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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葫芦案是薛家被暗算吃绝户

很多朋友说笔者解读《红楼梦》的视角很独特,下面笔者先从大家都熟悉的“葫芦僧断葫芦案”开始,为大家呈现一个不一样的解读视角。对于葫芦案,笔者认为:不是贾雨村徇私枉法包庇了薛蟠,而是贾家人,可能还有王家人,通过葫芦案暗算了薛家人。贾雨村对葫芦案的断案,让薛家吃了大亏。

◇◇◇案情之中的信息茧房

葫芦案的案情到底是什么?书里写得特别隐晦,真的是“假语存”。我们不妨先从书里介绍案件的过程入手。书里第四回,作者居然通过不同人的口,把案件介绍了三遍!作者这么安排,绝对不是重复啰唆,而是巧妙的写作手法,让读者体悟真相。看不出其中的不同,或是因为没有真正理解,或是因为读得囫囵吞枣。这里潜藏着作者故意设下的信息茧房,而全书的视角就是以这个信息茧房作为明线的。

原书第一次陈述案情,是第四回原告在堂上的控告。

那原告道:“被殴死者乃小人之主人。因那日买了一个丫头,不想是拐子拐来卖的。这拐子先已得了我家的银子,我家小爷原说第三日方是好日子,再接入门。这拐子便又悄悄的卖与薛家,被我们知道了,去找拿卖主,夺取这丫头。无奈薛家原系金陵一霸,倚财仗势,众豪奴将我小主人竟打死了。凶身主仆已皆逃走,无影无踪,只剩了几个局外之人。小人告了一年的状,竟无人作主。望大老爷拘拿凶犯,以救孤寡,死者感戴天地之恩不尽。”

原告的控告,讲述了拐子欺诈再卖,承认了是他们主动夺人,而不是告官处理,冯渊搞的是私力救济,原告首先采用的手段是暴力抢夺。按照原告的表述,打死人的是薛家的“众豪奴”,没有提及薛蟠本人。原告只说奴仆们打死了冯渊,没有说指使奴仆的主子是谁,没有说明奴仆里具体是谁打的。应当是原告对薛家的人不熟悉,属于群殴械斗,而且原告先诉诸武力夺人,原告也有一群人参与。

原书第二次陈述案情,是第四回当中门子给贾雨村介绍案件。

门子笑道:“……谁知又不曾走脱,两家拿住,打了个臭死,都不肯收银,只要领人。那薛家公子岂肯让人的,便喝着手下人一打,将冯公子打了个稀烂,抬回家去三日死了……”

门子的说法是薛蟠指使手下打人,说得非常清楚,最多是薛蟠让家仆打人,薛蟠自己则没有动手打人,也没有叫奴仆打死人,人也不是当场死掉的。

原书第三次陈述案情,是第四回末尾介绍薛蟠及薛家情况的时候。

早已打点下行装细软以及馈送亲友各色土物人情等类,正择日一定起身,不想偏遇见那拐子重卖英莲,见他生得不俗,立意买了。又遇冯家来夺人,因恃强喝令手下豪奴将冯渊打死。

此处的说法是,薛蟠在家里收拾东西,准备动身去京都,冯家来夺人,打到了薛家里面。这里介绍的情况又有不同,等于说这个丫头已经让薛家领走了。此处写薛蟠“喝令手下豪奴将冯渊打死”,打死人事件变成了出自薛蟠的命令和要求,而且似乎立即打死了冯渊,性质完全不一样了。

葫芦僧判断葫芦案(清孙温 绘)

三次不同的陈述中,薛蟠在案件里面起的作用差别极大!《红楼梦》文无废墨,这么写有大意境。从原告对案件的认识、原告堂上的申述,我们可以得知,原告已经根据对自己有利的情节在控告,原告即使添油加醋地告官,也没有说出薛蟠的名字。门子的说法,却把薛蟠、拐子添加到里面来了。后面作者介绍薛蟠时的说法,应当是薛蟠自己认为的。但各种信息都在吓唬薛家。薛蟠的奴仆推卸责任,肯定会说打死了人,是主人薛蟠指使的。这样一来奴仆的责任就轻了,而处理葫芦案的官员,则会把案件直接联系到薛蟠身上,然后找薛家要好处。所以,薛家得到的信息是打死了人完全是薛蟠主导的,薛蟠是主犯。在斗殴中喊打喊杀,与故意指使杀人性质不一样,而薛家对案件情节的认识,明显比案件实际情况要严重得多,用现在时髦的词语形容,薛家已经到了信息茧房里面。

