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枫桥经验”及其治理法治化:以检察监督为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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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枫桥经验”

总体国家安全观引领下的“枫桥经验”再解读[1]

余潇枫[2]

摘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包含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的总体国家安全观。总体国家安全观在形态实质上是一种“场域安全”,在价值取向上是一种“共享安全”,是确保人民“安全感”获得的总方针,并为社会安全的范式建构与“枫桥经验”的范式转型提供了新的价值指向。“安全感”的获得是一个社会和谐与否及文明与否的基础性标志。“枫桥经验”的理论范式转型,要凸显的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安全的“主体”“客体”和“主体间”相互关联的整体逻辑架构,使“安全感”的获得与保障成为社会安全的标志,“场域安全”的建构成为社会安全的实质,“共享安全”的实现成为社会安全的根本途径。

关键词:总体国家安全观;枫桥经验;安全感;场域安全;共享安全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以人民安全为宗旨,政治安全为根本,统筹外部安全与内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与共同安全,这为社会安全的范式建构与“枫桥经验”的范式转型提供了新的价值指向。“枫桥经验”,是我国社会安全治理的一个样板,这个样板随着我国的发展历程,经历了风风雨雨的考验,在21世纪的今天仍然是引领平安中国建设的一面旗帜。但“枫桥经验”在新时代需要实现实践与理论范式的转型与提升。实践范式转型在于强调安全治理从“消极安全”转向“积极安全”[3];理论范式提升在于凸显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构建以“安全感”为标志、“场域安全”为实质、“共享安全”为实现路径的社会安全治理新体系。

一、“安全感”:社会安全的标志

什么是安全?我们从感性体验的角度不难找到对安全的最一般表述,即“没有危险”“没有受到威胁”“没有感到恐惧”;安全的完整表述是:身体无伤害,心理无损害,财产无侵害,社会关系无迫害,生存环境无灾害。在学理上,我们把“没有‘五害’的安全状态”概括为无“生存性焦虑”与“本体性不安全”。在现实中,安全是众多要素的组合,除了客观安全、主观安全的维度,还存有“主体间”安全的维度,即安全的理想状态是“客观上没有外在威胁,主观上没有内在恐惧,主体间没有相互冲突”。没有外在威胁强调的是“安全性”的保障,没有内在恐惧强调的是“安全感”的获得,没有主体间冲突强调的是“去安全化”[4]的成功。由于人是安全的行为主体,无论是“安全性”的保障还是安全问题的消解,“安全感”的获得、保障与可持续,才是主体安全的根本。即使遭遇有上述不安全的“五害”处境,一个有坚定信仰的人依然会“没有恐惧”,安全感在实质上就是没有恐惧感。对国家行为体来说,安全是由“安全性”“安全感”“安全化”三个维度构成的立体复合体系,国家的安全功能是通过消除客观威胁来保障社会的“安全性”,通过平安建设来提升人的“安全感”,通过减少或化解冲突来实现社会安全的有效治理,而人的“安全感”的获得(“恐惧感”的消解)既离不开“安全性”的保障又离不开“冲突性”的消解,所以“安全感”的获得是社会安全的关键性标志。这就需要国家把人民的安全感作为社会安全的重要内容进行考量,通过新的安全范式的构建,实现转型期的社会平稳与人际和谐。

我国的国家安全总方略是:“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5]每一个国家都有其国家安全观,但中国在国家安全观前加上了前置词“总体”,则体现了中国领导人解释与改造世界的“整体观”与“系统思维”,体现了国家对人民的安全要进行全方位维护的立场与价值取向。在理论上,“总体安全”即具有“广义”性质的安全,强调“总体”也就是强调要从广义的角度把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构成要素、影响因素理解为一个复合的大系统,统筹考虑国际与国内、国土与国民、传统与非传统、安全与发展、自身与共同之间的安全关系,走出一条与西方国家不同的国家安全建设道路。

