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日本应对多边贸易体制的策略
(一)运用GATT争端解决机制
1962年2月—1988年5月,日本在GATT收到14起申诉,其中一半是美国提起的,主要涉及皮革、烟草、纺织品、柑橘和牛肉等农产品的进口限制。日本的应对策略是,尽力在GATT正式判决出台前,通过双边谈判和协商,与起诉方达成解决方案,在法律框架之外解决争端。例如在农产品市场的开放上,日美关于柑橘和牛肉的谈判曾是GATT东京回合的一部分,最终却达成双边协议。日本国内行业组织和企业主张对外申诉时,政府会避免诉诸GATT。日本纺织协会(JSA)、铁合金协会(JFA)、针织业协会(JFA)等行业组织在这一时期内多次提出反倾销申诉(例如1982年12月诉韩国产棉纱;1984年3月诉挪威和法国产硅铁合金;1988年10月诉韩国产毛衣),通产省尽力说服国内产业撤销申请,建议相关行业以双边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日本政府的态度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转变。1988年10月,日本向GATT争端解决小组提出申诉,其内容是欧共体对日本电器部件采取的反倾销措施。两年后日本胜诉,标志着日本开始从双边协商转向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在1992年“欧共体滥用反倾销关税案”中,日本的申诉也获得支持,为日本此后更积极地运用多边机制解决贸易争端奠定了基础。
(二)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日本开始积极运用多边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1995—2000年,日本在WTO提出8起申诉,超过1955—1994年的总和,其中有5起针对美国。日本对美申诉所涉议题十分广泛,包括报复性关税、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措施、反倾销法律与措施、伯德修正案、日落复审、钢铁保护措施等问题。这种运用法律武器应对美国“进攻性单边主义”的做法被美国学者佩克南称为“进攻性法律主义(条文主义)”,因为该做法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日本将多边贸易规则的例外条款和模糊区域作为“盾”,保护有争议的国内贸易措施,并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开拓外国市场;另一方面,日本也将其作为“矛”,反击其他国家不合理的贸易措施,向美国等主要贸易伙伴施压。
最典型的案例是日美汽车争端。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汽车生产国,在汽车出口领域具有领先优势。而日本汽车产业在政府保护政策下快速发展,例如日本轿车产量和对美出口量从1960年的165 000辆和1 000辆增至1982年的6 881 000辆和1 692 000辆。日本汽车产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美国汽车产业却呈下滑趋势。1977年美国汽车产量为921万辆,1978年降至918万辆,1979年再次下降为843万辆。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汽车产业萧条和日本对美汽车出口量增加,导致第一次日美汽车贸易摩擦,两国开始围绕汽车贸易问题进行谈判。美国要求日本实行自愿出口限制、日本汽车厂到美国投资设厂以及开放日本汽车市场,包括取消汽车零部件的关税、简化进口检查手续。两国在1981年达成日本对美国自愿限制出口汽车协议,约定1981—1983年,日本每年对美汽车出口数量低于168万辆,从1984年起扩大到185万辆,1985年才增至230万辆。
20世纪90年代,日美争端逐步升级。两国经过长达22个月的多次磋商后,仍未达成一致。尽管美国于1995年5月威胁将对从日本进口的豪华汽车征收100%关税,但在政府与利益集团的共同坚持下,日本改变以往的妥协态度,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请求,指控美国根据301条款和304条款对从日本进口的汽车征收不合理关税。两国在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协调下进行了两轮磋商并达成协议,美国撤销单方面加征100%关税的决定。该案中,日本利用WTO机制成功反击美国的单边主义政策,合法地拒绝了其对日本设置数字目标的要求,有效保护了本国汽车业的海外市场。但该摩擦的最终解决事实上仍是两国主要汽车厂商之间的双边民间协议,而非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因此,双边和多边并重的规则导向谈判模式都是争端解决渠道的基本手段。
总体而言,WTO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在处理日美贸易摩擦中发挥了作用。从WTO成立到2004年年末,美国作为应诉方涉案23宗,其中未出现重大延迟即履行判决的有12宗。同期日本作为应诉方共涉案3宗,包括未出现重大延迟即履行判决、重大延迟后履行判决(延迟时间20个月)、对判决提出异议的各1宗。
在利用WTO的同时,日本还积极推动建设亚太经合组织(APEC)、东盟—中日韩(APT)等地区合作机制。尽管这些区域平台缺乏法律保障,但客观上减轻了日本国内产业的出口压力,缓解了对美贸易摩擦。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FTA)和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也逐渐成为日本对外经贸战略的重点,用于在WTO之外缓冲美国的贸易施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