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后评价导则
1 总则
1.1 为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水平,加强和改进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管理,规范和指导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所称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建设项目,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有轨电车等建设项目。
1.3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后评价是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三年后,在对项目全过程回顾和分析的基础上,将项目实际达到的效果和影响与项目决策时确定的各项目标进行对比,找出差距,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反馈给相关决策及管理部门,以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项目效益的工作。
1.4 本导则适用于政府投资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后评价工作。其他资金来源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参照本导则执行。
1.5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应结合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公共性、准公益性、服务性、规划符合性、政府指导性、网络关联性及其他特点来开展后评价工作。
1.5.1 公共性。城市轨道交通的服务对象是社会公众,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和较高的社会关注度。后评价时应注重其社会公平和环境影响。
1.5.2 准公益性。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为了满足社会的某种需要,是为社会服务的产物,其服务的主要目标是增进社会公众福利,但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具有一定的收入来源,并非纯公益性项目。后评价时应注重项目的社会效益。
1.5.3 服务性。项目建设目标是为城市提供基础设施产品和服务,其最终目标为提供公共服务功能。后评价时应重点关注项目的群众满意度目标是否实现。
1.5.4 规划符合性。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是在城市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的指导下建设的,项目的建设规模既要满足城市近期需要,又要考虑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的要求。后评价时应关注与项目效果与可研阶段目标、与各级政府引导性的规划目标的符合性。
1.5.5 政府指导性。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主要是政府投资,政府是市政公用事业的责任主体,实行对城市轨道交通公用事业实施行业监管和以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为核心的规制。
1.5.6 网络关联性。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具有网络效应、规模经济效益和集合影响,单个项目评价往往不能完整反映项目之间的关联效益和关联成本。应从区域容量或区域规划的角度,对项目群进行综合分析,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降低不利影响、统筹建设时序和明确投资重点。
1.5.7 其他特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具有运量大、速度快、准时、专业多、规模大、投资高、工期长、涉及面广、安全要求高、管理层多、决策层次高、适于规模化经营的特点。
1.6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后评价应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评价过程透明,评价资料真实可信。
1.7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后评价的内容包括过程评价、效果评价、目标与可持续性评价、后评价结论与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