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范圩疑案》2: 复合现场
范圩村最东侧有一栋刚刚建成不久的三层小楼,它是范圩村最高的建筑,这就是范建伟的新家。
距离小楼主体外10米是高3·2米的围墙,围墙的顶上镶嵌着,带着尖刺的碎玻璃,是防盗用的。
小楼北墙头外是一片开阔地,向外延伸有一条不到1米宽的田间小路通向4000米以外的徐刘村。
小楼坐北朝南,主建筑呈东西走向。院子外的大门不仅装了防盗门,而且门的内侧还有大铁栓。如果从里面把门拴上,即使你有钥匙也无法从外边打开。
小楼的一层是客厅,二楼是客房,三楼是主卧室。主卧室装潢简洁、明快给人以清新的感觉。
室内仅有几件主体家具,没有什么摆设,看出来房间的主人才入住不久,还没有来得及收拾。
这时候,范建伟头北脚南地躺在大床上,身上盖着一床薄被,被子上边盖到范建伟的颈部。
被面平整,没有压痕和打斗痕迹。范建伟安静地躺在那里,面部表情松缓,从直观给人的感觉是范建伟在沉睡中悄悄地离世。
左侧的床头柜上有一只雪碧瓶子摆放在那里,瓶内有大约15克的残液。瓶上提取3枚新鲜指纹,其中一枚是范建伟所留。
右侧有一只小型镶嵌式保险柜与墙体成为一体,柜门微微打开,表面无撬压痕迹。
放在保险柜最上层的一份土地竞标书,有明显翻动痕迹。
还有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保险柜最底层内侧放有两根金条、存折、房产证等贵重物品,没有丝毫翻动迹象。
地面已经被武婶打扫过,没留下任何痕迹。武婶52岁,跟随范建伟家做保姆有十多年了,虽然是农村妇女,但是她特别爱干净。
在范冬静发现范建伟情况不对的时候,武婶早已把楼上楼下,院里院外打扫得干干净净。
现场勘查在小楼的后面围墙上,发现一块塑料垫,搭在碎玻璃上。塑料垫厚1·2厘米、宽40厘米、长140厘米,表面有花鸟图案,磨损严重。
在塑料垫下方墙的内侧距离墙边53厘米处,留有两枚足尖部位的鞋印,足尖向外。
在墙体对应外侧,距离地面52厘米处的墙上,留下一枚足尖部位鞋印。经初步比对,内外鞋印都是同一双鞋所留。室内、室外门锁均无撬压痕迹。
王斌法医和聘请的医学专家,在现场对范建伟做了初步检查,没有发现有中毒症状,体表完好。
专家意见:范建伟的死亡原因是,心肌梗死或者是脑梗意外发作。具体原因,还要等切片病理检查才能最终确定。
下午4时20分,在法医室对尸体进行解剖、提取、化验,发现死者体内有大量的安眠药成分。肺部食道喉部有出血点,眼睑充血。
法医初步意见:范建伟服用大量安眠药以后,在熟睡中被犯罪分子用柔软物品捂住口鼻,导致窒息死亡。无外伤,无中毒症状。
就在这个时候,雪碧瓶子里的残液化验结果也出来了。残液里含有大量的安眠药成分。专家认为服用安眠药直接导致死亡的病例并不多。
王斌法医据胃溶液检测,推断死亡时间距离最后一餐3小时左右,经调查死者最后一餐是9月26日晚上8时。范建伟的遇害时间应该是9月26日晚上11时左右。
同时,王斌法医和医学专家还强调:服用安眠药物,会对食物吸收造成干扰。这就是说作案时间的推算,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排查的依据。
另外,沈军等人在范圩村调查中发现,案件发生的当天晚上,村里有一些村民和外来人员走动,村西的范建才家请了十几位客人。
范建才女儿定亲,请了城里打工的九位同事,三名村干部,还有几个本村的直系亲属,摆了两桌。吃喝到了9点30分才结束。
本村的客人离开以后,留下的人继续打牌。
大概到了11点20分,在市区工作的四个工友因为上午还有事情就走了。范建才一直把四人送到圩堤才回来。
9月27日晚上10时30分,案件侦破组全体成员,在村部会议室集中,汇总、分析、研究‘9·26案件’的工作情况。会议由曾毅主持。
曾毅说:“9·26案件如果从犯罪现场的表面情况来看,范建伟安静地睡在床上。室内没有任何打斗翻动痕迹,这就是一个自然死亡现场。
这正说明了犯罪嫌疑人,在准备犯罪的实施上,下了很大的功夫。犯罪分子心狠手辣,具有很强的反侦察意识。
大家必须高度重视,不能掉以轻心。下面请大家发表意见。”
陈宝强说:“今天阿豹的工作状态良好。我们在外围搜索中发现了一双破拖鞋,并以此为嗅源进行追踪。一个方向进入现场,另一方向犯罪嫌疑人进入村庄。
