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河道堤防级别分类
一、河道等级划分
1994年2月21日,为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和多目标综合利用,使河道管理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六条 “河道划分等级”的规定,水利部颁布了《河道等级划分办法(内部试行)》(水管 〔1994〕106号)。
(一)河道级别
河道的等级划分,主要依据河道的自然规模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的重要程度等因素确定。河道划分为五个等级(详见表1.1),即一级河道、二级河道、三级河道、四级河道、五级河道。满足表1.1中(1)和(2)项或(1)和(3)项者,可划分为相应等级;不满足上述条件,但满足(4)、(5)、(6)项之一,且(1)、(2)或(1)、(3)项不低于下一个等级指标者,可划为相应等级。
表1.1 河道分级指标表
注:1.影响范围中耕地及人口,指事实上标准洪水可能淹没范围;城市、交通及工矿企业指洪水淹没严重或供水中断对生活、生产产生严重影响的。
2.特大城市指市区非农业人口大于100万,大城市为50万~100万,中等城市为20万~50万;小城镇为10万~20万。特别重要的交通及工矿企业是指国家的主要交通枢纽和国民经济关系重大的工矿企业。
(二)河道等级划分程序
河道等级划分程序:一、二、三级河道由水利部认定,具备某种特殊条件的河道(段),可由水利部直接认定其等级;四、五级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认定。各河道均由主管机关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划出重要河段和一般河段。
二、河道堤防等级划分
堤防工程包括江河堤防、湖堤、垸堤、海塘以及滞洪区、蓄洪区、行洪区围堤等工程。
(一)堤防工程等级划分
为了适应堤防工程建设需要,统一堤防工程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做到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使堤防工程有效地防御洪、潮水危害,根据《防洪标准》(GB 50201—94)和《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2013)及其堤防工程防护对象的等别、作用和重要性,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及级别划分为5级(详见表1.2)。
(二)堤防工程防洪标准划分
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根据防护区内防洪标准较高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确定。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堤防工程,其级别可适当提高;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及影响较小或使用期限较短的临时堤防工程,其级别可适当降低。采用高于或低于规定级别的堤防工程应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当影响公共防洪安全时,尚应同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海堤的乡村防护区,当人口密集、乡镇企业较发达、农作物高产或水产养殖产值较高时,其防洪标准可适当提高,海堤的级别亦相应提高。蓄、滞洪区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应根据批准的流域防洪规划或区域防洪规划的要求专门确定,详见表1.2。
表1.2 堤防工程级别划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