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与生活(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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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道德及其应用

什么是道德?

到此为止,我们业已讨论了专门术语和道德研究的方法,但尚未确切弄清道德是什么[4]如同对待其他复杂问题那样,对道德的圆满解释,将随着本书论述的深入而逐步得以展示。不过,本章要达到这样的双重目标:勾画出道德的若干重要特征,给出基本而实用的道德定义。

伦理学与美学[5]

哲学研究中有两个领域同人类事务的价值和价值判断有关。第一个是伦理学,也就是对道德的研究——在道德意义上什么是好(善)、坏(恶)、对(正当)、错(不正当);第二个是美学,也就是对艺术和艺术品的研究,对美和不美的研究——艺术上什么是好、坏、对、错,在我们的生活中什么东西构成美、什么东西构成不美。当然,这两个研究领域会有某些叠合之处。例如,人们可以从艺术观点出发评价P. 毕加索(Pablo Picasso,1881—1973)的油画《格尔尼卡》,依据艺术技巧判定其美或丑,判定它是好的艺术还是坏的艺术;人们还可以讨论它的道德意义:毕加索在油画中对于战争的残酷与不道德,对于人们相互间的不人道,做出了道德评论。然而,当我们说某人有魅力或不漂亮的时候,当我们说夕阳美丽、小狗丑陋的时候,当我们说某幅画很伟大或者其风格拙劣的时候,我们实质上都是从美学价值而非伦理道德价值上进行评价的。

超道德意义上使用的好、坏、对、错

我们在道德意义上使用的词汇,还经常运用于超道德的意义上,上述在美学中的运用就是如此。再者,举例来说,当我们说这条狗或这把小刀很好,或者说这辆汽车行驶得不好的时候,我们常常既不是在美学意义上也不是在道德意义上使用这些价值术语(“好”“坏”,等等)。我们说这条狗好,并不是说它在道德上是善的,甚至也不是说它好看;我们的意思大概是说它不咬人,或者只有当陌生人威胁我们时它才吠叫,或者是说它作为一条猎狗干得不错。当我们说这辆汽车行驶得不好或这把小刀很好时,我们指的是在机械方面(而不是道德上或审美上)汽车引擎有些毛病,或是说小刀很锋利,切起来快。简而言之,诸如此类说法的含义通常在于:所说的东西之所以好,乃是因为它可被用来发挥某种功用;也就是说,它处于“好”的工作状态,或是得到了良好的训练。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前384—前322)的观点是耐人寻味的,他认为有道德同人的功能有关。他在发展自己的论点时,把对“好”和“坏”[6]的使用从超道德领域引进道德领域。他认为,任何好的或坏的东西之所以好或坏,乃是由于其功能发挥得好或不好。他接着指出,我们如果能弄清人的功能是什么,那就可以了解术语“好”或“坏”如何应用于人。在确立了人的特有功能是思考这一学说之后,他断定,有道德实质上意味着“为了完美的生活而善于思考”。

多少年来,对这一学说有过许多质疑。有人怀疑亚里士多德是否确切说明了人的功能——例如,某些宗教派别认为人的主要功能是侍奉上帝。还有人怀疑有道德是否仅仅同功能直接相关。然而,我们这里所讨论的问题是,谈论道德时所用的术语也常常被应用于超道德的意义上;当应用于小刀、狗或汽车之类的东西时,亚里士多德和其他任何人,确实都不认为这些术语同道德或伦理有什么直接关系。

道德与礼貌(或礼节)

礼貌[7]或礼节是人类行为的又一领域,它同伦理道德密切相关,我们必须对这两个领域细加区别。毫无疑问,道德和伦理同某些类型的人类行为有重大关系。然而,并非人的所有行为都可以划入道德范畴;人的有些行为是超道德的,有些行为是社交性的,同礼貌或礼节相关——它们实质上属于爱好情趣问题,而不是善恶问题。当然,这些区别常常模糊不清或交叉重叠,但重要的是,我们要尽可能清楚地区分超道德行为、道德行为以及仅仅涉及礼貌的行为。

让我们举个日常生活中的例子吧!假定一位雇主把一封例行业务信件交给秘书去打印。将信件交给秘书的行为和秘书打印信件的行为,都是超道德行为。现在假定这位雇主同秘书交谈时口带脏话,并当着办公室内全体雇员的面粗鲁地吼叫。雇主的这种行为实质上就表明他极不礼貌,但他确实又没有做出什么不道德的事。骂人和粗鲁无礼在许多人看来可能是错误行为,但基本上属于趣味方面的过错,并非背离道德。