据此判断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就是附近的村民。从拖鞋的磨损程度来看,犯罪嫌疑人的生活质量很低。犯罪嫌疑人进入现场的目的,是顺手牵羊拿一些东西就满足了。
所以室内打开的保险柜,犯罪嫌疑人都没有发现,这些行为就符合普通盗窃犯罪的基本特征。”
陈凯说:“从现场的情况来看,进入现场的犯罪嫌疑人在两个人以上。
范建伟躺在床上,室内没有明显的翻动痕迹。显然犯罪嫌疑人对现场已经进行了清理。
犯罪嫌疑人将杀人的现场,伪装成非正常死亡的现场,就是想逃避打击。
范建伟死亡过程中,没有任何反抗伤,给人的感觉范建伟就是,在睡梦中自然死亡的迹象。
犯罪嫌疑人为什么能够做到这一点,就是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采用了特殊的手段,使其在整个作案过程中没有留下任何痕迹。
我认为犯罪嫌疑人,可能是用枕头捂住范建伟的口鼻,使其窒息死亡,才能做到不留下一点痕迹。”
仲安华说:“这个现场很奇怪,犯罪嫌疑人在进入现场的时候,就出现了一些不符合常规的现象。
犯罪嫌疑人将带来的塑料垫子放在院墙上,便于翻墙入院。这说明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前到现场踩过点,了解现场的基本情况。
室内外门锁均无撬压痕迹,反映出犯罪嫌疑人事先已经准备好了开锁工具。
这样犯罪嫌疑人就可以非常顺利地,进入犯罪现场实施犯罪。
但是犯罪嫌疑人没有想到,院子的大门里面还有防盗栓,这样即使有钥匙也无法打开院子的大门。
这一点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所没有想到的。
我认为犯罪嫌疑人,带着有明显标志的塑料垫子,本意是为了转移我们的侦查视线。企图用翻墙入院的行为,来掩盖用钥匙开门的犯罪事实。
大门打不开了,这是犯罪嫌疑人没有想到的。
据此推断,我认为犯罪嫌疑人虽然事先踩过点,但是对范建伟家里的内部结构并不了解。
犯罪嫌疑人与范建伟熟悉,了解范建伟的生活习惯,但是关系一般,案发前没有进入过现场。”
张成雪说:“从警犬的追踪情况来看,我认为犯罪嫌疑人可能就藏在徐刘村。只要我们到该村调查,很快就能够查到这名犯罪嫌疑人。”
杨可说:“保险柜打开却没有翻动迹象,反映出犯罪嫌疑人作案的目的并不是钱财,而是另有所图。
是什么原因?促使犯罪嫌疑人,要采取如此极端的手段实施犯罪。只能说明犯罪嫌疑人,为了获取某种更大的利益,不惜铤而走险。
从实际情况来看,第二天拍卖的土地可能就是犯罪嫌疑人所要获取的目标。
让范建伟服用大量安眠药,就是要延缓范建伟的苏醒时间。范建伟不能准时参加拍卖会,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就达到了。
用枕头将范建伟捂死,既有阻止范建伟参加竞标的想法,更有对范建伟进行报复的追求。
这两种情况先后出现,从表面上来看犯罪目的有相似之处,但是两者在本质上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前者只是希望范建伟不能参加竞标就行了。
后者则是必须将范建伟置于死地。犯罪嫌疑人不仅仅要追求经济利益,而且要对范建伟进行报复。
所以我认为投放安眠药和行凶杀人是两名犯罪分子分别实施的。排查犯罪嫌疑人,要从竞争对象和有利害冲突的人两方面入手。”
沈军说:“外围调查工作还没有见底。昨天晚上有人在村里喝酒,案发前突然离开。到什么地方去了?现在情况不明,需要跟踪调查。
从现场情况来看,我同意大家的意见。这是一起复合型案件,实施犯罪的人应该在两个人以上。
现场出现的足迹和警犬发现的拖鞋,反映出最少有两名犯罪嫌疑人进入现场。
对于范建伟是如何喝下安眠药的,我们也进行了初步调查。范建伟有一个习惯,喝酒后喜欢喝雪碧。犯罪嫌疑人是知道的,是针对范建伟的这一特点做了精心准备。
现在关键的问题是雪碧是怎么到范建伟手里的?而且没有引起范建伟的注意,这是问题的关键,这些要从源头查起。
另外,现场室内外的门锁均无撬压痕迹,说明犯罪嫌疑人是具备开锁工具的。
什么样的人能够获取范建伟家里的钥匙?钥匙的去向要彻底查清楚。”
曾毅说:“工作情况就交流到这里。大家对案件侦破工作谈了各自的看法,对下一步的侦查工作提出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下面我再说几点。
第一犯罪动机是什么?