从广义上看,“总体国家安全观”反映了由“价值安全—体制安全—状态安全—结构安全—共享安全”为组合的国家安全总图景,勾画了支撑社会民众“安全感”的普遍安全理想。“以人民安全为宗旨”揭示出总体国家安全是作为一种以人的安全为本质追求的“价值安全”,是一切其他安全的目的性所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揭示出总体国家安全是作为一种政治导向型的“体制安全”。安全是一种政治,政治安全是政治中的政治,稳定的体制能确保政治权力的平稳与政治决策的可持续。“以经济安全为基础”揭示出总体国家安全是作为一种条件与可能的“状态安全”,是保障国家安全与服务于其他领域安全的可能条件。“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揭示出国家安全是作为一种关系交互与动力关联的“结构安全”,是保障国家安全必要的关联性条件。“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揭示出总体国家安全还是作为一种开放、共同、和合、平等、可持续的“共享安全”,表明国际社会是共生的、共和的、共创的,共享安全是国家安全促进国际安全的依托所在。

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广义视角重新思考“枫桥经验”,可以对“枫桥经验”的内涵作更为本质的理解。“枫桥经验”在经历55年的发展完善中具有普适性意义,那就是推行“以人为本、以安为上”的价值准则,丰富社会公共产品与保障人的安全感,在维稳与维权相结合的基础上,达成社会平安与民生改善的最大实效与可能。

无论是20世纪50年代的“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还是21世纪初的“群众办事不出村,矛盾调解不出村,信息咨询不出村,致富求助不出村”[6],抑或近几年在“枫桥经验”基础上形成的“网络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大调解、大综治”“绿、黄、红‘三色预警’”“人口流动‘互适化’管理”等一系列有效可行的基层社会治理经验,都体现了对人的“生存性焦虑”与“本体性不安全”的最大限度地消解,以保障人们“安全感”的获得与提升。

在新时代,“安全感”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最基本需求,也是社会安全的核心内容。“安全感”是“安全梦”的本质象征,而“安全梦”又是“中国梦”的第一景。只有重视“安全感”的保障与提升,才能更好地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才能更好地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从世界范围来看,当前各国对“和平与发展”的追求使得爆发世界性战争的可能性趋小,但各类非传统安全威胁(恐怖主义、移民难民、金融危机、环境恶化、网络安全问题、气候变暖威胁等)的挑战却切切实实地导致了许多国家民众的安全感下降,引发了世界新的“安全感”危机。从国内发展来看,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体现在社会的各个方面,而由错综复杂因素导致的“安全感”的下降越来越成为社会安全缺失的重要标志与社会危机爆发的重要缘由。因而,在总体国家安全的广义视角下来总结55年的“枫桥经验”,“枫桥经验”给我们的重大启示是:“安全感”是社会安全的基本心理支撑,也是需要政府为主导来供给民众的特殊的“社会公共产品”。全球化与逆全球化导致的“风险社会”最需要打造的就是民众的“安全感”。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曾指出:在风险社会,“我饿”的人越来越少,但却因潜在性危机或威胁的“我怕”的人越来越多。所以要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就必须在确保民众获得“安全感”上下功夫。只有让民众获得没有“我怕”的安全感,才是实现社会平安的重要标志,只有让全社会来共享新时代的普遍安全,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对社会安全与美好生活向往的需求。在这一意义上,“枫桥经验”在新时代仍有着其值得总结与推广的价值。

二、“场域安全”:社会安全的实质

现实中,社会关系决定人的本质属性,人与国家均处在“地缘场域”“利益场域”和“社会心理场域”之中,安全则是场域关系的一种构型与状态。“场域安全”是指处在复合关系状态下的“总体性安全”,或者说“场域安全”范畴强调的安全不是一种单一的事件、局部的应对、技术性的防控、随机式的应急;而是复合的场景、整体的趋势、价值性的考量与全景式的维护等,从而较好地揭示了社会安全的“整体性”“交织性”“网状性”特征。

“场域”是一个超越“场”的物理学意义的人文社会科学用词。“由‘场’的概念拓展到‘场域’的范畴,除物理时空中的关系特征与状态外,还叠加了人的活动所表现出来的某种时空集聚状态与社会某种专有活动性质。在安全研究中,‘场域’范畴较之‘场’的概念更好地表征了安全要素构成的社会关系的集合特征”[7]。布尔迪尔认为,“场域”不是一般的时空组合,而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网络,它为人们寻究经验事实背后的关系性逻辑提供了新的分析工具[8]。马克思强调,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行为者进入交织着社会关系的“场域”,也就开启了人的价值重塑的实践过程,一切社会身份、社会知识、社会价值都在社会关系的交织中交汇、碰撞、冲突或融合,行为者既接受场域的先在规则,也在此基础上形成新的“场效应”,从而使得场域兼具“结构性”和“生产性”两种特征[9]

