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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批准发布《公路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通知
建标〔2010〕106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交通局:
现批准《公路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公路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中,应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1325号)和本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执行,不断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本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负责,具体的解释工作由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