对真实的案情信息,薛蟠自己理解有偏差;所有参与的家奴为了减轻责任而不说真话;贾家和王家想要算计薛家吃绝户,也不会告诉薛家真相;冯家也愿意把薛家的责任说得更重;薛姨妈和薛宝钗作为女性,抛头露面不易,外面的传言多种多样,让人真假难辨;因此,薛家能够听到的所有信息,都是加重薛蟠责任的不实信息,薛家完全处于失实的信息茧房里面,根本认识不到薛蟠在案件中的真实责任。很多读者简单地跟着作者的明线去理解书中的逻辑,也被幽禁在了这个信息茧房里。

笔者是从业多年的执业律师,职业的敏感度给笔者带来不一样的视角,因为律师就是要善于从不同当事人、证人对一个事物的不同陈述当中,找到案件真实的逻辑线索。看到书中不同的人对葫芦案的叙述,就如看案卷一样,笔者从其中的细微之处,找到了打开全书真实逻辑的钥匙。

◇◇◇宗族械斗并非死罪

案件真实情况是,冯渊一方“去找拿卖主,夺取这丫头”,主动打到薛家家门,且先动手去夺人;薛蟠购买丫头的行为,在当时是合法的。冯渊之死属于多人械斗,此类械斗属于古代的宗族冲突或宗族械斗。这类斗殴群架,现在的法律是严格禁止和严惩的,但在明清时期,处理的方式是不一样的,因为古代乡间的自治是宗族自治,县官不下县。所以,虽然打死了人,但并不需要杀人偿命,而且法不责众,大多私了赔偿,到官府那里最终也是赔钱了事。薛蟠与冯渊发生的冲突,是双方都带着家丁、奴仆的械斗,属于宗族械斗!

类似案例有很多,比如光绪年间发生了新会陈、林两家的械斗案。陈、林因为赌博发生口角冲突后,陈冲、天湖乡等地的陈姓得知消息,立马组织起来支援石咀。岭背林姓寡不敌众,最终被杀死五十五人,陈氏家族只死了三人。幸亏新会县令彭君谷当机立断,派兵前往镇压,才结束了械斗。虽然出了人命,但法不责众。最终,彭君谷县令以林姓多死亡五十二人为由,而让陈姓赔偿,一条命赔200两白银,此事也就告一段落了。“法不责众”是中国古代一个重要的司法原则,冯渊被薛蟠的众豪奴打死,难以责众,就是赔钱的事情。但因为死的不是奴仆而是乡绅本人,当然想多要赔偿,而不是一般的律例标准二百两银子。

此案成为宗族械斗的关键就是,群殴之下,具体是谁打死的冯渊说不清,原告也不能指认,而且冯渊之死也可能是多处致命伤导致,没有具体的凶手;而且上门夺取丫头一事是冯渊主导,薛家是被动地被冯渊打上门来,按照古代七杀(谋杀、故杀、劫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合称七杀)的规则,薛蟠肯定不是有预谋地故意杀人,也不是抢劫法场,更不存在戏杀、过失杀,而斗杀是需要薛蟠参与并动手致死,所以七杀对薛蟠都不适用,有可能适用的仅仅是薛蟠的家奴斗杀、误杀。

书中还有一个关键点是,当时的读书人对古代律例非常熟悉。明清时期,科举考试要考律例,考场上要写五个判决,因此,所有读书人想要走科举的道路,就必须熟悉律例。古代当官主要是升堂断案,实质就是当法官,因此,若是以当时律例的视角来看葫芦案,不被书中明线的信息茧房左右,读书人的看法可能就不同了。

案件性质如果变成冯家人与薛家人的宗族冲突,为了买丫头英莲,他们两家发生了械斗,冯渊带头动武,械斗中被众人打死,具体是被谁打死的说不清楚,那么案件的处理结果就完全不一样了,官府可以不管。薛家为啥认为薛蟠的责任重大,是薛蟠杀人呢?正常情况下,站在薛蟠的立场,他应当把自己的责任推卸得更轻才对。官员都在做什么呢?其实,官员就是要吓唬薛蟠,要让薛家害怕,然后向薛家要好处。薛家的身份是皇商,即使再有势力,身份到底还是商人,终究难免被官员揩油。后来,薛蟠真的失手打死了人,也是薛家到处撒钱摆平的。

