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责任理论的中国课题
一、刑事责任的理论转向
仅就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理论而言,其理论成果不可谓不丰富,整体理论也能自成体系。但是,以20世纪90年代后期为节点,学界对刑法中责任相关理论的关注由刑事责任理论转向大陆法系刑法中的责任理论,在80年代讨论热烈的刑事责任理论迅速转冷,虽不至于被放弃,但在逐渐向德日刑法理论靠近的当下,此种刑事责任理论研究范式确实少有论及。当然,传统刑事责任理论的境遇变化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既有社会政治环境变化传导到学术领域的原因,也有理论自身的发展规律。而在刑法学领域探讨刑事责任理论的此种转向,更应当关注的是传统刑事责任理论之于刑法学意义何在。传统刑事责任理论为学界冷落,更直接的原因应当是如我国学者而言的,传统刑法理论对于刑事责任黑格尔式的思辨探讨,使得刑事责任理论与刑法规范和司法实务脱离,理论成果最终也并未沉淀为我国的本土刑法教义学。
首先,传统刑事责任理论中的观点对立并非真正的对立,理论争论更加类似于从不同角度对同一事物进行的停留在表层的现象描述。以刑事责任的概念讨论为例,“责任”一词在我国法律用语场合,其含义基本为义务、过错、处罚,在使用责任的语句中大多可以以上词语进行替换,同时,法律规范作为行为规范代表着对行为进行价值评价,而行为为行为主体做出,这种价值评价将行为主体置于法律关系之中并赋予其一定的法律地位。由此,刑事责任的概念存在于客观实体和价值评价两个层面,刑事责任是违反刑法的法律后果或者因违反刑法而应当承担的刑法义务,而这种法律后果或者法律义务的引起本身就是一种法律评价,这种法律评价是在刑法范围内对犯罪行为进行的刑法评价,行为人承担刑罚处罚的刑法评价结果又意味着将行为人置于接受刑罚处罚的法律地位。换言之,法律后果、法律义务、法律地位、否定评价以及刑事法律关系都应当包括在刑事责任的概念内涵之中。那么,对于刑事责任概念的多种学说争论根本上都不是对立的,单纯采取某一种学说断定刑事责任的概念都是片面的。至少在我国刑法语境之下,刑事责任的概念应当是立体全面的,既是犯罪行为的刑法后果,也彰显了刑法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状态,还是刑事法律关系的直接体现。否则,既无法全面解释刑事责任在多种场合的概念内涵,也无法阐释法律责任产生的法律机理。
其次,传统刑法理论在犯罪论体系之外讨论刑事责任,实质意义有限。一方面,在理论层面,刑事责任与作为刑法理论核心的犯罪构成理论无实质勾连,使得对刑事责任的理论探讨更加类似于纯粹的概念游戏;另一方面,在实践层面,脱离犯罪构成理论的刑事责任,也无法为实践中判断犯罪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提供判断标准。以刑事责任的根据讨论为例,刑事责任的根据是对刑事责任从何而来的回答,而对此问题的回答同时也应当内含如何确定刑事责任归属的判断路径。当把犯罪构成或者犯罪行为视为刑事责任的根据时,并未真正回答刑事责任从何而来,此时的刑事责任只是犯罪的法定后果。而刑事责任的根据应当回答的是行为人为何要因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在此观点之下,刑事责任的判断路径就是犯罪构成本身,刑事责任之于犯罪成立判断并无其他的意义。将行为人因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因归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使得相较于犯罪构成唯一根据说和犯罪行为说,对刑事责任根据的探讨突破了表层的刑法规范违反,但在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之下,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本质通过构成要件体现出来,判断刑事责任成立仍然要通过构成要件,在此意义上,刑事责任之于犯罪成立同样是无意义的。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被视为刑事责任根据时,由于罪过已经被纳入构成要件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之一,如果不区分作为构成要件的罪过和作为刑事责任根据的罪过,刑事责任之于犯罪成立依然是无意义的;而如果要区分构成要件中的罪过和作为刑事责任根据的罪过,则意味着放弃作为刑事责任理论产生基础的四要件体系,而走向区分不法与责任的阶层论体系。将刑事责任的根据归为行为人的相对自由意志的同时,仍然坚持刑事责任的根据来源于犯罪构成,而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应当存在于哲学与法学两个层面,则仅仅使得理论看似更加全面。一方面,哲学部分的意志自由并未体现在犯罪构成要件之中,很难说刑事责任的成立与意志自由之间有何实质关系;另一方面,已经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构成再被赋予一层刑事责任根据的意涵,似乎也仅具有观念上的意义。以上刑事责任根据的多种观点共同的理论效果都是无法与犯罪论相连接的,虽然传统刑法理论探讨刑事责任根据的出发点并不在于将其融入犯罪论体系之中,但没有归责的责任理论很难说有何实质意义,仅停留在理论阐释层面的刑事责任根据与刑事责任概念也没有本质区别。
最后,即使是在传统刑法理论体系之下,也难说刑事责任理论的体系地位是不可或缺的。如果将刑事责任理论放置在犯罪论与刑罚论之间,作为连接犯罪与刑罚的纽带来讨论刑事责任的概念、根据以及发展阶段和解决方式,则此种体系安排之下的刑事责任理论内容较为空洞,即使没有刑事责任理论也并不影响刑法理论体系的完整。虽然直接以刑事责任论取代刑罚论、将刑事责任视为法律后果仍然在使用刑事责任这一概念,但刑事责任理论的实体内容被刑罚论所取代,刑事责任理论仅在形式上存在,而实际上已被放弃。即使将刑事责任论放置在刑法理论体系之首,作为刑法的基础理论,但是若其内容仍然未脱离犯罪构成,也不能说刑事责任理论之于刑法理论是必要的。
从我国的刑事责任理论发展过程可以看出,犯罪论体系之外的责任理论沦为抽象的概念演绎,对于探讨犯罪成立与否的刑法理论没有实质贡献。而从大陆法系刑法的责任理论发展来看,刑法理论中责任的意义不在于责任的概念如何表述,而在于责任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之一。重要的不是静态的责任,而是动态的归责以及如何确定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