要查清楚这个问题,就要从源头查起。引发案件的起点就是那瓶雪碧。
范建伟生前服用了装在雪碧瓶子里的安眠药,一直处于昏睡状态,但是这种情况还不至于导致死亡。
也就是说,投放安眠药的人并不希望范建伟死亡结果的发生。
而是为了达到延缓范建伟清醒的时间,只要范建伟第二天不能准时参加招标会议就达到目的了。
为什么又出现了窒息症状呢?窒息是导致范建伟死亡的直接原因。
那么问题就出来了,范建伟是遭受重复打击,还是二次伤害。
重复打击就是,犯罪嫌疑人可能认为安眠药还不能够达到目的。不放心,又尾随到住所将其捂死。这种情况就是同一人作案。
二次伤害是投放安眠药的人,只想延缓范建伟在招标会场出现的时间,而不想致其死亡。
但是,现在出现了第三者对范建伟怀有极大的仇恨,必须将他致死。于是就痛下毒手将范建伟捂死。
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并不知道范建伟已经服了安眠药。这完全是一种偶遇,这种情况就是第二件事情了。
第一种情况出现的可能性不大,原因是冒的风险太大。
从嫌疑人选择用雪碧投药的情况可以看出,是精心策划的。而且应该对安眠药的使用效果十分清楚,犯罪嫌疑人并不希望死亡的结果发生。
如果想致范建伟于死地,犯罪嫌疑人完全可以将雪碧瓶子里放一些毒鼠强不就行了吗?为什么还要再冒很大的风险第二次作案。
再从时间的节点上来分析,犯罪嫌疑人针对的目标十分明显,所要达到的目的也十分清晰。就是把范建伟搞昏,使其不能出席招标会议,那样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就实现了。
事后,等范建伟清醒以后,也没有任何证据。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事情就应该很清楚了。凶手在实施犯罪时,范建伟处于昏迷之中,他便轻而易举地在死者毫无抵抗的情况下成功得手。
这里又反映出一个问题,凶手为什么不带作案工具,是否和下安眠药的人是同伙的,这是不可能的,也没有必要。
这里可能有两个目的,一是造成意外死亡的假象,可以逃避打击,即使躲不过去,也可以延缓办案的时间。
二是可能从中获取某种利益。因为警方在保险柜里发现了刚刚购买的价值40万元保额的人身意外保险。
保险公司好像有规定,被保人的意外不包括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产生的后果要由法律部门最终来认定。
凶手看来是懂行的,而且知道范建伟刚刚办了保险,他也可能因此从中获利。因此,精心准备了意外死亡的假象。
第二犯罪主体是什么?
范建伟是在服用了大量的安眠药以后被杀的,是谁投放的安眠药?
大家首先想到的是范建伟身边的保镖范冬静。
如果是范东静下手,范建伟是没有任何办法逃脱的。范东静就是犯罪主体吗?
我认为范冬静参与作案基本上可以排除。
范冬静是范建伟的亲信,又是侄儿。如果范冬静作案,他完全没有必要花费那么大的周折。
要阻止范建伟参加竞标活动他可以有许多办法。
如早上推迟喊范建伟起床,途中车辆出了故障等,都可以达到目的。
另外,从现场情况来看,原始现场保护的基本完好。如果是范冬静作案,他随便的动一下就可以破坏现场,而不被发现。
关键的问题是,范冬静是保镖,保证范建伟的生命安全是范东静的首要职责。如果是范冬静作案的,这不是明显的惹祸上身吗?
范冬静是第一责任人,是最直接的怀疑对象。综合上述因素我认为范东静参与作案可以排除。
1、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从现场的整体情况来看,无翻动、无撬压痕迹,更没有惊动二楼的保镖。
翻墙入院,开锁入室。犯罪分子事先到现场踩了点,知道院门有插销,有钥匙也打不开,只能翻墙头。
墙头上又有碎玻璃,为了不被戳伤,就带了块塑料垫子,进入院子里,就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将房门打开。
应该说犯罪分子准备的十分充分。具备钥匙作案,犯罪主体必须是范建伟的熟人或者是有条件接触到的人。
2、犯罪主体的数量。警犬追踪发现有穿40码拖鞋的人曾经进入现场。围墙角下又发现42码旅游鞋的鞋印。
这就可以确定,最少有两名犯罪嫌疑人进入现场。9·26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该在三人以上。
3、犯罪主体的基本特征。根据犯罪第一现场的足迹和攀爬特征分析:犯罪嫌疑人男性,身高1·75米到1·80米左右,年龄在25岁到35岁之间,体态中等,身体健壮,有很强的攀爬能力。穿42码利华牌旅游鞋,此人胆大心细,心狠手辣,有较强的反侦察能力。
根据第二现场,田间小路的岔路口发现的一双破拖鞋和赤脚足迹分析:犯罪嫌疑人男性,身高1·65米左右,年龄在35岁到40岁之间,身体偏瘦,文化程度不高,应该是本地人。
根据犯罪第三现场,酒楼吧台女服务员提供递送雪碧的犯罪嫌疑人特征:犯罪嫌疑人男性,身高1·70米左右,年龄25岁左右,体态中等,皮肤较白,戴一副近视眼镜,头发较长,讲话斯文,学生打扮。
第三犯罪目的是什么?
