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与历史(第十一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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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与事件

戴德生在扬州教案中的态度考辨

张晓宇[1]

摘要:中华内地会传教士戴德生在扬州教案中曾两次报告英国领事,在事后也积极配合英国领事进行案件调查、索赔和惩凶工作,并且专门致信英国领事感谢他们所采取的炮舰政策。正是扬州教案引发的英国公众的巨大反对,促使戴德生开始重新考量传教事业与政府权力之间的关系,逐渐疏远政治特权。相较同时期沉溺于武力护教的传教士,此举已属难能可贵。扬州教案的交涉也反映出传统史观对传教士的定性并非一无可取,晚清来华传教士与政治特权的共生关系仍是不可否认的历史事实。

关键词:扬州教案;戴德生;内地会;炮舰政策戴德生(James Hudson Taylor)是近代中国基督教史上的重要人物,他于1854年来华,1865年创立中华内地会向内地宣教。1868年6月戴德生率数名传教士抵达扬州,租屋传教。是年8月爆发的扬州教案是内地会成立后影响较大的一次教案。事情源于天主教育婴堂病死多名幼童,民众谣传传教士私藏、烹食幼童,遂冲入戴德生租住的房屋打抢、放火,传教士等被迫跳窗逃生。事后英国领事采取武力威胁,迫使清政府赔款、惩凶,立石刻碑保护传教事业,戴德生等返回扬州。在众多关于扬州教案的研究成果中,对于戴德生与炮舰政策的关系,说法大相径庭。在传统史观“反洋教斗争”的叙事模式中,作为帝国主义侵略“急先锋”的传教士,借助不平等条约深入内地活动致生教案,依仗坚船利炮迫使清政府压制人民群众的反抗,戴德生亦是如此。[2]而美国历史学家保罗·柯恩(Paul Cohen)较早提出,扬州教案中戴德生并未请求英国炮舰的支援。[3]随着教案研究的深入,中国大陆学者也逐渐舍弃了传统史观下的单一定性,基本认为戴德生在扬州教案之中未向英国政府报告,并反对炮舰政策。[4]与此同时,众多教会学者和传记作家笔下的戴德生,形象非常宽容,成为在教案中不求报复、不求赔偿的“首善之人”。[5]

以上诠释是否符合历史事实?如果戴德生确未报告过英国领事,那么英国领事是何以得知扬州教案的消息,启动交涉程序的?戴德生在英国领事的炮舰交涉中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他对炮舰威胁所获的结果是否支持?对上述问题的分析,更有助于我们了解戴德生和内地会对待政治特权的观念演变历程。

一 报告领事

尽管许多学者倾向于认定戴德生并未报告过英国领事,但根据戴德生传记并结合史料进行考察,发现扬州教案中戴德生曾两次报告并请求英国领事帮助。

在关于戴德生的众多传记中,对于扬州教案中戴德生是否报告过英国领事,记载也并不相同。戴存义(Frederick Howard Taylor)为其父所作传记指出,是镇江的某英国人投书报纸报告扬州教案的消息,激起英国侨民的公愤才引发的英方交涉[6];而史蒂亚(Roger Steer)在书中记载,1868年8月22日晚,“戴德生派了一个中国仆人赶往镇江,把有关事情报告给英国领事”[7];蒲乐克(John Pollock)在书中则认为是8月23日早晨。[8]内地会传教士、历史学家海恒博(Alfred James Broomhall)是戴德生的妹妹戴贺美(Amelia Hudson Taylor)之孙,他为戴德生所著的传记可称是目前为止教内研究戴德生最为权威的著作。关于扬州教案部分,引用戴德生的信件如下:

(1868年8月23日)但是人们在我们屋子周围越聚越多,我必须有所作为了……由于无法书写,我派了一名中国仆人去镇江捎口信给女王陛下的领事阿林格先生,告诉他我们的位置。当天稍后,当中国官员告诉我,试图将伤者送出扬州是比较危险的。我又用铅笔写了一封短信送出去……[9]

