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制药设备与车间设计(全国中医药行业高等教育“十四五”规划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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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药制药设备控制与管理的法规依据

(一)原则

GMP原则上要求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预定用途,应当尽可能降低产生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风险,便于操作、清洁、维护,以及必要时进行消毒或灭菌;同时,应当建立设备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的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应的操作记录;而且应当建立并保存设备采购、安装、确认的文件和记录。

(二)设计和安装

GMP在药品的设计和安装上明确要求生产设备不得对药品质量产生任何不利影响,与药品直接接触的生产设备表面应当平整、光洁、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得与药品发生化学反应、吸附药品或向药品中释放物质。在设备上应当配备有适当量程和精度的衡器、量具、仪器和仪表,同时应当选择适当的清洗、清洁设备,并防止这类设备成为污染源。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应当尽可能使用食用级或级别相当的润滑剂。生产用模具的采购、验收、保管、维护、发放及报废应当制定相应操作规程,设专人专柜保管,并有相应记录。

(三)维护和保养

GMP要求设备的维护和维修不得影响产品质量,应当制定设备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和操作规程,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应当有相应的记录,同时经改造或重大维修的设备应当进行再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

(四)使用和清洁

GMP明确要求主要生产和检验设备都应当有明确的操作规程,生产设备应当在确认的参数范围内使用,应当按照详细规定的操作规程清洁生产设备。

生产设备清洁的操作规程应当规定具体而完整的清洁方法、清洁用设备或工具、清洁剂的名称和配制方法、去除前一批次标识的方法、保护已清洁设备在使用前免受污染的方法、已清洁设备最长的保存时限、使用前检查设备清洁状况的方法,使操作者能以可重现的、有效的方式对各类设备进行清洁。如需拆装设备,还应当规定设备拆装的顺序和方法;如需对设备消毒或灭菌,还应当规定消毒或灭菌的具体方法、消毒剂的名称和配制方法。必要时,还应当规定设备生产结束至清洁前所允许的最长间隔时限。

已清洁的生产设备应当在清洁、干燥的条件下存放。用于药品生产或检验的设备和仪器,应当有使用日志,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情况以及日期、时间,所生产及检验的药品名称、规格和批号等。生产设备应当有明显的状态标识,标明设备编号和内容物(如名称、规格、批号);没有内容物的应当标明清洁状态。不合格的设备如有可能应当搬出生产和质量控制区,未搬出前,应当有醒目的状态标识。主要固定管道应当标明内容物名称和流向。

(五)校准

GMP明确要求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和校准计划定期对生产和检验用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进行校准和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校准的量程范围应当涵盖实际生产和检验的使用范围。应当确保生产和检验使用的关键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经过校准,所得出的数据准确、可靠。应当使用计量标准器具进行校准,且所用计量标准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校准记录应当标明所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名称、编号、校准有效期和计量合格证明编号,确保记录的可追溯性。衡器、量具、仪表、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以及仪器应当有明显的标识,标明其校准有效期。

不得使用未经校准、超过校准有效期、失准的衡器、量具、仪表以及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仪器。在生产、包装、仓储过程中使用自动或电子设备的,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校准和检查,确保其操作功能正常。校准和检查应当有相应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