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已有研究及尚待解决的问题
就目前所接触到的材料来看,学界关于商伯、周伯的研究往往是更广泛的研究主题的一部分,例如在研究封建制度、五等爵制、商周政体、商周官制以及商周政治结构等主题时,附带论及伯的相关问题,有关伯的专门性的研究实际上并不是太多。下文分商伯与周伯两个方面对已有的研究成果以及研究中尚存在的薄弱环节等内容做一概述。
(一)关于商伯的研究
学界对商代邦伯的研究,主要是从甲骨卜辞发现之后逐步展开的,据其基本思路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多是从方国的角度来进行研究,重点在于考证卜辞中出现的方国以及方国之间的征伐行为。例如孙诒让最早在《契文举例》中即注意到商王朝与方国之间的征伐、叛服等关系,其中对卞伯等商代的邦伯已初步进行了考证,其认识到卜辞中的“卞”“凡”这些名称都是邦国之名,是十分允当的。85王襄在《簠室殷契征文考释》中专列“征伐”一章,其中对一些伯国的名称与性质进行了考证。例如王襄书中释为“洗”的族邦,后来释为“沚”,是殷商时期的一个重要邦伯。86王书虽属草创,但为后来学者对这些方国做进一步的研究奠下了基础。郭沫若在其《卜辞通纂》中也专辟有“征伐”一类,考证了卜辞中所见的商代与方国之间的征伐之事,其中对兒伯、夷方伯、盂方伯等邦伯都做了一些考证性质的研究。87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卜辞中多用“方”来指称这些异国族,孙诒让、郭沫若等学者意识到了文献所记载的爵制以及封建制等制度存在着复杂的情况,并没有将这些内容完全置于爵制或封建制的框架下进行叙述,与传统经学研究相比较,这是比较突出的差异。这一研究方法以及基本的学术倾向,后来为部分学者所遵从,启发了学者对出土文献中出现的“伯”的内涵作出新的论述。例如吴其昌认为“白”虽然见于殷代,但作为五等爵称的“白(伯)”,“不特殷代无之,宗周一代亦绝无之”,卜辞中的“白”与周初大盂鼎铭中的“邦司四白”“夷司王臣十又三白”之“白”语最相近,“盖其义但指一群之长而已”。88其后也有学者提出类似的看法,认为甲骨文中的“伯”虽是对生者使用的称号,但都是通用的尊号而非等级性的封爵,而且直到周代金文中,情况仍是如此。89
近年来朱凤瀚撰文认为卜辞所见非方国之君的“伯”,是当时活动于商王国边域内外臣属于商王的一些非商人族群的首领。商人并无称“伯”的习俗,可能是“伯”所属的族群自己使用的称呼,商人沿用并将其扩大为对所有异族首领的泛称。伯并非商王朝职官,亦非爵制。伯与商人的关系较侯相对为疏远,其忠诚度亦不如侯。90朱先生关于商伯性质的论断颇具启发意义。
第二类则主要是从五等爵、封建制等制度的角度来进行的研究,继承了传统的经学研究成果,以后世礼书的相关记载作为切入点,重点在于说明爵制的起源以及商代有无爵制等问题。这类研究一般将“伯”作为一个群体,比较系统的研究始于董作宾。董先生从五等爵制的角度来考察商代卜辞中的“伯”这一称谓,他详细考证了卜辞中“白(伯)”的种种用法,认为殷代存在着封建制,“伯”即是其中的一种爵称。他认为伯有“兼称国及人者,有但称国或但称人者,一如侯,亦称‘多伯’,亦如多侯之称‘诸侯’然”,“伯与侯,均为殷代封建之制,似已毫无疑义,其侯与伯,厘然有别,称伯者不称侯,称侯者亦不称伯”91。董作宾先生在其文章中列举了卜辞中出现的12个伯。后来的台湾学者张秉权基本延续了董先生的研究方向,相关的观点亦基本相同,其分期列举了商代40个伯称。92
