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业务与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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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银行主要信贷业务品种

(一)按归还期限划分

(1)短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2)中期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3)长期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二)按贷款性质划分

(1)自营贷款。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2)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一般为商业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委托贷款的特点如下。

①借款人由委托人指定。

②受托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发放贷款,并负责监督和收回贷款。

③金融机构不承担贷款风险。

(3)特定贷款。特定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三)按利率的计算方法划分

(1)固定利率贷款。固定利率贷款是指银行为借款人提供的,在一定期间内贷款利率保持固定不变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2)非固定利率贷款。非固定利率贷款又称浮动利率贷款,是指以现行的利率加一个差额作为贷款利率的贷款业务。现行的利率可以是某一个固定利率,如国库券利率、国家规定的利率、伦敦同业拆借利率(LIBOR)等。

(四)按贷款有无担保抵押划分

按贷款有无担保抵押划分,可以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1)信用贷款。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无担保贷款,例如信用贷款的一种特殊形式——授信制度,是指商业银行给予开设账户的企业一定限度的透支权限,实际上就是一种信用贷款。

(2)担保贷款。担保贷款是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3)票据贴现。票据贴现是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五)消费者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是指银行或银行接受委托向在中国大陆地区城镇购买、建造、大修各类型房屋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2)住房按揭贷款。住房按揭贷款是个人住房贷款的特殊方式,是按揭人将依合同取得的房产的处分权转让给按揭受益人作为还款保证的一种法律行为。

住房按揭贷款的特点如下。

①涉及三方法律关系,即开发商、业主、银行。

②涉及三个合同,即开发商与业主的买卖合同、开发商与银行的按揭合作协议、业主与银行的借款合同。

③是对将来取得的权益所设定的担保方式。

(3)汽车消费信贷。汽车消费信贷又称汽车按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对在其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特约经销商是指与商业银行签订了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的汽车经销商或汽车生产商。

(六)按《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划分

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可将贷款分为五类(以前是三类,即“一逾两呆”——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即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后三类通称为不良贷款)。

(1)正常类贷款。正常类贷款是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本息,其特征为:借款人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借款人不存在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消极因素。

(2)关注类贷款。关注类贷款是指借款人尽管目前有能力偿还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其不利因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①企业改制对银行债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②借款人的主要股东或母公司等发生了重大不利变化。

③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④贷款保证人财务状况出现疑问等。

(3)次级类贷款。次级类贷款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了明显问题,依靠其正常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有以下几种情形。

①借款人不能偿还其他债权人的债务(在国际借款合同条款中称为“交叉违约”)。

②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贷款。

③借款人已不得不寻求拍卖抵押品。

④履行保证等还款来源不足以全额抵偿贷款。

⑤逾期6个月以上,依靠新的融资来偿还旧的贷款。

(4)可疑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是指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无法足额偿还本息,肯定会造成一定损失的贷款,其主要表现情形如下。

①借款人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

②银行已诉诸法律来收回贷款。

③企业重组后,还贷仍然逾期或仍然不能归还本息。

(5)损失类贷款。损失类贷款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的极少部分贷款,其主要表现情形如下。

①借款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贷款本息的。

②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核销的逾期贷款。

③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无复工可能,经确认无法还清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