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 付款结算程序
1.5.3.1 资金流量及付款计划
总承包商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1天内向业主提交一份整个合同期内的资金流量计划,反映每项流入和流出资金的来源、用途、目的、时间。同时在资金流量基础上,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递交一份在工程总进度计划基础上完成的,包括开办项目费用、指定分包和指定供应当期应付金额在内的工程进度款请款计划,根据此计划采用按照形象进度节点分期支付的方式。
1.5.3.2 中期付款程序
1.总承包商。
总承包商须在计划中约定时间或者实际进度达到相关进度节点后三日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三份的进度请款单(包括有关的设计变更和洽商的内容),同时抄送业主,监理公司和总承包商到现场核查工程量(包括有关的设计变更和洽商的内容),各方填写(参见工程量/工程进度核查意见表);监理公司于收到付款申请后7日内将中期付款证书递交给业主,同时抄送总承包商;业主方在审核中期付款证书后7日内将有关款项(包括有关的设计变更和洽商的内容)支付给总承包商。
2.专业分包商。
专业分包商须于每月25日前或按照请款计划中约定节点支付时间,向总承包商提交中期付款申请书以及专业分包商工程量/工程进度核查意见表,总承包商在7日内审核专业分包商的工作完成情况以及意见表,转送监理工程师。
1.5.3.3 工程结算
1.总承包商。
总承包商工程完工(全部工程或分段工程)后14日内,监理工程师开具付款单通知业主将保留金的三分之二支付给总承包商。在整个工程的竣工移交证书颁发之日24个月后的14天内,业主开具付款单通知将剩余的保留金支付给总承包。
2.专业分包商。
专业分包商须于总承包工程(全部工程或分段工程)完工后7日内,向总承包商提交结算付款申请书以及专业分包商工程量/工程进度核查意见表,总承包商进行审核,总承包商须在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后7日内将各专业分包商的应得部分支付给各专业分包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