第三类研究受到了以上两种研究思路的综合影响。20世纪40年代,胡厚宣在“殷代封建制度考”中专门论述了商代的“伯”。文中既然使用了“封建”以及“爵制”等名词,可见其研究商代“伯”的前提与背景仍是五等爵制以及封建制的大的框架。胡先生认为卜辞中的“某伯”“某方伯”等称谓均说明这些伯国曾接受殷王朝的册封。对于有的卜辞中所出现的伯与商王朝为敌的情况,胡先生解释为这些伯国在背叛商王朝后仍保留“伯”的称谓,是以他认为“伯”属于商代爵称之一。
不过胡厚宣的部分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又超脱了爵制与封建制。与董作宾的看法有所不同,胡先生认为商爵无定称,“侯与白通”,“言白而兼侯,多田与多白犹言妇、子以外之诸侯也”93。实际上礼书中所说的爵制的本质就是其所具有的等级性,无定称的爵名已经称不上是爵名了。故胡先生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放弃了封建制与爵制的解释框架。正是出于这一点,其认为:“王、公、侯、伯、子、男者,皆不过古国君之通称,非必爵禄,更无所谓等级也。”94就该论点而言,胡厚宣与前举董作宾、张秉权等学者的看法已然不同。胡先生已经将卜辞中的“伯”视为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方国团体,而非处于严密的爵制系统中隶属于商王朝的某一级政治组织。
在20世纪50年代,日本学者岛邦男主要是循着胡厚宣的研究途径对“商代封建制”这一问题做了系统研究。岛邦男列举了商代伯名39个,并逐个加以考证与析论,其部分观点也基本上延续了胡厚宣的看法而略有变化。他认为诸伯受封有土地,并以地为名,诸伯拥有兵力,平时向商王朝报告方国的动静,有时负责征伐方国,因此他认为“殷在边境设诸伯,作为国家藩屏”,“诸伯与诸侯相同,作为国家的藩屏而针对戎狄”95。
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亦是20世纪50年代的作品,其中有一节内容专门论述卜辞中的邦伯。陈先生一方面继承了前期董、胡等学者的研究成果,他在胡厚宣所提出的“殷代侯甸为畿服制的起源”的基础之上,提出卜辞中的“伯”及“方伯”等都是甸服以外的君长、是商的外服诸侯这样的观点。对于董作宾所提出的侯与伯之间的差异,他认为这是由于“殷王国与他们的关系和距离之差别而产生的”96。另一方面,陈先生已经开始注意区别卜辞中有关伯称谓的不同提法,对“伯”“方伯”“邦伯”以及“多伯”等概念均作了具体的分析,并没有笼统地认为这些团体都是由商王国所封。陈先生认为“方伯”与“邦伯”都是“邦方伯”的省称,并将“方伯”与“多伯”区别开来,认为“方伯”或“邦伯”位于邦境外,与商王朝关系较远一层,“多伯”位于边域上或邦境内,性质与多田相似,与商王朝关系较近一层。97这些观点都是颇具创新性的提法。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不少学者在与伯相关的问题上继续探索。杨升南认为伯是爵称,至于不同爵称之间的区别,杨先生认为似乎尚不存在高低等级之分,其实质亦是主张“爵无定称”的观点。此外,杨先生对商代的伯的种类做了大致的划分,认为商伯中的一类是由商王“裂土”分封,另一类是由方国首领受封。关于伯与商王朝中央的关系,其认为包括伯在内的诸侯实质即是商王之下的官吏,地位与王室的官吏相同,是商王朝的在外之官。98