然而,让我们再假定那封信的内容会毁坏一位清白无辜者的声誉,或者会导致某人死亡或失去生计。那么,这一行为就属于道德范畴了,并且一定会产生关于雇主行为的道德问题。而且,对于秘书是否应该打印这封信,也产生了道德问题。此外,如果雇主用脏话对秘书进行恐吓或性骚扰,那么,他由于威胁着雇员的人身安全感、隐私权、诚实和职业自豪感,因而是不道德的。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天所看到和做出的行为中有大量的超道德行为。然而,我们必须始终意识到超道德行为可能具有道德含义。例如,打印信件本身是超道德的,但如果打印和邮寄信件会导致别人身亡,那就确凿无疑地出现了道德问题。

在礼貌领域内,诸如骂人、抓食和衣着邋遢等行为,在有些场合或许是可以接受的,而在另一些场合则可能被认为是不礼貌的。然而,此类行为很少被认为是不道德的。我不是说礼貌和道德之间没有任何联系,而只是说它们没有什么必然联系。一般地说,在我们的社会里,我们觉得良好的礼貌伴随着良好的道德,我们假定,如果人们接受了在社交场合要举止得体的教育,那么,他们在道德境遇中也就会正确地行动。

然而,要指出在社交上礼貌得体地行动与有道德之间的直接联系,常常是困难的。过去和现在的社交团体里有许多颓废派成员,在行为举止的礼貌方面毫无瑕疵,但对待别人却极不道德。人们相互间做到有礼貌,又在人际关系中做到有道德,这当然是普遍愿望。但为了合乎道德地行动或揭露道德问题,有时候,违反某个特定团体的“礼貌”可能是必要的。例如,若干年前[下面讲述的“若干年前”的事,其发生时间似应从本书第一版出书的1977年算起,因而应为20世纪60年代末发生的事。——译者],我们社会的许多方面都认为,有色人种在饭店里的白种人席位就餐是不礼貌的(在某些地区是非法的)。在这些地方进行的许多占座抗议中,为了揭露并努力克服涉及不平等待遇和否定人类尊严的道德问题,就破除了礼貌。

因此,尽管礼貌与道德之间可能常有联系,但当两者没有任何明显联系时,人们必须细加辨别。例如,人们不得把在男女众人前说脏话同强奸、谋杀或商业欺诈等量齐观。

道德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在讨论道德的应用时,可以考虑四个方面,即宗教道德、道德与自然、个体道德和社会道德。

想一想

说明四大方面的道德。

宗教道德

宗教道德涉及人和超自然存在物的关系。例如,根据犹太教和基督教的传统,十诫(见表1-1)的前三诫便属于这种道德。这些诫律处理人与上帝的关系,而不是人与人的关系。根据这种特殊的道德准则,一个人违犯了这三诫中的任何一条,他就对上帝做出了不道德行为,而不是对任何其他人做出了不道德行为。

道德与自然

道德与自然[8]问题指人与自然界的关系。自然道德在例如土著美洲人文化等一切原始文化中以及在远东文化中都很盛行。近年来,西方传统也开始认识到以道德的方式对待自然界的重要性。有些人认为自然界只是对人类的善(利益)大有价值,但另外许多人却已开始把自然界本身视为善,认为自然界值得我们进行道德考虑。根据这种观点,像鲁滨孙那样的独居荒岛者会不会有道德的或不道德的行为,就不成其为问题了。在道德与自然方面,可以依据他对待周围自然物的行为,判定他是道德的还是不道德的。

个体道德

个体道德[9]涉及个人与自身的关系,指的是个体道德准则,这种准则可能得到也可能没得到任何社会或宗教的认可。个体道德考虑到,可以在个体自身之内而不是在世界之外的某个超自然领域,发现“更高的道德”。一个人可不可以做出某种行为,并非因为社会、法律或宗教教导他可不可以,而是因为他本人发自良心地认为这样做是正当的抑或邪恶的。

例如,在希腊传说中,外甥女安提戈涅(Antigone)试图无视其舅父克瑞翁(Creon)国王的命令,为亡兄举行葬礼,于是同国王相对抗。在索福克勒斯(Sophocles,约前496—约前406)的剧本中,安提戈涅因上帝的更高律法而反对克瑞翁;而在J. 阿努伊(Jean Anouilh,1910—1987)的剧本中,安提戈涅之所以反对克瑞翁,并非由于上帝的律法(她自称对上帝律法毫无所知),而是由于自己的个人信念——它关于在处理与别人甚至与死人的关系时,怎样做才是正当的。这方面的道德还可以指关注个人对自身之义务(为了促进自身的幸福,发展自己的才能,忠实自己的信仰,等等)的道德领域。十诫中的第九诫和第十诫,尽管也适用于我们即将谈到的社会道德,但至少是个体道德劝诫的好例子。宣扬“不可贪恋”的目的,似乎是要在每个人内心建立起内部控制,甚至不对别人的财产或配偶动一下侵占的念头。为什么针对例如杀人或说谎没有任何“不可贪恋”型诫律?思考一下这个问题是有意思的。无论如何,这些诫律似乎既强调社会道德,也强调个体道德。

