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快乐原则
第一章
我们曾经在精神分析法中笃信,是快乐原则在支配着心理活动的整个过程。换而言之,必然有一种不快乐的负面状态触发了这些心理活动,而这些心理活动就是为了消除掉负面的状态,从而使自身避免痛苦或者得到快乐。为了将上述情况放在研究的主题——心理过程中,我们在研究中纳入了“经济的”观点。在我看来,我们在诠释心理过程时,如果能将“局部解剖学”和“动力学”乃至这种“经济的”因素考虑在内,那么我们所描绘的这幅人类心理过程的图景,将是有史以来最完美无缺的,即使把它称作“元心理学[0]的演绎”也不为过。
虽然在秉持快乐原则[1]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我们提出的某些猜想与历史上早已建立的某个哲学体系殊途同归,但这无伤大雅,因为精神分析研究并不是以创新和弃旧为宗旨的,并且对于那些在快乐原则下显而易见的事实,我们也不能视若无睹。同时,我们衷心地感谢这些先哲,通过他们的学说,我们明白了快乐原则为何对心理具有如此强大的主宰力。不过,在这个人类最神秘莫测的心理领域中,我们并没有得到什么客观审慎的启发。对于这个难题,既然不能绕开它,我们就用最大胆灵活的猜想来进行摸索,或许能有所突破。
为了探明这个心理领域,我们将快乐或者悲伤的情绪同兴奋量关联起来,这种兴奋量不是 “结合”在大脑里,而是存在于心中。当一个人感到快乐时,他心中的兴奋量就会减少,反之,则会增加,当然,我们并没有说快乐程度与兴奋量之间是简单的比例关系。心理生理学的经验告诉我们,决定快乐程度的可能是某个特定时间内的兴奋量的变化程度,它并不具有普遍性。有鉴于此,实验或许能够对我们的研究提供帮助,但在精神分析研究的学者们看来,除非这种实验具有确定无疑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否则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层次的研究将有悖严谨客观的精神。
但这并不妨碍一个事实,那就是费希纳[3](G.T.Fechner)的某些观点与我们在精神分析研究中的猜想大体一致。这些关于快乐与不快乐的观点出现在他的一本名为《有机体的起源与进化史随想》的书中。这位思想深邃、目光敏锐的学者在这本书中提出:“如果说快乐与不快乐的状态和意识的冲动之间一直存在着某种联系的话,那么我们也就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快乐与不快乐和稳定与不稳定的状态之间存在着一种关系,这种关系可以用心理物理学来表现。这个结论为我的某个观点提供了一些帮助。这个观点是这样的:只要是在意识阈限之上产生的心理物理运动,当它逐渐靠近完全稳定的状态,直到超过某个极限值的时候,快乐就产生了;当它逐渐远离完全稳定的状态,直到超过某个极限值的时候,不快乐就产生了。对于这两种极限值,我们可以称作快乐和不快乐的质的阈限。这两种质的阈限的中间区域,是内心最宁静的地带……”
对于表明快乐原则控制着心理活动的种种迹象,我们也可以这样来理解:是心理器官在竭尽全力地使自身的兴奋量维持在最低的恒定状态。即使不能降低,也绝不能让它增加。这种表达方法不过是从另一个方面来诠释快乐原则罢了,因为按照这种思路,任何增加兴奋量的东西必然导致心理器官的强烈抵触,从而产生不快乐的情绪。恒定原则是快乐原则的源头,由前者必然推导出后者。事实上,恒定原则是从表明快乐原则控制着心理活动的种种迹象中推导出来的。此外,更为全面的研究还会使我们认识到,心理器官的这种维持兴奋量最低状态的倾向,也可以看作是费希纳的“维持稳态”原则的特殊体现。他提出的这个原则已经同快乐与不快乐关联起来了。
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快乐原则对整个心理活动并不具有绝对的支配力,这一点是不容忽视的。如果快乐原则的支配力能够完全主导整个心理活动的话,那么几乎所有的心理活动都应该是快乐的,或者说能够带来快乐的。然而,事实却恰恰相反。因此,我们只能说,心理活动是倾向于服从快乐原则的,只不过在这个过程中,它会受到某些因素的阻碍,难以达到快乐的目的。我们可以对比一下费希纳对这个问题的相似看法:“希望达到某种状态并不代表已经处于这种状态;总之,只能接近却无法达到,所以……”
假如我们对那些阻碍快乐原则执行的因素进行探索,我们会发现自己对此游刃有余。因为这是我们熟悉且擅长的领域,有许多现成的经验和结论可以用来解决问题和作出推断。