按照门子的说法,冯渊并不是被当场打死的,是抬回去三天后才死掉的,因此这里又有了很多回旋余地。不是立马死掉了,人家就可以说是因为没有买到丫头,感情受伤害,伤心以致得病而死!以古代的医疗条件,三天后才死(现在应当可以救治过来),发生其他意外也是有可能的。互殴受伤,很多时候说不清,谁打的也不好说,所以官员要是真的想袒护薛蟠,即使是薛蟠杀了人,即便是薛蟠一个人干的,也有很多办法替他推卸责任,比如说薛蟠第二次杀人就从斗杀变成了失手杀人。

在当时,打死和伤重不治,本身就有重大区别。即使放到现在来看,这两种情况量刑也是不一样的。一个是故意杀人,另一个是伤害致死,对故意杀人首选是死刑,对伤害致死首选是有期徒刑。葫芦案是冯渊先动手诉诸武力,属于有过错,要从轻处罚。现在类似的伤害致死案件,一般是判处十年左右的有期徒刑。所以,书中给薛家的信息是薛蟠杀人应当要偿命,这本身就不对。

对伤害致死的法理逻辑,古代也一样。例如,清朝律例里面记载有著名的扎伤致死案。此案发生于咸丰五年(1855),陕西司将高建因依谋杀律拟斩监候,但清朝的刑部批复认为:高犯扎伤孟效孔,借以泄愤,并无谋杀意图;且当高眼见孟伤重进屋,却吓得跑开,并未追杀,可见他并无意将其杀死。孟效孔的死是因伤重所致,这与蓄意谋杀致死有显著区别。所以,对高建因不能以谋杀律问拟,而应以伤害致死等处罚。(见《刑案汇览续编》卷四)案件具体情节是高建因与孟效孔有矛盾,想扎孟效孔一刀泄愤,拿了一把小刀在孟效孔房门前,等孟一走出来,就上去扎了一刀,正扎在孟效孔脖子上。孟效孔转身跑进屋内,高建因见孟伤得不轻,心里害怕,就跑开了。孟效孔因为伤势过重,流血过多,随即死亡。此案经过地方官审理,到刑部陕西司,再到刑部尚书,最后得到了批复,此一批复代表了清朝对该案件的态度,被收录于典籍中。明清法律是律例,对案例的重视比现在还高。放到现在,此案也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汇编里面的指导案例。不过,对此案的情节,现在会认为刀是凶器,脖子是要害部位,这种行为属于应当预见而放任结果的发生,是间接故意。间接故意,也是故意杀人,不过目前针对此类情节的故意杀人判罚也不是死刑。

◇◇◇各方诉求与案件法理

薛蟠案件虽然发生在贾雨村的管辖地界,但贾雨村是知府,下面还有知州和知县,告到贾雨村这里,已经属于上告几级了。案件情节带有宗族械斗的性质,所以有了运作的空间,各个官都不接。如果确实是人命官司,古代的各级官员必须管。贾雨村其实也可以与他的下级一样,把案件推出去。贾雨村当时被门子阻止,接不接此案,有选择余地。他俩于是来到后堂,贾雨村与门子商量了起来。

书中第四回写道:

门子道:“小人已想了一个极好的主意在此:老爷明日坐堂,只管虚张声势,动文书,发签拿人,原凶自然是拿不来的。原告固是定要,自然将薛家族中及奴仆人等拿几个来拷问。小的在暗中调停,令他们报个‘暴病身亡’,合族及地方上共递一张保呈。老爷只说善能扶鸾请仙,堂上设了乩坛,令军民人等只管来看。乩仙批了:死者冯渊与薛蟠原因夙孽相逢,今狭路既遇,原应了结;薛蟠今已得无名之病,被冯魂追索已死;其祸皆由拐子某人而起;所拐之人原系某乡某姓人氏;按例处治,余不累及等语。小人暗中嘱托拐子,令其实招。众人见乩仙批语与拐子相符,余者自然也不虚了。薛家有的是钱,老爷断一千也得,五百也得,与冯渊作烧埋之费,那冯家也就无甚紧要的人,不过为的是钱,见有了这银子,想来也就无话了。老爷想想,此计如何?”