社会道德

社会道德[10]涉及一个人与其他人的关系。这或许是道德最重要的方面,因为它贯穿于所有其他方面,同时,比起其他方面的道德来,有更多的道德体系蕴含社会道德。

我们再简略地谈谈上述荒岛的例子吧。大多数伦理学家或许认为,鲁滨孙除了对他自己和自然界之外,就不会有什么真正道德或不道德的行为了。假如荒岛上还有九个人,并且鲁滨孙可能压服、虐待或消灭他们,那么,此时鲁滨孙之道德或不道德的潜在可能性同他独居时的道德行为相比较,后者将为数极少。许多道德体系都承认,“只要不伤害其他任何人”,鲁滨孙对自己做些什么,就完全是他自己的事。

想一想

为什么社会方面的道德最重要?

在大多数伦理学家看来,当人们结为社会团体、彼此产生冲突的时候,最重要的人类道德问题就随之产生了。例如,尽管犹太教和基督教的道德体系强求人们爱上帝、服从上帝,但在其一切分支和教派里,这两个信条都带有强烈的社会要旨。事实上,其全部训诫的百分之七十到百分之九十大概都是针对人应如何对待别人的。当耶稣声称最重要的两条诫律是爱上帝和爱人如己时,他便简洁地表明了这一要旨。这两条诫律同等地对待宗教和社会两个方面,但通观耶稣的一切行为和说教,人们看到他更加强调合乎道德地对待他人。他似乎认为,如果一个人合乎道德地对待他人,他便自动合乎道德地对待上帝了。耶稣在“最后审判”的一个比喻中强调了这一点,他的大意是说:“你对我的最小造物(最下等的人)所做的一切,都是冲着我做的。”十诫中有三诫是明确地针对上帝的,其余七诫都是讲如何待他人——社会方面优先。在例如佛教等其他宗教中,社会方面几乎代表了全部道德,而超自然的即宗教方面的道德,即便有也为数极少。此外,针对个体道德所讲的一切,其目的也是为了同个体共享一种文化的其他人们的利益。

非宗教的道德体系也常常强调社会方面。似乎强调个体方面的伦理利己主义,其最普遍的表述形式声称“每个人都应为其自身利益而行动”,但也强调整个社会环境。一切形式的功利主义都强调“所有相关者”的利益,因而显然是论述社会方面的。例如康德(参看第3章)的非结果论的即义务论的理论,强调对待他人的行为多于其他任何方面,尽管其合乎道德地对待别人的理由不同于伦理利己主义或功利主义。这里值得注意的重点是:大部分道德体系,甚至极端个人主义的或宗教的道德体系,均或者只强调社会道德而不言其他方面,或者强调社会道德远甚于强调其他任何方面。

那么,我们该如何应用这些方面呢?我们可以利用它们的实际区别,这些区别使我们能够以最广泛的术语来思考人类道德的适用性问题。然而,根据综合的精神,明智的做法也许是:我们要在统一体中保留这些区别,以便把宗教、自然与道德以及个体诸方面吸收进广泛的人类道德之中,但要认识到大多数道德体系都交融于社会方面。换言之,我们应当注意到前三个方面的道德,同时坚定地植根于社会方面,后者才是大多数人类道德难题和冲突所由产生之处。

谁有道德责任?

谁能被认为对自己的行为负有道德责任呢?迄今的所有证据使我们不得不说,道德适用于人,并且仅仅适用于人;此外一切说法都是猜测。如果有人要把道德归属于超自然的存在物,那么,他只有单凭信仰才能如此。如果有人认为动物或植物对其相互间的或涉及人类的破坏性行为负有道德责任,那么,他就必然抹杀了科学所揭示的有关此类存在物之本能行为的大部分证据,抹杀了我们日常观察所得的证据。[11]

最近对动物进行语言训练的实验表明,动物至少能够最低限度地发展一些类似于人的思维过程,将来人们甚至有可能教会动物像现在的人一样讲道德。倘若如此,就可以认为动物对其行为负有道德责任。然而,目前的大多数证据似乎表明,应该把动物和植物划入非道德的或超道德的范畴,也就是说,应该认为它们没有任何道德观念,或完全超乎道德领域之外。[12]

因此,当我们使用道德、伦理之类的术语时,我们的表达仅仅关系到人。我们不认为狼吃了羊要负道德责任,也不认为狐狸吃了小鸡要负道德责任。我们可以由于这种动物的行为而打死狼或狐狸,但绝不是因为我们认为它负有道德责任而打死它。我们打死它是因为我们不希望再有羊或小鸡被吃掉。在迄今为止的世界历史上,只有人才可能是道德的或不道德的,因而,也只有人才应被认为对自己的举动和行为负有道德责任。至于人在什么时候可以被认为负有道德责任,当然是有限制的;但在论及非人类时,根本就不应该提出道德责任问题。[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