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行政法学(修订版)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一、行政法学流派的含义

行政法学流派究竟如何下定义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一方面,行政法学流派是行政法学研究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研究派别,该派别的形成不是以行政法学研究中的某一具体问题为基点的,而涉及行政法学研究中若干范畴的问题。这些范畴有些是行政法学中的较大的命题和价值判断,有些则是较小的命题和价值判断。综合性和元素的丰富性是行政法学研究流派考量的主要标准。另一方面,行政法学流派有区别于其他研究流派的研究方式和方法,它有相对成熟的研究的技术进路,有相对成熟的思维方式和方法,更为重要的是它有相对成熟的行政实在法上的主张。以此而论,不同的研究流派在实在法若干问题的主张上往往有着非常大的区别8。上列两个方面是研究行政法学流派内涵的切入点,具体地讲,行政法学流派有如下若干特征。

(一) 行政法学流派是以行政法学学术群为基础

行政法学流派呈现在我们面前的首先是一个研究行政法学的学术群体,它与行政法学研究中单个的个人研究是有质的区别的。一个行政法学流派由一群行政法学者构成,这个行政法学的研究群体被认为是形成了一个特定的行政法学研究的圈子,能够进入该群体或者该圈子的学者都在行政法学的关键问题上形成了共识,甚至都有着共同的行政法学理想和行政法治追求。这个学术群体常常超越了国界、超越了法系的界限,至于在这个学术群中是否形成了相应的研究梯队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些学术流派长盛不衰,它们有一代、二代甚至更多代的传承人,无论它们属于哪一代,都是属于这个学术群的。而有些学术流派则是昙花一现,仅仅有一代的研究者。行政法学的学术群或者行政法学的学术圈是行政法学流派最主要的特征。这也告诉我们,不同的行政法学流派有着不同的学术群或学术圈,这与其他部门法学的研究流派是相一致的或者相类似的9

(二) 行政法学流派是由若干行政法学人为领衔

社会科学的研究与自然科学的研究存在一定的区别,其中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自然科学研究中群体的特征更加明显一些,群体优势也常常更容易得到发挥。因为诸多自然科学的研究要有相应的实验验证、相应的数据支撑和相应的逻辑推演等,它们都必须形成一个机制相互支持、相互补充,才能够产出比较好的研究成果。以诺贝尔奖的获得者为例,绝大多数自然科学的诺贝尔奖获得者都有一个完整的研究团队,尽管在授予奖励时以个人名义而授予。笔者注意到,自然科学中诺奖成就的取得都有着非常好的研究团队,而社会科学研究则往往是个人研究,就是研究者自身的思考和判断是取得成果的最主要的方式。虽然社会科学中也不乏研究团队,但个体行为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的特性更加明显一些。行政法学研究流派虽然是以研究群为基础的,但是在一个流派中总会有若干个学术领衔人,总会有若干作为个体的学术专家。每个行政法学的研究流派常常都会有一些相应的代表人物,例如,在行政法哲理分析的研究中就有奥托·迈耶等这样的代表人物10。行政法学流派中的代表性人物能够引领该流派的方向,能够整合该流派的资源,能够使该流派更加具有凝聚力。

(三) 行政法学研究流派是以松散实体为表征

凡能够形成研究流派的都有一些学者或者具有优势的领衔人,他们构成了一个特定流派中的研究实体。即是说,在一个行政法学研究流派中存在着一定的研究机构、研究人员,他们实质上是所属研究流派的实体,但是我们不能够简单地将一个国家、一个单位等存在的研究实体等同于研究流派。行政法学的研究流派与其他社会科学中的研究流派一样,是予以分散分布的。一个研究实体还不足以构成一个研究流派,在这个研究流派中可能分布着不同时代的若干研究实体,这些实体在该流派中处于一种分散状态,即有些研究机构在有些阶段可能存在于此一流派之中,而在另一些阶段则可能处于另一流派之中。研究流派和研究实体的关系是较为复杂的,通常情况下,研究流派可以超越不同国家,可以超越不同法系,更可以超越一个研究实体。这就要求我们要用更大的视野考量和认知行政法学中的研究流派。

(四) 行政法学研究流派与特定时空没有关联性

在行政法学研究中时间和空间问题是不可以回避的,尤其行政法作为一个具有明显法群性的部门法,它的时间感和空间感要比其他部门法都来的强烈。一个国家在某一时间段要推出某个行政法典,这便会将行政法学人引入到该法典的研究中。一个地方要对地方的行政法治进行强化,也会将行政法学人引入到特定区域的法治研究中。这样的时间和空间特性常常使行政法学研究的主体在某一个时间段或者空间会有所集中、会有所统一11。然而,对于行政法学流派而言,它与特定的时空则没有直接和必然的联系。如果说有联系的话,那也不是形成流派的关键因素。进一步讲,行政法学流派在时间上是能够有所超越的,一个流派产生于一个年代,但它并不一定在这个年代就必然结束,它有历史的延续性。当然有些流派也可能在特定的历史节点上产生,也在这个特定的历史节点上予以重点研究,但是能够成为行政法学流派的研究都有时间的超越性。行政法学流派在空间上同样是相对超脱的,一个研究流派可能会在若干国家的行政法学研究中存在,当然一个行政法学流派也可能仅仅存在于一个国家之中。如果把行政法学研究作为人类社会中的一个社会现象来看待,行政法学的研究流派则能够超越国界、超越相关的空间区域。行政法学流派的这一特性也非常重要。

(五) 行政法学研究流派有着相应的价值判断和方法论

人们常常用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来区分法律的若干关键问题,来区分部门法的若干关键问题。例如,在行政法中人们就认为大陆法系的行政法更强调行政法在实施过程中的三段论:“行政行为是一个传统而又具有未来意义的基本法律制度。它是最常见的公共行政活动方式,是传统行政法的基本观念,是行政活动方式类型化的基石,也是行政主体完成其广泛行政任务的手段。通过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可以行使法定职权,对行政相对人发布命令或者禁令、行政许可、给予担保或者驳回、形成法律关系或者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确认。”12这非常生动地揭示了大陆法系行政法三段论的运作模式。而普通法系的行政法则强调行政案例和判例在行政法体系和行政法学科体系中的地位,强调在行政法实施中执法机关解决问题的实际效果,或者用归纳法作为行政法实施的进路:“法规的目的在于执行或规定将来的法律和政策而不是评价某人过去的行为。法规的着眼点不在证明事实的正确性,而在于从事实中得出制定政策的结论,正因为如此,它才和裁决不同。裁决的目的主要在于根据既定的标准决定某人过去的和现在的权利和责任,决定某人过去的和现在的行为是否合法。”13这两个法系的行政法,其在行政法的若干关键问题的认知上存在着较大差别,从这个角度来讲,两个法系的行政法学很难归入到一个行政法学流派之中。

上面我们提到的行政法学流派中学术群体的因素、学人的因素、实体的因素、时间和空间的因素,这些因素是行政法学流派中相对客观的因素。而行政法学流派中较为核心的因素便集中在相对主观的因素上,即有关行政法的价值判断问题、有关行政法的思维方式问题、有关行政法的技术线路问题。不同的行政法学流派在上列问题中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正是由于在关键问题上的差异性才使得每一个流派都有了自己的存在空间。同时我们还要指出,一个行政法学流派之所以能够形成,是因为其在这些关键问题的认知上都已经比较成熟。即是说,每一个行政法学流派都有相对成熟的行政法的价值判断、行政法的方法论体系、行政法学研究中的技术线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