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4年2月,习近平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强调,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两者相辅相成。我们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总体上是好的,是有独特优势的,是适应我国国情和发展要求的。同时,我们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方面还有许多亟待改进的地方,在提高国家治理能力上需要下更大气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生态文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生态文明制度是一切有利于保障、支持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规定和准则的总和,其表现形式为各种制度、法律、规章和条例等。生态文明制度对保证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从理论上看,生态文明制度创新问题可以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以更宽广的视角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生态治理方面的理论支撑;从实践上看,生态文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保障。
2019年,中国共产党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从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全面建立资源高效利用制度、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等四个方面,对建立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做出安排部署,进一步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最需要坚持与落实的制度、最需要建立与完善的制度,为我们加快健全以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保障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提供了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
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子系统。2013年11月12日,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首次全面界定了“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的基本内涵:“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落实到生态文明建设上,就是要形成一整套系统完备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从狭义来看,资源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和主战场,管理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生态文明建设核心领域的制度;从广义来看,还包括以促进和支撑生态文明融入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的体制为主要内容的“融入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