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阿特金森(Atkinson)和科特(Court)在1998年明确指出,新经济就是知识经济,而创意经济则是知识经济的核心和动力。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如果仅仅依靠高成本的内部创新资源,将难以适应快速发展的市场需求以及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而通过有效整合外部资源进行的开放式创新,则使企业能够以更低的成本、更快的速度获得更多的收益与更强的竞争力。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以互联网为媒介的众包创新逐渐成为企业开放式创新的主导模式。Howe(2006)将众包定义为一个企业或机构把过去本由内部员工完成的工作任务,以自由自愿的形式外包给非特定的,而且通常是大型的大众网络的做法。许多大型跨国公司已经建立了成熟的自有众包平台,通过众包模式汇集外部的创新人才,扩大公司的创新创意来源,如宝洁(Procter & Gamble)和戴尔(Dell),它们通过自己的开放式创新平台来集聚世界各地人才的创意方案。自建众包平台往往是具有较高信息技术能力且拥有较为广泛的客户群体的企业的选择,而更多的企业则是利用第三方众包网站来参与众包。国际上有众多知名的第三方众包网络平台,如InnoCentive,该平台由美国著名的制药企业礼来公司投资建立,聚集了全球170多个国家的创新人才,为企业在生物、医药等领域的研发提供解决方案;Threadless,该平台上的大量设计工作者为各种服装公司提供服装设计方案;亚马逊土耳其机器人(Amazon Mechanical Turk),该平台利用大量的人力来执行不适合计算机执行的任务,如数据标注等。
基于众包项目中的任务过程特点,众包的模式类型通常被划分为协作式众包和竞赛式众包(Le et al.,2011)。协作式众包是指多个工作者协同合作一起完成任务,提供解决方案,各自分别获取应得的奖励。竞赛式众包是指多个工作者分别参与并独立完成任务,通过竞争后发起方选出一名或者几名优胜者获得相应的奖励(Afuah et al.,2012)。Felin和Zenger(2014)认为,由于比赛性质获胜人数限制,竞赛式众包的工作者能力更强,因此问题的解决效率更高,方案的质量更高。竞赛式众包被企业青睐,因此被各种第三方众包平台广泛采用。以设计需求为核心的众包平台就是竞赛式众包的典型,如99designs、DesignCrowd等,这种平台以“小竞赛”的众包模式著称,平台上的项目大多与设计有关,包括设计logo、服装或网站界面等,价格在300至800美元。一名设计师可以选择参与一个众包竞赛,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作品,如果作品被发起方选中,该设计师将获得全部奖励;如果没有中标,那么所有工作就白费了。在这种模式下,有创新需求的企业都可以将自己的创新任务通过网络众包平台发布,并设定一定的资金奖励来招募知识型人才提供解决方案,而知识型人才则可以在众包平台上寻找适合自己的创新任务,根据需求提交自己的解决方案后就有机会获得奖励。知识型人才提交的解决方案其实就是其知识成果。众包平台的目标是为有创新需求的企业服务,并吸引大量的高质量工作者提供优质的、多样化的解决方案(Terwiesch et al.,2008)。
众包竞赛也是中国众包平台一个非常重要的模式,近年来发展非常迅速,国内的众包网站如任务中国、赢在威客、猪八戒网等都采用了众包竞赛的模式,其总奖励金额已超过136亿元。该模式对海量企业和人才进行匹配连接,为发起方寻求解决方案提供了便捷且丰富的选择,其发布一个项目可以获得数百个甚至数千个解决方案。众包平台为来自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现代服务业人才及机构提供服务,优化社会资源市场化配置、助推创业创新升级。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众包模式越来越完善,为开放式创新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仍有一个问题值得深入探讨与解决,那就是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办的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9年会中的一个主题——“知识产权保护与开放式创新”。