该信清楚的写出了戴德生报告英国领事的时间和背景。8月22日晚扬州民众冲入戴德生住所打毁财物,放火后,扬州知府派兵前来保护。8月23日早上,守门的官兵离去,民众再次聚集;而经过一夜折腾的戴德生疲惫不堪,传教士李爱恩(Henry Reid)又被击伤一只眼睛,其他人也有不同程度的受伤。在此情况下,戴德生首先派了一名中国仆人赶往镇江去报告英国领事阿林格(Clement Francis Romilly Allen),传达口信和戴德生所在的位置;当天稍后,戴德生致信给扬州知府,要求驱散民众。此时,甘泉县令李修梅要求戴德生写给扬州知府的信件必须语气温和,称昨晚之事为“骚动”即可,并告知戴德生,在没有官府保护的情况下将伤者送出扬州是比较危险的。戴德生意识到,“此时我们教士中任何人欲离开此城都难保安全”[10],于是写信报告阿林格。两次报告的内容,尽管未得原文而不知其详,有教会作家据此认为戴德生“未要求领事出面或出兵保护”。[11]但根据材料和事实即可知,戴德生送信的目的,至少是要求领事出面保护。8月24日早上,在中国兵丁的保护下,戴德生一行坐船前往镇江。[12]路行不远,接到戴德生求救信后前往扬州调查的英国驻镇江署理领事阿林格等。[13]随后的证据链在英国议会文献和《清末教案》中更为清晰。24日中午,阿林格等抵达扬州,与扬州知府等进行了初步交涉,随后迅速报告英国驻上海领事麦华陀(Walter Henry Medhurst)。8月27日,麦华陀分别上报英国驻华公使阿礼国(Rutherford Alcock)和英国外交大臣斯坦利(Edward Henry Smith Stanley),称其得知扬州教案的信息“业经阿林格助理仓卒寄来”[14]。8月31日,麦华陀再次报告阿礼国:“在接到传教士遭遇危险的报道(report)时,助理阿林格先生立即奋力支援了他们,并对地方当局胆怯无能的行径提出了抗议。……我已对阿林格先生的行为表示了我的赞许。”[15]

早在8月19日扬州部分绅民聚集,表现出对传教士的敌意时,已有迹象证明戴德生曾经为此诉诸阿林格,请求他对此进行干预。在8月30日的内地会声明书中,戴德生曾言,“我听说孙知府查悉该葛姓系一秀才,竟未传讯,仅通知府学老师制止该秀才再滋生事端,而这还是阿林格先生在镇江进行干预的结果”。[16]部分教内学者特地强调,戴德生在“事发之前与之时,不求助领事”[17],只是在事后才通知的英国领事。但探寻事实即可发现,8月19日前戴德生已有可能报告过一次英国领事;在8月22日晚民众冲击房屋的紧急情况下,戴德生当然是诉诸最近的扬州地方官府而非远在镇江的英国领事。8月23日官兵撤去后,民众再次聚集,对于当事人而言,事态仍在继续,教案并未结束。此时戴德生报告英国领事,本即希望领事介入。

正如清代史学家章学诚所言,评价历史人物应当“能为古人设身处地也”。我们并不苛求戴德生们身处一个不友好的环境中,在人身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束手就擒,坐以待毙”以成圣道,求助于本国领事本是其自然的选择;但是部分教会学者进行矫枉过正式的翻案,或称戴德生从未报告过英国领事,或称即便报告,也只是“将扬州的不稳定因素告诉镇江的英国领事,却从未要求领事出面或出兵保护”[18]等,为“信”者讳的态度过于浓厚,忽略了基本的历史事实,更何况戴德生的真实态度并不仅止于此。

二 索赔与惩凶

教案发生后,麦华陀迅速赶往镇、扬一带同清官员进行交涉。8月30日戴德生等在镇江领事馆发布《扬州教士宣誓作证之声明书》,详述了扬州教案的经过,该声明书成为麦华陀向清政府提出抗议和索赔的主要依据。[19]9月5日在镇江领事馆,戴德生又作《索赔备忘录》证词,详细列举损失金额,共计白银1128两4钱整。[20]9月11日,麦华陀乘军舰到达南京与曾国藩进行交涉,曾国藩即允酌给赏恤银1000两,[21]由上海道转给。[22]11月15日,麦华陀携军队乘炮舰到达扬州后,经谈判,[23]确定赔偿金额为1628.4两,外加洋270.9元。[24]11月25日,由于嫌犯葛寿春尚未抓获,麦华陀又凭借炮舰强索上海道台应宝时6000两白银以作保证金。[25]葛寿春归案后,阿礼国指示麦华陀扣留其中1500两作为给受伤传教士的赔偿,只交还了上海道台4500两。[26]因此,到扬州教案结案时,清政府实际共偿付了4402.03两白银,其中四名传教士的赏恤赔偿即达3000两(如表1所示)。