“场域安全”思维的确立,能较好地避免“碎片化”的安全认知,有效进行“关联性安全风险”的防控,特别是对以往较少重视的“跨界安全问题”“代际安全问题”“虚拟安全问题”会被纳入安全议程进行总体考虑。在“场域安全”思维中,谁的安全?何种威胁?谁维护安全?如何维护安全?这些问题被整合为一体进行考察,避免了安全问题因地域、领域的不同而进行“离散化”的处理,甚至面对国内安全问题国际化、国际安全问题国内化的现实,有着更好的统筹性认识与系统性应对。

总体国家安全观是“场域安全”思维的较好体现,因为“总体国家安全观”超越了传统安全思维中发展与安全两分、军事安全与非军事安全对立、国土安全与国民安全双开的情况,而且还统筹了国内自身安全与国际共同安全的两难。总体国家安全观体现出了中国人对安全追求、国家安全追求与安全文明追求的当下“适然性”。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我们,从整体的角度,必须综合研判国家安全形势并避免以偏概全;从复合的角度,必须厘清并准确把握安全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从系统的角度,必须深刻认识并把握各安全领域间的相互关联;从立体的角度,不仅要关注陆地、本土安全,还要关注太空、深海、极地等安全,不但要关注具体的安全利益,而且要关注抽象的网络空间利益,不仅要关注现实安全,还要关注长远安全与代际安全;从主动的角度,必须积极预先地塑造安全环境、应对安全威胁而避免被动应付[10]

提出“场域安全的目的是要强调运用场域思维的方式来考察安全,把安全看作一种具有整体性、交织性、强弱性、动态性的‘效应’,继而对安全的维护也会具有更为合理与有效的筹划与实施”[11]。如果按照“场域安全”思维重新理解“枫桥经验”,“枫桥经验”较之于以往将会更好地凸显其新时代的丰富性。

在“枫桥经验”形成之初,如果说农业的旗帜是“大寨”,工业的旗帜是“大庆”,那么“枫桥经验”则是我国“政法战线”中的一面旗帜。随着社会的发展,如果仅仅把“枫桥经验”局限在一般“治安”意义上的样板,那么我们最多只能是在社会维稳层面来拓展“枫桥经验”,而在与“风险”和“威胁”紧密关联的“紧急事件”“信访事件”“群体性事件”“危机性事件”频发的当下,我们会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管控”“管制”“管治”的刚性式表面维稳中,而不是在完善法律、改善体制、调整政策、改变决策、提升素质、促进发展的柔性式深度上下功夫。至今,我们有必要运用“场域安全”思维对“枫桥经验”进行再思考,拓展“治安”上的综治为“平安”上的建设,提升“上访”中的应急为“法治”上的疏导,转变“维稳”上的投入为“维权”上的保障,让“枫桥经验”成为平安中国建设、法治中国建设、美丽中国建设的旗帜,成为人的安全维护、人的权利维护、人的环境维护的综合样板。

在我国社会转型期,社会发展的不充分与不平衡,社会稳定的不持久与不确定,使得安全现实十分复杂,安全因素相互交织,安全的施动者与受动者角色不断转化或多重化,社会安全态势不确定性增加。因而在“场域安全”的视角下,安全不仅有着其自身的重要意义,而且有着“安全与发展”“安全与平等”“安全与正义”“安全与质量”“安全与自由”等的复合意义。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实现有效安全治理的根本途径是“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可见“安全制度”与“安全能力”是“场域安全”维护的主要方面与主导力量。目前面对“低政治”内容的非传统安全问题的大量凸显,加之非传统安全的“不对称性”“不确定性”“不单一性”“不易控性”特征,我国政府在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挑战中仍存在诸多不足:如安全理念单一、安全体制离散、安全应对低效、安全评估缺少、安全能力缺项、安全研究滞后等。即使就“枫桥经验”的发源地来看,新的矛盾、新的问题、新的难题也都在考验与挑战“枫桥经验”本身。

从“场域安全”的总体角度来思考与建构社会安全治理体系十分必要。社会安全治理需要有理念、法律、制度、组织、队伍、条件诸要素的综合配制与运用。在“枫桥经验”基础上建立起来并在浙江各地开花的“全科网格”制度是一种特别形式的“场域安全”的维护方式。“全科网格”制度是社会综治的新尝试,即“将行政执法、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社会管理服务事项纳入网格,统筹职能、力量、资源和经费,实现全网覆盖,发挥综合性功能,打破原来各自为政局面”,目前浙江“深化网格建设,拓展网格功能,各地在行政村、城市社区以下统一划分了10.9万个网格,真正构建起一张无交叉、无重复无缝对接的基层治理网”[12]。当然“全科网格”制度的拓展与推广还有待于实践来验证,但“场域安全”视域下的社会安全治理新模式则十分值得探索。