依照门子的断案方案,薛蟠的“活死人”身份算是坐实了,还要薛蟠族人和地方乡绅作保,他想要“活”过来都难。此方案还照顾了贾雨村的想法,即给甄家报仇,严惩拐子。清朝对拐子实行绞刑,明朝对这种拐卖行为规定杖一百徒三年,实际上杖刑到八十基本上就把犯人打死了,即使不死,直接关在牢里,没有养伤的条件,也必死无疑。门子建议对拐子实施诱供后再严惩的策略,也算是对恶人实行的兵不厌诈之计。

贾雨村对门子提出的方案有疑虑,所以他的回答是:先升堂审理,再相机而动。雨村笑道:“不妥,不妥。等我再斟酌斟酌,或可压伏口声。”对升堂案件的审理情况,书中写道:“至次日坐堂勾取一应有名人犯,雨村详加审问。果见冯家人口稀疏,不过赖此欲多得些烧埋之费;薛家仗势倚情,偏不相让,故致颠倒未决。”书里对案件的介绍,已经明确两家告官的关键在钱,冯家要钱的诉求,并不是门子捏造的;贾雨村依据冯家诉求进行断案,对冯家是公平的,怎么也说不上包庇薛家。当年对宗族械斗的处理,本来就是这样的律例。只不过信息茧房中的薛家,对冯家的诉求和薛蟠案件的责任,都没有做出正确的判断。

冯家人应当知道,如果坚持要求偿命,肯定也不是薛蟠偿命,薛蟠没有直接动手,偿命的顶多是薛蟠的家奴;而且此案更符合宗族械斗的情况,古代宗族械斗,族长不会担刑责。中国古代讲杀人偿命,这个“偿”字很重要,只要有人来抵命,就没有其他赔偿了,与现在判了死刑还要赔偿属于不一样的法理。中国古代的偿命甚至包括误杀。要薛家一个奴仆的性命,对冯家没有任何意义;而薛家如果不赔冯家,只是用钱给自家的奴仆买命,宗族奴仆会争相报名,因为大家相信来生和祖宗香火等,一个人偿命,可以得到普通人家一辈子的家产。在本案中,一千两银子可以买三百亩土地,这在当时是一个富户人家的全部家当。所以,此案冯家人选择要钱!

我们再来细看一下案件的逻辑。薛蟠购买英莲,在当时是正常的交易行为,因为古代买卖人口合法,他没有强买强卖,交钱把人带走,没有过错。葫芦案在民事上的交易标的,法律上实际属于谁呢?书里强调冯渊与拐子买卖在先,作者对贾雨村和薛蟠,都是用风月宝鉴的骷髅面照的,当然有所倾向。而真实的断案,法律上被保护的不是冯渊,而是薛蟠。在买卖纠纷上,保护善意第三人和物权优先。薛蟠买英莲是正常交易,不可能预知拐子事先还卖给了冯渊,而且标的与钱款两清,交易已经完成,没有变成无效的理由。对于冯渊而言,只能是拐子违约,拐子要赔钱。但冯渊当时交钱后没有立即带走丫头,本身就应当预见到有对方违约的风险。类似现在的一房两卖,谁完成了过户,算谁交易完成得到房产,而不论是谁签约在先。因此,冯渊只能找拐子算账,不仅要让拐子退还购买款项,同时还要赔钱,多赔违约金等。为啥一物多卖的交易认定,在法律上不能定为谁先签约是谁的?原因在于签约的日期可以与买主共谋毁约而倒签日期,日期共谋以后,受害人难以举证。因此,所有的司法认定规则都是谁完成交易谁优先,在都没有完成交易的情况下,也是看谁履行约定义务在先,比如谁先付款等,最后才看签约日期。

