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的编修
《大明律》是有明一代的国家法律,最初由朱元璋主持制定,后几经修订,前后历时三十年。朱元璋早在吴元年(1367)冬十月,命丞相李善长、御史中丞刘基等二十人为议律官,开始草拟《大明律令》,同年十二月律令修成,共计令一百四十五条,律二百八十五条,刊布天下。洪武六年(1373)命刑部尚书刘惟谦等详定《大明律》,次年二月完成,颁布天下。其篇目和唐律完全相同,共三十卷,六百零六条。洪武九年(1376),朱元璋感到洪武七年律文“犹有未当者”,又令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汪广洋等“厘正十三条”。洪武二十二年(1389),朱元璋又命翰林院同刑部官再次更定《大明律》,因洪武十三年(1380)废中书省,不设丞相,故二十二年(1389)所定《大明律》,以《名例律》冠于篇首,下面按六部分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六律下各分若干门,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后太孙朱允炆请更定五条以上,“太祖览而善之。太孙又请曰:‘明刑所以弼教,凡与五伦相涉者,宜皆屈法以伸情。’乃命改定七十三条”。洪武三十年(1397),朱元璋又编纂了《钦定律诰》,共一百四十七条,其所有条目均属于真犯死罪和杂犯死罪的范围,用来明确、完善、补充明律有关死罪的律文。朱元璋将《律诰》附于明律正文之后,总其名曰《大明律》,于三十年(1397)颁布中外,令子孙世世守之,不得更改。正如《明史·刑法志》所说:“太祖之于律令也,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于天下。……中外决狱,一准三十年所颁。”《大明律》所附的《律诰》,明代中叶以后被废而不用,而有变通之处,则发布诏令或制定条例,辅律而行。如弘治十三年(1500)制定《问刑条例》二百七十九条;嘉靖二十九年(1550)重修,增内三百七十六条;万历十三年(1585)又重修,增内三百八十二条。
《大明律》共三十卷,篇目有名例一卷,包括五刑(笞、杖、徒、流、死)、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八议(议亲、议故、议功、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宾),以及吏律二卷、户律七卷、礼律二卷、兵律五卷、刑律十一卷、工律二卷,共四百六十条。基本内容包括:《名例律》一卷,四十七条,是全律的纲领。名例是刑名和法例的简称。它规定了对不同等级、不同犯罪行为论罪判刑的基本原则。《明律》“八议”中文武官员的特权与前代比较有所下降。《吏律》包括《职制》《公式》二卷,三十三条。主要规定文武官吏应该遵循的职司法规及公务职责。其中“大臣专擅选官”“文官封公侯”“交结朋党紊乱朝政”“交结近侍官员”“擅为更改变乱成法”等死罪条款为明律所特有,反映出明初中央集权强化的特点。《户律》分为《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七卷,共九十五条。此律是有关社会经济、人身关系及婚姻民事内容的立法,其中调整经济关系的内容大为增加,反映出经济的发展。《礼律》分《祭祀》《仪制》二卷,二十六条。此律是对祭祀天地、宗庙、社稷、山川及君臣、父子、夫妇之间各种礼仪的法律规定。《兵律》分《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五卷,共七十五条,此律是有关军戎兵事的立法。《刑律》分为《贼盗》《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十一卷,共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了对刑事犯罪的论罪定刑及诉讼、追捕、审判的原则,是全律的重点。其中对“谋反”“大逆”“造妖书妖言”“强盗”“官吏受赃”以及“强奸”等论罪均较重,而对“子孙违犯教令”“子孙告发祖父母父母”“和奸”以及雇工人殴、骂、奸、告家主等间接危害封建名教的罪罚则有所减轻。《工律》分《营造》《河防》二卷,十三条,是关于工程营建、官局造作以及河防、道路、桥梁方面的立法。工律设置专篇为明代所独有。此外,又有丧服图和五刑图。
朱元璋主持制定明律的要求是“法贵简当,使人易晓”,指导思想是“刑乱国用重典”。明律上承唐律而又有变化,和唐律比较,明律是重其重罪,轻其轻罪,即对一般性违犯礼仪教化的处罚,明律大多较唐律轻,而对直接危害统治的“谋反”“大逆”“强盗”“劫囚”“盗大祀神御物”等罪,明律处刑大多较唐律重。明律还用严刑整肃吏治,特别是贪官污吏,又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以维护君主集权统治。出于社会发展的需要,明律加强了经济方面的立法,在司法审判制度上,明代也有自己的特点,不少为清代所继承。前期清律几乎照抄明律。
《大明律》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一部极其重要的法典,有它自己的特色,如条目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按六部官制设立篇目等,同前代律典相比,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有新的发展。《大明律》集中反映了儒家形式的社会伦理纲常,是当时东方世界先进法文化的代表。在世界法制史上,《大明律》不失为一部独具特色而又居于当时世界前列的重要法典。
《大明律》版本很多,国内有明正德十六年(1521)刻本,嘉靖本、隆庆本、万历十三年(1585)本和三十八年(1610)本。解释明律的书也不少,如隆庆二年(1568)重刊无名氏的《大明律疏附例》、王肯堂的《律例笺释》、雷梦麟的《读律琐言》等等。清末沈家本之友董绶金东渡日本时,见其国库所藏明律有六十多种,多为国内所无,亦可看出《大明律》版本之多、影响之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