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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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一 刑事侦查的概念与特征

【案例导入】

【引例1-1】某年9月23日,某省博物馆文物被盗,经清点,被盗一级文物5件、二级文物9件、三级文物13件,价值无法估量。现场勘查中发现犯罪分子在房顶掀开一个洞进入展览大厅,文物柜的玻璃被打破,现场足迹混乱,但可分辨出四种不同尺码、不同花纹的球鞋印,在现场外围发现轿车的轮胎印痕。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迅速组成专案组采取措施查访文物去向,并通过海关、边防控制文物出境。公安人员通过走访博物馆附近居民获悉,博物馆被盗的深夜,有一辆白牌黑色捷达车在博物馆西侧胡同里停靠;案发后有一过路行人看见四个人行迹匆匆地钻进西侧胡同,中间两个人提着箱子,最后面的那人边走边回头看。侦查人员判断这四个人具有作案嫌疑,这辆白牌黑色的轿车即作案用的交通工具。专案组决定以调查这辆轿车的来源为突破口开展侦查,考虑到白牌车只有部队和公安使用,于是以这两部门为重点寻查案发当夜黑色捷达车的去向。经调查,侦查人员了解到驻军某部军需供应处的一辆黑色捷达轿车当夜去向不明,侦查人员找到开车司机,司机说那晚轿车借给朋友李某使用。而李某早已不知去向。经请示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向全国发出通缉令,捉拿李某。李某后在边境某小镇落网,经审讯,李某供认了伙同其他三人盗窃文物的犯罪事实。文物最终完璧归赵,无一所失。

【工作导向】

一、案例导读

透过上述案例,体现出以下信息:

(1)侦查主体:本案中具体指公安机关;

(2)侦查客体:本案中具体指盗窃文物的犯罪行为;

(3)侦查措施:本案中具体采用了现场勘查、调查访问、赃物控制、边控等措施;

(4)侦查目的:本案中公安机关查获了犯罪嫌疑人李某等四人,查明了其盗窃文物的犯罪事实,并追回了被盗文物。

二、问题思考

什么是刑事侦查?其行为具有哪些特征体现?

【学习领域】

一、刑事侦查的概念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所以,侦查是特定的法律概念,也是刑事诉讼活动的起始阶段。

由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都称为刑事犯罪,因此,犯罪与刑事犯罪的概念并无本质区别,侦查与刑事侦查的概念也不存在根本差异。

二、刑事侦查的特征

(一)侦查主体的法定性

侦查主体是指具体行使侦查权的机关,而侦查主体的法定性是指侦查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只能由专门的侦查机关行使。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将侦查权赋予特定的机关,而未经国家赋权的任何机关、团体、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行使侦查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是侦查机关,分别行使各自职能范围内的侦查权,对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其中,公安机关是最重要的侦查主体,承担着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

另外,我国铁路、交通、民航、林业部门专门公安机关设有与其职权相应的侦查机构,在海关部门设有走私犯罪侦查机构,它们负责本系统范围内的案件侦查和指导工作,接受本系统上级侦查部门和所在地上级侦查部门的双重业务指导,同时与所在地侦查部门相互协作。

(二)侦查客体的明确性

侦查客体即侦查活动的对象是刑事案件,即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事件。刑事侦查始终围绕刑事案件这个客体,依照法定的程序发现、收集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证实犯罪人的犯罪事实。

在侦查实践中,侦查机关通常先观测到的是案件的结果,这一结果能否成为侦查客体即刑事案件,必须经过法定的审批程序,只有依法履行了审批程序确立为刑事案件的,才是侦查客体。

(三)侦查活动的依法性

侦查活动的内容是侦查机关所采取的各种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专门调查工作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书证物证、鉴定、通缉、侦查实验等工作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调查工作。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为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而采取的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或对其人身、财物进行强制性的各种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

综上所述,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具有法律的规范性和强制性,而侦查活动必须客观、公正,尊重事物发展规律,实事求是地进行,因此,法律规定侦查活动必须由法定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条件、程序进行。

(四)侦查工作的社会性

侦查工作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得到广大社会民众的支持与拥护,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广大社会民众在发现犯罪、预防犯罪等方面的信息掌握程度以及施加影响的广度和深度是侦查机关有时难以做到的,民众的觉悟越高,发动得越充分,识别犯罪嫌疑人的能力就越强,侦查工作的路子就越宽,也就更有利于侦查工作的开展。

当前社会条件下,社会治安的情势、公民的道德观念和社会环境等都发生了变化,刑事侦查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问题,如侦查工作中出现“找线索难,查证难”的实际状况,而群众提供线索则出现“秘密性、报酬性、被动性”等一些不利于侦查工作开展的情况。对此,要做好刑事侦查的社会性工作,必须依靠群众的侦查工作新思路,创立适合当前社会条件下的依靠群众的新方法、新路子,推进刑事侦查工作的开展,如设立保密的公民举报犯罪联系渠道并施以经济奖赏,广泛发动群众并建立“见义勇为”的社会安全保障和奖励机制等,激励广大社会民众敢于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举报犯罪、提供线索。

(五)侦查阶段的独立性

侦查阶段的独立性可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是侦查权力行使的独立性。法律对侦查主体有着严格的规定,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将侦查权赋予法定的侦查机关,法定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时,具有绝对独立性,不受任何非法力量和因素的阻碍、干扰。同时,侦查权对于没有被法律许可的其他机关、团体、组织和个人而言,是不得行使的。二是侦查过程的独立性。侦查是刑事诉讼活动中一个基本的、独立的阶段,法律对侦查的启动、侦查活动的行为方式等都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侦查活动受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调整,是刑事诉讼的起始阶段,凡公诉案件只有先经过侦查,查明案件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人后,才能提起公诉和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