表1 扬州教案赔偿详目

而扬州教案中内地会的损失情况其实并不严重。人员方面,只有传教士李爱恩一目被击伤而失明,其余人等都从二楼跳窗逃生,伤势并不重。戴德生在前往知府衙门求救时被砖块击中一次,腿稍有疼痛,但也仅是皮肉伤。财产方面,房屋并未被焚毁,因邻居怕火势蔓延至邻舍已将火扑灭,当晚他们仍然可以在该房中过夜。[27]关于伤势和财产损失状况,9月6日曾国藩曾派遣上元知县张开祁专赴镇江面见戴德生等进行勘察,发现房屋并未焚毁,而传教士的伤痕也基本消散,[28]此时距教案爆发仅两个星期。更重要的是,民众搜掠了大部分房间的财物,但却遗漏了戴德生的秘书白爱妹女士(Emily)的房间,内地会最重要的文件和大量金钱都存在这个房间,毫无损失。[29]扬州知府孙恩寿派人将戴德生送至镇江时,仅器物就抬出120余担。[30]戴存义在其书中也承认,“大人也无生命之忧,重要的文件以及银钱也没有损失”。[31]而受毁伤的房屋,也在案件交涉后由扬州地方官府出资修好。[32]在物价尚属稳定的1860年代,4402.03两白银的购买力是相当惊人的。邵义曾考证,清末英国驻北京使馆租住的王府梁公府,占地26680平方米,高墙围绕,年租金也才1500两。[33]清末买卖一名妇女的价格,至多也不会超过300两。[34]

在案件调查上,戴德生等也积极配合英国领事的行动。1868年9月8日,戴德生指派内地会传教士童根福(George Duncan)和蔡文才(Josiah Alexander Jackson)随同麦华陀前往扬州指认现场。[35]戴德生本人也曾两次前往扬州指认犯人。1868年11月14日,扬州拿获案犯三名,其中刘春、张锦春经戴德生指认后定罪判刑。[36]1869年1月24日,首犯葛寿春被捕,经戴德生辨认属实。[37]同年2月24日,阿林格与扬州地方官员,会同内地会传教士李爱恩、路惠理,将葛寿春验明正身,确定为扬州教案的首犯。[38]

教会学者一直强调,戴德生是不想要赔款也不想报复的,[39]上述作证行为都是按麦华陀要求才做的,但评价历史人物不仅要听其言,更要观其行。事实基本确定,戴德生在案件调查、索赔和惩凶过程中,是积极配合麦华陀的,而且最后也接受了相比其损失,为数不低的赔款。也有教会学者辩称,即便戴德生接受了赔款,仍然是将其投入“这个城市永久性的利益中”,[40]即福音传道事业。然而19世纪来华的传教士们,无不宣称教案所得赔款都是为了福音事业,连同支持炮舰打开中国大门也是为了福音事业,在这一点上,索赔更显积极的天主教传教士也是如此。

三 炮舰政策

英国领事介入扬州教案交涉后,不断采用炮舰政策对清政府进行逼迫。1868年9月8日,麦华陀率领90名英军,乘军舰前往扬州交涉。[41]9月11日,麦华陀又率军舰抵达南京与两江总督曾国藩交涉。[42]英国公使阿礼国甚至考虑是否需要采取对叶名琛的手段,抓走曾国藩,并在扬州封锁运河口,以阻止运送食盐的帆船北上——阿礼国深信这一策略“可在四十八小时之内就能把他们(扬州地方官绅)各自清醒过来”。[43]11月9日,麦华陀再次率四艘军舰来到南京与曾国藩进行交涉,并扣留了江南制造局新造的中国第一艘木质兵轮“恬吉”号作为谈判抵押。[44]得到曾国藩和新任总督马新贻同意的承诺后,麦华陀再率三百名全副武装的英军士兵携带野炮,乘炮舰溯江而上抵达扬州,[45]内地会四名扬州教案的当事人戴德生、童根福、路惠理和李爱恩也随同麦华陀返回扬州,[46]英方的要求几乎全部得到满足。[47]11月19日,在麦华陀和清政府官员的陪同下,戴德生俨然以胜利者的姿态正式回到他在扬州的居所。[48]