除以上三类研究思路与观点之外,学者在相关研究中涉及商伯时还提出了一些特殊的看法,亦颇具参考价值。例如丁山认为卜辞中出现的包括“伯”在内的封建爵名,都是“氏族的别名,或为氏族的扩大”99,这一观点提醒我们“伯”与“族”之间的密切关系,需要在研究中将“伯”与“族”统一起来。中国早期国家的发展与氏族或家族问题密切相关,二者并非对立的概念。杨升南、王贵民等认为商代的伯有可能是由“子”发展而成的,可能是商王朝吞并某地并分出子族加以占据,分封为伯国。100另外,关于卜辞中的“方伯”,董作宾在对殷商之伯进行分类时,将“方伯”单独列出,认为东周文献中所称“方伯之名,殷代确已有之”101。李学勤先生则认为殷代卜辞中方伯出现次数并不多,似乎应有特殊含义,其地位可能高于一般君长。102相关意见提示本书在研究中对卜辞中的“方伯”需要进行专题研究。
从以上概括中可以看出,学者关于商伯的研究基本上都涉及了伯与商王朝政权的关系、内外服制以及商代的政治结构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对“邦伯与商王政权之间是何关系”这一问题的相关研究成果作一概述。这里我同样将学界的意见按其大类概括为三类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伯与商人之间属异族,其间存在着较松散的羁縻关系。例如吕振羽认为《尚书·盘庚》中的“邦伯”为商王朝异族即“百姓”的代理人,商代的这类地方组织,都是由殷人征服而来的异族,殷王朝只对之征取贡纳,“他们对殷代奴隶所有者国家,除担负贡纳而外,则视同共主的关系”103,而且邦伯对商王朝时服时叛。宋镇豪认为在商代内外服制下,商王朝与“四土”方国的政治关系,“常形容为‘莫敢不来享,莫敢不来王’的颇松散的政治羁縻或归附臣属关系”104。
第二种观点认为伯是商王朝分封于畿外的外围防守之官,且负有相应的职责。例如胡厚宣认为封建侯、伯受有土地,或经商王承认其对土地的所有权,侯、伯同时对商王朝负有一定的义务,约略包括防边、征伐、进贡、纳税、服役等五端。105杨升南同样认为伯作为商王的外服,即是外臣,“也就是在外之官”,卜辞中王对诸侯使用的“令”“取”等辞令与对王朝官员使用的相同,可以看出“诸侯是商王的臣,其地位和王室的官吏相当”,“诸侯政权对商王室的臣属关系,在实质上,就是后世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的一种初期形态”。106李学勤也曾在相关著作中认为包括邦伯在内的“外服”指商王国内、天邑商外的官吏贵族。107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伯与商王权的关系近于平等,是联盟的关系。例如林沄根据卜辞中出现的“盂方伯”“人方伯”“羌方伯”等辞例认为,“‘伯’是方国的首领”,商王和联盟方国在军事方面存在着“一种地位上的对等性”。108 邦伯就是商王朝的外服,与作为臣僚的内服不同,外服的诸侯并不是王朝的官员,像邦伯这样的外服诸侯与中央王权之间仍是国与国之间的关系。109
概言之,以上所列学界有关商代邦伯研究的几种思路以及相应的观点均有其可取之处。无论是专门讨论还是附论所及,其观点虽互有歧异,但均能从卜辞或传世文献等切实可靠的史料出发,论而有据,而且基本涉及了商代邦伯的大部分的问题,为本书继续研究相关问题奠定了坚实基础。关于商代邦伯的研究,尚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
其一,部分研究深陷经学上所提出的爵制及封建制度的束缚之中,先验性地将“伯”视作五等爵制中的一种,往往单纯地利用后出的礼书中的材料来解释更早的甲骨卜辞中的材料。这种以后释前的解释方式,在逻辑上存在瑕疵,且有时不免有削足适履之憾,其解释力度自然是十分有限的。
