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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铁道部关于批准发布《铁路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通知
建标〔2011〕18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铁道部各有关单位:
现批准《铁路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在铁路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中,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1325号)和本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执行,不断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本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铁道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铁道部发展计划司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