对于炮舰政策的使用和不断升级,英国公使阿礼国和领事麦华陀的责任自然是主要的。但仅此即认为戴德生是反对炮舰政策的,则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如果戴德生对于麦、阿二人的做法不同意,那么他可以出面制止或者发布声明表示反对,但是他不仅没有这么做,而且事实上还在教案调查中积极配合麦华陀搜集证据、指认首犯等,并且专门致函向英国公使阿礼国表示 “由衷的谢意”。鉴于该信内容的重要性,特全文列出如下:

戴德生牧师致阿礼国爵士文[49]

扬州,1868年12月28日

先生:

请允许我代表自己和我的同事谨向您深表我们由衷的谢意,承阁下采取各种措施帮助我们恢复了扬州的职司。同时又蒙您帮助,使我们以及与我们在一起的当地老百姓所受的损失如数得到赔偿,并且还从当地政府和省政当局得到不少宝贵的告示。特别使我们感激的是您所采取的措施,我们深信,不仅使我们在镇江和扬州、南京的工作,并且使在中国内地的基督教会工作从此都能顺利进行。

我们相信阁下一定能看到这些重要而果断的行动为英国人民获得巨大而持久的利益而感到畅慰。

戴德生

该文件存在的唯一瑕疵是,英国议会文献和《清末教案》第六册中都将此信注为1869年12月28日所发,疑为笔误,实际应为1868年12月28日。因为该信附于1869年2月4日阿礼国致英国外交大臣斯坦利伯爵的文中,阿礼国在文末特地说明:“附戴德生先生来函抄本一份,内称承蒙恩顾,特申谢忱等语。”[50]此外,扬州教案发生于1868年8月下旬,11月19日时戴德生已经返回扬州,至1869年2月初时扬州教案已经全部结案。若戴德生于近一年后才寄信给阿礼国表示感谢,不符合情理。更何况,如果此信确实写作于1869年12月28日,那么更能坐实戴德生“挑起战争”的指控:那时的形势对戴德生非常不利,英国国内舆论纷纷声讨,认为戴德生的行为差点引发中英战争,戴德生如果再作信件表示感谢阿礼国的炮舰政策,实在是不明智的行为。

该信有力地表明了戴德生对扬州教案中炮舰政策的真实态度。戴德生盛赞阿礼国和麦华陀所采取的措施是“重要而果断的”,保障了内地会在中国的传教工作,而且更能为“英国人民获得巨大而持久的利益”。这一信件并不难以获取,在英国议会文献和《清末教案》第六册中都有收录,但是笔者暂未见到有教会学者引用、解释。[51]无独有偶,戴德生夫人玛利亚的一封信也能表明,此时的戴德生夫妇并未意识到采用炮舰力量给传教事业带来的危害:

我们英国政府所采取的武力措施,也许是神达到此目的的手段,而我们所受的冤屈——妇女遭到虐待,被楼下的火势所逼,又在强盗和杀人的暴徒胁迫下,在匆忙中跳楼求生,流血受伤——这也是促使他们这样做的一个原因。[52]

正如玛利亚在信中所言,当时的传教士们如戴德生等,相信武力打开中国的大门和依靠武力保障在中国传教,都是神的手段。他们也成为炮舰政策的实际受益人。就笔者所见,只有香港陈福中先生编译的《戴德生小传》中的评价比较客观:“那时候戴德生和玛丽亚的属灵感觉还是迟钝的,不知道差传的工作,不能依赖外邦人——包括任何政府——的武力。”[53]

四 前后的转变

事实上,查考戴德生在扬州教案前后对待教案处理的不同方式,可清晰地看到戴德生对待政治特权思想的转变轨迹。在1867年的萧山事件中,戴德生也曾请求过英国领事介入。当时地方官员带衙役闯入内地会传教士倪义来(Nicol)夫妇租住的传道所,羞辱、恐吓传教士,殴打中国信徒,勒令传教士们立即出境。戴德生曾经要求内地会传教士,在与中国的地方官员交涉时,应当“非常客气,有麻烦得呈递当地英国领事处理”。[54]所以倪义来并未和地方官员起直接正面冲突,传教士们人身也未受到伤害。事后,戴德生致信英国驻宁波领事要求抗议:“为了恢复我们国家的声誉,为了保障天津条约给予我们的权利,我极希望钧座发出公报,使我们的国人及护照受到尊重,令那些提供我们合理服务的本地人也恢复信心。”[55]上述事件证明,在扬州教案前的教案交涉中,戴德生和内地会并不反对依仗条约特权。尤其是当威胁来自清政府地方官员时,他们最有效的依靠,依然是英国领事所代表的英国政府。