三、“共享安全”:社会安全的实现路径

社会安全是最基本的、无排他性的公共产品,它的根本属性是行为体置身生存的共同体中没有“恐惧”或“生存性焦虑”。不管社会共同体存在多少差异,“共享安全”也可以使共同体成员获得充分的“安全感”而使其“恐惧”或“生存性焦虑”降至最低。人们融入社会共同体,追求的是生存的归属与安全的归属,在确保生存与安全的基础上再寻求发展。因而,“共享安全”是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前提,也是生活平安与工作顺利的保障。如果安全不能共享,那么“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前提”与“生活平安与工作顺利的保障”都不可持续。

“共享安全”强调的是安全的“共”和“享”。我们生存的是一个“共存”“共生”“共有”的社会,社会化的大生产把人们紧紧地组织在一个相互联系的“场域”之中,人们不可能在复杂的社会互动中建立起“安全孤岛”。在全球化时代,威胁是共有的,特别是涉及空气、水、食品、药品等的安全问题,往往是超越一切时空的。即使家家装上防盗门、防盗窗、防盗铃,但不安全的风险与威胁是防不胜防的,个人与家庭面对社会整体性风险是无能为力的。生存资源能否“共有”,生存条件能否“共依”,生活方式能否“共存”,生存发展能否“共向”,都是达成行为体“共享”的社会条件。所以,在“共存”“共生”“共有”的社会中,“共建、共创、共享”才是安全维护的实现之道。“共享安全”的现实可行性体现在:“共建主体的多元复合性、共建内容的开放互联性、共建目标的互惠共赢性、共建领域的交叉广泛性、共建形式的多种多样性、共建行动的积极建设性、共建战略的和合与非对抗性。”[13]

总体国家安全观在价值取向上是一种“共享安全”观。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以人民安全为宗旨,这其实是从根本上强调了“你安全我才安全,我安全你才安全”的普遍“共享性”。在国家之间的交往中,安全的“共享性”也是镶嵌于“共同安全、综合安全、合作安全、可持续安全”之中的。党的十九大报告在提出“两个一百年”目标的同时,也提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目标,其价值要旨是“坚持共建共享,建设一个普遍安全的世界”,因此,“中国主张,各国走和平发展道路,树立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共同营造公道正义、共建共享的安全格局。这是中国在国家安全与国际安全领域对世界贡献的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14]

“共享安全”的基本内涵有:以人的生命为价值基点、以人类共和为价值原则,以互信合作为实现路径、以共赢共享为价值目标[15]。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共享安全”价值取向对社会安全认知有重大指导作用。从基层社会治理角度看,“枫桥经验”对社会安全维护的根本意义是“主体间”的“共享安全”。“枫桥经验”形成之初,枫桥人用“合伦理”与“合情理”的“主体间”互动,以安全的“说理”方式把“阶级矛盾”化解于基层;“枫桥经验”发展之时,枫桥人用“伦理参加”与“心理调适”的“情理型治理”(调解为主)以补充中国社会的“法理型治理”(诉讼为主)之不足,以安全的“维权”方式把“消极安全”转化为“积极安全”;当今“枫桥经验”的深化期,枫桥人用“靠富裕群众减少矛盾,靠组织群众预防矛盾,靠服务群众化解矛盾”的创化性实践,以安全的“人性化”方式,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求。

在非传统安全的理论视域中,安全是“行为体”间的“优态共存”,尤其是当人类面临的困境已经超越了传统的需要军事力量来保障的“领土主权持存”,而且是需要非军事力量来保障经济、社会、文化以及生态环境领域中关乎“生存权利持存”与“生命质量持存”时,“共享安全”才是我们要寻求的目标。既然“共享安全”是社会安全实现的根本途径,那么“共享安全”的建构必须超越当前社会的安全共识分歧不一、安全观念相互冲突、安全机制结构矛盾、安全产品供给不足、安全策略相对滞后以及安全体制过于陈旧等现实困境,这就必然需要通过自上而下的动员与自下而上的参与途径打通国家与社会两分的“共建”“共融”以达成“共享”,而安全的“共享安全”的最困难之处,便是如何对待现存的社会关系的异质性因素,如层次不同的“文化异质性”“利益异在性”“目标异向性”等因素。这些因素既可以是历时性遗在,也可以是现时性此在,还可以是具有未来取向的“异质”的可能性彼在。

