纳税的同时能对自己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生活做出妥善安排,也就兼顾了政府需要、民生和市场各方面的关系,而这样的关系在传统社会里是极其复杂和难以处理妥当的。

斯密本人尤其重视第二原则,“哪怕税负本身相当不公正,与税收的不确定性相比,也是小得多的一种恶。当税是被随意课征的时候,每一个纳税人都被置于不受制约的权力的笼罩之下。不确定的税收怂恿蛮横无理,甚至原本不蛮横也不腐化的人也会变得腐化了。”以此为逻辑起点,也就有了后世的以外部控制为基本特征的现代国家预算制度和“公共选择机制”,以及现代社会面向社会大众的财政信息公开、问责和纠错机制。斯密四原则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接受了它,一个刚刚发展起步的经济体,就能避免税收过重而摧毁它的生产基础,经济就能长期保持稳定发展,也就能最终由传统社会迈进现代世界。

斯密的逻辑是,政府应该对非必需品课税,而不对与穷人生死攸关的必需品——比如面包课税,从而避免人们在生活困境中因纳税而陷入绝境。早就有学者指出,英格兰不对劳动阶级征收直接税,也不对他们征收欧洲其他国家的贸易税。在本书中,作者描述了英国历史上征收过的“壁炉税”“烟囱税”“窗户税”等,以及其他一些税收,如住房税、收入税、财产税、估定税等,其实这些税的负担主要不是落在劳动者头上,甚至不会波及零售商、手艺人、熟练工等。英格兰最早在欧洲建立了现代性质的税收征管体系,其专业性和高效率,使得税的征收不必再倚赖于包税人之类的私人机构,而后者恰恰是欧洲人民无尽苦难的根源。关于这一点,在巴尔扎克笔下的波旁王朝出卖外地收税权的情节中有生动的描述。

在英格兰,长期以来富人和穷人税负都不算很重,税负主要是由“下中产阶级”即中间阶级承担的。他们消费的物品常被课征高额的间接税。在18世纪的英格兰,中间阶级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以至于开始有能力支持国家一场昂贵的战争了。在当时,除了纳税,他们还有余力购买国债。这个税制和税负结构却是得到整个社会讨论和认可之后的结果。在当时的世界上,也就是英国,能率先做到税的征收事先得到主体纳税人群,即议会所代表的社会上层和中层阶级的同意,履行严格的法定授权程序,这便是斯密第二信条作用的结果,也是现代世界“进路”上最为核心的要素。

本书作者对斯密以来的税收思想和代表性国家的税收历史了如指掌,他总结道:“大政府与小政府、威权主义与自由主义、旧商业惯例与新技术、增税与减税之间的意识形态斗争将继续下去,双方都不会自愿让步。但是,那些选择低水平、公平和简单的税收制度的国家将会逐渐走向繁荣。在税收最低的地方,也就是人们最自由的地方,我们将看到最多的发明、最多的创新和最大的财富创造。历史上一直如此,将来也会如此。”

所谓现代税收制度,说起来就是这么简单,但它却是现代新制度区别于传统旧制度的最基本的标志,没有之一。由于这种现代性质的税收制度的确立,英国人民幸运地避开了足以毁灭生产根基的沉重赋税,英国历史上才能长期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产业革命的发生正是与这种将政府征税置于私有产权和民众利益之后的税收制度的确立直接相关。没有后者,英国建构现代世界的故事可能完全不是现在的样子。

你如果读过英国的历史,就会发现在当时的英格兰农村很少有横征暴敛的事情发生。军队因有严格的纪律从不进入民舍骚扰,政府也因为有议会决议的约束而从不在国家的正税之外横征暴敛,王国的每一位居民都可以较为轻松地随意享用自己辛勤劳动或依靠雇佣劳动所创造的谷物产品、畜产品以及他们在水上或陆地的空间所获得的利润和商品。也许是受这样的历史事实的启发,斯密才会在他的演说中斩钉截铁地指出:“法律和政府的目的,是保护那些积累了资金的人,使他们能够平安地享受劳动成果。总的来说,最好的政策,是那种听任事业自然发展,既不给予津贴,也不对货物课税的政策。”