扬州教案的消息传回英国后,引发舆论对戴德生的强烈抨击,认为他差点引发中英战争。[56]1869年3月9日,英国议员萨默塞特(Duke of Somerset)在上院发表演说,质疑英国政府的炮舰政策:我们有什么权利派人到中国内地传教?我们有什么权利到中国内地去改变中国人的信仰?……事实上,我们只是靠着坚船利炮来传扬基督。萨默塞特甚至提案,要求英国政府撤回内地会所有在华传教士。[57]戴德生和内地会在英国民众之中的印象大为恶化,“戴德生”已经成为恶名昭著的“宗教狂”的代名词。[58]甚至1869年5月底,戴德生去浙江普陀岛度假时,上海的英文报纸称戴德生又去那里制造事端,破坏中英关系,以至于英国领事馆被迫通知其离开普陀岛。[59]受此影响,英国国内给内地会的捐款大幅度下降。[60]这些对戴德生的打击是巨大的。据称,1869年是戴德生情绪和灵性最为低潮的时期,戴德生甚至想到过自杀。[61]这一时期,内地会的支持者穆勒(Georege Muller)增加了对内地会的捐赠,加上内地会在扬州教案中所得的4000多两赔款,所以尽管来自英国国内的捐款大减,但是内地会的实际经费并未中断。

在此背景下,有迹象表明戴德生开始深入反思传教事业与政治力量的关系。1870年2月11日,戴德生在给柏迦(William Berger)的信中称,“如果我国政府继续固执现在的(我几乎说)疯狂政策,结果必引起战争”。[62]1884年,内地会发布《中国内地会的原则与实践》(Principles and Practice of The China Inland Mission),确立了内地会不诉诸领事,不要求索赔和惩凶的原则。其中第十六条明确要求内地会传教士在遇到教案时不可私自向英国领事和政府上告;不可索赔,不可要求惩办罪犯,只能向中国官员请求帮助;如果中国官员拒绝帮助,那么传教士只能离开此地。[63]戴德生希望坚决避开一切可能使得传教士惹上“恶名”的行为。规则之详细,反观扬州教案的整个交涉过程,使我们更有理由相信扬州教案对戴德生的巨大影响。1895年,戴德生在《教务杂志》上刊文,指出“如果采取恐怖的、令人厌恶的行为去争取信徒,那么这就不是真正的差会,它所或得的皈依也是令人厌恶的”,而诉诸政府“会引发日益增长的反对情绪,不利于我们在新环境里传教事业的开创”。[64]更为重要的是,戴德生认为诉诸政府的行为不符合《圣经》的要义,因为使徒时代的圣徒们从未要求过政府的帮助。[65]1900年义和团事件中,内地会也遭受了人员和财物的重大损失,但事后戴德生拒绝索赔,这一举动更是赢得了中国政府和士人的广泛尊重。

由此而观之,戴德生对待政府和武力保护传教的态度,经历了一个从支持到反对的明确转变。尽管学术界对1870年后戴德生转变轨迹的分析仍显粗略,但我们也足以观察到扬州教案给戴德生带来的转折性影响。