1、案件的性质。这是一起由凶杀,投毒、盗窃组合在一起的暴力杀人案件,性质之严重、暴力之残忍是十分罕见的。这起案件应该由三个性质不同的个体案件组成。
而且,这三起案件是由三个不同的犯罪主体组成,犯罪成员之间也是不相互关联的。这就更加增添了破案的难度。
为什么说杀人凶手和盗窃犯不是一伙的。凶手在杀人后,没有顺手牵羊拿走玉器有两种可能性。
一是心慌,作案后立即逃离现场。
二是看不上眼或者害怕赃物在手里,反而容易被公安机关发现。否则现场就不会是现在这个样子。
根据现场反映,盗窃犯进入现场后发现玉器就随手拿走,逃之夭夭。
如果现场什么都没有,他肯定要到处翻动,窃贼有一个习惯,就是贼不留空。只要进入现场不管什么东西都要拿一些。范建伟刚住进来十几天,家里空空的。
如果玉器被凶手拿走了。窃贼必然会翻箱倒柜,那只在墙角虚掩的保险柜必然难逃被洗劫一空的厄运。
顺手牵羊,应该是附近的小毛贼,如果是盗窃惯犯,肯定会将犯罪继续进行下去。
2、投放安眠药和杀人是事先有预谋的犯罪。犯罪嫌疑人实施凶杀、投毒,事前都进行了精心的策划和充分的准备。
比如先踩点,当发现需要翻墙入院,墙头有玻璃刺的时候,就准备了塑料垫子。开锁入室准备了钥匙。投送安眠药,事前摸清了范建伟喜欢酒后喝雪碧的习惯,准备了雪碧。
选择了最恰当的时机,并且采用了范建伟能够接受的方式将雪碧送了出去。
对范建伟临时接待朋友的时间、地点都及时地掌握,必然有内应。
没有案发前的预谋,要在范建伟基本上毫无察觉的情况下,达到犯罪目的是根本不可能的。
3、盗窃案件应该是偶然发生的,是事先无预谋犯罪。当盗贼随意毫无阻碍地进入犯罪现场后,发现玉器随手盗走。事前根本就没有什么预谋和准备。
下一步侦查工作意见。
一是围绕标书,调查清楚与这次招标活动有切身利益的关键人物和事情。特别是可能由此引发冲突、矛盾的激化点。包括参与竞标的企业,相关人员以及在背后搞小动作的人,从中发现重要线索。
二是围绕保单,查保单形成的背景和过程。由于保单的出现,可能会给家庭关系带来哪些变化。有关人在利益得失上的冲突。要查清保单受益人可能会引起哪些人的关注,提取保单谁的收益最大。是否有诈保的可能。
三是查被盗的玉器。玉器被盗属于一般的刑事案件,但是它卷进了凶杀案件就必须弄清楚。是否有关联,暂时还说不清楚。
这起盗窃案件的难点不在于什么时候抓获犯罪嫌疑人,要做到这一点并不难,现在我们手里有足迹,有嗅源,相信用不了几天就可以把罪犯找出来。
难的是如果你起不到赃物,就没有办法抓人。必须通过侦查手段,力争做到人赃俱获。
这样首先要对县城和周边地区立即发出协查通报,强化特种行业管理,堵住各种销赃渠道。
四是查清现场遗留物证的来源。围绕物证调查要专门组织一个侦破小组,专线开展调查工作。
这个组的工作覆盖面很大,以技术队为主,侦查队配合,可能还会与其他组的工作有重复和交叉。这不要紧,各干各的,不要互相干扰。9月26日夜间从范圩返回城区的四个人也由这个调查组调查。
鉴于案件复杂性和严重性,社会各界反映强烈。为了麻痹犯罪分子,9·26专案组对外宣布,范建伟去世是意外死亡。具体原因待切片后,由专家组公布。范建伟家被盗,损失严重,公安机关已经立案,成立专案组正在开展侦破工作,力争早日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