数字经济时代的税收课题

现在的世界处于数字经济时代,许多互联网巨头的成功,在于它们能够以比竞争对手更低的价格提供更优质的产品或服务。本书作者以中国的阿里巴巴等世界著名零售商为例,说明它们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是因为其商业模式完全避免了“传统”的成本,它们都只是“平台”而已。他关注的问题是,在一个没有边界的在线数字世界里,这些平台是如何运作的?它们的基地在哪里?知识产权在哪里?它们应该向谁纳税以及如何纳税呢?作者对此表示困惑,但通过引用马克思的一句话:“当主导的生产方式发生变化时,政治和社会的结构也会发生变化”,得出了当今“税收制度没有跟上创新步伐”的判断。

作者指出的问题确实存在,并且近年来越发突出。我国历来实行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表现为生产和流通环节的成本费用较高,或资金占用过大,而与企业盈利水平的相关性却相对较低,很容易对企业形成刚性的成本压力,所以整个“十三五”时期的大规模减税就把政策重点放在了流转税方面,大力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并且确实取得了不小的成效。

流转税的主体是增值税,增值税是大工业时代的产物,企业税负不仅由税率高低来决定,还存在进项税额抵扣的因素,适应于那种产业链条较长,上游、下游各环节分得很清楚的生产结构。大工业时代盛行消费主义,厂商热衷于不断更新商品的款式和用途,以引诱消费者不断购买新的商品。这种需求是人为制造出来的,不是先有需求、厂商去生产什么的概念,而是反过来,厂商生产出什么东西,人们便消费什么东西,这便是人们常说的“制造业为王”。我们现在谈的增值税,是针对产品的新创价值征税,环环抵扣进项税额,在流转税里税收中性原则算是比较强的,有利于减少重复征税现象,但它在税制设计上仍存在一些问题。

问题在于现在已经不是传统工业时代了,已进入数字经济时代了,也有叫“消费商”时代的。在这个时代中,社会生产方式正在被重构,而不再是教科书中的生产决定消费、消费反作用生产那种简单的结构了,发生了相反的情形——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消费决定生产。以前是生产者在市场交易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生产者决定着生产什么产品,消费者只能在现有产品中决定是否购买,不能参加到产品的研发和生产环节中去;现在是消费者在市场交易关系中越来越处于中心位置上,消费者需要什么,生产者就生产什么,这就是所谓的供需关系被颠倒、被重构的概念,消费者同时也是生产经营者。仿佛突然之间,我们所处的这个世界变了,人类的经济活动正在迅速凝聚于它的终端之上,谁能拥有并锁定消费者,谁就是获利者。

此时我们回过头来看增值税,其与正在形成的新型产业结构的契合就可能出问题。如今的企业运营,已经不再需要原先那么长的产业链,不再需要很多的购置和库存,甚至不需要很大的企业。企业小型化,甚至家庭化会逐渐地成为某种发展趋势。这样的变化,使得企业在将前期进项税额与本期销项税额相抵减,以便计算出本期应纳增值税额的政策优惠效应实难显现出来,继续实行增值税对这类企业的意义就有所削弱了,也对选择进入该领域的企业的税负上产生了不尽公平的问题。

增值税的税基是增加值,主要来自生产环节和劳务提供中的新创价值,在人工智能等高科技产业中表现尤为明显。由于这类企业在新型产业结构中对市场要素配置产生了越加重要的影响,进而涉及劳动力就业、GDP增长、政府正常运作等经济社会效应,政府与其关系的建构就与传统产业有所不同了,就是更加应当结成利益共同体,形成一种对等合作的关系。但是目前政府在这个环节上,考虑较多的依然是如何增加财政收入的问题,而较少考虑如何回报企业以互利共赢,增值税制度设计在近几年多有调整本身即已说明问题。以往那种有利于征税方而不利于纳税方的税制设计,使这个税种的优势在新型产业结构中的效果打了些许折扣,应当根据约束条件的变化而有所改进。