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共享安全”实现路径的创新之一是“协商民主”制度的建立。以枫桥镇为例,针对行政村撤并带来的新矛盾、新问题,创设了“三上三下”(由村民代表、党员参与的征集议题、酝酿论证、审议决定)民主决策机制,由群众共享信息、共同协商、共担责任的方式,化解并村后产生的矛盾。21世纪初以来,浙江涌现了一大批枫桥镇这样的基层协商民主先发经验,在省委省政府的积极部署下,基层政府将原来刚性维稳模式改变为柔性协商民主模式,使“协商民主已经俨然成为当前从源头预防社会矛盾和创新基层社会体制的重要方向”[16]

总之,总体国家安全观是“枫桥经验”理论范式转型所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也是新时代社会安全维护的指导方针。如果说“枫桥经验”的实践范式转型,凸显的是“维权重于维稳”“信法重于信访”“平安重于治安”三个维度的话,那么“枫桥经验”的理论范式提升,凸显的则是安全的“主体”“客体”和“主体间”整体关联,这一整体关联的安全维护架构使“安全感”的保障、“场域安全”的建构与“共享安全”的实现成为可能。新时代破解现实安全难题的社会安全目标与蓝图应当是:“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17]“枫桥经验”将为破解现实安全难题与实现社会安全蓝图提供常用常新的样板。


[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71734002)。

[2] 余潇枫(1957-),男,浙江宁波人,浙江大学非传统安全与和平发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哲学、伦理学和非传统安全理论。

[3] 参见余潇枫:《安全治理:从消极安全到积极安全——“枫桥经验”五十周年之际的反思》,《探索与争鸣》2013年第6期,第44-47页;《新华文摘》2013年第18期,第8-11页。

[4] 国际安全研究的哥本哈根学派认为,安全具有社会建构的特性,“安全化”(securitization)过程是通过政治程序等使得公共问题上升为安全问题(成为政府决策中的安全议题),而“去安全化”(desecuritization)则是使得安全问题转变为公共问题并得到消解的过程。

[5] 参见习近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 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4-04/15/c_1110253910.htm,访问日期:2017年11月18日。

[6] 指设立各类“便民服务”的办事机构,推行群众服务代办制等。参见裘斌、孙新强:《“四不出村”:基于“枫桥经验”的乡村治理拓展与创新》,《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第99-103页。

[7] 参见余潇枫:《非传统安全治理能力建设的一种新思路——“检验检疫”的复合型安全职能分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4年第5期(上),第80-89页。

[8] 戴维·斯沃茨:《文化与权力:布尔迪尔的社会学》,陶东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版,第138页。

[9] 参见袁小平:《“镶嵌”与“脱域”——对格兰诺维特镶嵌观的再认识》,《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第116-120页。

[10] 参见孟祥青:《总体国家安全观:我国国家安全观的新里程碑》,http://www.81.cnjwgz2016-01/22/content_6866206.htm,访问日期:2017年11月18日。

[11] 参见余潇枫:《非传统安全治理能力建设的一种新思路——“检验检疫”的复合型安全职能分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4年第5期(上),第80-89页。

[12] 参见陈东升、王春、李翔:《打造“枫桥经验”升级版》,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70329/Articel01003GN.htm,访问日期:2017年11月18日。

[13] 参见余潇枫:《共享安全:非传统安全研究的中国视域》,《国际安全研究(英文版)》2015年第2期,第41页。

[14] 参见刘江永:《可持续安全观是照亮世界和平的一盏明灯》,http://theory.people.com.cn/n1_0316/c40531-29148225.html,访问日期:2017年11月18日。

[15] 参见余潇枫:《共享安全:非传统安全研究的中国视域》,《国际安全研究(英文版)》2015年第2期,第41页。

[16] 参见卢芳霞:《协商民主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功能与实现路径——基于浙江基层协商民主经验的研究》,《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7年第4期,第46-52页。

[17] 参见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http://www.gov.cn/zhuanti/2017-10/27/content_5234876.htm,访问日期:2017年12月30日。