其二,部分研究受多方观点或不同材料的牵扯,有时不免自乱阵脚,出现前后观点不协调或矛盾之处。在同一著作中,往往既认为伯为商王所册封,显示其为等级性的爵称,同时又认为伯称谓并无特殊性,也不具有等级性。其实爵制的基本性质就是等级性,“爵无定称”即无所谓爵制了。
其三,对商代邦伯的性质以及伯与商王朝政权之间的关系等问题的认识存在着一定的混乱。有的研究仅根据特定的一条或数条史料即判断伯与商王政权无关,或认为伯时叛时服,或认为其是商王臣僚,并以此一点来审视整个邦伯群体,见其一端而不见整体。相关研究往往亦缺少历时性的角度,缺乏更广阔的历史背景与相应的研究框架。
(二)关于周伯的研究
关于周代的“伯”,近代以来集中进行专题研究的成果尚不多见,与商伯的研究情况相似,多数学者是在讨论周代爵制、官制、分封制或国家政体等问题时附带论及。学者的研究一般都是在五等爵制或者反对五等爵制的框架之下进行的。兹亦从两方面分述之。
一方面,学者认为“伯”仅是地方势力团体的一种通称,并非爵称,战国时期的子书及礼书中所描述的五等爵制是不存在的。当下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其主要研究取向乃是依据金文材料驳斥西周时期曾实行过五等爵制,故这里对相关研究作较详细的概述与辨析。
近代以来的研究中,反对五等爵制的学者,一般都会首援王国维的观点。110但若细加辨析,王国维虽然最早注意到金文中存在的“伯”称“王”的现象,但他并没有以此来反对五等爵制。他在“古诸侯称王说”一文中讲道:
夨王鼎云“夨王作宝尊”,散氏盘云“乃为图夨王于豆新宫东廷”,而夨伯彝则称“夨伯”,是夨以伯而称王者也。……而彔伯、伯二器,皆纪天子锡命以为宗器,则非不臣之国。盖古时天泽之分未严,诸侯在其国,自有称王之俗。即徐、楚、吴楚111之称王者,亦沿周初旧习,不得尽以僭窃目之。苟知此,则无怪乎文王受命称王,而仍服事殷矣。112
细绎其观点,王国维提出“以伯称王”的说法,只是为了说明早期邦伯称“王”不像后世所理解的那样,并不表示宇内一尊的意思,王在当时只是首领在其国内的一种称谓。而且王国维强调了邦伯只能在其国内称王,但其并非不臣之国,而是接受了周天子的赐命。其虽称“王”,本质上仍是伯,因此只是“以伯”称王。正是由于“诸侯在其国,自有称王之俗”,故王国维认为文王在周邦内称王,但文献却记载其仍服事于殷,两种情况并不冲突,他认为这种现象为“无怪乎”。可见王国维并未以金文“以伯称王”的现象来反对五等爵制,其论述的前提恰是将“伯”理解为周代政治秩序的一个等级。
根据伯称王的现象来论证伯非爵称者当起于郭沫若的相关研究。郭老同样发现了金文中的伯称王的现象,但其并没有像王国维那样分析这是伯在国内与国外的不同称谓,而是由此推论,认为公、侯、伯、子、男五等爵并无定称,金文与《春秋》中对诸侯的称谓是不同的,像楚伯可称楚子、邾伯可称邾公、邿男亦称邿伯。其中伯、辟本为一音之转,“伯”是古代君主的一种通称。113
比较系统地论证伯非爵称这一观点的是傅斯年。其对于伯的看法大体可概括为两点:其一,包括伯在内的五等爵制诸称谓并不出自同一系统,其中公、伯、子、男皆是一家族之内所称的名号,初非官爵,亦非班列,侯则是武士的称号。在傅先生看来,伯与子相对来说关系还比较近一些,邦之长子曰伯,邦之庶子曰子。“殷周之世,在统治者阶级中,家即是国,国即是家。家指人之众,国指土之疆。有人斯有土,实一事耳。”114因此,家族伦理即政治伦理,家族称谓即政治称谓。战国时人则狃于当时的官国之见、家国之分以及君臣之义,将这些家族称谓整齐为爵制,以为古者班爵整严。其二,侯称主要在王畿外,伯称则遍布于畿内畿外。其说道:“伯即一宗诸子之首,在彼时制度之下,一家之长,即为一国之长,故一国之长曰伯,不论其在王田、在诸侯也。……至于伯之异于侯者,可由侯之称不及于畿内,伯之称遍及于中外观之。由此可知,伯为泛名,侯为专号,伯为建宗有国者之通称,侯为封藩守疆者之殊爵也。”115
