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学者达维德指出:“债法可以视为民法的中心部分。”[2]在大陆法系许多国家民法典中,一般将普遍适用于各类债的关系的一般规则抽象出来,在债法总则中予以统一规定,称为“通则”或“总则”,并成为统率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