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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刑事政策与司法上的非犯罪化
第一节 刑事政策思想的流变
自费尔巴哈于1803年在其刑法教科书中首次使用“刑事政策”这一概念,迄今已有两百多年历史。或许是由犯罪现象的复杂性和犯罪防控措施的综合性所致,中外学界对“刑事政策”的含义和研究范围尚无一致的见解。最广义的刑事政策概念,将国家防制犯罪的策略和民间防止犯罪的活动都包含在内;广义的刑事政策专指国家防制犯罪的手段和策略;而狭义的刑事政策局限于刑事立法政策。笔者无意研究和界定刑事政策的准确概念。一定程度上,这也是不可能的任务。只是觉得在开篇前有必要作出交代:本书是在广义的立场上使用这一概念的,即将刑事政策理解为国家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策略和手段的总称。
当下关于刑事政策的研究,习惯于追溯至前资本主义社会甚至人类社会的初期。诚然,“犯罪防止对策对于社会共同生活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可以说,刑事政策在人类社会生活之初便已存在”[1]。然而,“刑事政策的主旨在于探讨国家如何有效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2]。前资本主义时期将刑罚作为防治犯罪的主要甚至唯一手段,强调以身体刑和生命刑为中心的暴力威慑,毫无探寻合理、有效犯罪防制手段的现代刑事政策意蕴。在现代刑事政策的视野中,防治犯罪的手段和策略,绝非刑罚一种,在很多情况下,刑罚甚至不是主要的手段。这一意义上的刑事政策,绝不可能发端于将刑罚作为社会统治手段和暴力工具的前资本主义时期。人类社会对刑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的反思始于启蒙运动时期,正是在这一时期,孕育和发展出了近代刑事政策思想。因此,本书对于刑事政策思想的考察,从启蒙时期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