薛蟠没有违法的地方,冯渊先动用武力,而且地点还很可能在薛蟠家里,此时冯渊没有合法理由纠集人员到薛家动武夺取丫头。若不是薛家购买拐卖的人非法,则薛家是合法的一方,被别人上门动武抢人,薛家就可以还击。在当代,这应属于正当防卫,最多是防卫过当的问题。西方国家规定,对自己宅院可以无限防卫,中国现在也在主张放宽防卫的尺度。在古代,也是薛蟠有理,只不过自古中国司法限制斗殴,对斗殴者谁伤重谁“有利”。此案若不论前情,仅仅按照古代的宗族械斗来看,冯渊也是主动挑事儿的一方,在官府定案上,也是要被多惩罚的一方。所以,按照律例判决,冯家能够得到多少赔偿,真的不好说;贾雨村给了冯家满意的赔偿,其实已经是冯家可以得到的最好的结果,只不过在书中的信息茧房中,薛家没有认识到真实的案情和责任。就冯家对案件的诉求及诉讼结果而言,其目的都达到了。

◇◇◇薛蟠成了“活死人”

薛家在庭审当中的应对,看似是在耍赖,实际上是吃了大亏。这里面的博弈,我们要看清楚。

薛家家奴代表来到堂上,回答贾雨村的审问,上来就说薛蟠死掉了,就是准备把薛蟠变成“活死人”。显然,贾家、王家对帮助薛家打理薛家逃走后在金陵的遗留事务,早就做好了预案,那就是要把薛蟠变成“活死人”,只等着贾雨村确认。而对怎么处理拐子,他们倒是不会太在意。严惩拐子,其实是贾雨村对甄家的交代,是甄家的需要。如果把拐子定罪,英莲就是良家,薛家就不能把她当作奴婢,所以薛姨妈在没有定案的时候,先让英莲跟着宝钗;等定案判了拐子的罪,薛姨妈立即公开办手续让薛蟠娶了英莲,第二十九回中,去拜庙时,英莲带着自己专属的丫鬟臻儿。

案件中,冯渊的家人要银子不要偿命,说明冯家人很清楚自己在案中所处的法律地位,很清楚要银子才是利益最大化。根据贾雨村的判案,冯家的银子要到了,冯家人对银子的数量也满意,诉求目的也达到了,肯定是赢了。当初,薛家人不愿意给银子,但根据贾雨村断案的结果,薛家不愿意给的银子还是给了,也没有少给,薛家输了。薛家额外付出了巨大代价:薛蟠成了“活死人”,没有了合法的社会身份,比原来输得还多。早知道今日,当初多赔钱了结多好!案件最后结算下来,薛家不是大亏吗?贾雨村怎么庇护薛家了?明明是葫芦案暗算了薛家啊!很多读者认为冯渊名字谐音“逢冤”,所以葫芦案是一个冤案,但笔者认为“逢冤”不是说葫芦案是冤案,而是冯渊自己上门死得冤。另外,甄士隐的家人叫霍启,谐音“祸起”,这个祸也可以有多重理解,不光是英莲丢失,还有甄家着火。此案结果是,薛蟠成了“活死人”,难道不是薛家的祸吗?贾雨村办葫芦案,应当也给自己埋下了祸根,他后来也被清算了。

事实上,葫芦案并没有了结,贾雨村虽然给案件销了案,但用的理由是薛蟠已得了无名之病,被冯渊的魂魄追索而死。其祸皆由拐子而起,除将拐子按法处置外,余不累及……薛家无后了怎么办?冯家人会盯住薛蟠,他回不了家乡金陵了,只能在京城待着,也难以在官方场合露面。

薛家案子如此收场,原因在于薛家认为薛蟠可能涉及人命官司,这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因此,我们必须仔细斟酌书里对案情的三段介绍。作者设下信息茧房,直接用信息茧房给读者带节奏,其实薛家人也是被带节奏的。读者若是对古代律例和抗辩不太了解,也会被书中的陈述带节奏。书里说冯家人口稀少,于是回避宗族械斗的律例;其实薛家人口比冯家更稀少,薛蟠是独苗,薛蝌是分房的亲戚,看似构不成宗族。冯家去薛家抢夺丫头也不是一个人,而是带着一群奴仆,是奴仆双方群殴。因此,葫芦案就是两家奴仆械斗,薛家的奴仆打死了冯家主人。而众奴仆也是宗族里面的人,所以,葫芦案非常明确地属于古代律例中的宗族械斗,而且械斗还是冯家挑起的,冯家负有挑事儿的责任。薛家人不多,信息不通,家人与家奴、仆人立场不一样,奴仆愿意把主人的责任搞重一些,这样他们就不用顶着了;否则官府传唤,薛蟠有身份,官府会客气一些,换了薛家家奴,官府很可能会上刑。家奴当然不愿意被官府传唤,所以薛家家奴也躲了起来,造成薛家处于信息茧房之中,对案件实情不了解。家奴肯定对薛姨妈讲,都是薛蟠叫他们打死的,他们没有责任,然后远远地躲了起来。因此,信息不对称就很好理解了。

