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主要内容
7.1 [目的] 近年来,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国务院2010年7月19日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共分为九部分32条,关系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主要规定有:
7.2 [总体要求]
7.2.1 [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
7.2.2 [主要任务] 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7.3 [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7.3.1 [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7.3.2 [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7.3.3 [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
7.3.4 [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7.3.5 [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7.4 [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7.4.1 [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7.4.2 [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7.4.3 [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 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
7.5 [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7.5.1 [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
7.5.2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
7.5.3 [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7.5.4 [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7.6 [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7.6.1 [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7.6.2 [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7.6.3 [完善企业应急预案] 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7.7 [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7.7.1 [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
7.7.2 [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 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
7.7.3 [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 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
7.8 [加强政策引导]
7.8.1 [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 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
7.8.2 [加大安全专项投入] 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7.8.3 [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 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7.8.4 [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 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7.9 [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7.9.1 [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 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7.9.2 [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 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7.9.3 [加快产业重组步伐] 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
7.10 [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7.10.1 [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 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7.10.2 [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7.10.3 [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 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7.10.4 [地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责任追究] 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7.10.5 [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