时任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甘绍宁强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开放创新至关重要,知识产权涉及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多个环节,其中保护是最重要的,是创新的基本保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就不会有创新。而知识经济是一种以风险、不确定性和不断变化为规则的经济。众包平台的环境具有低进入壁垒、空间和时间分离以及匿名性的特性,这些特性使得检测其中的欺诈行为特别困难。一般来说,众包中的欺诈通常来自发起方或者工作者。一些学者对众包中的欺诈行为进行了一定的研究,Eickhoff和de Vries(2013)提出,将为了骗取方案的奖金或奖励,随意地复制数据、捏造信息、盗取别人的成果、抄袭其他平台或相似任务的已经中标的方案的这类工作者称为“恶意工作者”。Oleson等(2011)提出了采用黄金标准数据和设置竞赛前测试题目来筛选“恶意工作者”。然而,作为众包主体的发起方和工作者都具有道德风险,存在失信行为。发起方是众包模式的直接驱动者和创新受益者,Pang(2015)认为发起方的欺诈行为是众包风险的主要来源。根据众包竞赛平台的规则,工作者完成任务并将解决方案上传至平台,发起方具有审阅所有工作者提交的创新方案的权限,并择优选取。因此,发起方可以将选中的解决方案进行复制或适当修改,重新以工作者的身份向众包平台提交解决方案,最终选中自己的方案并获得奖励。对于工作者来说,发起方的这种行为不仅使其没有获取应得的报酬,而且其知识成果被抢占,是一种欺诈行为。具有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的恶意发起方有充分的机会和方式来盗用解决方案,而不奖励工作者。此外,众包竞赛在保证需求方利益的同时,也使参与其中的知识型人才(工作者)产生过度竞争。由于收入的不确定性以及约束发起方欺诈行为的平台规则不尽如人意,工作者不愿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进行高水平的创新,企业也不愿投入太多的资金用于奖励。因此,高层次的工作者逐渐离开市场,这将导致众包成为一个低层次的人才进行低水平创新的市场,即“柠檬市场”。
柠檬市场效应与发起方的道德风险都对工作者的参与度以及高水平创新的驱动产生负面影响,而目前学者的研究大多集中在众包平台和工作者角度,包括众包竞赛的机制、任务推荐、工作者参与动机以及方案的质量和风险控制等,项目发起方角度的研究很少,对众包竞赛发起方恶意行为进行深入系统研究的则更为少见。发起方作为众包竞赛中的重要参与方,其行为也应该得到更为深入的研究。同时,目前发起方视角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发起方的绩效和策略上,而忽视了发起方的恶意行为及其相关风险。尚无学者针对众包发起方的欺诈行为提出有效的检测机制与风险预警方案,然而风险防控对于深入研究众包和发展众包市场是至关重要的。此外,现有研究的方法大多是传统的计量分析(工作者参与众包竞赛的动机),或者是理论层面的定性分析,特别是有关发起方风险领域,大多数学者都指出了这样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但是还缺少实质性的可实施方案。而针对发起方的恶意行为,不仅需要定性的分析,更需要通过实证分析探寻出具体的解决方案。
众包平台不仅要通过合理的激励机制让工作者积极参与创新任务,还应该制定有效的知识成果保护制度,以确保工作者获得应得的奖励,防止工作者的知识成果蒙受损失,从而提高众包的参与度以及保障开放式创新的持续度(李龙一 等,2014)。而目前,已有研究中网络欺诈检测的研究对象大多是金钱驱动的,也就是说,欺诈者经常为了金钱而实行欺诈行为。例如,众筹作为开放式创新的模式之一,恶意发起方通过发起虚假项目骗取投资者资金,其项目信息大多都是编造或者夸大其词的。相反,由于恶意的众包发起方的目标是免费获得优秀的解决方案,其必须提供关于项目的真实和详细信息,以前的在线欺诈检测线索可能会失效,在众包环境中不起作用。特别是创意型、知识型项目,项目发起方在知识获取权上的优势不可避免,而目前这个方面的研究还较为匮乏。因此,不局限于发起方身份与项目进度的监管,从侧面进行突破,通过量化分析平台上可获取的语言信息与非语言信息,对众包社区中具有欺诈行为的发起方进行深入研究,对欺诈意图的产生做出预测与判断,帮助众包平台与工作者更好地识别众包项目,完善众包中的创新成果保护机制,解决开放式创新中不可避免的知识成果保护问题,是知识经济发展中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