增值税的另一个问题是,企业支付员工工资在增值税征收规定中是不允许抵扣的,却要为员工缴纳社保,社保也不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工资加社保却构成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增加值,要一并缴纳增值税,而增值税的税率又不一样,这就会导致企业增值税负担加重或不平等。在大工业时代,人工成本占机器设备和原材料的比重不高,企业承担这部分税负还不是很大的问题,现在情况明显变了,市场分工不断细化,那些高科技企业需要的更多是数学建模、神经学、电子电力学、信息技术、网络编程等与人工智能开发等方面密切相关的高级人才,人数需求量可能不是太大,但企业的人工成本却会大大提高,这个情况下尽管增值税税率未变,企业的税负就可能已经很高、税痛感已经很深了。

此外的问题还有,税率层级多且较高,导致税制复杂;专用发票抵扣链条不完善,导致“走逃”和“连坐”之类的问题,都不同程度地给企业造成困扰,也提升了企业家或企业主的法律风险。我前几年曾发起连续两年的企业税负调研,不少企业的负责人表示,他们都曾遇到过企业“走逃”问题。企业间进行贸易合作,业务、合同、资金流均是真实的,但是当上游企业出现问题,即这个合作链条出现问题时,即使下游合作企业所提供的业务证据是真实的,也要负抵扣链条断裂的“连坐”责任,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增值税属于流转税制,天生就具有一定的累退性,且我国增值税的税制设计还有别于西方的价税分离模式,其所包含增值税的含税价格会成为市场交易的信号,容易出现供给方(进项税的负担者)需要提高价格以实现税负转嫁、需求方(销项税的负担者)要应对过高价格而导致需求量降低的情形,造成供给方实际收入水平下降、需求方的支出成本提高,从而导致交易量的减少,这便出现了微观经济学上说的“无谓损失”。无谓损失使得供求双方利益双双受损,对于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尤为不利,而作为第三方的政府从中也捞不到什么好处——本来可以收上来的税如今也收不到了。

中国政府的税收大部分直接抽自于市场,这一点跟美国不同,其所产生的效应是,第一,政府承担较高的征收成本,包括税务系统监管和企业报税流程等,例如企业缴纳增值税需雇佣专职财务人员完成复杂的认证开票程序,俗称“磨皮鞋时间”,还有企业因上游企业发票走逃(俗称“连坐”)而支付制度成本等;第二,税收对市场有直接的抑制效应,不利于新创价值。古典经济学主张轻税主义,认为过度征税会扭曲经济行为,降低经济增速,当税率高过一定限度时,甚至会减少政府的收入。就像我们已经看见的一样,事实已经证明了拉弗曲线的存在。

我国目前还没有取消增值税的计划,只是承诺主体税制结构做比较大的改革或调整。如果尝试以企业所得税取代增值税,由双主体税制变成单一主体税制,那么比较理性的选择就是尽量把企业税负定位在一个适当偏轻的水平上。因为这样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投资收益率,刺激企业扩大投资、形成资本积累,当然又会导致雇佣增加和工薪上涨,而增长的这些就业还有工薪,变成消费能刺激其他企业扩张,形成乘数效应,变成租金或者按揭的话能更好地支撑资产价格和债务杠杆。这其实就是政府和市场的互利分工的道理,也是从光荣革命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英美经济一直领跑全球的秘籍所在。熊彼特在《经济发展理论》中认为,只有当这种类型的市场机制稳住以后,企业家创新——包括技术创新和组织管理创新才是可能的。