迤至20世纪50年代,杨树达认为在金文中伯与王、公、侯、子等称谓都存在互称的情况,并以此提出古爵名无定称说。116再至80年代,赵伯雄亦否认西周时期有五等爵制的存在,其认为伯实际上就是诸侯中的次国,充其量只是诸侯类称,而非爵称。117
近年来,学界在批驳五等爵制方面亦有新的著作。李峰关于“伯”的内容部分延续了傅斯年的看法,其在总结金文所记伯在畿内外的分布特点时谓:
陕西王畿地区的世袭贵族宗族之长是从未自称作侯的;相反,他们根据长幼以伯、仲、叔、季自称……在长子继承制度下,长子“伯”最有可能继承宗族族长的位置,并进入政府服务而受到周王赏赐,因此相对于其他兄弟而言也就会有更多的机会制作青铜器。当然,东方各国的诸侯也可能铸造以“伯”自称的铜器,但我认为这主要是在他们即位为君和被正式册封为侯之前。118
李先生所提出的侯与伯在分布上的区别、伯只是宗族族长称谓等说法俱是以上所列傅斯年相关论点的重申或延续。李先生进而推论西周国家在王畿与地方侯国之间存在一个二分结构,“东方地方诸侯是根据其在西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来定义和表述自己的身份的,而王畿地区的贵族则是按照宗族的自然血统关系来定义和表述自己身份的。前者是一种政治秩序,后者是一种社会秩序”119。这一观点实际上是将邦伯组织主要作为一种血缘组织来看待的。
韩巍提出了与李峰相类似的看法,其认为“伯”在西周并非爵位,多数情况下只是表示其人在家族内的嫡长子地位,未正式受册命获得公、侯等政治称号的贵族家族长都以“氏名+伯”为称。另外韩先生还将近年考古发现的一些称伯的畿外小邦君单列,认为相当于《尚书》等文献中提到的邦伯,其地位低于真正的诸侯,大多是当地土著。因此韩先生认为“伯”是最为普遍使用的不带政治意味的贵族男性称谓,120这与前举傅斯年“伯为通称”的说法有一致之处。
朱凤瀚亦认为国君所称“某(国名)伯”之“伯”,表示的是其在贵族家族内的宗子地位。这种性质的伯称,显然并非表示政治等级地位的爵称,与侯之间绝无等级系统上的联系。至于西周时期畿外异姓封国,受到周人文化的影响,其国君未受命为侯者,即以其在家族内作为族长的称谓为称,多称“某(国或氏名)伯”。121另外,刘源亦认为西周的伯非诸侯爵称,而是显贵家族之嫡长子或宗子的身份标志,多效力于天子,或与王室贵族有密切关系。王朝边域地区服从王室统治的方国、部族首领称邦伯,位居外服诸侯之末。122
邵蓓在近年的研究中提出了若干新观点,其认为西周外服君长包括诸侯和未受封为诸侯的邦君,其中外服的邦伯包括与周人同姓或异姓两类,与公、侯、子、男等并立于西周外服。外服的伯与侯都是周室封建或认定的地方君长和新建公室的大宗。伯的主要职事包括朝见周王、参与王室大和会。在朝觐和会时,“伯”与其他种类的君长之间存在着特定的礼仪等级,这种礼仪等级由史家记录下来,从而成为战国学者构建五等爵制的重要依据。123
以上诸位先生大多认为伯是宗族称谓而非政治性的称谓,其看法基本上是在傅斯年之旧观点的基础之上进行更严密的解释与论证,这也是近年来关于周代爵制研究的一个主要发展趋势。相关研究突破了五等爵制的束缚,对伯的性质及其称谓方式进行了深入探讨,其关于伯为大宗宗子称谓的观点似乎可作为一条线索用来贯穿所有称伯的史料,颇为发人深省。此外,邵蓓的相关论述在“伯具有宗族称谓性质”这一基础上试图进一步确认伯称谓的政治属性,对周伯性质的认识又深入一步,代表了最新的研究动态。关于西周时期的邦伯这一主题所进行的研究,尚有一些疑点需要进一步澄清:
其一,实际上无论畿内还是畿外,西周政治秩序与社会伦理秩序都是高度相合的,贵族家族既是邦国的核心,亦是周王朝统治的中坚力量,无法将两者强行剥离。因此“伯”是否绝非政治性的称谓尚可再加研究。
其二,“伯”在商代就已存在,并不用于宗族排行,而是用来称呼族邦首领。周人则开始以“伯”来称呼嫡长子或宗子,从时间序列上看,显然存在由政治称谓向家族称谓扩大的可能性,而非相反。因此,“伯为家族嫡长子、为大宗宗子”的观点并非确凿无疑。
其三,商代以来一直存在的众多邦伯不可能都变成周王畿内的伯,西周畿外尚存在众多的异族邦伯,其国君或族长称“伯”是长期以来就存在的传统,并非受周人之影响才产生的。
其四,并不存在真正有力的证据证明,所谓“真正”的诸侯与地方上的邦伯,二者与周王之间所行的礼仪存在着重大的区别。恰恰相反,不少铜器铭文反映二者与周王之间所行的礼仪是相似的,不存在两套礼制系统。这在说明“侯”与“伯”二者属于同类性质的政治组织方面,是一个积极证据。
其五,部分研究将与王室关系较近的邦伯与地处偏远边域的邦伯相区别,亦缺乏十分强有力的证据。二者在称伯的原理上应是相同的。
另一方面的研究在赞同五等爵制的前提下,一般认为伯是一级爵称,是政治地位的一个等级,属于“五等爵”中的一种。该方面比较专门且系统的研究成果包括束世澂“爵名释例——西周封建制探索之一”124,王世民“西周春秋金文中的诸侯爵称”125“西周春秋金文所见诸侯爵称的再检讨”126,陈恩林“先秦两汉文献中所见周代诸侯五等爵”127,葛志毅《周代分封制度研究》128,刘芮方《周代爵制研究》129等。该方面研究的主要成绩在于:其一,将伯视为一级政治单位而非只是家族宗子,认为伯称谓具有政治属性。其二,较清晰地揭示了周王之下的诸侯或邦伯由于其与周天子之间关系的远近以及自身实力的大小而享有不同的政治地位,诸如天子三公称公,大国称侯,小国称伯、子、男等,其关于邦伯实力与地位的认识与实际情况大体上是相符的。
另一方面的研究中尚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
其一,相关研究主要依据传世文献如《国语》《左传》《孟子》《周礼》等来立论,这些文献成书均较晚,而且在研究中学者难以将金文材料与传世文献很好地结合起来作通盘的阐释。
其二,对金文中出现的为数众多的伯的根本性质分析不够,无法用一个简明的线索将不同的伯称谓贯穿起来,亦无法将伯的政治属性与社会属性统一起来。
目前来看,虽然从赞同五等爵制的角度进行相关研究尚存在一些问题,而且不少观点是自秦汉经学一脉相传下来的,似乎显得颇为老套、不合时宜,但这种研究取向还是存在其学术价值的:
其一,上文我们已经讲到古代中国自龙山时代后期就已经明显地出现了政治组织,一般被形容为“万邦林立”。因此,伯或邦伯这类概念绝不仅仅只是家族内的称呼,而应当具有一定的政治内涵。
其二,从政治组织的原理上讲,早期政治组织特别是像周代这样已经建立贵族等级制的社会,无论是出于社会习俗,还是出于统治的需要,像王、公、侯、伯等各种首领的称谓,虽然来源不同,属性有差异,但在实际历史发展中,很大可能会经历若干次整饬的过程,排出大小等级与尊卑地位。这种整饬或系人为的整理,或经世俗的默认,都是有可能的。
其三,从西周铜器铭文的记载来看,公的地位最为尊崇(用“公”表尊称的用法不算在内),一般都是担任周王的辅政大臣。侯与周王的关系也比较密切,需要受周王的册封,且虽然部分侯为异族异姓,但多数仍是周人子弟受册封所立,担任防守要务。伯则更为普遍地存在,且多为各地的土著族群,有的与周王关系密切,有的则关系较疏远。如果按其与周王之间关系的远近来看,大体上说,公、侯、伯之间在政治地位上存在着等级,并且比较清晰。
