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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毛泽东刑法哲学思想的本体观与价值观
刑法哲学思想的本体观与价值观是指涉及刑事法律的本源与本质以及刑事法律的价值的观念、意识与思想的总和。刑事法律的本源与本质是要回答:刑事法律是如何产生的,人类为什么要有刑事法律,是否存在超验的刑事法律,什么是刑事法律,刑事法律的本质到底是什么。刑事法律的价值观所要回答的是:现实的刑事法律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的依据,也就是刑事法律的道德基础与伦理依靠问题。它关注刑事法律的恶与善、莠与良,所以它既涉及刑事法律本身促进哪些价值,也关涉刑事法律本身有哪些价值,还牵涉对实在的刑事法律的评价标准与价值冲突时的取舍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刑事法律之所以有价值问题,是因为在刑事法律的立法与司法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刑法之所以禁止某种行为、之所以规制某种行为,总有其在立法者与司法者看来合理的理由与必要的依据,而这种理由与依据在更多的情况下是选择的结果,因为对很多行为而言,绝对的恶与绝对的善毕竟少数。而某些刑事法律之所以受到人们的公开违抗或者挑战或者人们对由此产生的刑事法律适用不服,是因为人们另有一种价值与尺度在对刑事法律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进行评价。“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1]
注释
[1] [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第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