结语

综上所言,中外史家对戴德生在扬州教案中的真实态度产生认识误区,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从原材料上讲,戴德生两次报告英国驻镇江副领事阿林格,一次为口讯,一次是手写的简短信件,属于非正式的书面报告,英国议会文献未收入;而戴德生在镇江领事馆中所做的声明书只字未提报告英国领事之事。其次,在戴存义为其父所做的传记中,也未提及戴德生报告英国领事之事,并且述称戴德生是反对英国领事麦华陀的炮舰政策的。该书被学界引用甚广,影响较大。其他教会史家和传记作者也从护教的角度,或者是将戴德生报告英国领事的事实只字不提,或者一笔带过,而且绝大多数都认为戴德生在扬州教案中是反对炮舰政策的。最后,戴德生是传教士中较早反思武力保护传教弊端的,并且在义和团事件之后拒绝要求清政府的赔偿,这一善举塑造了戴德生不诉诸武力、不求赔偿的良好形象,但却遮蔽了戴德生在更早的扬州教案和萧山事件中的真实态度。中外历史学家如保罗·科恩和王立新教授等的权威著作受到前述材料和研究思路的限制,未能看到戴德生报告英国领事和支持炮舰政策的证据,致使戴德生未报告英领事、反对武力等的说法几乎成为学界定论。

20世纪90年代后,教案史的研究逐渐走出意识形态的束缚,对传教士的认识也渐趋全面,不再如传统史观论述下那般可恶,而教会学者又有急于为教案进行翻案的扬教心态。在此双重影响下,戴德生在扬州教案中“宽容大度”的形象呼之欲出。但学界忽略了戴德生对于武力传教和教案索赔态度的转变过程,以为戴德生疏远政治特权的态度是一贯连续的;而教会学者则日益将戴德生推上神坛,塑造成了一个与同时代其他传教士截然不同的伟大形象,使得真相扑朔迷离。

戴德生在扬州教案中的真实态度提醒我们,传统史观对传教士的定性并非一无可取,传教士与政治特权的共生关系仍是不可否认的历史事实。正如学者保罗·瓦格(Paul A.Varg)所言:“假如西方国家没有以优势的武力来支持传教士驻留的权利,那以中国这样强烈与连续对传教士的敌意,传教士绝不会企图将中国归主。”[66]在官绅反教一体化的1860年代,传教士想不依靠炮舰的保护就进入敌意重重的中国内地传教,这无疑是不可能的。宽容如戴德生者,亦未能免俗。当时英国圣公会香港维多利亚教区主教柯尔福(Charles Richard Alford)在论述传教特权与政府的关系时说:“现有的条约,显然是平等合理,但它是在中国屈服于我们的力量之下才签订的,所以它也只有在显示力量时才能得以维护。”[67]这一观点代表了当时大多数来华传教士的想法。戴氏的过人之处在于,经历了扬州教案后的洗礼,他能够警醒,反思炮舰政策给传教带来的负面因素,较早提出了拒绝诉诸武力和不要赔偿的主张,相较同时期沉溺于武力护教的法国天主教传教士而言,已属难能可贵。