综合来看,以上两种研究取向,一者反对五等爵制,一者赞同五等爵制;关于伯的性质,一者认为其是表示宗族血缘的称谓,一者认为其是表示政治地位的称谓。表面上看似乎水火不容,实际上换个角度来看,两类研究均采用了大量坚实的史料以作论述,似乎能够说明伯的这两类属性很可能是同时存在的,其间并不冲突。只是伯的两种属性其间的关系以及孰先孰后等尚需作进一步的厘清。
除以上两类研究外,部分学者试图对周代铭文及文献中“伯”的义项加以概括。例如盛冬铃认为西周的伯用作爵称,同时又可表示行第。其分析“某伯”中的“某”可能有日名、谥号、国名、氏名等不同,日名、谥号或氏名后加伯,都不是爵称,可能只是表示尊称。130陈絜亦总结出“伯”的五种用法:封君诸侯的爵称,卿大夫之尊称,侯伯,行第名以及宗子称伯。131对“伯”进行分类研究的工作可以使得“伯”的使用情况一目了然,其问题在于:“伯”的诸种义项之间是否存在重合,是否存在某一根本义项可以将之贯通起来?由商代的材料来看,卜辞中尚没有出现伯、仲、叔、季的排行,可见伯在彼时并不用于家族排行,而首先是用作政治首领的称谓。周代以“伯”作排行称谓,很有可能是由于此时作为族邦首领的“伯”往往同时也是嫡长子的缘故。有学者提出:“周代又是实行嫡长制,‘某伯’一称当然往往可兼有诸侯之伯与行辈之伯的两重意义。”132其说法颇值得重视。
另外,“方伯”“侯伯”等称谓也是相关研究中经常涉及的一个问题,且与伯的研究主题有所关涉,故亦撮要作一概述。吕思勉认为伯为诸侯之长,受命于王,监察一方,其设置可上溯至尧舜时期。西周时声教所及扩大,于是有周、召分陕之制,又产生了左右二伯,是为王朝的辅政卿士。春秋时期五霸迭兴,霸主亦即方伯、州长,只是其会盟征伐的范围较原来的方伯有所扩大。133
顾颉刚认为“侯伯”为侯国之领袖,犹《尚书·康诰》的“孟侯”,其本爵是侯,“伯”只是指其在侯中班列最靠前,侯伯到春秋时期发展为霸。134童书业亦有类似看法,认为春秋霸者即“侯伯”,受周王策命为诸侯之长。其制度萌芽于西周,其时齐、鲁、卫等国为“方伯”,为一方之伯。135陈恩林亦认为“侯伯”就是诸侯之长,又称元侯、方伯,其地位与公爵相埒,周初的齐、鲁、卫、晋、燕诸国都是方伯,守卫周的边疆,享有征伐大权。136
近年来,王健亦有多篇相关论文,认为西周存在方伯之制,方伯分两种,一种是周初分封的诸侯,另一种是异姓势力如楚、徐等,方伯制度来源于殷代。137邵蓓则认为西周时期存在方伯与王官伯,方伯由力量强大的地方诸侯担任,主要是姬姓王亲或异姓姻亲,奉王命讨伐反叛或蛮夷等。王官伯则由身为王官之长的上公出任,统领方伯诸侯。138其所说的王官伯类似于上述吕思勉所讲到的“左右二伯”。
学者的研究基本上揭示了周代侯伯或方伯之制的主要内容。从周初文献中的“孟侯”“元侯”等称谓来看,西周存在方伯之制应是确定的,所谓“侯伯”指一方诸侯之长,也是春秋时期霸主的前身。相关研究可进一步深入探讨的主要在于概念使用的问题。相关研究成果一般均认为在周王与地方诸侯之间,尚存在一级权力机构或监察者,今天的研究者应该采用何种概念表述这一级组织?学者或采用战国时期成书的礼书中的称谓,诸如“方伯”“左右二伯”“侯伯”等概念来称述这一权力层级。首先,关于诸如“方伯”“侯伯”等这类概念本身的形成过程比较复杂,尚需厘清。其次,使用这些概念往往会与礼书所述爵制中的公、侯、伯等产生一定程度的混淆。再者,两周铜器铭文中并未出现“方伯”“侯伯”之类的概念,其在多大程度上属于历史实际抑或是战国学者的概括总结,尚需要更深入的探讨。总之,关于“方伯”“侯伯”“左右二伯”等概念的使用,仍是一个值得再研究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