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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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总论

案例导入

红光实业事件引发的评估问题

红光实业是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1992年经成都市体改委批准,由原国营红光电子管厂和其他三家机构共同组建而成。1997年6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以每股6.05元的价格向社会公众发行7 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实际筹得4.1亿元资金。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红光公司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盈利预测数字:1997年全年净利润为7 055万元,每股税后利润为0.306元。1997年报披露亏损1.98亿元、每股收益为-0.86元。红光公司于1997年上市,当年亏损,开中国股票市场之先河。为此,中国证监会进行了调查。

调查结果:

(1)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

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称1996年度盈利5 000万元。经查实,红光公司通过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和违规账务处理等手段,虚报利润15 700万元,1996年实际亏损10 300万元。

(2)少报亏损,欺骗投资者。

红光公司上市后,在1997年8月公布的中期报告中,将亏损6 500万元虚报为净盈利1 674万元,虚构利润8 174万元;在2008年4月公布的1997年年度报告中,将实际亏损22 952万元(相当于募集资金的55.9%)披露为亏损19 800万元,少报亏损金额3 152万元。

(3)隐瞒重大事项。

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对其关键生产设备彩玻池炉废品率上升,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的重大事实未做任何披露(黑白玻壳生产线池炉大修,停产8个月,已属淘汰设备;彩色玻壳生产线池炉也无法正常运转。)。

(4)未履行重大事件的披露义务。

红光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称“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扩建彩色显像管生产线项目”。经查实,红光公司仅将41 020万元募集资金中的6 770万元(占募集资金的16.5%)投入招股说明书中所承诺的项目,其余大部分资金被改变投向,用于偿还境内外银行贷款,填补公司的亏损。红光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属于重大事件,但该公司对此却未做披露。

处理结果:

2008年10月,中国证监会对红光实业、承销商、上市推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财务顾问公司、律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均做出了处罚。其中对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处罚是:没收红光公司非法所得450万元并罚款100万元;认定主要责任人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永久性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对其他责任人分别处以警告处罚。对成都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处罚是: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并罚款20万元、暂停证券类业务资格。

处罚依据:

(1)红光集团在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财务欺诈行为。

(2)对最终引发企业经营和财务危机的彩玻池炉超期服役、带病运转问题进行了刻意隐瞒。

申诉重点:

第一,红光集团的刻意隐瞒使得一些中介机构出具了包含虚假内容的文件。

第二,一些法律文件是在专业机构鉴定结果的基础上出具的,责任应由专业机构来承担。

申诉理由:

(1)1997年3月,在规范红光公司1992年资产评估报告时,补入了部分土地价值,依据的是国有资产管理局〔1993〕60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1997〕2号文件的规定。两个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将土地价值纳入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否则有损国家权益。

2.与1992年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相比,规范后的报告书中的总资产增加了16%的土地价值,但所列明的资产是真实的、实在的,价值总额反映了1992年资产的本来面貌,不存在虚假,不会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3.规范后的报告书中没有对这一情况予以披露,是由于疏忽。事务所认为,规范修正后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已经国资主管部门的确认并公告使用,原报告书应自然作废。

4.规范修改后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仍用原报告书的文号和时间,是根据中国证监会〔1996〕12号文件“股份有限公司在筹建时,已依法进行过资产评估的,在公开发行股票时,一般不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规定和《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中“一个评估项目只能有一个评估基准日”的规定。这种做法既遵守了“不再进行评估”的规定,又遵守了“一个项目只能有一个基准日”的规定。

问题1:评估基准日的不同对资产价值有何影响?

问题2:鉴定资料真实性是否是评估师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