第一个快乐原则受阻的例子很常见,具有普遍性。众所周知,执行快乐原则是心理活动的基本形式,也是其独有的方式。然而,由于我们的肉体身处复杂、危险的外部世界,因此从有机体的自我保存的角度来看,崇尚快乐的快乐原则就显得用处不大,甚至随时会带来生命危险。为了自我保存,自我用现实原则[3]来替代了快乐原则。现实原则并没有摒弃追寻快乐的目的,它只是权衡利弊,选择了暂时向现实妥协,并忍受由此产生的不快乐的情绪,最终在长时间的忍耐后获得最大效益的快乐。然而,在性本能中蕴藏着的快乐原则的实行手段,亘古不变且深入骨髓地存在着,要想驾驭它几乎是不可能的事。快乐原则或以这种本能作为契机,或在自我本身中,屡屡战胜现实原则,从而危害有机体的长远利益。
然而,大多数不快乐的感受,都不能用快乐原则被现实原则取代来解释,包括那些最不快乐的感受。随着自我逐渐向复杂高级的结构演变,另一种不快乐情绪的宣泄也时常出现,这种状态来自于心理器官内发生的冲突和矛盾。隐藏在深处的本能赋予了心理器官几乎所有的能量,但这些本能的发育情况是参差不齐的。一般来讲,这样的情形总是会反复出现:一部分本能统一起来,进入自我结构中的完善开放的体系。由于这部分本能和另一些本能之间在目标上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因此,后一种本能便通过压抑[4]使自己远离这个统一体系,停留在心理发展的较低层次,同时也从起点阶段就失去了获得满足的可能性。这种本能,如果利用别的非正常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得到了满足(这种情况在被压抑的性本能中最易出现),那么,这种在正常情况下会获得快乐的事情,却会在此类非正常的情形下使自我感到不快乐。因为压抑使旧的矛盾得到缓解,所以在一部分本能遵循此原则努力寻找新的快乐的时候,另一种快乐原则受阻的情况就产生了。这种压抑使可能的快乐蜕变为不快乐的源头,至于它本身的具体运作过程,至今没有得到明确的认识,也有可能是人们对此欠缺足够清楚的表述方式。但无论如何,我们不能否认的是,这种不快乐正是神经症[5]患者所产生的那种感受,即:无法感受到快乐的快乐。
上文所提到的两种不快乐,它们具体的产生源头并不足以解释其余大多数不快乐的感受。但对于其余这些不快乐的感受,我们似乎可以有理有据地得出结论:快乐原则并不会阻碍它们的产生,且仍然发挥主要作用。大多数不快乐源自于我们的知觉。这种知觉,可能是由未能得到满足的本能所产生的压力引起的,也有可能是一种要么自身不快、要么刺激心理器官产生不快乐的预感的外部知觉。这种不快乐的预感,我们通常称为心理器官所预判到的“危险”。对本能的压力和危险的刺激所作出的反应,形成了心理器官的具体活动,所以,这些心理活动能够得到快乐原则抑或是稍加变通的现实原则的正确引导。这样看来,似乎没有必要在关键的地方阻碍快乐原则 。但是,对外部危险引发的心理反应的探究,恰好能够为我们目前的研究提供一些新的线索和方向。
[0]元心理学:泛指以心理学自身为对象的深层理论研究,故又称为“心理学的心理学”。
[1]快乐原则: 亦译“唯乐原则”,精神分析学中提出的关于人的心理活动的原则之一,指人格中的“本我”自始至终都以追求满足、趋乐避苦为唯一目的。与“现实原则”相对立。在早期,弗洛伊德把它称为“不快乐原则”,后来又重新命名为“快乐原则”,这个标签后来成为心理学词汇的一部分。
[2]费希纳(1801~1887), 德国著名物理学家、心理学物理学创始人。在哲学上费希纳是一个唯心主义泛灵论者,他认为凡物都有灵魂,心和物是不可分的,心是主要的,物只是心的外观。他一生致力对心与物进行精确的数学测量并确定它们的关系,从而将精神与物质统一于灵魂中。
1860年,费希纳出版了《心理物理学纲要》一书,奠定了他在心理物理学上的创始人地位。19 世纪初,康德曾预言,心理学不可能成为科学,因为它不能通过实验测量心理过程。但由于费希纳的成果,科学家第一次能够通过实验探寻人类的精神世界。
[3]现实原则:亦译“惟实原则”,精神分析学所提出的关于人的心理活动的原则之一。指作为人格中理性部分的“自我”力图控制非理性的“本我”的原始冲动,来适应外部客观条件。
[4]压抑:根据精神分析理论,压抑可以理解为:把欲望相应的意识压抑为无意识。弗洛伊德在本书第175页中也提到,“我们把观念在成为意识之前所处的状态称为压抑”。 实际上,压抑一词在弗洛伊德早期论著中,就是防御的同义词。在幼儿时期删除意识中的不快乐的东西,这是初级压抑;防止被压抑在无意识里的内容进入意识,这是高级的压抑。
[5]神经症:作为疾病的一种,神经症表现为多种精神障碍,其中情绪痛苦或无意识的冲突会通过许多身体上的、生理学上的与精神上的障碍表现出来。精神分析理论认为,神经症的症状是性满足的替代物,能够间接满足性欲,调和本我与自我的矛盾。主要表现为焦虑以及分离性障碍、抑郁、强迫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