附录:扬州教案大事记

1867年

11月,法国天主教传教士金缄三来到扬州传教,租房设立学堂、育婴堂。

1868年

6月1日,戴德生与内地会传教士来到扬州,租房设堂。

8月中旬,育婴堂幼童相继死亡,民众谣言纷纷,反教揭帖出现;戴德生住所遭到骚扰。

8月14日,戴德生第一次致函扬州知府孙恩寿,请求制止。

8月15日,扬州知府孙恩寿复函,称将晓谕禁止。

8月16日,扬州府学考试,反教揭帖出现。

8月19日,戴德生第二次致函扬州知府孙恩寿请求弹压;当天获得回复。

8月22日上午,镇江两名洋人来到扬州,引发群众谣言。

下午,扬州民众冲击戴德生居所,黄昏时分,戴德生前往扬州知府衙门求救。

晚上,民众冲入戴德生居所,打抢器物,随后放火,传教士等跳窗逃生。

午夜,戴德生引官兵返回,当夜有官兵守门。

8月23日早上,守门的官兵离去,民众再次聚集。

戴德生第一次派人前往镇江阿林格处报告。

随后第三次致函扬州知府,被甘泉县令退回重写。

戴德生第二次派人前往镇江阿林格处报告。

之后,第四次致函向扬州知府求救。

下午,甘泉县令李修梅派兵护送戴德生一行出扬州城南门。

8月24日早上,在中国兵丁保护下,戴德生一行坐船前往镇江,路遇前来救援的英国副领事阿林格;阿林格继续前往扬州交涉,当天返回镇江后,报告麦华陀。

8月27日,麦华陀分别上报英国驻华公使阿礼国和英国外交大臣斯坦利。

8月30日,麦华陀抵达镇江领事馆,戴德生等向其作证,发布《扬州教士宣誓作证之声明书》。

9月2日,麦华陀致函扬州知府孙恩寿,提出抗议。

9月5日,戴德生于镇江领事馆,作《索赔备忘录》证词。

9月8日,麦华陀率90名英军,乘军舰抵达扬州,与扬州知府交涉。

9月9日,上元知县张开祁抵达镇江领事馆,面见戴德生等进行勘察。

9月11日,麦华陀乘英军军舰到达南京与曾国藩进行交涉。

11月9日,麦华陀率四艘军舰抵达南京与曾国藩进行交涉。

11月15日,麦华陀率300名英军乘军舰抵达扬州。

11月17日,英方与扬州地方官员进行谈判,英方要求基本获得满足。

11月18日,戴德生前往甘泉县衙门辨认疑犯,确定两名,释放一名。

11月19日,戴德生正式返回扬州原居所。

12月28日,戴德生致函向英国公使阿礼国表示谢意。

1869年

1月24日,案犯葛寿春被捕,经戴德生辨认属实。

2月24日,英领事与传教士、扬州官员共同对葛寿春验明正身,确定为扬州教案首犯。


[1]张晓宇,福建社会科学院历史所助理研究员。

[2]如顾长声教授认为,扬州教案起于戴德生在扬州强行租屋激起了民愤,扬州教案是戴德生一手炮制的。详见顾长声《传教士与近代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第138页。持类似观点的著作还有张力、刘鉴唐《中国教案史》,四川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7,第401页;杨朝全《档案里的扬州教案》,《档案与建设》2003年第10期。

[3]〔美〕保罗·柯恩:《戴德生与李提摩太宣教方式之比较》,苏文峰译,收入林治平编《基督教入华百七十年纪念集》,宇宙光出版社,1977,第98页。同书第4页林治平先生所作序中也认为“在扬州教案发生时,戴牧师亦未寻求英政府的干涉”。

[4]如王立新教授认为戴德生在扬州教案中不主张诉诸英国领事,也未发现戴德生向英国领事馆请求保护的资料。详见王立新《美国传教士与晚清中国现代化》,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第33页。持相同观点的著作还有卢在轼《中国内地会在华活动研究(1865—1905)》,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第89页;田燕妮《近代基督教在中国本色化的路径选择——戴德生的认识与实践初探》,苏州科技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9,第27页。也有学者曾提出疑问,但囿于材料缺乏而难以断定,详见郭熹微《试论中华内地会的产生及特点》,《世界宗教研究》1996年第1期。

[5]该类传记著作甚多,下文征引不少,暂不一一列举。

[6]〔英〕戴存义:《内地会创始人——戴德生传》,胡宣明译,香港:证道出版社,1965,第203页。

[7]〔英〕史蒂亚:《挚爱中华——戴德生传记》,梁元生译,香港:福音证主协会,1990,第185页。持有相同观点的还有徐欣娴《全然奉献为中国的戴家——从戴德生到戴继宗》,台北:财团法人基督教宇宙光全人关怀机构,2006,第118页。

[8]〔英〕蒲乐克:《戴德生与玛丽亚》,严彩绣译,台北:校园书房,1998,第329页。

[9]Parliamentary Papers 64,enclosures 3,5,6,in A.J.Broomhall,The Shaping of Modern ChinaHudson Taylor's Life and Legacy,Carlisle:Piquant,2005,p.47.

[1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合编《清末教案》第六册《英国议会文献选译》,中华书局,2006,第10页。

[11]亦文:《请你来当陪审员——扬州教案140周年纪念》,《教会》2008年总第14期。

[12]《清末教案》第六册,第11页。

[13]A.J.Broomhall,The Shaping of Modern ChinaHudson Taylor's Life and Legacy ,p.49.

[14]《清末教案》第六册,第1~2页。

[15]《清末教案》第六册,第4页。

[16]《清末教案》第六册,第7页。

[17]张陈一萍、戴绍曾等编《惟独基督:戴德生生平与事工图片纪念集》,香港:海外基督使团,2005,第51~52页。

[18]亦文:《请你来当陪审员——扬州教案140周年纪念》,第41页。

[19]《清末教案》第六册,第3页。

[20]《清末教案》第六册,第29页。

[21]《清末教案》第六册,第35页。

[22]《清末教案》第六册,第55页。

[23]《清末教案》第六册,第88页。

[24]《清末教案》第六册,第93页。

[25]《清末教案》第六册,第97~98页。

[26]《清末教案》第六册,第135页。

[27]A.J.Broomhall,The Shaping of Modern ChinaHudson Taylor's Life and Legacy ,p.46.

