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发展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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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革开放初期的民营经济发展政策

(一)允许发展个体经济的政策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把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

1979年3月30日,邓小平同志在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指出:“什么是目前时期的主要矛盾,也就是目前时期全党和全国人民所必须解决的主要问题或中心任务……我们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很低,远远不能满足人民和国家的需要,这就是我们目前时期的主要矛盾,解决这个主要矛盾就是我们的中心任务。”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的错误论断由此被否定。此外,他还指出:“我们反对把阶级斗争扩大化,不认为党内有一个资产阶级,也不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在确已消灭了剥削阶级和剥削条件之后还会产生一个资产阶级或其他剥削阶级。”

1979年6月15日,邓小平同志在政协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作了《新时期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任务》的重要讲话,讲话提出:“我国的资本家阶级原来占有的生产资料早已转到国家手中,定息也已停止十三年之久。他们中有劳动能力的绝大多数人已经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社会中的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1980年8月,中共中央转发全国劳动就业工作会议《进一步做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文件指出,个体经济是“从事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这种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不可缺少的补充,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都将发挥积极作用”。

1980年12月25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提出:“继续广开门路,主要通过集体经济和个体劳动的多种形式,尽可能多地安排待业人员。要切实保障集体劳动者和个体劳动者的合理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