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寿险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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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础知识:认识终身寿险

01 终身寿险是什么?

小李踏入职场一年多,较大的工作和生活压力让她很焦虑。她觉得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的保障并不充分,还是需要在身体健康的时候给自己增加一些保障。经过多方了解,小李听说有种叫作终身寿险的保险产品,但她对终身寿险是什么并不清楚。

专业解析

从保险公司的主营业务来看,保险通常被分成两大类: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顾名思义,财产保险是以财产为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则是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为标的的保险。

根据保障范围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我们在保险公司为个人投保的险种,基本都属于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就是其中的一种。

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按保险责任划分,人寿保险又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和两全保险三种类型。

本书的主角“终身寿险”,又被称为“终身死亡保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它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也就是说,只要保单有效,自保单生效之日起,不论被保险人何时死亡,保险公司都要给付身故保险金(两年内自杀除外)。

总体来说,终身寿险主要有以下三个要点:

第一,终身寿险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理赔条件。不过,许多保险公司的终身寿险除了死亡理赔,在被保险人“全残[1]”的情况下也可以给予全残理赔,通常理赔金额等同于死亡理赔金额。但在实际理赔中,终身寿险的理赔还是以死亡理赔居多,全残理赔发生的概率非常小。所以,不是所有终身寿险产品都能赔付“全残”,具体要看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里有没有这一项。

第二,因疾病、意外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只要不属于责任免除事项,都可以理赔。但要注意,年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与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理赔的标准不同。目前市场上的终身寿险产品基本是在“已交保险费”“现金价值”“基本保险金额”三者之间选择合适项理赔(详见延伸阅读1)。

第三,终身寿险保单自生效之日起就拥有保险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目前各家保险公司的终身寿险基本都是“次日零时”保单生效。只要通过了保险公司的核保[2],保单成立,被保险人在次日零时就可以拥有保险保障。但也有特殊情况,比如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保单在未来某一日生效,那么被保险人会在约定生效日的零时拥有保险保障。

还有一点要提醒大家,对死亡或者全残的理赔,部分终身寿险产品也像重疾险一样设置了等待期(详见延伸阅读2)。当然,这一点也要根据具体产品的保险责任来确定。以我自己为例,我在2013年投保的一款终身寿险就有90日的等待期,在2021年投保的另一款终身寿险就没有等待期。关于终身寿险的等待期,我会在本章第16节做详细分析。

延伸阅读

1.在不同情况下终身寿险的理赔标准不同

保险责任

1.2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交保险费;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且在本主险合同交费期满日(含)之前,我们将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交保险费×K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且在本主险合同交费期满日(含)之后,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交保险费×K

③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已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已交费期数

K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相关,详见下表:

注:到达年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1。

2.部分终身寿险有等待期

第六条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90日为等待期。如果本合同曾一次或多次恢复效力,则自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零时起90日均为等待期。


注释:

[1]全残,是指由于疾病或意外事件导致被保险人完全地、必然地和永久地不能从事任何工作或维持日常生活的状况。本书中的多数定义均摘自《保险术语(GB/T 36687—2018)》(以下简称《保险术语》),下文将不再进行说明。

[2]保险人在掌握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的基础上,对风险进行评估与分类,进而决定是否承保、以何种条件承保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