[28]《清末教案》第六册,第57页。

[29]A.J.Broomhall,The Shaping of Modern ChinaHudson Taylor's Life and Legacy ,p.46.

[30]《清末教案》第六册,第62页。

[31]〔英〕戴存义:《内地会创始人——戴德生传》,胡宣明译,第203页;此外,其他传记记载也类似,如《徐欣娴书》第118页、《史蒂亚书》第185页。

[32]《清末教案》第六册,第132页。

[33]邵义:《过去的钱值多少钱:细读19世纪北京人、巴黎人、伦敦人的经济生活》,第46页。

[34]邵义:《过去的钱值多少钱:细读19世纪北京人、巴黎人、伦敦人的经济生活》,第48页。

[35]《清末教案》第六册,第22页;《史蒂亚书》,第188页。

[36]《清末教案》第六册,第89、99页。尽管戴德生称不认识张锦春,但说“好像在混乱的人群总看见过数次,却不知他就是真正的暴徒之一”,根据11月14日李元华致麦华陀文,可知张锦春也被定罪。

[37]《清末教案》第六册,第128页。

[38]《清末教案》第六册,第129页。

[39]〔英〕戴存义:《内地会创始人——戴德生传》,胡宣明译,第203页;《徐欣娴书》,第121页。

[40]亦文:《请你来当陪审员——扬州教案140周年纪念》,《教会》,第40页。

[41]《清末教案》第六册,第22页。

[42]《清末教案》第六册,第33页。

[43]《清末教案》第六册,第51页。

[44]《清末教案》第六册,第79页。

[45]《清末教案》第六册,第86页。

[46]A.J.Broomhall,The Shaping of Modern ChinaHudson Taylor's Life and Legacy ,p.79.

[47]“只有惩办绅士一项,由于具体证据不足而作罢。”载《清末教案》第六册,第89页。

[48]A.J.Broomhall,The Shaping of Modern ChinaHudson Taylor's Life and Legacy ,p.79.

[49]《清末教案》第六册,第133页;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China 29,Shannon:Irish University Press,1971,p.185.

[50]《清末教案》第六册,第131页;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 ,China 29,p.181.

[51]如亦文《请你来当陪审员——扬州教案140周年纪念》一文在网络上影响甚大,被多家网站转载,但从未提及和解释戴德生该信之内容。

[52]〔英〕蒲乐克:《戴德生与玛利亚》,严彩绣译,校园书房出版社,1977,第338页。

[53]陈福中编译《戴德生小传》,香港:基督徒出版社,2000,第十章《扬州的暴乱》。

[54]徐欣娴:《全然奉献为中国的戴家:从戴德生到戴继宗》,第94~95页。

[55]〔英〕史蒂亚:《挚爱中华——戴德生传记》,梁元生译,第162页。

[56]徐欣娴:《全然奉献为中国的戴家:从戴德生到戴继宗》,第125页。

[57]徐欣娴:《全然奉献为中国的戴家:从戴德生到戴继宗》,第127页。

[58]徐欣娴:《全然奉献为中国的戴家:从戴德生到戴继宗》,第125页。

[59]陈福中编译《戴德生小传》,第十章《扬州的暴乱》。

[60]〔英〕戴存义:《内地会创始人——戴德生传》,胡宣明译,第213页。

[61]〔英〕戴存义:《内地会创始人——戴德生传》,胡宣明译,第205~206页。

[62]〔英〕戴存义:《内地会创始人——戴德生传》,胡宣明译,第217页。

[63]顾长声:《从马礼逊到司徒雷登——来华新教传教士评传》,第154~155页。

[64]Chinese Recorder,Vol.26,1895,No.12,pp.575-579.

[65]Chinese Recorder,Vol.26,1895,No.12,pp.575-579.

[66]〔美〕瓦格:《宣教方法与目标之演变》,鲁珍晞编《所传为何——基督教在华宣教的检讨》,王成勉译,台北:三民书局,2000,第31页。

[67]《清末教案》第六册,第19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