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详解与实务:条文解读+实务应用+案例详解(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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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会计机构人员的配备

2.2.1 总会计师

《会计法》第36条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总会计师不是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同会计员、中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不是一个系列的概念,它是企业中的一个管理岗位。通过《会计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总会计师的设置,法律仅限于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而在很多民营企业中,设置了财务总监或负责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这一职位。从职能上讲,财务总监、财务副总、总会计师这3个职位是基本相同的。

总会计师也不是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因为对于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而言,财务会计工作往往由多个部门协作完成。例如有结算中心,负责货币资金的支付;有会计部,负责账务处理;有计划部,负责财务预算的制定、监督执行等。总会计师需要对以上多个部门进行管理与协调。

综上所述,对于总会计师的概念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总会计师是企业最高领导层中负责管理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总会计师协助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1.哪些单位需要设置总会计师

《会计法》第36条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9条规定:“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根据以上规定,需要设立总会计师的单位包括以下几类:

(1)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此类企业设置总会计师是强制性的);

(2)事业单位;

(3)业务主管部门。如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也设置了总会计师这一职位。

2.总会计师具有什么地位

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是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的参谋和助手。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根据规定,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3.总会计师需要什么任职资格

根据《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担任总会计师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2)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3)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4)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

(5)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6)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符合上述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可被任命为总会计师。企业的总会计师应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总会计师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4.总会计师履行什么职责

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总会计师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2)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3)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4)负责对本单位财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5)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做出决策,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5.总会计师拥有什么权限

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总会计师的权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

(2)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3)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批准。

(4)签署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单位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5)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对其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6.任免总会计师

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条例》第15条规定:“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对于其他公司制企业的总会计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来任免(包括聘任或解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6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对于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总会计师条例》第15条规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总会计师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任免(包括聘任或解聘)总会计师,可以参照《总会计师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