税收终归是一种政治性权力

本书作者强调,税收终归是一种政治权力,“无论是国王、皇帝还是政府,如果他们失去了税收,他们就失去了权力。从古代苏美尔的第一位国王到现在的社会民主国家,这条规则一直适用。税收是国家运转的动力,限制税收就限制了统治权。”在书中,作者特别提到一件历史往事和它的意义:“查理一世被判有罪并被判处死刑,于1649年1月30日下午2点被处决。就在那一记斩断他脑袋的重击下,君权神授就此终结。现在国王和其他人一样都要遵守法律。而这次的事件,让议会对税收的控制成为可能。”

议会控制税收,是用一整套公共预算制度来实现的。现代国家赋予国家税收以扩展职能——公共预算由数百年前的《大宪章》演化而来,具有明确的政治属性,被议会通过的公共预算报告就是国家正式的法律文件,在每个预算年度都必须依照程序履行。如果说税收是纳税人与政府之间的隐性契约,公共预算就是这种特殊关系的显性契约,这便是本书所强调的现代国家一定要为税收立宪的原因。

从性质上说,公共预算以人民同意在先、约束在先和协商合作为原则,通过法律程序建立国家财政权的外部控制机制,从根本上改变了国家财政以至国家本身的属性。公共预算还与强有力的政府、法治和负责制高度契合,体现着公众意志,抗拒特权,明确责任,提高效率、杜绝腐败,防止公共资源被任意错配、任意盗窃和任意挥霍,政治权力极易产生的腐败现象。在这样的制度面前也几乎无处遁形,所以公共预算归属于现代性质的事物,传统国家的财政记事本和会计账册之类的东西,称不上是国家预算。

莎士比亚戏剧《李尔王》中有一句台词说:“你没看见那个法官,是怎么痛骂那个卑贱的小偷吗?侧过你的耳朵来,听我告诉你:让他们两人换个位置,你再看,还分得清他们两个谁是法官、谁是小偷吗?”这段话因涉及王权、法律、正义问题,被认为是莎士比亚对早期现代英国性质上发生变化的一种回应。为确保司法独立,英国议会通过了《1760年法官委任及薪金法》,立法保障法官收入来源的独立性,而不再受国王的制约。这里面就有公共预算制度的作用。《大宪章》以来无数国家历史经验证明,国家治理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把国家征税的权力约束住,或者说,不约束征税的权力,等于什么权力都约束不住。而能够把政治权力“关进笼子”的,只有税收和公共预算的宪制约束这把“锁”。可能正是出于这个考虑,本书中文版起名为《权力的钥匙》,以立宪之“匙”开权力之“锁”,相得益彰。这种税收价值至今未曾过时,仍是许多国家任重道远的制度革新计划,但无论如何,正如作者所指出的,在21世纪的今日,“通过税收,我们可以为子孙后代塑造适合他们生活的世界”。

我们不应该忘记感谢本书译者刘生孝先生,译文流畅、生动、确切。作为一本优秀的译著,不仅要求译者有很高的外语水平和翻译能力,还需要有畅达的汉语表达能力,读来全无障碍,于阅读的快感中获取知识。这也是本人愿意将之推荐给广大读者的原因。

谨为序。

李炜光(5)

2022年9月1日于天津梅江

(1) 参见冯杨、李炜光:《跨学科与全球化视野下财政研究的多重面向》,马珺、高培勇主编:《国家治理与财政学基础理论创新》,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版。关于国家建制性权力的三个维度,主要引用了迈克尔·曼等西方学者的观点。

(2) [美]哈维·S.罗森、特德·盖亚:《财政学》(第十版),郭庆旺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页。

(3) 《圣经·塞缪尔记》第8章。

(4) [美]哈维·S.罗森、特德·盖亚:《财政学》(第十版),郭庆旺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页。

(5)* 李炜光,著名学者,中国财政学会财政史研究专业委员会顾问,天津财经大学教授,曾兼任中国财政学会理事、中国财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出版和发表多种学术专著和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