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行政法学(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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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行政法学中有关基础问题的研究不论在我国行政法学界还是从全球范围来看都是相对薄弱的,这其中的原因有诸多方面:一是行政法学作为应用学科导致了学者们对行政法运作过程中具体问题研究的重视,而疏于对理论问题的探讨;二是由于行政法学在法律学科体系中比较模糊的学科定位,由于学科定位不明,学者们便难以建构起这个学科的深层次的理论体系。正是基于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相对滞后,我撰写了《比较行政法学》一书。应当指出,比较行政法和比较行政法学并不是同一意义的概念。比较行政法的学科体系与比较行政法学的学科体系也是完全不同的,比较行政法的研究对象主要侧重在行政实在法方面,即通过对不同法系、不同国家、不同区域行政法制度和规范的比较,让人们了解行政实在法的优与劣。而比较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则主要在行政法学方面,即通过对不同学者、不同学术流派有关行政法理论和行政法认识问题的比较,厘清行政法学概念、论点、方法论以及其他问题的优与劣。上列两个范畴在全球行政法学界研究的分布并不平衡,正如上述受行政法作为实在法的影响,学者们对第一范畴的研究相对较多,国内外非常优秀的比较行政法的教科书或专著并不少见,然而,第二范畴的研究则是凤毛麟角,到目前为止,我甚至没有系统读到一部有关的比较行政法学的教科书或专著。当然,以论文形式出现的比较行政法学还是有的,但由于受论文篇幅等因素的制约,以论文形式出现的比较行政法学还不能够建构起一个比较行政法学的学科体系。我在本专著中将研究的范畴框定在比较行政法学之中,某种意义上讲,这个研究至少弥补了国内在此类研究中的空白。本著作的基本体系结构是这样编排的:第一章为“比较行政法学概述”;第二章为“行政法学方法论运用的比较”;第三章为“行政法概念界定的比较”;第四章为“行政法理论基础阐释的比较”;第五章为“行政法基础理论探寻的比较”;第六章为“行政法学关键词设定的比较”;第七章为“行政法学科体系构造的比较”;第八章为“行政法学分部类诸元素思考进路的比较”。上述体系是根据行政法学相关问题在行政法学体系中的学科地位而编排的,这样的编排也是我的一个大胆尝试,由于比较行政法学本身就没有建构起相关的学科体系,所以我的编排可谓首创。在每章的比较中,我设定了行政法学科中的一些主要的、基本的、关键的、有争议的问题,以不同的学者的论点为比较,在比较过程中我刻意理出不同的行政法学流派,尽可能将同一流派的论点予以集中,将不同流派的论点予以区分和比对。比较行政法学可比较的材料是非常丰富的,这个材料的丰富程度甚至超过了比较行政法的材料,正因为如此,在比较行政法学的研究中,对材料的处理就显得十分重要和关键。我尽可能选择已经在行政法学界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法学家的论点。在有些情况下,我为了阐释一个行政法现象也选取了一些尚未形成重大影响的行政法学家的论点。应当说明,行政法学论点与行政实在法在通常情况下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即是说,有些行政法典或者行政法制度中就包含了一些先进的行政法论点和理念。鉴于学者们对比较行政法问题研究得较多,在一般情况下,我没有选取行政法典中的论点作为比较的材料。在我看来,比较行政法也罢,比较行政法学也罢,其研究的最高境界就是比较或者比对,就是说,通过比较,有一个相对来讲是结论性的东西,如此一种论点比彼一种论点更可取,此一种论点更适合这样的条件,彼一种论点更适合那样的条件等。我在比较中尽可能沿着上述思路展开讨论和阐释。由于此类研究的基础相对较为薄弱,这也必然制约我研究的水准。如果我的著述能够启迪行政法学界相关问题的研究,该书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关保英

2007年5月于上海苏州河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