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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进行第三次审议
2021年6月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三次审议稿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6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认为草案三次审议稿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是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一款数据定义中的“电子或者非电子形式”修改为“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将第六条第一款中的“产生、汇总、加工”修改为“收集和产生”;二是线下数据处理活动不适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决定对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规定做出相应修改,区分情况分别做出规定;三是对与统计、档案有关的数据处理活动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衔接性规定,规定在统计、档案工作中开展数据处理活动,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