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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理解充足理由律的第四个层次
我们依据着我们的认识能力认识着我们所能认识的整个外部世界,在此,各种原型通过符合于我们的认识形式从而作为表象被呈现出来。然而,当一个主体的认识对象转移到认识主体自身时,认识将成为一场悖论。在“我认识我在认识”与“我认识”之间并没有任何语义上的区别,除非有人能够从他们的表象中找出任何不同。在这里,两者最终都指向一个孤独的“我”——笛卡尔就是在此建立起“我思故我在”,并作为他整个哲学体系的根基——而这仅仅只是一种同义反复。这种不可能的发生乃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作为认识主体的“我”在任何意义上都无法给认识本身提供出任何可能的经验材料,而对自我的经验永远都伴随着主体对自身的对象化。主体在这里分裂,同时作为认识者与对象,并在后者中完成了一种由“主体”向“客体”的滑落。在这里,这个被作为客体而呈现出来的主体既非他者,亦非“自我”,就其本质而言,被认识的这个东西应当恰当地被称为“意志”。这一切可由“我认识”与“我决定”之间的区别得到解释,在前者中,没有任何经验材料被带到近前,即便我们也会说“我认识我在认识”;可当我们说到“我决定”时,我们却总是可以思考我之所以这样决定的理由,而这种内部的经验材料就在此作为“动机”被带到了近前。
然而毫无疑问的是,在认识主体与意志之间必然存在着一种同一,它是如此的强烈,以至于任何人都不会对此产生怀疑。谁要是承认“我”可以在作为认识主体的同时又作为被认识的客体而得到呈现是一个不可能发生的悖论,谁就可以意识到发生在“我”上面的这种情况乃是一种绝对的奇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