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市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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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政策回顾

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持续推进

明确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相关事宜

2022年1月7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符合条件的北交所上市公司可以申请转板至上交所科创板或深交所创业板;二是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请转板,应当已在北交所连续上市满1年(精选层挂牌时间与北交所上市时间合并计算),且符合转入板块的上市条件;三是转板属于股票上市地的变更,不涉及股票公开发行,依法无须经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由上交所、深交所依据上市规则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四是在计算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后的股份限售期时,原则上可以扣除在全国股转系统原精选层和北交所已经限售的时间。

2021—2022年,沪深北交易所分别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7号——转板》,进一步明确北交所上市公司向创业板、科创板转板相关事宜。

“三创四新”进一步明确创业板定位

2022年12月30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两点。

一是明确创业板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评价标准。支持和鼓励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1)最近3年研发投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最近1年研发投入金额不低于1 000万元,且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

(2)最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金额不低于5 000万元,且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

(3)属于制造业优化升级、现代服务业或者数字经济等现代产业体系领域,且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

最近1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的企业,或者按照《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则申报创业板发行上市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不适用前款规定的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要求。

二是明确禁止产能过剩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行业,以及从事学前教育、学科类培训、类金融业务的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细化创业板定位的要求,更清晰、更准确地展现并突出创业板支持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优势和特色,更好地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发展,支持更多优质创新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完善科创属性评价标准

2022年12月3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12月修订),在原有的科创属性评价标准基础上,明确符合规定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豁免适用营业收入指标,并优化关于科创属性发明专利指标和情形的表述。

上市制度优化服务高质量发展

2022年1月7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落实上位规定新要求,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定义、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关键少数人”义务等方面进行优化;调整章节顺序,提升易读性;上移部分运行成熟的规范内容;规范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1月7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按照退市指标类型分类编写,便于查找使用;优化退市指标,提升退市指标针对性;简化退市流程,提高退市效率;增加和优化风险警示情形。

4月8日,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进行修改。为进一步落实依法行政要求,保障规则执行的严肃性,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实现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使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证监会将《首发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删除了“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6月10日,上交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7号——医疗器械企业适用第五套上市标准》,在前期审核实践基础上,结合医疗器械领域科技创新发展情况、行业监管要求,对申请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的医疗器械企业,在核心技术产品范围、阶段性成果、市场空间、技术优势、持续经营能力、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了细化规定。

7月29日,证监会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5号——从事药品及医疗器械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明确了行业适用范围,并聚焦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业务与技术、财务会计信息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压实主体责任

2022年1月7日,深沪交易所分别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

1月2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督促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归位尽责,高质量撰写与编制招股说明书;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自律监管和市场约束机制作用,强化责任追究,确保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各项措施落地落实。

5月27日,证监会公布《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此次修订以细化明确工作要求和标准、增强可操作性为重点,认真梳理注册制试点反映出来的尽职调查问题和难点,有针对性地明确工作底线要求和质量标准,充实完善程序保障和行为规范。

5月27日,证监会公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2022年修订)。此次修订主要增加了三类底稿要求:一是对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复核资料,二是内核阶段工作底稿,三是分析验证过程的相关底稿。

5月31日,证监会、司法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切实加强对注册制下从事证券发行上市相关业务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廉洁从业监管,一体推进惩治金融腐败和防控金融风险,持续净化资本市场生态,为注册制改革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