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枯竭型城市生态需求、供给与补偿体系研究:以焦作市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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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 城市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

国内外学者对城市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主要以生态环境发展现状与发展需求为出发点,各个国家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面临不同程度的生态污染问题,而且生态污染问题也基本成为经济发展中的伴生问题。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速度较慢、发展时间较晚。国外学者对城市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早于我国,分析国外学者在城市生态补偿机制方面的学术研究成果,选择适合我国城市发展现状的道路,有利于优化生态补偿机制,为高效解决我国生态治理问题提供保障与支撑。城市生态补偿机制是我国利用经济手段解决、治理生态问题的一种制度安排,国外通常将之表述为“环境服务付费”,最早提出该观点的国家为哥斯达黎加,其在1997年针对“环境服务付费”制订了一项国家支付计划,从而提升了林业部门服务水平。尽管城市生态补偿机制与“环境服务付费”不同,但是两者都强调支付提供的生态服务费用,以“谁污染谁付费,谁受益谁补偿”作为城市生态补偿原则。

现阶段,国外学者对城市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多从实践、理论两个角度出发,且其中的理论研究也主要集中在对定义、概念的研究,以及城市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即以理论基础研究为主。与国外研究相比,国内学者对城市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虽起步较晚,但是国内学者在此方面开展的研究却比较广泛,这是因为我国东西部地区环境条件差异明显,而且其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也不相同,在城市生态补偿制度的设计以及实践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通过分析国外学者在城市生态补偿机制方面进行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发现城市生态补偿至少涵盖以下含义,这也是国外学者在此方面进行研究的重点,具体为:在明确生态资源产权的前提条件下,生态服务消费者需要向生态服务提供者支付相应的费用,以对人进行补偿为主,并非直接补偿给生态系统,即两者之间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一一对应的关系。另外,以改善与恢复城市生态系统功能为目标,在修复城市生态系统时需要进行公共投入。由此可见,无论是自然本身所引起,还是非自然引起的生态系统破坏,都是宏观层面的破坏,监管部门针对破坏环境的行为给予经济处罚,以减缓自然人或法人对生态系统的破坏,但是这些处罚收入也并不局限于修复生态系统。

国外学者从经济的角度探讨城市生态补偿问题,主要涉及“生态环境服务价值衡量”与“生态环境服务机会成本”两个概念。从逻辑上,国外学者提出城市生态补偿标准的制定依据在于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大小。经过20余年的演变后,城市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概念也更加丰富,包括环境服务涉及的具体内容。国内关于城市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起步较晚,尤其缺乏对城市生态补偿效率的研究。但是,国内部分学者深入分析了实施城市生态补偿及之后的效果。国内部分学者指出城市生态补偿机制产生的效应包括城市生态补偿效率分析、社会经济效应分析、城市生态补偿对资源环境的影响等。

对于城市生态补偿机制相关政策的实施,国内外学者的研究表明,实现城市生态补偿效率目标十分重要。在此方面,国外学者指出预测效率与成本有效性是衡量城市生态补偿效率的重要标准与基础;同时,城市生态补偿效率的测度与解决复杂性问题之间密切相关,而且城市生态补偿问题的复杂性、现实性也增加了城市生态补偿效率的复杂度、运算工作的难度。因此,在实际应用中,更多的是在已经计算范围内找到城市生态补偿效率的计算方法。合适的城市生态补偿工具的选择与应用虽然能够完善城市生态补偿机制,纠正城市生态补偿交易中存在的不合理竞争因素,但是现有研究中缺乏对城市生态补偿效率的研究。

本书结合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特征,并根据市场供求理论,对城市生态补偿进行界定和分析,明晰生态服务供求之间的耦合关系,确保城市生态补偿体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从而推动城市生态补偿的可行性研究,为生态补偿研究提供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