葫芦案长时间没有结案,是因为薛蟠、薛姨妈在信息茧房之中,得到的信息有误,认为冯家不光想要钱,还想追究薛蟠的刑事责任,让他偿命。薛家没有认识到案件属于宗族械斗,而是认为薛蟠有杀人的刑事责任。薛家不对称的信息是怎么来的?为薛家出面处理案件的人是谁?其实,贾家才是此案的操纵者,贾家人要借助案件狠狠地刮薛家人的皮。贾家人代表薛家不愿意多给钱,不仅仅是钱的问题,还有脸面的问题,这一旦成为惯例,以后对家奴等人的赔偿也要多给。更关键的是,除贾家外,王家可能也会以此事拿住薛家,让薛家吐血,慢慢渔利。薛家以前是紫薇舍人(中书舍人的别称),属于皇帝的亲信文官,权力虽然大,但没有世袭爵位的资格,后代已经阶层滑落变成皇商出身,在贾家和王家有世袭爵位的家族面前,处于弱势,是被渔利的对象。因此,笔者认为,在葫芦案中,薛家人被贾家人暗算了。贾雨村把案件办理结果写信告诉贾家和王家,就是告诉读者是谁在暗算薛家。四大家族不光互相串通和联姻,也互相博弈和渔利,这才是古代中国社会的普遍现象。古代中国农业社会极度内卷,内部博弈极为激烈。

◇◇◇葫芦案中,贾家和王家的黑暗诉求

薛蟠一开始准备躲在王家,但王家当家人王子腾被皇帝派了差出去了,于是,薛蟠躲到了贾家,薛家财富也藏在贾府中。当贾雨村判案时,“小人告了一年的状,竟无人作主”,时间已经过去了一年,贾家已经圈定了薛家财富,下面就等贾雨村把薛蟠判成“活死人”,好对薛家吃绝户了。所以说,一直是贾家在暗算薛家。

我们再分析,为何门子不让贾雨村同其他官员一样,不受理这个案件,把案件挂起来?其实贾雨村甩手不管,他似乎也可以找薛家捞一些油水。而贾雨村这么判,并没有捞到油水,那么好处在哪里呢?好处就是满足了贾家人的需要,可能还包括王家人的需要。贾雨村如此判案还要担风险,以后万一查实薛蟠还活着,就要担责任。因此,其他官员不愿意判案,只把案件挂起来或推出去。贾雨村判葫芦案,让薛蟠变成了“活死人”,让薛家财产在贾府藏匿,让薛姨妈和薛宝钗失去了薛家财富继承权,让贾家人对薛家吃绝户,让薛蟠、薛姨妈、薛宝钗等人只能长期寄居贾府,背后的财富逻辑会在后面章节论述。

贾府为啥要图谋薛家的财产?背后的原因就是贾家真的没有钱了,财务一直紧张。在第五十三回中,不光宁国府乌进孝交来的田租大大低于预期,贾蓉还笑着告诉贾珍:“果真那府里穷了。前儿我听见凤姑娘和鸳鸯悄悄商议,要偷出老太太的东西去当银子呢。”对贾蓉的说法,贾珍给遮掩了过去,说是凤姐私事,而实际情况就应当是贾珍所说“外明不知里暗的事。黄柏木作磬槌子——外头体面里头苦”。贾府的财务状况,下一节我们将详细地算一下。在书中贾府一直是财务竭蹶,把这个暗线理解了,书中很多逻辑也就理解了。

英莲在葫芦案当中是被拐受害人的问题,贾雨村娶了娇杏之后回避的问题,以及英莲是怎么魂归故里的……此案还有更深的水,将在笔者的第三部作品中加以分析。葫芦案让薛蟠变成“活死人”,不仅影响全书的财富博弈逻辑,还影响了后来对薛蟠二次杀人后的处理,最终导致贾雨村倒台。葫芦案的幕后逻辑和影响,贯穿《红楼梦》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